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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规则的重塑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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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开银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91-103,共13页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增设经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项,并没有化解公司权力集中问题,反而增加了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否适格的争议以及法定代表人由不同主体行使而产生的权、责配置的冲突,加剧了法定代表人权、责不...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增设经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项,并没有化解公司权力集中问题,反而增加了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否适格的争议以及法定代表人由不同主体行使而产生的权、责配置的冲突,加剧了法定代表人权、责不清或泛化的风险。法定代表人既是公司意思的表示者,也是公司意思的执行者,是公司意思表示与执行的统一体,不能被简单地分离。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其决策的执行人,是现代公司意思形成的参与者(或部分意思的形成者)与执行人,应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具体权、责由董事长和董事分别行使和承担。董事长执行法定的公司人格性职权,适用代表理论承担责任;董事执行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公司财产性职权,适用代理人规则承担责任。这种董事会单一代表制与董事多元代理制相结合的模式,克服了一元化的自然人法定代表制度的固有不足,厘清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基础,尊重了民法典基本精神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企业管理体制的传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 公司意思 董事会 董事 人格性行为 财产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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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的法律意义——围绕“风险伤害命题”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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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德贵 《法律与伦理》 2021年第2期48-73,共26页
关于风险的法学研究需先澄清风险的法律意义,而“风险伤害命题”能否成立是适当的切入点,该命题主张风险属于伤害的范畴。基于伤害概念的类型化和规范论两种路径,风险伤害命题也可从这两种路径予以展开。从伤害的类型化角度来看,风险既... 关于风险的法学研究需先澄清风险的法律意义,而“风险伤害命题”能否成立是适当的切入点,该命题主张风险属于伤害的范畴。基于伤害概念的类型化和规范论两种路径,风险伤害命题也可从这两种路径予以展开。从伤害的类型化角度来看,风险既不可能是现实伤害,也无法归为精神损害、机会利益丧失,同时,风险虽可引起财产损失等衍生性伤害,但这并不表示纯粹的风险就是伤害。从规范论角度来看,伤害是指对法律权利的侵犯,而基于功利主义的立场以偏好来理解利益,风险伤害命题呈现出两种形态:一是基于主观偏好的弱风险伤害命题,主张风险唯有引起风险承担者心理不悦时才可归属为伤害;二是基于理性偏好的强风险伤害命题,主张风险本身就是对理性偏好的侵犯。然而,法律并不承认单纯的心理不悦即可构成伤害,因而弱风险伤害命题无法成立;客观风险与理性偏好之间的冲突也使得强风险伤害命题不可能成立。基于权利和利益、伤害和不利益的区分,风险是一种法律上的不利益而非伤害,以致可成为法律的分配客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 风险伤害命题 福利 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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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改善社会道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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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小瑶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90-209,225,226,共22页
在道德的法律强制温和立场下,社会道德是法律强制的具体指向。由于社会道德存在可错性,当人们以它为指引来组织、协调行动时,必然陷入争议性、流动性与独断性的道德缺陷。是故,作为共享规划的法律必然替代并改善社会道德。立足功利主义... 在道德的法律强制温和立场下,社会道德是法律强制的具体指向。由于社会道德存在可错性,当人们以它为指引来组织、协调行动时,必然陷入争议性、流动性与独断性的道德缺陷。是故,作为共享规划的法律必然替代并改善社会道德。立足功利主义、合法律性、"合一论"三种视角虽进行质疑,但无法对该判断构成根本性挑战。在可能性维度上,法律通过改变社会道德的社会事实、改造道德评判/规范原则、影响公众态度与观念等方式来改善社会道德;反对者因未关注核心道德的历时性变化,对错误行为严重性以及刑法介入道德范围的误解并不能否认法律事实上改善社会道德的能力。针对性社会道德的同意难题,法律通过廓清语义、条件设置与关联性制度安排加以改善,使它更加契合人们对性理想道德吁求。尽管法律改善社会道德旨在追求共同善,然它面临价值多元性选择困境。对此,藉由行动主体——德性公民的能力培育,在深层次上发展共同善的内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道德 社会道德的可错性 共享规划的法律 理想道德 共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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