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判决公约》)的谈判过程中,反垄断事项在公约界限内外反复徘徊,其背后是各国对反垄断判决所可能涉及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量。最终,《海牙判决公约》在各方妥协下原则上排除反垄断事项,仅对行为、效果均发生在原审国的核心卡特尔判决予以例外适用。《海牙判决公约》将在各国立法中差异较小且一般认为本身违法的核心卡特尔判决作为例外予以适用,虽然要求该类判决必须行为地、效果地及法院地三地合一.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9年第1期-,共18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