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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归责研究——基于汉德公式分析框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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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飞跃 《社会保障评论》 CSSCI 2022年第3期81-97,共17页
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当前现实的迫切需要,其核心问题是解决职业伤害如何归责以及责任大小的确立。职业伤害本质是雇佣关系条件下劳动力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雇佣关系判断依据是劳动者是否出让劳动力使用权,从业... 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当前现实的迫切需要,其核心问题是解决职业伤害如何归责以及责任大小的确立。职业伤害本质是雇佣关系条件下劳动力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雇佣关系判断依据是劳动者是否出让劳动力使用权,从业人员依据与平台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区分为被雇佣者与独立生产者,独立生产者伤害风险自负。依据汉德公式(B<PL),存在雇佣关系的从业人员职业伤害如何归责取决于双方预防成本与损害后果的大小比较。调查某外卖平台上海浦东某站点用工现状、骑手管理措施、职业伤害致因、预防手段,比较平台与骑手预防成本和损害后果,结论为平台预防成本总体低于从业人员,职业伤害归责平台,但从业人员履行必要预防义务的成本低于损害后果,承担部分共同责任。研究为现行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设计提供了一个值得争鸣的理论视角,可以丰富现有工伤保险归责与补偿的理论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业态从业人员 职业伤害 汉德公式 预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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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选择及其影响因素:一项基于配送骑手和快递员群体的调查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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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青 《社会保障评论》 CSSCI 2024年第3期57-74,共18页
在“社会结构-个体行动”的理论框架下,本文对全国1600多名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行为及其背后的影响因素进行实地调查。以即时配送骑手和快递员群体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者,其社会保险参保水平尤其是就业关联的社会保险参保率相... 在“社会结构-个体行动”的理论框架下,本文对全国1600多名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行为及其背后的影响因素进行实地调查。以即时配送骑手和快递员群体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者,其社会保险参保水平尤其是就业关联的社会保险参保率相对较低。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劳动法律关系等制度性特征直接决定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总体参保程度及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险种选择。个体年龄、健康状况、收入水平等特征及其与制度特征的交互,对参保行为产生显著影响。本文结合与新业态从业人员、地方政府部门的深度访谈,从制度结构嵌入个体理性决策的角度对新业态从业者的参保行为做出进一步阐释,最后提出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优化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政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业态从业人员 社会保险 制度结构 参保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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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劳动关系:新业态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维护机制研究——基于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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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岳宗福 《人权》 CSSCI 2024年第5期95-113,共19页
伴随新业态的兴起,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绑定”的工业时代传统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在新业态下,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维护能否“去劳动关系化”成为学界激辩的论题,“能否确立劳动关系”成为影响政府部门“分类施保”政策选择的关健变... 伴随新业态的兴起,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绑定”的工业时代传统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在新业态下,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维护能否“去劳动关系化”成为学界激辩的论题,“能否确立劳动关系”成为影响政府部门“分类施保”政策选择的关健变量。基于此,本文依据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的相关性建构理论模型,用以解剖新业态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维护案例,分析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绑定的利弊得失,建议跨越劳动关系推动社会保险政策创新:放弃以劳动关系为起点的路径依赖,以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权是基于劳动而非雇佣劳动的思路厘清理论基础;适应新业态营利模式确立“抽成者抽责”的规则,以企业抽成比例和金额为基础厘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设定费率,平衡保护新业态健康发展。如此一来,企业按照统一规则分担社会保险责任而不必再顾虑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有助于充分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也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业态劳动者 跨越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 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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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就业稳定效应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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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代懋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113-129,共17页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促进该群体就业稳定是我国新时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本研究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考察政府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促进作用。研究发现:政府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促进该群体就业稳定是我国新时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本研究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考察政府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促进作用。研究发现:政府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确实促进了该群体就业稳定性的提升;政府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地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心理感知和持续从业意愿显著高于非试点地区劳动者;政府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得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认可;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政府职业伤害保障的了解程度有待提高;此外,部分职业和个体因素也会显著影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因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建议:扩大政府职业伤害保障的覆盖范围,从试点地区逐步推广至非试点地区;加大政府职业伤害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企业应采取多举措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职业伤害保障 就业稳定性心理感知 持续从业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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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从业者集体劳权的实现路径——以集体劳动法和反垄断法的协调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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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家欣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116-126,共11页
从本质上来说,集体劳动法和反垄断法是相互对立的:反垄断法维护公平竞争;集体劳动法鼓励工人联合以“限制竞争”。鉴于集体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并致力于实现特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因而,反垄断法中设立了劳工豁免制... 从本质上来说,集体劳动法和反垄断法是相互对立的:反垄断法维护公平竞争;集体劳动法鼓励工人联合以“限制竞争”。鉴于集体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并致力于实现特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因而,反垄断法中设立了劳工豁免制度。但随着平台及数字经济的发展,不具有雇员身份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易被反垄断法视为具有经济实体地位的“企业”,难以适用传统反垄断劳工豁免,从而其行使集体劳权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价格固定的“横向卡特尔”。为破解上述困境,一方面,可以扩大传统反垄断劳工豁免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可以对特定类型的新业态从业者设立竞争承诺制度,从而消除其集体行动所带来的反竞争风险。在我国,应将具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就业员工、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平台网约劳动者”纳入反垄断劳工豁免的范围,并明确豁免的适用条件;同时,还要设立针对“依托平台的个人灵活就业人员”集体行为的竞争承诺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业态从业者 集体劳权 集体劳动法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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