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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自身的“拆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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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礼旺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4期48-51,共4页
城市房屋拆迁以城市建设为其实施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征收、征用制度实施的法定前提条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城市建设”的内涵远比“公共利益的需要”宽泛 ,致使拆迁制度与宪法相抵触 ,成为一个违宪的制度。根据《立法... 城市房屋拆迁以城市建设为其实施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征收、征用制度实施的法定前提条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城市建设”的内涵远比“公共利益的需要”宽泛 ,致使拆迁制度与宪法相抵触 ,成为一个违宪的制度。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它面临改变与撤销这两种可能的归属。事实上 ,拆迁制度将不能合流的不同法律关系强行撮合在一起 ,这就决定了拆迁制度的归属只能是撤销 ,而不能是改变。相应的法律变革思路应当是 ,遵循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指引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宪制度 城市房屋 拆迁制度 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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