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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中止履行后的制度安排——《民法典》第528条修正之释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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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金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32-139,共8页
《民法典》第528条第3句修正了《合同法》第59条第3句的规定,通过"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引入了合同解除权和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权,创设了一个新的预期违约类型,即预期不能履行。这样,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体系展现... 《民法典》第528条第3句修正了《合同法》第59条第3句的规定,通过"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引入了合同解除权和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权,创设了一个新的预期违约类型,即预期不能履行。这样,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体系展现为:预期拒绝履行(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预期不能履行,两大类三种类型。由第528条第3句创设的预期不能履行,因系嫁接于不安抗辩之上,辐射面较窄,有待通过解释论进一步拓宽。同时,合理期限内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的,均认定构成违约,缺乏归责基础的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 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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