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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审视与重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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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汝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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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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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191-200,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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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禁毒政策、法律与执法合作机制研究》(15BGJ005)
2016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伦理学视阙下的生育权平衡研究》(16FB5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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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争议源自对“贩卖”一词理解存在分歧,“以贩卖为目的”的购买毒品行为属于该罪的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成为争议的焦点。若从“贩卖”一词本源含义出发,贩卖行为并不当然地具备买与卖两个环节,然而从目的犯立法特点出发,刑法需要对贩卖毒品行为进行实质化解释。以贩卖为目的购毒行为一经完成认定为犯罪既遂,是实现保护法益早期化与预防毒品犯罪提前化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刑法规制贩卖毒品罪的原本立法目的。同时,“期待结果出现说”也为判断故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提供新的参考。实践中,购买毒品通常为出售毒品的前置环节,二者结合成为完整的贩毒行为。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购毒行为一经完成,已导致行为人所期待的最终结果部分出现,可认定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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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犯罪既遂
期待结果出现
保护法益早期化
预防毒品犯罪提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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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of drug trafficking
crime accomplishment
theory of“expecting the results”
protection of legal interests at an early stage
preventing drug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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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26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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