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证券市场禁入以"违反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和"情节严重"作为适用条件,面向行为人过去的不当行为,缺少对当前和未来个体情况的判断,系静态适用条件。适用条件存在静态与动态之分,根源在于证券市场禁入"惩罚性"或"非惩罚性"的制度性质认识差异。证券市场禁入的动态适用应立足行为人自身,强化对行为人当前"不适合"和未来"不当行为的可能性"的动态判断。我国应改造证券市场禁入的适用条件,实现由静态向动态的转型。
出处
《证券法苑》
2020年第2期115-139,共25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