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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论检讨与立法表达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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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田 《私法》 2010年第1期7-45,共39页
在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是历史与特殊国情的产物。'平等主体关系说'是在公、私法区分这一基础上提出的,这一立法表达对我国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宜在民法典总则中予以保留。就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而言:第一,因为人格乃人... 在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是历史与特殊国情的产物。'平等主体关系说'是在公、私法区分这一基础上提出的,这一立法表达对我国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宜在民法典总则中予以保留。就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而言:第一,因为人格乃人之一般法律地位,自然人之人格由宪法规定而非由民法规定,故而人格法律关系非为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国家并不是民事主体,国家因其直接支配财产而发生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农村集体所有权长期以来与农村集体所有制相对应,造成农村集体所有权虚置,应将两者相分离,并将农村集体所有权设计为一种特殊的共有权,随着社会发展,城镇集体所有权将不复存在;第四,因为非法人团体不是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只具有形式上的主体资格,所以非法人团体并不包括在平等主体的范围内。在参照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并比较各草案的优劣基础之上,认为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表达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基于婚姻、亲属产生的身份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调整对象 立法表达 人身关系 集体所有权 非法人团体
原文传递
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地位简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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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晨歌 唐涛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1期26-29,共4页
非法人团体广泛参与着民事活动,它有着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特征,而且它的法律特征和现状完全符合确立民事主体的相关要件和标准,我国民法应该打破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使其成为我国第三类民事主体。
关键词 非法人团体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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