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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但需要验证:论区块链为何需要法律 被引量: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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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凯文.沃巴赫 林少伟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83-115,共33页
区块链是一项具有变革性的基础技术,其对世界的潜在影响堪比互联网。本质上来讲,区块链和法律都是信任机制,两者关系的不确定性引致对区块链两极分化的评价。区块链利用分布式分类账、共识和智能合约等特征实现避免对中央机关的依赖以... 区块链是一项具有变革性的基础技术,其对世界的潜在影响堪比互联网。本质上来讲,区块链和法律都是信任机制,两者关系的不确定性引致对区块链两极分化的评价。区块链利用分布式分类账、共识和智能合约等特征实现避免对中央机关的依赖以及建立普遍诚信的价值主张。但区块链信任系统并非无懈可击,分类账、智能合约、边缘服务提供商以及代币销售各层次各有风险,网络解放和政府架空无异于天方夜谭,法律和监管介入的需求毋庸置疑。监管可能抑制创新并引起管辖权竞争问题,但并非无解之局。区块链可以补充法律、与之互补甚至取而代之,两者分别有其治理局限性,融合治理方为解决之道,而这可以通过法律代码化与代码法律化两种模式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 比特币 智能合约 法律代码化 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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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被引量: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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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志峰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6-29,共14页
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时代正在到来。一方面,自动驾驶技术能够大幅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缓解交通拥堵、增强人们的移动性、提升时间利用效率,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并非绝对安全,由此引发交通事故侵... 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时代正在到来。一方面,自动驾驶技术能够大幅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缓解交通拥堵、增强人们的移动性、提升时间利用效率,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并非绝对安全,由此引发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在自动驾驶取代人工驾驶后,以人类驾驶者驾驶行为为中心构建的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难以继续适用,亟待更新责任规则。在兼顾鼓励技术革新与救济受害人的原则下,应积极利用"黑匣子"等技术判别事故发生时汽车究竟是处于人工驾驶模式还是处于自动驾驶模式,以便合理地界定各方责任。对于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无论是从自动驾驶汽车运行原理考察,还是从侵权法的救济与预防目标来看,抑或从自动驾驶产业的自身发展状况出发,均应由制造商一方承担产品责任。同时,为及时高效地救济受害人,助力自动驾驶产业的发展与繁荣,还应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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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权利内容与风险防范 被引量: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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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俊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67-73,共7页
城乡一体化快速发展进程中,我国农村土地权利体系突破"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结构而自发形成了"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结构,实现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第二次分离。新的权利结构在政... 城乡一体化快速发展进程中,我国农村土地权利体系突破"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结构而自发形成了"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结构,实现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第二次分离。新的权利结构在政策层面已得到肯定,但法律层面的支持尚且缺位。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农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后,承包权应主要包括承包地位维持权、分离对价请求权、征收补偿获取权、继承权、退出权等内容,经营权则主要表现为对承包地的自主生产经营权和对经营权进行抵押、入股等处分的权利。为了防范经营权一权独大甚至吞噬所有权和承包权,农地"三权分置"中应当严格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坚守农地用途,合理控制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期限、分离价格和流转规模,防范农地"非农化""非粮化"流转,并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实行农地经营权登记生效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包经营权 “三权分置” 权利内容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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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的被遗忘权研究 被引量: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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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志峰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50-60,共11页
在数字技术和网络全球化的帮助下,记忆成为常态,遗忘却成为例外,互联网"永久记忆"的时代已经到来。在此背景下,欧盟提出被遗忘权显得务实而又必要。被遗忘权根植于欧盟现有的数据保护框架,又融入数字时代的背景,但本质上并非... 在数字技术和网络全球化的帮助下,记忆成为常态,遗忘却成为例外,互联网"永久记忆"的时代已经到来。在此背景下,欧盟提出被遗忘权显得务实而又必要。被遗忘权根植于欧盟现有的数据保护框架,又融入数字时代的背景,但本质上并非一项新的权利。美国在被遗忘权问题上与欧盟分歧巨大,认为欧盟被遗忘权与美国言论自由的基本价值格格不入,其背后反映的是两者对待个人隐私保护的差异。实践中,被遗忘权也面临诸多难题,包括被遗忘权的效力内容和范围的界定、公共人物等特殊主体的考量、申请审查制度的构建、通知义务的配置等。网络全球化让被遗忘权超越地理界限,成为各国亟须应对的难题。作为互联网发展大国,我国应积极回应,在借鉴欧盟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合理界定、科学定位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遗忘权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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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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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万一 高达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81-89,共9页
长期的理论争议导致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延宕至今仍未启动。目前施行的以参与分配制度为代表的替代性制度所暴露出的种种缺陷表明,其尚不足以完全替代个人破产制度。全球一体化、个人全面商化、制度的日益国际化等客观事实,对我国个人破产... 长期的理论争议导致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延宕至今仍未启动。目前施行的以参与分配制度为代表的替代性制度所暴露出的种种缺陷表明,其尚不足以完全替代个人破产制度。全球一体化、个人全面商化、制度的日益国际化等客观事实,对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我国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个人征信体系的初步形成、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其他国家和地区可资借鉴的丰富立法资源和实践经验,都为尽早启动我国个人破产立法逐步消除了外部障碍,奠定了良好基础和条件。在个人破产主体制度的构建上,我国未来的立法宜采狭义的一般个人破产模式,农村居民暂不应纳入主体范围;在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建上,应设置必要的前置程序和简化程序、严格的失权和复权制度、较高的个人破产申请门槛等,减轻司法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防止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此外,还应坚持配套制度先行,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形成个人破产制度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间的良性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破产 个人征信体系 主体制度 程序制度 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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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 被引量:101
6
作者 黄忠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56-73,共18页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纠正"违法即无效"的错误认识曾起到了历史性作用。但现有的学说及现行立法在就违法合同效力的判定路径上却存在着方向性的偏差,于司法实践并不具有真正的指导意义:区分民法内的强制规...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纠正"违法即无效"的错误认识曾起到了历史性作用。但现有的学说及现行立法在就违法合同效力的判定路径上却存在着方向性的偏差,于司法实践并不具有真正的指导意义:区分民法内的强制规范与民法外的强制规范而异其效力,在我国并不可行;通过语义分析尚难以发现强制规范之所在;而将违法之"法"简单缩限为"法律、行政法规"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妥当,亦难以操作,且于价值及逻辑层面多有疑问;此外,将违法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并列,在逻辑上也有不合。故应将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纳入《合同法》第52条第4项,通过规范目的的发现及利益的衡量来最终确定违法合同的命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 无效合同 强制规范 社会公共利益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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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监管:“法律”与“自律”之争 被引量:89
7
作者 凯伦.杨 林少伟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21-136,共16页
区块链这一革命性技术给传统法律监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采取何种监管策略与态度已成各国当务之急。依照不同区块链应用对国家合法利益的威胁性不同,传统法律与区块链系统内部规则之间的交互关系可大致分为"乘间伺隙""... 区块链这一革命性技术给传统法律监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采取何种监管策略与态度已成各国当务之急。依照不同区块链应用对国家合法利益的威胁性不同,传统法律与区块链系统内部规则之间的交互关系可大致分为"乘间伺隙""相辅相成"以及"减轻交易摩擦"三种情形。由于网络数字化时代公共与私人领域边界的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以上三种交互关系中都存在国家干预的模糊性和代码监管的局限性等挑战和冲突。据此,传统法律在应对区块链时至少需要评估区块链网络活动是否属于私领域以及其是否存在危害参与者及广大公众的风险这两大要素,以便制定区块链治理的最低标准,避免法律与代码的无谓争斗,进而实现法律与区块链的共存共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 代码 法律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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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 被引量:76
8
作者 陈苇 谢京杰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37-43,共7页
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献均倡导规定,在处理与儿童有关的问题时,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都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我国政府历来... 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献均倡导规定,在处理与儿童有关的问题时,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都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儿童利益,我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儿童利益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至今尚未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为实现我国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承诺,故亟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的优先权准则,并对相关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 婚姻法 父母 子女 《儿童权利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优先原则 《婚姻法》 利益 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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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制度的公司法设计及其实现路径 被引量:76
9
作者 赵万一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69-88,共20页
公司法作为合规制度的最重要载体,对整个合规制度的构建具有基础和核心作用。为此,既需要对国外涉及合规要求的制度进行必要的甄别和借鉴,又需要对我国现有的涉及合规要求的规则和制度进行提炼、归集和升华。在兼收并蓄的基础上制定出... 公司法作为合规制度的最重要载体,对整个合规制度的构建具有基础和核心作用。为此,既需要对国外涉及合规要求的制度进行必要的甄别和借鉴,又需要对我国现有的涉及合规要求的规则和制度进行提炼、归集和升华。在兼收并蓄的基础上制定出一部既能满足公司的营利性和道德性双重需要,又能对世界公司法发展起一定引领作用的模范公司法典。具体的实现路径是:首先以塑造公司的良好道德品格为基点,从基本原则层面将合规要求作为公司组织和相关成员的基本义务;然后从具体制度设计层面将其规定为公司组织、公司负责人和公司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最后通过缜密的法律责任制度,强化公司的合规意识和道德担当意识。促成公司在成为先进生产力践行者的同时,还要成为社会责任的积极承担者和公序良俗的模范遵守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规制度 公司法理 公司法 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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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路径与实质 被引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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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力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3-22,共20页
在公共财产法律关系被主要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国家所有权参照私人所有权制度模式创立的条件下,私法技术对公共财产利用法律保障机制中必要公法规制部分的越位与挤占,便利了国家所有权行使过程中部分主体利用物权制度形式,掩盖其逃避宪法... 在公共财产法律关系被主要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国家所有权参照私人所有权制度模式创立的条件下,私法技术对公共财产利用法律保障机制中必要公法规制部分的越位与挤占,便利了国家所有权行使过程中部分主体利用物权制度形式,掩盖其逃避宪法实施义务的行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实施的经济赶超发展模式,对公共财产法的民法调整模式和国家所有权制度的过度依赖,以及对"全民所有"这一宪法规范要求的价值扭曲与效力消解,阻塞了"公有制—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的宪法实施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财产 全民所有 国家所有权 遁入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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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转型及权能实现——基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 被引量:63
11
作者 赵万一 汪青松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74-92,共19页
中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制度功能超载和法律权能缺失并存。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了同时满足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多样性诉求,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政治性、社会性和经济性等涵盖面极为广泛的多种... 中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制度功能超载和法律权能缺失并存。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了同时满足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多样性诉求,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政治性、社会性和经济性等涵盖面极为广泛的多种制度功能。不同制度功能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各异,导致相互之间的结构性冲突难以避免,由此不仅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内部的结构性紧张局面,也使得功能超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不能承受之重。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体法、程序法和特别法意义上的具体法律权能缺位严重,对权利主体的保护效能明显不足,反过来又大大制约了其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变革的目标就是要在纯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功能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作为独立物权的各项法律权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打造成具有确定法律含义和健全权能体系的民事权利。这种功能转型和权能实现不仅是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独立物权属性的客观基础,也是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 制度功能 法律权能 农村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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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上的IPO“注册制”:起源、构造与论争——兼论我国注册制改革的移植与创生 被引量:60
12
作者 李燕 杨淦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31-42,共12页
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目标得到各界人士的一致肯定,但看似目标趋同的背后却存在着完全迥异的改革思路。鸟瞰美国法上的IPO注册制可以发现三个核心要素,即多元化的审核主体和分离的审核程序、嵌入实质审核的信息披露监管以及与注册制相... 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目标得到各界人士的一致肯定,但看似目标趋同的背后却存在着完全迥异的改革思路。鸟瞰美国法上的IPO注册制可以发现三个核心要素,即多元化的审核主体和分离的审核程序、嵌入实质审核的信息披露监管以及与注册制相配套的其他制度系统。此外,近来美国学界对高度依赖信息披露监管路径的批判也提醒我们需理性看待信息披露的功能。建议我国转向多元化的分权监管,强化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但慎用基于价值判断的否决权,同时适当运用自由裁量权,避免僵化执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重注册 实质审核 披露哲学 分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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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条款效力论 被引量:56
13
作者 孙鹏 王勤劳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84-92,共9页
流质条款并不必然损害担保人、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以及国家的利益,也并不违背担保物权的制度本旨。相反,其在弘扬私法自治、维系相关法律制度之协调以及降低担保物权的实行成本等方面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我国立法不应简单地禁止流质条款... 流质条款并不必然损害担保人、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以及国家的利益,也并不违背担保物权的制度本旨。相反,其在弘扬私法自治、维系相关法律制度之协调以及降低担保物权的实行成本等方面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我国立法不应简单地禁止流质条款,而应将其置于契约自由原则之下,并通过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对其进行个别化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权 流质条款 效力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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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辨析——兼谈对机器人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要求 被引量:54
14
作者 赵万一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147-167,共21页
人是现代民法制度设计的基础和主要保护对象,强调对人的尊重和保护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主要标志。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出现不但对现有的社会主体构造和社会关系造成很大冲击,而且对传统的以自然人为核心的民事主体制度也提出了严重挑战。但无... 人是现代民法制度设计的基础和主要保护对象,强调对人的尊重和保护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主要标志。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出现不但对现有的社会主体构造和社会关系造成很大冲击,而且对传统的以自然人为核心的民事主体制度也提出了严重挑战。但无论从哲学角度还是从法学角度,都不应当赋予机器人以与人相同的法律主体地位。其原因不仅在于机器人作为人类活动的结果其本身并不具有与周围环境交互影响的内在感知能力,因此并无与自然人类似的基于内心观察(认识)、判断、选择等一系列复杂行为所构成的意思能力,而且更在于机器人就其生成机理来说不可能产生生命和生命权,也没有作为责任承担主体所必备的道德、良心、良知、伦理、宗教、规矩和习惯。因此如果仓促确认机器人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有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为了保证机器人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应当充分肯定科学技术对社会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并利用良好的法律制度为机器人的进一步提档升级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则应确立人类优先和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之理念,突出利益平衡要求,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建构符合中国国情需要的人工智能法律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机器人 法律地位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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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确权与授权机制研究 被引量:47
15
作者 孙莹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56-73,共18页
面对企业数据新型法益,以责任规则为主的传统保护模式捉襟见肘,财产规则逐渐成为符合政策导向和市场发展现状的选择。洛克劳动赋权理论和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为财产规则的建构提供了学理基础。以劳动程度为依据,可将企业数据的客体类型... 面对企业数据新型法益,以责任规则为主的传统保护模式捉襟见肘,财产规则逐渐成为符合政策导向和市场发展现状的选择。洛克劳动赋权理论和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为财产规则的建构提供了学理基础。以劳动程度为依据,可将企业数据的客体类型区分为原始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还可依据数据来源、匿名脱敏与否和数据产品形态对三者进一步细分,由此确定企业数据权利的客体框架,进而将权能差异化配置的思路应用于该框架之下,构建起完全支配绝对排他、完全支配无排他性、有限支配有限排他的分级分类确权规则。以确权规则为基础,可以根据不同的场景为企业数据的流通设计一重或二重授权原则,并由数据登记、数据经纪、数据信托、数据交易所等配套制度提供外部助力,构建出可信的流通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 数据确权 数据授权 劳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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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原则:何以可能以及如何展开 被引量:49
16
作者 侯国跃 刘玖林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08-118,共11页
绿色原则析出为民法基本原则,不仅将调整范围从人与人之间延伸至人与自然之间,而且实现了绿色发展从理念到制度的飞跃。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以及法的现实化,避免绿色原则沦为"空中楼阁",在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宜将绿色原则浸... 绿色原则析出为民法基本原则,不仅将调整范围从人与人之间延伸至人与自然之间,而且实现了绿色发展从理念到制度的飞跃。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以及法的现实化,避免绿色原则沦为"空中楼阁",在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宜将绿色原则浸润至相应法律制度。就民法典物权编而言,宜完善我国相邻关系制度,扩大相邻范围,将环境保护相邻权嵌入该制度。为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宜在物权编构建"公众共用物"制度,将环境容量使用权纳入至物权体系。就民法典合同编而言,基于排污权交易合同当事人与合同生效时间的特殊性,以及为刺激环境保护由被动转向主动、由负担转向增益,宜将排污权交易合同有名化为一类单独的合同类型。考虑到传统契约附随义务理论基础仅限于诚实信用原则,未觉察到环境保护的必要,在绿色原则演替为民法基本原则之际,宜将该原则纳入附随义务体系,令契约当事人承担保护环境的附随义务。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而言,基于生态系统本身的美学价值与生态价值,宜构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为给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制度补给,彰显法典的形式逻辑体系性,宜将环境权纳入民事权益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原则 法的安定性 法的现实化 公众共用物 生态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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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 被引量:43
17
作者 赵万一 余文焱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130-141,共12页
我国《物权法》将应收账款纳入了可以设质之财产权利范畴,从而提升了应收账款的财产价值,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但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其风险识别和控制的难度较大,《物权法》的规定过于宽泛和原则,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我国《物权法》将应收账款纳入了可以设质之财产权利范畴,从而提升了应收账款的财产价值,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但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其风险识别和控制的难度较大,《物权法》的规定过于宽泛和原则,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作为一部关于质押登记的程序性规范,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效力上都难以有效解决实践操作中的难题。因此,从法律层面上对其加以分析和识别,进而探索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并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合同约定之功效以弥补制度设计之不足,对于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 质押 法律对策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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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主体制度之构建 被引量:43
18
作者 张耕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55-64,共10页
民间文学艺术是集体创造物,以浪漫主义为基础的个人作者观被认为是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制度的最大障碍。版权作者观经历了从普通工匠到创作天才、从个人主义到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相结合的演变过程。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和以自然... 民间文学艺术是集体创造物,以浪漫主义为基础的个人作者观被认为是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制度的最大障碍。版权作者观经历了从普通工匠到创作天才、从个人主义到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相结合的演变过程。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和以自然人为主的传承人享有民间文学艺术版权,这与现代版权制度中个人与集体相结合的二元主体结构具有契合性。运用法定代理制度可以解决因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带来的权利主体虚位的世界性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 浪漫主义 集体创作 群体 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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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三原则的功能更新与价值定位 被引量:45
19
作者 赵万一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83-96,共14页
2013年底公布的《公司法》修正案变实缴资本制为认缴资本制,无疑动摇了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维护交易安全并集中关注债权人利益的资本三原则理论。学界对资本三原则是否仍有存在必要争议不休,因此亟需重新审视资本三原则的历史价值与理论脉... 2013年底公布的《公司法》修正案变实缴资本制为认缴资本制,无疑动摇了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维护交易安全并集中关注债权人利益的资本三原则理论。学界对资本三原则是否仍有存在必要争议不休,因此亟需重新审视资本三原则的历史价值与理论脉络,并探讨其在中国认缴资本制改革背景下的现实价值。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公司立法对资本三原则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取舍,重释资本三原则与法定资本制的逻辑关联,探讨资本三原则在价值取向与功能上的演进。在此基础上阐明认缴资本制下资本三原则仍具生命力,并对资本三原则的价值导向进行重新定位,对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的内容更新以及资本三原则的实践价值等内容展开论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资本制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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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设计的个人信息保护 被引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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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志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51-66,共16页
面对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并存的新时代所产生的新问题,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显得力不从心:用户控制模式难以继续奏效,数据控制者的设定受到挑战,事后救济模式遭遇质疑,法律中心主义亟待拓展。对此,近年来席卷全球的隐私设... 面对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并存的新时代所产生的新问题,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显得力不从心:用户控制模式难以继续奏效,数据控制者的设定受到挑战,事后救济模式遭遇质疑,法律中心主义亟待拓展。对此,近年来席卷全球的隐私设计理论很好地回应了新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获得国际组织及各国的高度认同,被誉为下一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举措。隐私设计理论强调事先积极预防胜于事后消极救济,主张从一开始就将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通过设计嵌入系统之中,成为系统和商业实践运行的默认规则,给予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的保护,以实现用户、企业等多方共赢,这一理论可以为我国今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实践工作提供重要借鉴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户控制 大数据 人工智能 隐私设计理论 隐私增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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