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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等是牵连犯,应按抢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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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认为,对范等三人以抢劫罪判刑显然不妥;以抢夺罪论处的理由亦有未说及之处。据案情介绍说:范凤楼纠集陈金海和段秋龙,“策划进行抢劫,当时商定了三个人的分工和携带的凶器,并准备如在行抢时受到阻拦,就动刀子‘捅人’”。这只能说明范等三人在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和准备。但范等在实施犯罪时,并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更没有使用随身携带的凶器;而是乘售货员正在柜台内点款之机,突然将人民币抢走的。这一行为完全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据此分析,范等三人就犯了两个罪:既是抢劫罪的预备犯,又是抢夺罪的既遂犯。但鉴于范等是用抢劫的故意,实施抢夺的行为。
作者 游长春
出处 《法学杂志》 1980年第3期63-63,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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