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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用地“三权分置”中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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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42-52,176-177,共11页
农用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用地未来制度构造的主导思路。经营权法律性质的合理定位又是"三权分置"制度构造的关键。确权确地形成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的经营权用益物权论,无论是主要理据... 农用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用地未来制度构造的主导思路。经营权法律性质的合理定位又是"三权分置"制度构造的关键。确权确地形成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的经营权用益物权论,无论是主要理据还是制度设计均值商榷;而经营权债权论既能契合经营权存在的语境、实现经营权分离的目的,又可避免多层用益物权权利结构之弊。确权确股不确地之土地承包方式创新视阈下分离出的经营权,则存在物权化的合理空间;确权确地形成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是农用地承包方式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换的适宜通道,而且可成为确权确地之经营权物权化的改造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确权确股不确地 经营权 用益物权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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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 被引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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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32-144,195,共14页
基于对义乌规则的剖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质是本集体成员将农村住房跨集体转让后,产生继受与宅基地限额内转让的面积相当的、没有固定期限限制且无须向集体缴纳使用费之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权,同时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房地一体”整... 基于对义乌规则的剖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质是本集体成员将农村住房跨集体转让后,产生继受与宅基地限额内转让的面积相当的、没有固定期限限制且无须向集体缴纳使用费之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权,同时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房地一体”整体让渡,并经重构更新为使用权。资格权主要限于农村住房跨集体转让这一特定原因催生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权、优先受让权、接受赠与权和继承权,甚至包括公租房等安置的申请权;资格权不同于宅基地分配请求权,但两者同属成员权的子权利。资格权与使用权的主体分别为本集体成员和一定范围内的非本集体成员。使用权经主体界定、期限限制、费用缴纳、权能充实、物权登记等系统构造后,类似于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动产用益物权,而非宅基地使用权上新设权利用益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 集体成员 三权分置 资格权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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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进城落户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 被引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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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30-47,共18页
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股权的政策表达与法律规定,尚存农民进城落户后应否以及何时丧失集体成员资格规则不明、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前支持引导退出规则不足、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不自... 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股权的政策表达与法律规定,尚存农民进城落户后应否以及何时丧失集体成员资格规则不明、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前支持引导退出规则不足、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不自愿退出的应对之策缺失、大量农民进城落户且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之惑等问题。在承包地"三权分置"、宅基地"三权分置"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宜通过健全集体成员资格丧失标准和程序、完善集体土地"三权"之(最先)优先受让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之股权化方案、借助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乃至非本集体成员继承股权之类别股设计、大量农民进城落户且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集体土地适时国有化等方法,化解上述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进城落户 集体土地 成员资格 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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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证据制度问题探讨 被引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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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纵博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19-127,共9页
在监察体制改革中,证据制度是监察制度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环节。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程序,《监察法》应当在取证的合法性、保障证据可靠性两个方面作出更详细的规范。监察委员会在调查中获取的所有类型的证据只要符合刑事证据能... 在监察体制改革中,证据制度是监察制度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环节。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程序,《监察法》应当在取证的合法性、保障证据可靠性两个方面作出更详细的规范。监察委员会在调查中获取的所有类型的证据只要符合刑事证据能力要件,都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而无需再构建内部的转换机制。《监察法》对调查措施所进行的规范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措施所进行的规范并不完全一致,但对于调查所取得的证据都应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监察委员会收集的证据同样也应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体制改革 证据制度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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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的法构造——以201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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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00-109,166,167,共12页
201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三权"分置的规定不仅是"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重要立法实践,而且可能被直接搬进民法典物权编。新法将土地承包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且无成员权性承包权的直接明确表达,将流转作为土地承包... 201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三权"分置的规定不仅是"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重要立法实践,而且可能被直接搬进民法典物权编。新法将土地承包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且无成员权性承包权的直接明确表达,将流转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出经营权的法律事实,将经营权定性为债权和用益物权二元性,在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分置机制乃至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承包关系再延长30年等方面的规定基本具有可行性或预留了改革空间。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如何区分第三方经营权的性质、承包方应否享有经营权,以及经营权基于何种法律事实产生、第三方经营权的权能、其他方式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经营权关系处理等方面,尚需斟酌和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法 三权分置 承包权 经营权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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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据判断中的运用问题探析 被引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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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纵博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61-69,共9页
目前地方司法机关正在尝试将人工智能用于刑事司法,其中在证据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也有所运用。人工智能运用于证据判断,应遵循辅助性原则、有限性原则、可反驳原则。在证据能力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不能对证据能力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判断,但... 目前地方司法机关正在尝试将人工智能用于刑事司法,其中在证据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也有所运用。人工智能运用于证据判断,应遵循辅助性原则、有限性原则、可反驳原则。在证据能力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不能对证据能力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判断,但可以进行形式上的筛选和把关;在证明力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不能单独承担判断证明力的任务,但在某些方面可以发挥有效的辅助和参考作用,如发现证据之间的明显矛盾或形态的变化;在证明标准判断方面,人工智能同样难以单独承担事实认定及证明标准判断的重任,但人工智能对证据规格的判断能够保障司法人员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人工智能用于证据判断的目标、方式、侧重点有所不同,在系统设计上应根据每个阶段的不同运用而进行有区别的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证据判断 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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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解析与立法构造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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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98-108,共11页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中呈现的同案不同判及其司法逻辑规则引发的现实困境,主要缘于"房地一体"下房屋可以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继承之间的冲突与妥协。目前学界提出的法定租赁权和集体赎买方案均无法有效解决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中呈现的同案不同判及其司法逻辑规则引发的现实困境,主要缘于"房地一体"下房屋可以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继承之间的冲突与妥协。目前学界提出的法定租赁权和集体赎买方案均无法有效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困境。而在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蜕变、农民住房财产权转让与抵押的语境中,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及宅基地开发权价值凸显的推动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具有正当性。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实现,既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由户内流动的集体成员改造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或受让人、将期限改为与集体成员身份解绑的固定期限,又应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继承人应否支付使用费无关,也不宜剥夺非本集体成员继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 集体成员 房地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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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之二元论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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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21-38,共18页
基于坚持农民集体所有权、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实质化改革的基本立场,宜以异质论与替代论并存的二元论,阐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就资源性资产而言,采取农民集体是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行使主体的异质论;就经... 基于坚持农民集体所有权、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实质化改革的基本立场,宜以异质论与替代论并存的二元论,阐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就资源性资产而言,采取农民集体是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行使主体的异质论;就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而言,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替代农民集体成为所有权主体的替代论。二元论不仅有实定法根据、所有制和股份制类型化的佐证,有助于化解一元论的困境,而且从保障全体成员受益、满足资源性资产所有权客体不可分割、避免集体权益外溢等视角看,二元论中的异质论强化了资源性资产公有制的实现。基于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客体可分割、成员持股份额不等受益不均、非本集体成员持股导致集体权益外溢等客观情况,二元论中的替代论没有弱化经营性资产公有制的实现。二元论下,农民集体或经济合作社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认定条件不一;资源性资产不宜表达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破产;保障经营性资产公有制的实现,需限制集体权益外溢,扩大成员受益范围,促进成员平等受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资产股份 股份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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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以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为例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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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75-85,共11页
各地兴起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的有效载体,制度构造的差异导致两者各有长短,而两者融合恰好能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也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成为其适格的单位成员、成员入... 各地兴起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的有效载体,制度构造的差异导致两者各有长短,而两者融合恰好能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也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成为其适格的单位成员、成员入股的劳动力是否为合格的出资、成员惠顾及惠顾返还如何呈现等困惑。实践中普遍采取的“保底收益+浮动分红”的利益分配方式,可以揭示集体和村民所谓的入股兼出租与出资(或发包与出资、借用与出资)双重属性,再将双重属性中的出租(或发包、借用)解读为一种特殊的惠顾。这不仅可以彰显成员惠顾与惠顾返还,还能证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成为适格的单位成员。虽然劳动力入股背离了不得以对本社的债权或以劳务出资的规定,但是只要劳动力入股者对合作社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明确其他成员的连带责任,就能平衡合作社成员与债权人的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党支部领办合作社 劳动力入股 惠顾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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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以《德清办法》为主要分析样本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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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12-125,共14页
在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既有资格权和使用权内涵与性质的疑惑,又有资格权与使用权分置事实、房屋使用权性质之困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施路径的法律表达,如果解读为"所有权+资格权(依宅... 在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既有资格权和使用权内涵与性质的疑惑,又有资格权与使用权分置事实、房屋使用权性质之困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施路径的法律表达,如果解读为"所有权+资格权(依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取得之宅基地使用权)+次级权利用益物权",可能违背"一物一权原则"和"房地一体原则"。如果解读为"所有权+资格权(主要是最先受让权和优先受让权)+不动产用益物权",不仅可以避免第一种解读的不足,还可以使成员权性质的资格权包括最先受让权,亦可替代实现第一种解读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和收回权的居住保障功能并产生更大制度优势。第二种解读对住房财产权跨集体转让模式和宅基地上共建共享模式均普遍适用。因此,宜以第二种解读为路径,促进地方实践和法典中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表达的规则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 三权分置 资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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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本科生导师制:实践反思与改革创新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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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信瑜 《江苏高教》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61-64,共4页
近年来,我国各地高校推行的本科生导师制度建设虽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就,但也存在着局限与不足。为此,有必要从科学定位本科生导师制、构建学生自选导师制度、合理控制师生人数的比例、健全资源保障与优化配置和建立科学有效的考评与... 近年来,我国各地高校推行的本科生导师制度建设虽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就,但也存在着局限与不足。为此,有必要从科学定位本科生导师制、构建学生自选导师制度、合理控制师生人数的比例、健全资源保障与优化配置和建立科学有效的考评与激励机制五个方面,来进行实践反思与改革创新,从而为完善本科生导师制度提供有力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等教育 本科生导师制 本科生导师制改革 本科生导师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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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入股合作社的组织属性与立法模式——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名实不符谈起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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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83-92,共10页
准确界定家庭承包地入股合作社的组织属性是确立其立法模式的前提。实践中绝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虽然冠名为土地股份合作社,却名不符实,背离了国内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国际股份合作社的典型特征。实际上,农地入股的合作社仅... 准确界定家庭承包地入股合作社的组织属性是确立其立法模式的前提。实践中绝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虽然冠名为土地股份合作社,却名不符实,背离了国内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国际股份合作社的典型特征。实际上,农地入股的合作社仅仅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社会功能,在出资与产权性质、利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等方面,不得已突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变异,但是并没有超出传统合作制的基本范畴。而且,基于专业服务的共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定程度的开放性以及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考虑,农地入股合作社的立法可以而且应当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框架,没有必要单独制定《农地股份合作社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股份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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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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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道萍 《兰州学刊》 2006年第2期184-186,共3页
我国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对公众参与的规定较之此前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建设方面尚存在着立法及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诸多缺陷。这些将大大弱化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也制... 我国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对公众参与的规定较之此前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建设方面尚存在着立法及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诸多缺陷。这些将大大弱化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也制约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形成。因此,结合我国的环境法制状况和具体国情,应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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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据能力之理论归纳及思考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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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纵博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72-85,177-178,共14页
对刑事证据能力的研究应从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出发,从实然存在的证据能力规则中提炼证据能力理论。从作用机制上来看,刑事证据能力是指"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资格",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证据能力的要件为... 对刑事证据能力的研究应从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出发,从实然存在的证据能力规则中提炼证据能力理论。从作用机制上来看,刑事证据能力是指"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资格",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证据能力的要件为:关联性、未因取证手段违法而被排除、未因无法保障真实性而被排除。在现行诉讼制度下,证据能力规则难以将应排除的证据彻底阻隔在事实认定过程之外,只能通过多种措施并举,以促进其实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能力 排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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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司法实证研究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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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80-189,共10页
对非本集体成员购买宅基地上房屋之合同的效力认定与无效处理的108份终审判决书整理后发现:既存在无效与有效判决及其理据和无效处理的多样化,又存在无效理据不足、有效与无效判决冲突频现、买卖双方过错比例分配与损失认定悬殊;而且非... 对非本集体成员购买宅基地上房屋之合同的效力认定与无效处理的108份终审判决书整理后发现:既存在无效与有效判决及其理据和无效处理的多样化,又存在无效理据不足、有效与无效判决冲突频现、买卖双方过错比例分配与损失认定悬殊;而且非本集体成员买受取得之宅基地使用权既面临登记困境,又因无期限限制、集体未分享宅基地使用权增值收益,甚为不妥。故,宜在"房地一体"的前提下,调整并统一无效与有效判决及其理据,限定无效处理中买卖双方的过错比例分配和损失认定;要求非本集体成员将买受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类型,并明确使用期限和使用费交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 农村房屋买卖 非本集体成员 效力认定 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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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股份化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坚持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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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69-179,共11页
集体土地股份化实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特性以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提出了挑战。为避免集体土地股权实质化分割集体土地所有权,股份化的客体不宜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应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缓和集体土地股权固化对集... 集体土地股份化实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特性以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提出了挑战。为避免集体土地股权实质化分割集体土地所有权,股份化的客体不宜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应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缓和集体土地股权固化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及其保障所有集体成员受益之本质的背离,应配套设计无集体土地股权之集体成员分享集体土地利益的保障措施。同时,集体土地使用权股份化的组织载体集体股份合作社,不是对农民集体的法人改造,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续造,并已异变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人,故宜修改《物权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表述;还应慎用"农龄股",并将非本集体成员继受之股权设计为类别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股份化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股份合作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股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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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探析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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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99-105,共7页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尚存物权流转说和债权流转说的争议。由于物权流转说无法保证入股农户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权和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最大化,实践中大多数规范性文件以债权流转说为立法基础。但是...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尚存物权流转说和债权流转说的争议。由于物权流转说无法保证入股农户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权和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最大化,实践中大多数规范性文件以债权流转说为立法基础。但是,债权流转说却面临着法人财产独立、虚假出资等传统商法理论的诘问。因此,需要对债权流转说进行修正和补充,即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额不计入合作社出资总额,仅计作分享利润和净资产、承担损失的依据"。这样不仅可以协调物权流转说与债权流转说的冲突,为农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奠定基础,而且还有助于正确认识合作社的产权性质,丰富并完善合作社社员的责任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性质 产权性质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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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背景、功能及设计构想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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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纵博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70-78,共9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是在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未能解决省级法院的司法地方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压力不断增大并需要分散解决社会矛盾压力的背景下提出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是在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未能解决省级法院的司法地方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压力不断增大并需要分散解决社会矛盾压力的背景下提出的一项改革措施。巡回法庭具有监督省级法院公正司法、化解地方社会矛盾、指导下级法院司法的多重功能。在选择巡回法庭的设立地域时,应考虑司法改革的长远进程以及交通等因素,在巡回法庭的设立数量上则应考虑区域面积、案件数量、人员编制等因素。巡回法庭应灵活通过上提管辖权、指定管辖等方式,确保对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件的二审或再审管辖权。在案件类型方面,巡回法庭可以审理的案件不必限于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应赋予巡回法庭较大程度的独立审判权,但同时也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 巡回法庭 司法地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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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构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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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卫彬 朱永倩 《太平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92-104,共13页
2019年4月23日,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全球海洋污染现状严峻,单边、双边或区域性海洋治理体系供给不足以及全球治理的宏观形势需求等决定了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建构的... 2019年4月23日,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全球海洋污染现状严峻,单边、双边或区域性海洋治理体系供给不足以及全球治理的宏观形势需求等决定了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建构的必要性。基于此,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应遵循海洋命运共同体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在设计关键要素时需充分考虑体系内各主体的话语权诉求、利益分配诉求以及观念诉求,并确立相应的评估体系。中国在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构建过程中需把握话语主导权,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体现中国印记,以期促进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球治理 海洋生态环境 海洋命运共同体 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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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堂教学改革创新需实现“四化”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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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信瑜 宋思根 刘平 《江苏高教》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70-73,共4页
大学教育质量提升的关键路径在于必须与时俱进地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创新。课堂教学改革创新的探索路径则必须建立在:一方面要结合高校自身实际发展状况;另一方面则需要借鉴国内外各高校之间的有益经验。具体而言,当下我国大学课堂教学改... 大学教育质量提升的关键路径在于必须与时俱进地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创新。课堂教学改革创新的探索路径则必须建立在:一方面要结合高校自身实际发展状况;另一方面则需要借鉴国内外各高校之间的有益经验。具体而言,当下我国大学课堂教学改革创新迫切需要实现"四化":课堂教学改革创新的制度化;课堂教学方法的多元化;教师教学考核评价机制的科学化;实践教学教师聘用制度的灵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课堂教学 实践教学 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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