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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审限的限度:民事司法转型视域下的审判与管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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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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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社会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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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75-90,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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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政府信息公开缠讼的法律治理研究”(20YJC82006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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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司法转型背景下,我国民事审判领域逐渐形成审判与管理的二元运作机制。审限竞争是当下司法实践的真实写照,更是审判管理异化的典型投射,其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张力昭示着我国民事司法的效率焦虑。改革初期,审限入法塑造的朴素时间正义观标志着民事司法程序自治的初步建立。为弥补司法权威构筑的效果不彰,审限的案件管控效能日益显化,并成为替代程序正义的职责正义,与技术化监管相伴随的是规则承认前提下的隐性超审限行为。随着审限竞争的不断加剧,司法正义被庸俗化为审限内结案率指标,不仅侵蚀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更消解着法律系统的封闭结构。混合诉讼模式下的审判管理需纳入反身法路向,以促使"悬浮"的审判管理"再嵌入"司法过程,而其关键是在多中心协同共治的前提下,通过半正式化运作机制落实服务型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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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程序自治
隐性超审限
审限竞争
结构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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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ocedural autonomy
the recessive behavior of overdue
the competition of time-limit of trial
structural coup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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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7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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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行政纠纷可诉性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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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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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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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80-93,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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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政程序瑕疵的类型化及其司法审查研究”(18CFX019)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4批面上资助项目(2018M64288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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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尽管依法行政与人权保障的价值诉求共同赋予行政纠纷可诉性以正当理由,但后者并非没有限制,而是受宪法对监督行政权之权力的配置、司法权化解纠纷的能力等影响因素所制约。就行政纠纷可诉性的确定模式而言,我国实现了由列举式、形式混合式到实质混合式的跨越。在行政纠纷可诉性的判定上,我国呈现"两序列三标准":对客观诉讼适用法律拟制标准;对主观诉讼则适用"认为合法权益受侵犯"的主观判定标准与"权利义务受行政行为所实际影响"的客观判定标准,且客观判定标准在主观诉讼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伴随撤销诉讼中心主义缓和、无漏洞权利保护理念落实与行政过程论兴起,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逐渐超出狭义行政行为(行政处分)的范畴。同时,伴随主观公权利扩张与反射利益收缩,"权利义务受实际影响"的范围也在延伸。由此,客观判定标准在我国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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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纠纷可诉性
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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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usticia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administrative action
administrative sa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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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3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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