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12篇文章
< 1 2 2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司法过程的直觉及其偏差控制 被引量:79
1
作者 李安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42-161,207-208,共20页
作为相对独立存在的认知加工系统,直觉与"理性—分析"系统共同处理各种信息。直觉机制以自动化方式发挥先行的加工作用,在信息不充分和判断不确定情形中,为理性分析提供基础。在司法过程中,直觉通过获取法条、形成初始结论为... 作为相对独立存在的认知加工系统,直觉与"理性—分析"系统共同处理各种信息。直觉机制以自动化方式发挥先行的加工作用,在信息不充分和判断不确定情形中,为理性分析提供基础。在司法过程中,直觉通过获取法条、形成初始结论为法律推理提供前提,逻辑自动化型直觉还可以省略认知过程、快捷获得结论。但直觉可能产生偏差,导致结论偏离实际,所以要通过诉讼程序、司法管理等制度设计对直觉进行深度监控。理想的司法认知至少需直觉、检测与证立三道工序,对应发现结论、防范直觉偏差、修正不合理理由三个认知功能,完成为案件提供答案、保证客观性、展现正当性三重司法任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觉 法律推理 司法过程 司法裁判 司法偏见
原文传递
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之再构成——基于619份相关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43
2
作者 张挺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02-111,共10页
我国环境保护民事立法确定了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对各地和各级人民法院共计619份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虽然这些判决书普遍提及或引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是在大部分情形下仍然... 我国环境保护民事立法确定了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对各地和各级人民法院共计619份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虽然这些判决书普遍提及或引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是在大部分情形下仍然由作为受害人的原告承担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举证责任,这与相关立法规定存在矛盾之处。此外,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并不限于"可能性"或者"初步的"证明,而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这也与主流学说和观点存在出入。基于实证分析,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民事立法以及部分学说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符合司法实际,而且司法实践中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并未脱离一般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规范构成。因此,在解释论上仅能将《侵权责任法》第66条理解为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提示条款,实际上该条规定省略了原告负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部分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侵权 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 证明方式 提示条款
原文传递
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家谈 被引量:41
3
作者 张文显 朱孝清 +3 位作者 贾宇 汪世荣 曹诗权 余钊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3-37,共35页
"枫桥经验"是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案。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之路... "枫桥经验"是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案。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之路的必然要求和生动实践。如何提升对"枫桥经验"的理论认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何立足司法、执法职能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围绕这些问题,本刊特邀本领域知名学者专家进行讨论,并期待读者的参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枫桥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社会治理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治理能力 治理体系 公安机关
原文传递
未登记已占有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保护 被引量:31
4
作者 陈永强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59-72,共14页
房屋二重买卖中,传统理论认为登记的后买受人优先于已占有的前买受人,因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登记的后买受人可以对占有的前买受人主张返还请求权的要件是无权占有,前买受人之占有乃基于有效之买卖法律关系,该买卖之效力并不因出卖人的二... 房屋二重买卖中,传统理论认为登记的后买受人优先于已占有的前买受人,因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登记的后买受人可以对占有的前买受人主张返还请求权的要件是无权占有,前买受人之占有乃基于有效之买卖法律关系,该买卖之效力并不因出卖人的二重买卖而受影响,前买受人之依据交付获得的占有和收益权也不因再次转让行为而终止,故返还请求权不能成立。当将房屋交付后,前买受人取得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能,出卖人的再次转让行为属无权处分,登记的后买受人不能取得出卖人所没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已登记的后买受人只有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时才能对抗前买受人的占有权利。前买受人的占有产生公示效力,后买受人负有合理调查占有的义务,未尽该调查义务的,构成调查知情。侧重保护前买受人既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减少信赖损失,更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买卖 占有 债权物权化 调查知情
原文传递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制度性保障功能 被引量:27
5
作者 刘练军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73-92,共20页
《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该条款的规范特性决定了它属于不完全法条。结合其他宪法条款可知,此条款的价值目标在于作为主权代理人的国家负有保障自然资源得到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防范对自然资源的破坏性采掘,并治... 《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该条款的规范特性决定了它属于不完全法条。结合其他宪法条款可知,此条款的价值目标在于作为主权代理人的国家负有保障自然资源得到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防范对自然资源的破坏性采掘,并治理由不当利用所造成的生态失衡和环境污染。因而,对该条款应当作制度性保障解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制度性保障不但要求立法者对自然资源建构多层级的法律制度体系,而且该制度体系的结构及内容必须符合基本权利保障的现代宪法要求,以使国民能够公平地获取自然资源物,并对之切实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 制度性保障 宪法解释
原文传递
网络犯罪计量对象海量化的刑事规制 被引量:26
6
作者 张平寿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4-69,共16页
我国司法解释性文件根据具体网络犯罪的性质不同,将犯罪对象、危害行为、损害后果、参与人员等计量对象的数量纳入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司法实践中这种计量对象的海量化出现使网络犯罪的事实认定与刑事处理饱受困扰,海量化对象使得传统... 我国司法解释性文件根据具体网络犯罪的性质不同,将犯罪对象、危害行为、损害后果、参与人员等计量对象的数量纳入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司法实践中这种计量对象的海量化出现使网络犯罪的事实认定与刑事处理饱受困扰,海量化对象使得传统刑事印证证明模式面临挑战,计量异议的反驳困难导致控辩举证不能,定罪量刑标准极易突破而造成刑事处罚扩大化和重刑化,计量事实认定如何确立合理规则存在难题。基于网络犯罪计量对象海量化给司法实践造成的现实困境,应立于秩序维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角度,结合刑事法律规定和既有实践经验,在证明方法、证明标准、刑罚适用、入罪条件等方面构建对其处理的适用规则,具体包括,以证明方式的概括印证取代计量对象的具体印证,将计量事实的绝对优势证明独立于普遍性最高证明,以量刑上的从轻处罚弥补事实上的不利认定,从法定刑升格的单一数量标准转向数量与情节的并合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计量对象 印证证明模式 事实认定 量刑
下载PDF
人工智能法理困惑的保守主义思考 被引量:25
7
作者 范忠信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76-83,共8页
人工智能发展至今已经引发了一些法理困惑,包括人工智能研发运用的伦理限制、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属性、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归属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试从法律保守主义立场进行初步探讨,这些探讨贯穿了捍卫人类主体... 人工智能发展至今已经引发了一些法理困惑,包括人工智能研发运用的伦理限制、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属性、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归属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试从法律保守主义立场进行初步探讨,这些探讨贯穿了捍卫人类主体性和基本权利、捍卫人类文明基本价值("人类文明大防")、防止技术精英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威力、防止假借人工智能的公权力滥用等基本理念。关于人工智能的保守主义法理观包括:保守主义的研发利用观、保守主义的法律主体观和保守主义的法律责任观。我们应尽早注意探索人工智能潜在危险的防患之方,加强防范人工智能异化的法律机制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伦理限制 法律主体 法律责任
原文传递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限缩适用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23
8
作者 张平寿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58-176,共1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适用存在不当扩张倾向。催收手段的认定形式化,非法债务的范围缺乏限制,危害后果的认定偏重于侵害个人法益的判断而忽视扰乱公共秩序的考量。催收非法债务在违法性上与催收合法债务...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适用存在不当扩张倾向。催收手段的认定形式化,非法债务的范围缺乏限制,危害后果的认定偏重于侵害个人法益的判断而忽视扰乱公共秩序的考量。催收非法债务在违法性上与催收合法债务并无实质区别,非法债务在违法层次上的区分使得不同非法债务的催收存在危害性差异,催收手段的违法程度之别要求在定性把握上应考虑除罪可能,这些因素在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认定中应当加以考虑。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适用,应坚持公共秩序破坏和个人法益侵犯相统一,要求催收行为具有公然性和严重法益侵害性;以实质解释为导向,注重债务的反伦理道德性,防止将单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债务纳入“非法债务”范畴,并对违背秩序管理规范的债务构成“非法债务”的情形进行限制;严格把握作为罪量要素的“情节严重”,厘清非法债务催收中存在的合法性因素,妥当处理催收非法债务罪与他罪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 违法性 实质解释 限制解释
原文传递
姓名登记规范研究 被引量:24
9
作者 刘练军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68-80,共13页
姓与名如何择取,属于个人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姓名权的行使方式是姓名登记。对公安机关而言姓名登记应该是无自由裁量权的羁束行政行为。导致它沦为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称姓与取名等事项未... 姓与名如何择取,属于个人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姓名权的行使方式是姓名登记。对公安机关而言姓名登记应该是无自由裁量权的羁束行政行为。导致它沦为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称姓与取名等事项未作具体规定。统一规范姓名登记、保障姓名权,已是时代发展之必需。对姓名用字、第三姓、抚养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基于主观价值判断的姓名变更、姓名变更次数等议题,未来立法都应持宽松和开放态度,以充分保障个人尤其是少数人的姓名权。姓名权对姓名登记具有防御权功能,对姓名登记过程中的侵害姓名权现象,法院可对登记行为实施司法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权 姓名登记 姓名变更 司法审查
原文传递
数字检察的梯次配置及纵深功能 被引量:16
10
作者 余钊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94-103,共10页
在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法治等数字化改革驱动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理念不断更新,法律监督技术不断升级,法律监督方法不断优化,逐步形成了“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数字检察工作体系。检察机关不断整合队伍、平台、技术等... 在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法治等数字化改革驱动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理念不断更新,法律监督技术不断升级,法律监督方法不断优化,逐步形成了“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数字检察工作体系。检察机关不断整合队伍、平台、技术等力量,充分运用数字化方式,根据法律监督事项的类型化特征进行数字检察力量的动态梯次配置,通过压缩犯罪黑数、消除法律监督盲区、完善严密法治监督体系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形成数字检察“三梯次两纵深”格局,从而为检察权科学高效运行开创出新型工作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系统治理 数字检察 梯次配置 纵深功能
原文传递
“四大检察”与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之构建 被引量:20
11
作者 余钊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93-200,共8页
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已成为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制约监督包含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内容。提升检察机... 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已成为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制约监督包含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内容。提升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制约监督能力主要应从加强法律监督制度供给和创新法律监督方式两个方面来进行。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司法制约监督的主要法律方法是类案监督,不过类案监督离不开对司法大数据的智慧获取与分析、通过法律事实对类案的确认、有效提炼统一的类案监督规则。从长远来看,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制约监督职能,有赖于制定统一的检察监督规范,并推进检察监督与政法委、监察委员会监督的高效联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四大检察 法律监督 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
原文传递
临时仲裁的中国尝试:制度困境与现实路径——以中国自贸试验区为视角 被引量:20
12
作者 李建忠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2期31-43,共13页
欧美仲裁制度的历史和立法实践表明:临时仲裁不仅是其仲裁制度传统,而且是其仲裁法立法体系的结构主体。我国自贸试验区的建立与扩围对临时仲裁的引入提出了迫切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司法保障意见》、珠海仲裁委员会《横琴规则》和... 欧美仲裁制度的历史和立法实践表明:临时仲裁不仅是其仲裁制度传统,而且是其仲裁法立法体系的结构主体。我国自贸试验区的建立与扩围对临时仲裁的引入提出了迫切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司法保障意见》、珠海仲裁委员会《横琴规则》和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联盟对接规则》是我国自贸试验区引入临时仲裁的制度尝试,但由于我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的体系性否定和这三份文件自身的罅漏,我国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的引入仍然存在诸多制度障碍。为排除自贸试验区引入临时仲裁的制度障碍,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从暂停《仲裁法》第16条和第18条在自贸试验区的适用、制定普遍适用于各自贸试验区的临时仲裁规则和推进《仲裁法》的改革并系统植入临时仲裁制度这三个层面有序推进,最终建构一个理念先进、体系完整、规则精细的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临时仲裁 自贸试验区 争议解决机制创新
下载PDF
新时代法治教育人才培养的理论反思与体系构建 被引量:18
13
作者 程林 李安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1期118-128,共11页
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石。其实现路径是有效开展法治教育。然而,我国虽已大规模实施了多年法治教育,却仍面临法治教育定位不清晰、内容不完整、方法单一、效果不佳等严峻的现实问题。从主体... 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石。其实现路径是有效开展法治教育。然而,我国虽已大规模实施了多年法治教育,却仍面临法治教育定位不清晰、内容不完整、方法单一、效果不佳等严峻的现实问题。从主体角度进行审视,其症结主要表现在教育力量过于分散、教育主体专业化程度不高与内生发展动力不足。而解决问题的根本则在于完整构建法治教育的理论体系,通过概念模块、工具模块、目的模块、价值模块等四个子系统的构建,厘清法治教育的性质、功能、目标、价值,并以此为认知连接点,构筑起法治教育人才共同体,培养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法治教育专门人才,促进法治教育效果的全面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法治教育 法治素养 法治教育人才共同体
下载PDF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建构 被引量:18
14
作者 袁杏桃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96-199,共4页
知识产权客体自身固有的特性使知识产权容易遭受他人侵害,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而且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为了防止其被滥用,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受害人主动提出申请,针对主... 知识产权客体自身固有的特性使知识产权容易遭受他人侵害,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而且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为了防止其被滥用,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受害人主动提出申请,针对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现有或可期待利益减少或有严重侵权情节的行为人;惩罚性赔偿额的标准不应规定上限和下限,也不应规定参照倍数,以免侵权人将赔偿金的风险作为经营成本予以转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适用条件 赔偿标准 赔偿范围
下载PDF
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 被引量:16
15
作者 郝铁川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3-25,共13页
通过对当今中国法治体系中18个特色事例的分析,可见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是当今中国法治形成特色的重要途径;通过对中华法系中102个方面规定的分析,可见剔除中华法系中的封建主义内容,中华法系的其他内容都可以创造性转化。因此,对中华... 通过对当今中国法治体系中18个特色事例的分析,可见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是当今中国法治形成特色的重要途径;通过对中华法系中102个方面规定的分析,可见剔除中华法系中的封建主义内容,中华法系的其他内容都可以创造性转化。因此,对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工作,我们要从不自觉的潜移默化转变为自觉的理性选择。进行中华法系创造性转化的参照标准: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现代法治思维和法治基本价值观念,三是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中华法系创造性转化的运作方法主要有基本继承、部分继承和旧词新解。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的硕果仅存者,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中唯一没有宗教背景,且以人为本位的法系。因此,实现中华法系创造性转化是我们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法系 现代法治基本价值观念 创造性转化 中国法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现代法治思维
下载PDF
大规模人身损害侵权救济中的国家责任 被引量:16
16
作者 林丹红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118-123,共6页
"三鹿奶粉事件"凸显出大规模人身损害侵权事件中,侵权法框架下的司法救济在维护受害人权益上存在的困境。此类事件具有私害的公害化倾向,并具备公共危机的属性,在受害人的救济上有急迫性诉求。国家应以社会救助者的身份承担... "三鹿奶粉事件"凸显出大规模人身损害侵权事件中,侵权法框架下的司法救济在维护受害人权益上存在的困境。此类事件具有私害的公害化倾向,并具备公共危机的属性,在受害人的救济上有急迫性诉求。国家应以社会救助者的身份承担起对受害人损害的弥补责任。具体方式是,通过完善国家的应急救助体系,将大规模人身损害侵权纳入该体系运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规模侵权 国家救助 人身损害
原文传递
大数据财产--概念析正、权利归属与保护路径 被引量:16
17
作者 张弛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04-119,共16页
“大数据”虽已成为时下热议的理论论题,但学界关于“大数据”、“大数据财产”等基本概念范畴尚未形成共识,形成了数据流说、数据集合说、动态技术说、商业智能说、数据资产说等不同立场的对垒,甚至陷入自说自话的理论困局。“大数据... “大数据”虽已成为时下热议的理论论题,但学界关于“大数据”、“大数据财产”等基本概念范畴尚未形成共识,形成了数据流说、数据集合说、动态技术说、商业智能说、数据资产说等不同立场的对垒,甚至陷入自说自话的理论困局。“大数据”应当是一组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概念术语,是大数据收集、挖掘过程中的对象、工具与结果的统称,包括大数据来源、大数据模型和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特指那些同时具备管理可能性、客观经济价值和转移可能性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具体说来,包括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数据以及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大数据产品。未经搜集的零散数据不具有经济价值,大数据的价值来源于数据的收集和挖掘活动,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数据的收集者和挖掘者而非数据生产者。鉴于技术保护路径无法实现对大数据财产的周全保护,债权路径、知识产权路径和新型权利路径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依照物权路径对于大数据财产进行规制和保护是当前背景下的最优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大数据财产 数据挖掘 底层数据 大数据产品
下载PDF
论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中的数据因素 被引量:15
18
作者 孙益武 《法治研究》 CSSCI 2021年第2期115-126,共12页
虽然数据一直客观存在,承载并记录着人类活动的各种信息,但其被广泛接受还是作为计算机专业术语被使用;从二进制的存储到法律规范中信息的多维表现形式,作为承载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的数据受到相关法律的特殊保护,呈现出垄断... 虽然数据一直客观存在,承载并记录着人类活动的各种信息,但其被广泛接受还是作为计算机专业术语被使用;从二进制的存储到法律规范中信息的多维表现形式,作为承载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的数据受到相关法律的特殊保护,呈现出垄断的部分特征。然而,数据本身的权利配置并不明晰,平台经营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等形式保护其数据优势,合法占有的公共数据也呈现出垄断的特点,其商业开发和利用存在制度困境。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审查,不应关注数据数量上的多寡,其重点应在行为的垄断性,即数据收集、处理行为有无非法性,有无数据垄断协议或算法上的共谋等利用数据优势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 数据 平台 算法
下载PDF
日本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私法的意义与界限 被引量:15
19
作者 张挺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2期119-130,共12页
日本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并无民法上的明确依据,亦没有制定特别诉讼法律,实务中也未得到判例的支持,对这个问题多以学理探讨为主。学说上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以环境权论为发端,主要以生态环境损害的停止侵害请求为主轴而展开... 日本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并无民法上的明确依据,亦没有制定特别诉讼法律,实务中也未得到判例的支持,对这个问题多以学理探讨为主。学说上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以环境权论为发端,主要以生态环境损害的停止侵害请求为主轴而展开,但是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讨论所涉不多。在美国法、欧盟法以及德法等国法律的影响下,日本学界自本世纪初开始探讨如何发挥私法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中的作用。日本主流学界倾向在民事法中引入生态环境损害概念,承认环保团体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资格。有必要从理论上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在私法中的定位以及界限,日本学说以环境权论、环境秩序论等传统民法理论解释民事主体请求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以当事人适格、诉讼利益等诉讼法学说解释环保团体的诉讼资格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公益性 团体诉讼 停止侵害
下载PDF
“精神赡养”与中国法制的亲情伦理回归 被引量:15
20
作者 王家国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81-83,共3页
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精神慰藉”作了具体的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些规定,被网民们... 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精神慰藉”作了具体的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些规定,被网民们称为“常回家看看”和“精神赡养”法条,认为这是国家将成年别居子女回家看望父母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定义务了。此事引起了广泛讨论,争议颇多。这些争议基本集中在三个问题上:一是“精神赡养”义务人律是否有必要?二是该义务入律是否合理正当?三是人律后是否切实可行?笔者将就当下中国老年人精神生活困境现实、中国传统社会家文化及亲情伦理、现代法制框架下子女义务与国家责任的分配等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赡养 亲情伦理 中国法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回归 法定义务 中国传统社会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2 2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