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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算法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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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东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138-159,203,共23页
算法崛起对法律规制提出了挑战,它可能挑战人类的知情权、个体的隐私与自由以及平等保护。作为人机交互的算法决策机制,算法并非价值中立,具备可规制性。算法公开、个人数据赋权、反算法歧视是传统的算法规制方式,但机械适用这些方式面... 算法崛起对法律规制提出了挑战,它可能挑战人类的知情权、个体的隐私与自由以及平等保护。作为人机交互的算法决策机制,算法并非价值中立,具备可规制性。算法公开、个人数据赋权、反算法歧视是传统的算法规制方式,但机械适用这些方式面临可行性与可欲性难题。算法公开面临技术不可行、公开无意义、用户算计与侵犯知识产权等难题,个人数据赋权面临个体难以行使数据权利、过度个人数据赋权导致大数据与算法难以有效运转等难题,反算法歧视面临非机器算法歧视、身份不可能完全中立、社会平等难以实现等难题。传统算法规制路径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忽视算法的场景性,算法可能因为运用算法主体的不同、针对对象的不同以及涉及问题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算法规制应采取场景化的规制路径,根据不同场景类型对算法采取不同的规制方式,以实现负责任的算法为目标。在算法场景化规制原则的指引下,可以构建算法公开、数据赋权与反算法歧视等算法规制的具体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 算法公开 数据权利 算法歧视 场景化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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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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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东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94-206,共13页
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研究,当前的主流观点采个体主义的立场,将个人信息视为私权的客体,以域外经验为证,认为私法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相关隐私权益。实际上,域外的相关法律并未承认个人信息权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在现代信息社会... 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研究,当前的主流观点采个体主义的立场,将个人信息视为私权的客体,以域外经验为证,认为私法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相关隐私权益。实际上,域外的相关法律并未承认个人信息权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在现代信息社会中,以私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益也常遇到困难。对隐私权益必须进行场景化的理解,个人信息流通具有公共性价值。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防范相关风险,促进个人信息在具体场景中的合理流通。宜通过"消费者法化",重新激发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活力;同时,采取公法框架进行风险规制,保护个人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权益 个人信息 私法保护 消费者保护 风险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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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到底属于谁?——从网络爬虫看平台数据权属与数据保护 被引量: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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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69-83,共15页
网络平台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的核心资产,但平台数据常常包含大量的个人数据。平台数据既可以被认为个人所有、平台所有、个人与平台共有,也可以被认为是互联网空间的公共数据。无论是法律条文和法律教义的分析,还是基于正当性与后... 网络平台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的核心资产,但平台数据常常包含大量的个人数据。平台数据既可以被认为个人所有、平台所有、个人与平台共有,也可以被认为是互联网空间的公共数据。无论是法律条文和法律教义的分析,还是基于正当性与后果主义的分析,都无法完全明确界定数据权属。究其原因,平台数据具有多重属性,而且其属性高度依赖场景。对平台数据进行确权,应当遵循场景化的规则制定方式,以理性规则和个案来自下而上地推动数据规则体系演进,而非寻求数据的统一性规则。在实体判断上,应当综合考虑平台性质、数据爬虫行为等多种因素,最大限度推动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属 数据保护 网络爬虫 隐私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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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控制 被引量: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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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雷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156-180,206,207,共27页
大数据侦查通过计算机技术对存储于网络与计算机系统中的海量数据进行收集、共享、清洗、对比和挖掘,从而发现犯罪线索、证据信息或者犯罪嫌疑人。大数据侦查主要包括目标驱动型、比对驱动型与事件驱动型三种行为样态,在犯罪预防预测和... 大数据侦查通过计算机技术对存储于网络与计算机系统中的海量数据进行收集、共享、清洗、对比和挖掘,从而发现犯罪线索、证据信息或者犯罪嫌疑人。大数据侦查主要包括目标驱动型、比对驱动型与事件驱动型三种行为样态,在犯罪预防预测和犯罪侦破领域均有实践应用。大数据侦查对一些基本权利和法律价值构成挑战,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控制。然而,传统的法律规范框架存在滞后性,对大数据侦查的法律属性界定模糊,区分数据内容与元数据具有局限性,侦查启动门槛虚置,已然犯罪与未然犯罪界限模糊。对大数据侦查进行法律控制,可采取侦查规范和数据规范的双重路径。在侦查规范方面,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加强外部监督和司法监督。在数据规范方面,建议适度引入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原则和机制,包括确立目的合法与特定原则,赋予信息主体的知悉权与更正权,建立信息安全与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以及个人信息使用的监督与救济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侦查 大数据侦查 个人信息 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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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的法律性质:言论、商业秘密还是正当程序? 被引量: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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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景辉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20-132,共13页
一旦承认法律有理由介入算法,那么关键的问题就是:算法在法律上是什么?对这件事情的看法,决定了法律介入算法的标准和方式。就目前的讨论状况而言,理论家们要么将算法视为言论,要么将算法视为商业秘密。然而,如果意识到算法权力的重要性... 一旦承认法律有理由介入算法,那么关键的问题就是:算法在法律上是什么?对这件事情的看法,决定了法律介入算法的标准和方式。就目前的讨论状况而言,理论家们要么将算法视为言论,要么将算法视为商业秘密。然而,如果意识到算法权力的重要性,那么算法就不再是言论或者商业秘密,而是一种正当程序;相应地,打破算犯法黑箱就不是最佳的介入方式,反而应当以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来介入算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黑箱 算法权力 算法操纵 言论自由 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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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携带权的属性、影响与中国应用 被引量: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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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东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73-86,共14页
欧盟颁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首次在立法中确立了数据携带权,赋予个体无障碍地获取与转移个人数据的权利。但数据携带权并不具有成为一种基本权利的条件,而且可能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不利于数字市场的良性竞争。应当将数据的可携带性... 欧盟颁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首次在立法中确立了数据携带权,赋予个体无障碍地获取与转移个人数据的权利。但数据携带权并不具有成为一种基本权利的条件,而且可能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不利于数字市场的良性竞争。应当将数据的可携带性视为一种努力目标,并且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对数据控制者施加不同的责任。对于中国而言,首先要避免在立法层面照搬照抄欧盟的数据携带权。其次,在涉及数据获取与转移的场合,需要在不同的场景中赋予个体不同程度的数据携带权。在不影响隐私期待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企业应当为个体提供获取数据的便利,并且不应对普通用户设置数据转移的技术障碍。此外,还可以利用数据携带权倒逼政府实行数据共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携带权 个人信息保护 竞争法 政府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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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票”:区块链治理新维度 被引量: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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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东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56-63,共8页
区块链的制度设计应当实现从"监管"转向"治理"的思维转变,在目标上不仅在于"管住"区块链的风险,还在于"促进"区块链健康发展,策略上从单纯的违规打击转向合理合规引导,具体路径上由传统的单一... 区块链的制度设计应当实现从"监管"转向"治理"的思维转变,在目标上不仅在于"管住"区块链的风险,还在于"促进"区块链健康发展,策略上从单纯的违规打击转向合理合规引导,具体路径上由传统的单一监管工具,发展为社会共治的多种治理措施,特别是引入技术工具。当下区块链治理的主要问题在于市场被错误的理念支配,规制者缺乏技术规制工具。"共票"是区块链上集投资者、消费者与管理者三位一体的共享分配机制,同时也能对数据赋权、确权、赋能,能为以数据为核心的数字经济激发新动能。基于中国实践的原创的"共票"理论,以众筹思想构建区块链新的发展方向,推动区块链技术回归本源,在理念上可以引导区块链应用转向正轨,也为规制者治理区块链提供方向、目标和规制工具,真正促使各方回归科技,让生活更美好的初心,并通过"共票"释放众筹与区块链的制度创新潜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票 区块链治理 科技治理 监管科技 数据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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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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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东 臧俊恒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60-171,共12页
数据市场已经呈现平台、数据、算法的三维竞争结构。数字平台改变了市场竞争的外在形式和内在逻辑,其作为海量、多元、实时的数据集合体,通过数字技术和算法设计获得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和优势地位。传统的价格中心型分析框架因此显得僵化... 数据市场已经呈现平台、数据、算法的三维竞争结构。数字平台改变了市场竞争的外在形式和内在逻辑,其作为海量、多元、实时的数据集合体,通过数字技术和算法设计获得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和优势地位。传统的价格中心型分析框架因此显得僵化,新型垄断行为和市场力量的界定、竞争损害理论均因此需要重构。反垄断理论体系需反思平台经济结构,构建三元融合分析框架,以市场力量作为衡平中心,强调规制数据市场与鼓励数字平台做大做强同等重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数据生产要素 平台经济 数据要素市场 大数据杀熟 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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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理的基础概念与命题 被引量: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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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吉豫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47-72,共26页
数字法理是数字法学的基本范畴,是数字法治的理论基石。从对数字法理的这一科学认知出发,立足数字科技发展和数字法治建设的历史、现实和未来,参考国内外文献,提炼出数字本原、数字正义、数字人权、数字主权、数字平台、数字向善、数字... 数字法理是数字法学的基本范畴,是数字法治的理论基石。从对数字法理的这一科学认知出发,立足数字科技发展和数字法治建设的历史、现实和未来,参考国内外文献,提炼出数字本原、数字正义、数字人权、数字主权、数字平台、数字向善、数字安全、数字治理、数字文明、数字中国等数字法理的基础概念及围绕其展开的理论命题,诸如:代码即法律,算法即规则;数字正义是社会正义原则和正义实现机制在数字领域的体现;数字人权引领第四代人权;数字主权是“数字国家”新主权,是国家主权新形态;平台权力是把双刃剑;数字科技是第一创造力,数字向善是第一价值观;数字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数字治理的目标是构建包容性数字社会秩序;迈向数字文明新时代;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等等。尝试以这些概念和命题来展示现阶段数字法理研究的成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理 数字本原 数字正义 数字人权 数字主权 数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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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侵害类型化研究与法律应对——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点的算法规制扩展构想 被引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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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莹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33-153,共21页
算法的普遍应用给个人及社会带来如下类型的侵害:算法标签、算法归化、算法操纵、算法歧视与算法错误。传统部门法分析框架无法对算法侵害进行完全的、有效的规制。GDPR和我国最新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源头数据规制与数据赋... 算法的普遍应用给个人及社会带来如下类型的侵害:算法标签、算法归化、算法操纵、算法歧视与算法错误。传统部门法分析框架无法对算法侵害进行完全的、有效的规制。GDPR和我国最新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源头数据规制与数据赋权制衡的应对方略,不仅规定了数据处理原则、个人数据权利,还专门引入自动决策概念,设置专条进行规制,形成了从部门法到数据法的算法初步规制框架。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个人数据保护和个人赋权制衡的进路过于狭隘,难以对系统性的、多维的算法侵害及算法自动决策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制,故有必要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自动决策条款进行扩展,引入人工干预权,进一步丰富数据权利束,并超越个人数据权利思维,从算法侵害风险防御视角出发,进行整体性的、纵向的、动态的算法规制,积极探索算法可解释性、可问责性的解决方案,加强算法责任研究,沟通算法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并形成二者的闭环,以应对算法社会普遍存在的算法侵害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侵害 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 算法可解释性 算法可问责性 算法影响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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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开到服务:政府数据开放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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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东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31-145,共15页
政府数据开放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战略。由于相比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数据开放力图实现责任政府建设与公众赋能,为社会创造商业价值,因此,政府数据开放可能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升级版本。但政府数据开放也面临难题,政府数据开放可能消耗政... 政府数据开放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战略。由于相比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数据开放力图实现责任政府建设与公众赋能,为社会创造商业价值,因此,政府数据开放可能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升级版本。但政府数据开放也面临难题,政府数据开放可能消耗政府资源与妨碍有效决策,海量的信息可能无法转化为个体和公众所需的知识,同时政府数据可能为少量企业所占有,无法惠及一般民众。为了实现目标,避免可能存在的问题,政府数据开放的原则应当重构。除了坚持政府数据开放的全面性、基础性、及时性、机器可读性以外,还应当坚持政府数据开放的公平性、便捷性与数据生态建构。在制度层面,政府数据开放可以从个人、政府、企业3个维度进行制度完善,对个体进行数据赋权、注重合理使用版权许可协议、积极调动企业的力量。政府应当将数据开放视为积极主动的平台服务,而非消极被动的数据公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数据开放 政府信息公开 大数据 数据权利 数据要素市场 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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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的效率意识 被引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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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丙万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82-101,共20页
对经济效率的追求是中国当代民法得以发生的主要动因。当代民法学从一开始就明确表达了浓厚的效率意识。然而,不少事例表明,经济效率观念常常被民法学说、道德观念、计划经济惯性思维或长官意志等因素所稀释、掩盖或替代,一直未能获得... 对经济效率的追求是中国当代民法得以发生的主要动因。当代民法学从一开始就明确表达了浓厚的效率意识。然而,不少事例表明,经济效率观念常常被民法学说、道德观念、计划经济惯性思维或长官意志等因素所稀释、掩盖或替代,一直未能获得中国当代民法学的系统关注和精细表达,以至于在不少情形出现不经济的经济判断。新世纪民法学有必要树立更加明确、精细的效率意识,对民事法律规则的行为激励效应和社会经济效果开展更直接的讨论和更精细的评估,以降低社会交往成本,促进私人之间更深层次的合作与共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民法学 私人自治 效率意识 公平观念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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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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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勇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3-102,共10页
为化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面临的系统性著作权侵权风险、消解算法偏见,需要改革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已有研究提出了引入"作品性使用"概念、引入"技术性合理使用"类型,将合理使用判定由单项行为考察转为整体结果考... 为化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面临的系统性著作权侵权风险、消解算法偏见,需要改革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已有研究提出了引入"作品性使用"概念、引入"技术性合理使用"类型,将合理使用判定由单项行为考察转为整体结果考察等激进或保守的重塑合理使用制度理论基础的方案。欧盟在2019年通过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中增设了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结合我国立法实践与具体国情,建议以《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13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接口,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方式,引入数据挖掘专门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著作权法 合理使用 文本与数据挖掘 机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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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重构:交易信息操纵理论之提倡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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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莹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240-260,共21页
传统诈骗罪理论中,被害人视角与行为人视角交织重叠,不仅带来相关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难题,也破坏了诈骗罪归责关联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本文尝试在解构诈骗罪关系犯特征的基础上提倡诈骗罪的不法本质是交易基础信息的操纵,并对其构成要件... 传统诈骗罪理论中,被害人视角与行为人视角交织重叠,不仅带来相关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难题,也破坏了诈骗罪归责关联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本文尝试在解构诈骗罪关系犯特征的基础上提倡诈骗罪的不法本质是交易基础信息的操纵,并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中国语境下的重构:行为人在财产交易沟通过程中操纵交易基础信息——对被害人施加影响使其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财产交易或安排——行为人非法获利(或被害人遭受财产交易损失)。这一理论重构将被害人角度的构成要件要素如错误认识、财产处分等删除出构成要件,能够凸显行为人信息操纵的归责链条,清晰勾勒诈骗罪的归责路线,并通过信息错误风险管辖思想替代争议颇多的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过于轻信等被害人教义学思维限制诈骗罪的可罚性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识错误 财产处分 交易信息操纵 信息错误风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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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被引量:47
15
作者 程雷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04-113,共10页
信息社会的到来突显出保障个人信息权的必要性,民法、刑法、行政法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及相关研究都取得了相应进展,唯独在刑事司法执法领域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干预始终被视为法律规制的例外,业已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短板。从公民个... 信息社会的到来突显出保障个人信息权的必要性,民法、刑法、行政法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及相关研究都取得了相应进展,唯独在刑事司法执法领域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干预始终被视为法律规制的例外,业已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短板。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视角观之,无论是犯罪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还是犯罪预防与情报信息领域的信息收集行为,都存在明显的规范漏洞。国际社会的经验表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既要运用合法性原则与比例原则这两项传统规范工具,也应当适度引入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原则与机制。就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举措而言,应建立混合监督体系,积极应对第三方数据、元数据等规制难题,健全政府部门数据库共享过程中的信息保护机制,厘定个人信息使用中的隐私保护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权 技术侦查 记录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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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社会法律的算法实施及其规制的法理基础——以著作权领域在线内容分享平台的自动侵权检测为例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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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吉豫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81-98,共18页
随着信息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人类活动的重要空间,智能算法在网络空间被广泛运用,我们正在快速进入智能社会。在智能社会中,法律的算法实施及其规制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著作权领域法律的算法实施较早地开始实践,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观察视... 随着信息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人类活动的重要空间,智能算法在网络空间被广泛运用,我们正在快速进入智能社会。在智能社会中,法律的算法实施及其规制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著作权领域法律的算法实施较早地开始实践,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观察视角。世界范围内著作权法治实践逐渐脱离传统的避风港规则,从平台自发采用侵权检测算法、司法裁判对平台责任加重、立法确立新原则这三个维度,加强了在线用户分享内容平台的事前审查,激励了网络空间中著作权的算法实施机制和规制的创新与发展。智能社会中著作权算法实施具有必然性和积极意义。其规制机制应以信息的合法高效流通原则,算法权力与公权力、私权利平衡原则,共享经济、新零工经济的"助推型"治理理念,"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等智能社会的法理信念为指引,构建用户与平台之间新的利益平衡机制、超越"过滤义务"的多元共治机制、著作权状态及归属的公信认证机制、争端解决的"在线合议"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社会 避风港规则 过滤义务 法律的算法实施 算法规制 版权区块链 在线争端解决 共建共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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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展开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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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天涵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155-164,共10页
通过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来应对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所遭受的大规模侵权等挑战,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制度创新,但学界对这两者相结合的法理认知有待加强。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个人信息在理论上符合公益诉讼的运行机理,在... 通过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来应对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所遭受的大规模侵权等挑战,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制度创新,但学界对这两者相结合的法理认知有待加强。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个人信息在理论上符合公益诉讼的运行机理,在实际中契合当下紧迫的现实需求。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责任主体是公主体与私主体共同构成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诉讼事由是侵害了一定规模的个人信息权益,诉权主体是检察机关、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机关及法定组织。现行立法相对单薄的规定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在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威慑定位为该制度的主要功能,简化前置阻却程序,保证公益诉讼被顺利提起。还应当立足于个人信息侵权隐蔽化、技术化等特殊属性,遵循"行政部门/法定组织-检察机关"的起诉顺位,落实举证责任倒置、惩罚性赔偿等具体配套制度,尝试建立多主体立体式保护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公益诉讼 诉权主体 检查机关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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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可能?——自动驾驶技术风险场景之法律透视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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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莹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99-112,共14页
自动驾驶技术的融合带来了参与主体与行为主体多元化、因果链条的延长与责任界限的模糊等问题,形成了"没有马车夫的马车"与责任真空、人机共驾与掌控悖论、两难困境与编程迷局三大典型的自动驾驶技术风险场景。以法律与科技... 自动驾驶技术的融合带来了参与主体与行为主体多元化、因果链条的延长与责任界限的模糊等问题,形成了"没有马车夫的马车"与责任真空、人机共驾与掌控悖论、两难困境与编程迷局三大典型的自动驾驶技术风险场景。以法律与科技融合的视角对自动驾驶技术风险场景进行法律透视,聚焦其中法律与科技的冲突关系,可以得出以下应对新兴交通风险场景的法律方案与基础性思考: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进一步融合及该技术级别的提高,自动驾驶系统将扮演交通法律关系的重要角色,责任框架的重心应向该驾驶系统的掌控者转移。与自动驾驶系统技术自主性伴生的是极端偶发不可预见的风险,对此应引入可允许的风险理论,以衡平自动驾驶技术风险与科技创新、社会整体福祉提升与个体利益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 技术风险融合 掌控悖论 两难困境 可允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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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法律监督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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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品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76-92,共17页
当下我国大数据法律监督实践存在成绩突出与问题徘徊并存的局面,学术界应当提炼标识性概念、建构原创性理论予以回应。以纵向沿革和横向比较的角度观之,相关探索呈现为由国家力量主导的现实样态,所处阶段展现回归、升级进而穿透事实查... 当下我国大数据法律监督实践存在成绩突出与问题徘徊并存的局面,学术界应当提炼标识性概念、建构原创性理论予以回应。以纵向沿革和横向比较的角度观之,相关探索呈现为由国家力量主导的现实样态,所处阶段展现回归、升级进而穿透事实查明层面的内在规律。此类法律监督以大数据及相关科技为支撑力,以多案监督为着力点,以促进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大目标;关键要素包括检察大数据、批量异常案件发现模型、人机耦合技战法等,重中之重则在于适用不同场景的模型研发。今后我国应当以实践持续改进为面向,出台配套提升国家治理大局的多案监督规则,并鼓励对成熟可用模型提级扩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法律监督 检察大数据 监督模型 多案监督 数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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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规制的双重逻辑及其反思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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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可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 2018年第1期105-121,310-311,共18页
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世界各国一改'平台中立'的立场,对网络平台的规制日益强化。这一趋势有着深层动因:在平台和国家的维度上,网络平台已是去中心化的互联网中的'新中心',自然成为国家监管的关键节点;在平台和用户的维... 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世界各国一改'平台中立'的立场,对网络平台的规制日益强化。这一趋势有着深层动因:在平台和国家的维度上,网络平台已是去中心化的互联网中的'新中心',自然成为国家监管的关键节点;在平台和用户的维度上,网络平台的技术架构优势以及营造生态和发展市场的商业需求,使其对用户施加了'准立法权、准执法权和准司法权'。然而,由此衍生出的'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其他主体'的'国家—平台—用户'线性结构,却可能有违'法律保留''功能保留''比例原则''公法责任向私人关系逃逸'等一系列法治原则,因此这种由上而下的规制路径应适时调整,转而借鉴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最终形成国家、平台、其他主体网络化共治的新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网络平台 中心化 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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