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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反向行为保全研究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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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志伟 刘榕 周立勤 《中国应用法学》 2020年第6期31-43,共13页
《电子商务法》中冷静期制度的设置,客观上增加了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反通知—恢复”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这就进一步放大了恶意投诉给平台内经营者带来的伤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反向行为保全作为一种司法机制,让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快速... 《电子商务法》中冷静期制度的设置,客观上增加了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反通知—恢复”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这就进一步放大了恶意投诉给平台内经营者带来的伤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反向行为保全作为一种司法机制,让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快速维权,对于遏制恶意通知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认为,反向行为保全是一种对恶意投诉的重要程序性制衡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9条首次规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向行为保全程序。在程序上,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提起恶意通知之诉,从而实现由住所地法院管辖之目的。在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将通知人作为被申请人,要求责令通知人撤回通知或停止继续通知;也可以将电商平台作为被申请人,责令电商平台立即恢复链接。在申请人具有事实依据,且情况紧急、具有难以弥补的损失,具有胜诉可能性并提供保证金的情况下,法院应裁定采取反向行为保全措施,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内经营者 平台机制 反向行为保全 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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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与旧制:论《民法典》中快速制止网络人格权侵权机制的调和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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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志伟 周立勤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38-145,共8页
《民法典》新增人格权禁令条款,从而存在两套快速制止网络空间的人格权侵权机制,分别是人格权禁令机制和避风港机制。两套机制在救济主体、救济程序、申请难度、救济范围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如何有效分工,以实现协调适用是亟需探讨的问... 《民法典》新增人格权禁令条款,从而存在两套快速制止网络空间的人格权侵权机制,分别是人格权禁令机制和避风港机制。两套机制在救济主体、救济程序、申请难度、救济范围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如何有效分工,以实现协调适用是亟需探讨的问题。根据两套机制优势的不同,在分工上应以避风港机制为主,而人格权禁令机制则主要解决避风港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纠纷,包括疑难纠纷和涉及多平台的重复侵权纠纷。要实现两套机制的有效分工,可从三个方面进行突破:一是立法上明确疑难纠纷由人格权禁令机制处理,二是人格权禁令程序可分为“阻断”和“停止侵权”两个步骤,三是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执行的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 网络服务 避风港机制 人格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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