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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范等是牵连犯,应按抢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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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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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北省广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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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1980年第3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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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认为,对范等三人以抢劫罪判刑显然不妥;以抢夺罪论处的理由亦有未说及之处。据案情介绍说:范凤楼纠集陈金海和段秋龙,“策划进行抢劫,当时商定了三个人的分工和携带的凶器,并准备如在行抢时受到阻拦,就动刀子‘捅人’”。这只能说明范等三人在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和准备。但范等在实施犯罪时,并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更没有使用随身携带的凶器;而是乘售货员正在柜台内点款之机,突然将人民币抢走的。这一行为完全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据此分析,范等三人就犯了两个罪:既是抢劫罪的预备犯,又是抢夺罪的既遂犯。但鉴于范等是用抢劫的故意,实施抢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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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抢夺罪
牵连犯
抢劫罪
构成要件
凶器
预备犯
暴力
售货员
人民币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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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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