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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谋共同正犯的正犯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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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价值在于赋予了未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者以正犯性,也即共谋共同正犯论是以探究正犯性为核心的理论。我国传统共犯理论对共谋共同正犯的正犯性并不能作出妥当的安排,实践中却存在共谋共同正犯的案例需要处理,因此理论上应当就共谋共同正犯的正犯性展开本体论的研究。为了赋予共谋共同正犯案例中背后共谋者以正犯性,理论上存在间接正犯型正犯与共同正犯型正犯的不同解决路径。背后共谋者应当与犯罪实行者构成共同正犯,其正犯性应当在行为支配理论下以形成支配的存否为标准进行具体判断。形成支配是通过确定构成要件之不法所产生的支配。行为人只有通过共谋,对实现构成要件的诸事实,即行为人、行为对象、侵害的程度、行为方法、场所等要素的确定上存在排他性的支配作用,才能通过形成支配获得正犯性。而共谋者对犯罪实现的形成支配又是通过"共谋"形塑的。言语行为论之下,共谋是以言行事,是具备主客观两方面要素的行为。以共谋形塑的形成支配,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存在将犯罪作为自己的犯罪来实现的意思;客观上则是基于共谋所涉及的实现构成要件的诸事实方面的内容进行确定,实行者按照共谋商定的内容具体展开犯罪实施的过程。
作者 谭堃
出处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8年第1期255-274,共20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大数据时代西北地区社会治理中的刑事法治”研究课题的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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