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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保护法益:公职不可谋私利性说的提倡与修正 被引量:1
1
作者 李星亿 《荆楚法学》 2024年第1期55-68,共14页
在晚近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中,应当承认法益与犯罪客体已日渐趋同,社会关系的判断需要借助利益概念,而法益的确证亦需借鉴犯罪客体理论。受贿罪法益的确证应从三个维度展开:遵循实定法的规定、体现集体法益性质以及具有涵摄与建构机能。在... 在晚近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中,应当承认法益与犯罪客体已日渐趋同,社会关系的判断需要借助利益概念,而法益的确证亦需借鉴犯罪客体理论。受贿罪法益的确证应从三个维度展开:遵循实定法的规定、体现集体法益性质以及具有涵摄与建构机能。在现有观点中,信赖说与公正性说皆无法有效区分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无法解释以受贿数额作为入罪标准的原因;不可收买性说坚持交易框架的模型无法解释单纯收受财物行为的入罪基础;差序法益不具有涵摄与建构机能;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说可以形塑现阶段各种受贿形态,但精准度存在不足。公职的不可牟利性说是对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说的修正,在解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上更具解释张力,亦可妥当解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定刑较低的原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法益 非法收受财物 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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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现存困境及规范路径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
2
作者 肖乾利 王慧君 赵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36-40,55,共6页
行贿受贿双方基于利益勾连形成的内部壁垒,导致贿赂犯罪难以遏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对行贿罪的立法沿革、立法缺陷以及司法适用困境进行梳理,应当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行贿罪选择两方面的... 行贿受贿双方基于利益勾连形成的内部壁垒,导致贿赂犯罪难以遏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对行贿罪的立法沿革、立法缺陷以及司法适用困境进行梳理,应当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行贿罪选择两方面的完善路径:一是构罪要件上将行贿对象“财物”修改为“不正当好处”,将行贿方式从“实际给予”扩大至“提议、许诺、实际给予”,细化“不正当利益”;二是刑事责任方面应提高罚金刑适用、构建资格刑制度以及限缩特别减免条款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 受贿罪 不正当好处 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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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从严查处的合理性及实现路径
3
作者 王志祥 李昊天 《廉政文化研究》 2024年第3期43-56,F0002,共15页
作为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当下存在的“轻行贿、重受贿”现象的纠偏,借助于社会各界对受贿犯罪惩治已有的重视程度,提高对行贿犯罪惩治的关注度,强调对行贿犯罪予以从严查处。在立法层面,对行贿犯罪的从严查处,并... 作为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当下存在的“轻行贿、重受贿”现象的纠偏,借助于社会各界对受贿犯罪惩治已有的重视程度,提高对行贿犯罪惩治的关注度,强调对行贿犯罪予以从严查处。在立法层面,对行贿犯罪的从严查处,并不意味着提升行贿罪的惩罚力度,而是通过对行贿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修改和降低入罪数额标准的方式,将更多的行贿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根据“囚徒困境”理论,在贿赂犯罪的处罚范围上,对行贿罪和受贿罪应当采取对称模式;对行贿罪的特别自首制度,有必要针对其存在的处罚过严的问题做出趋宽的调整;在贿赂犯罪的刑罚配置上,应当采取不对称模式,即考虑到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差异及刑事政策差异,行贿罪的刑罚严厉程度理应低于受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刑事政策 特别自首制度 受贿罪 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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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6
4
作者 孟庆华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26-32,共7页
行贿与受贿双方均构成犯罪才符合对合犯的基本特征,单方构成行贿罪或者单方构成受贿罪则不属于对合犯。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不宜认定为共犯,它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罪名、共同主体、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等方面都不符合共犯的要求。行贿罪... 行贿与受贿双方均构成犯罪才符合对合犯的基本特征,单方构成行贿罪或者单方构成受贿罪则不属于对合犯。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不宜认定为共犯,它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罪名、共同主体、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等方面都不符合共犯的要求。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应当是完全对等的,即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处轻重相同的刑事责任,这是从两罪的对合犯特点所得出的必然结论。行贿罪与受贿罪作为对合犯只能按各自规定的刑法分则条款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适用刑法总则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受贿罪 对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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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型受贿罪量刑失衡问题实证研究
5
作者 杨青青 王永梅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6-53,共8页
受贿数额较大、巨大以及特别巨大分别对应受贿罪三档刑罚,对1088份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型受贿罪判决书实证研究发现,在第三档刑罚中存在量刑轻缓化、数额与刑期对应的跨度过大等量刑失衡问题。在该档刑罚中,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适用失衡。... 受贿数额较大、巨大以及特别巨大分别对应受贿罪三档刑罚,对1088份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型受贿罪判决书实证研究发现,在第三档刑罚中存在量刑轻缓化、数额与刑期对应的跨度过大等量刑失衡问题。在该档刑罚中,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适用失衡。从宽情节突破了数额对量刑的限制,因此量刑失衡问题根源在于数额“失守”与从严情节“失灵”。为实现量刑均衡,应明确“数额+情节”并重的复合量刑模式在第三档刑罚中的适用,即以数额明确最低适用刑期,发挥从严情节作用,细化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明确数额区间对应的最低刑期,解释从严情节成立与加重的判断标准,分类从宽情节,精细化规范从宽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失衡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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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公正性作为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再提倡——以规范目的与保护法益相分离为视角
6
作者 郝川 袁瑞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29-146,共18页
当前学界关于受贿罪保护法益的讨论,基本是立足于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角度,围绕职务行为可收买性说与职务行为公正性说展开。我国普通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发生了从无到有,再到司法解释将其逐步虚化的演变。与之相对... 当前学界关于受贿罪保护法益的讨论,基本是立足于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角度,围绕职务行为可收买性说与职务行为公正性说展开。我国普通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发生了从无到有,再到司法解释将其逐步虚化的演变。与之相对,为了发挥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功能,一些学者立足于实定法,力图从构成要件中发现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代表性的法益学说经历了廉洁性说到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说,再到公职不可谋私利说的发展。由于不可收买性说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罪之间存在无法弥合的罅隙,更能解读受贿罪全部行为类型的公职不可谋私利性说,在学界占据了上风。集体法益的公职不可谋私利性说是根据受贿罪构成要件推导而来,可以说,规范是什么,集体法益便保护什么。集体法益静态、封闭的特征使其无法发挥对动态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而且由于内容抽象,也不能为受贿罪立法提供正当性根据,仅仅起着犯罪分类的作用。因此,应取消集体法益概念,将受贿罪保护法益理解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这样,职务行为公正性能为受贿罪的立法正当性以及违法性提供根据,规范目的能解释普通受贿罪构成要件由紧到松的缘由,并且为犯罪分类提供标准。此外,职务行为公正性说,也能回应国内学者的质疑,因为大多渎职罪的渎职行为与普通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并不一致,其并非普通受贿罪对应的实害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保护法益 规范目的 个人法益 集体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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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单位贿赂犯罪体系的立法反思与改革路径 被引量:2
7
作者 苏雄华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42-151,共10页
为更大程度地进行整体考察,单位贿赂犯罪不仅包括单位实施的行贿类犯罪和受贿类犯罪,还应包括与之构成对向关系的相关贿赂犯罪,共包括11个贿赂犯罪罪名。现有单位贿赂犯罪体系的对称性罪名不健全,缺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 为更大程度地进行整体考察,单位贿赂犯罪不仅包括单位实施的行贿类犯罪和受贿类犯罪,还应包括与之构成对向关系的相关贿赂犯罪,共包括11个贿赂犯罪罪名。现有单位贿赂犯罪体系的对称性罪名不健全,缺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单位介绍贿赂罪的范围狭窄;刑罚处罚的基本立场混乱,基于法益范畴、行为类型和主体身份的处罚立场不一,有违评价的同一性。构建全面协调的单位贿赂犯罪体系,应增加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全面规定介绍贿赂罪,并调整相关罪名的法定刑,形成轻重统一的刑罚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受贿罪 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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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被引量:1
8
作者 郑齐猛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02年第4期70-74,共5页
从刑法分则条文入手 ,比较了刑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概念的表述失误 ,本罪概念必须明确主体———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并界定了本罪的概念 ,由此分析了本罪的特征 ,对比了关于本罪客体的不同观点 ,阐述了本罪的索贿... 从刑法分则条文入手 ,比较了刑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概念的表述失误 ,本罪概念必须明确主体———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并界定了本罪的概念 ,由此分析了本罪的特征 ,对比了关于本罪客体的不同观点 ,阐述了本罪的索贿、受贿这两种行为方式 ;三个必备条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同时 ,还指出了本罪的立法缺陷 ,并提出了明定数额等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人员 企业人员 受贿罪 索贿 非法收受贿赂 刑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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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罪刑配置问题之反思与消解 被引量:3
9
作者 张金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55-63,共9页
如何妥当配置受贿罪的罪刑体系,不仅是刑法理论界争论不衰的议题,更是关乎受贿罪惩治预防效果的实务难题。当前我国受贿罪的罪刑体系配置条款存在诸多缺陷,同时因为我国《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背立法规定... 如何妥当配置受贿罪的罪刑体系,不仅是刑法理论界争论不衰的议题,更是关乎受贿罪惩治预防效果的实务难题。当前我国受贿罪的罪刑体系配置条款存在诸多缺陷,同时因为我国《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背立法规定,提升受贿罪的入罪门槛,导致数额模式的不当回归,容易带来罪刑评价不足、罪责刑失衡的问题,不利于有效预防、公正量刑和刑罚目的的实现。应构建以情节为中心的法定刑评价模式,同时以受贿人违背职责义务程度作为情节轻重的标准;实现受贿罪刑罚设置的独立化;转变治理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理念。在以保障人权、打击犯罪为最高宗旨的刑法领域,受贿罪的罪刑配置应做到立法协调合理、司法衔接有序、量刑科学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罪刑配置 《刑法修正案(九)》 情节中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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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股型受贿研究的新思路 被引量:2
10
作者 李振林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42-45,共4页
干股型受贿的危害性已经呈现,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对干股型受贿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强,理论与实践对干股型受贿的认识进一步深入和扩展,但特别要深入研究该种受贿犯罪... 干股型受贿的危害性已经呈现,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对干股型受贿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强,理论与实践对干股型受贿的认识进一步深入和扩展,但特别要深入研究该种受贿犯罪的数额、既遂与未遂等的认定以及防治方式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权力干股 干股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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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行为方式研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刘吉如 魏建文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83-86,共4页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受贿罪仅规定了索取与收受贿赂两种行为方式,对于约定贿赂的方式则仅在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而且并不完整。约定贿赂行为的危害性很大,刑法应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由于刑法受贿罪既遂理论采取收受财物标准说,因而受贿罪的...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受贿罪仅规定了索取与收受贿赂两种行为方式,对于约定贿赂的方式则仅在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而且并不完整。约定贿赂行为的危害性很大,刑法应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由于刑法受贿罪既遂理论采取收受财物标准说,因而受贿罪的基本罪状应从是否取得他人财物方面去界定,索取、收受、约定等具体行为方式只是表明主观恶性,危害程度差异(量刑情节),并不决定受贿罪的认定。但现行刑法一方面将索取与收受贿赂作为受贿罪的基本罪状并列在一起,构成受贿罪的罪刑规范,同时又规定索取为加重罪状,显然有所不妥。宜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有索取行为的,从重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行为方式 收受贿赂 索取贿赂 约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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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主体受贿罪共犯研究 被引量:1
12
作者 张祥发 张敏发 《嘉应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105-108,共4页
受贿罪是身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根据主体的不同,受贿罪共犯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两个相同主体的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二是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之间实施的犯罪,即... 受贿罪是身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根据主体的不同,受贿罪共犯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两个相同主体的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二是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之间实施的犯罪,即混合主体之间的共同犯罪;三是混合特殊主体之间的共同犯罪,即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之间的共同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主体 受贿罪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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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受贿罪的立法历程考察 被引量:1
13
作者 徐岱 刘银龙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85-93,共9页
受贿罪是中国贪污贿赂犯罪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罪名。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至《刑法修正案(九)》公布的刑事立法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受贿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逐步形成自己的犯罪构成体系,并日趋完善的。纵观整个立法历程,凸显出受贿罪内... 受贿罪是中国贪污贿赂犯罪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罪名。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至《刑法修正案(九)》公布的刑事立法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受贿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逐步形成自己的犯罪构成体系,并日趋完善的。纵观整个立法历程,凸显出受贿罪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的变化。内部变化表现为:行为方式向多样化发展、犯罪主体从身份论向职务论转变、犯罪对象的内容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确立数额+情节的双重成罪标准以及加重刑罚处罚力度。外部变化表现为:整个贿赂犯罪罪名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严密的法网,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立法机关适时地修正和补充受贿罪,基本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反腐的需求,但仍有不足之处需继续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受贿主体 受贿罪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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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受贿犯罪特点的变化及侦查对策 被引量:1
14
作者 林维业 《政法学刊》 2005年第3期66-68,共3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不断发展,受贿犯罪呈现出增加的趋势,受贿犯罪的特点也有很大的变化。针对这些变化,在侦查中必须采取相应的侦查对策。
关键词 侦查对策 犯罪特点 受贿犯罪 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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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有关问题
15
作者 马冬梅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1期73-76,共4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有三种类型 :标准型受贿罪 ;准受贿罪 ;斡旋受贿罪。三种受贿罪都有不同的客观要件 ,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分歧之处需要完善 ,使国家工...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有三种类型 :标准型受贿罪 ;准受贿罪 ;斡旋受贿罪。三种受贿罪都有不同的客观要件 ,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分歧之处需要完善 ,使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中保持廉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客观要件 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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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的反思 被引量:2
16
作者 吉海军 刘吉如 魏建文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6期67-69,共3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罪的基本条件。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通过对学界观点的述评,认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
关键词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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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竞合
17
作者 夏恩静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31-33,117,共4页
滥用职权作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表现形式之一 ,导致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两个法条的竞合 ,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是部分法和全部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应按重法优先的原则适用法条。
关键词 滥用职权罪 受贿罪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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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及其批判
18
作者 李荣庆 孟宪胜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6期35-37,共3页
批判贿赂犯罪,拟扩大人们的廉洁和反腐视野,揭示贿赂犯罪及其所导致的腐败行为制约了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此,必须提高打击腐败的认识,根据腐败分子的心理特征制定教育、防范和打击措施,强化共产党员的个人修养,坚持党的正确领导,促... 批判贿赂犯罪,拟扩大人们的廉洁和反腐视野,揭示贿赂犯罪及其所导致的腐败行为制约了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此,必须提高打击腐败的认识,根据腐败分子的心理特征制定教育、防范和打击措施,强化共产党员的个人修养,坚持党的正确领导,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根治腐败创造良好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行贿罪 幸福与安全论 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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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贿罪受贿属性的类型化
19
作者 蔡中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99-105,共7页
行贿罪与受贿罪本为分则分别规定,理论及实践中两者也似乎泾渭分明。虽然大多教材总论都提及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合型必要共同犯罪,然而分论对两者共犯属性却仅有只言片语,因此反对这种片面论。从存在论上论及两者同一性,还在法解释论上... 行贿罪与受贿罪本为分则分别规定,理论及实践中两者也似乎泾渭分明。虽然大多教材总论都提及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合型必要共同犯罪,然而分论对两者共犯属性却仅有只言片语,因此反对这种片面论。从存在论上论及两者同一性,还在法解释论上类型化行贿人构成教唆相对人受贿之情形,认为在行贿人主导发起的"行贿—受贿"系统中,为了"刑罪责相适应原则"1的贯彻、为了纠偏司法机关放纵行贿人2的行为、为了刑事正义的张扬,应当类型化行贿人构成受贿罪教唆犯的客观存在成为刑法理论事实、司法实践事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受贿罪 教唆犯 受贿属性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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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款公用的定罪量刑问题——对上海《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的质疑 被引量:1
20
作者 吕洁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34-36,共3页
在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认定中,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受贿款项的用途作为法定量刑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对贿款公用的数额采取"扣除法"是不科学,也是不合理的。上海市近期出台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关于贿款公用的... 在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认定中,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受贿款项的用途作为法定量刑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对贿款公用的数额采取"扣除法"是不科学,也是不合理的。上海市近期出台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关于贿款公用的相关规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受贿罪犯罪形态理论。建议在刑法第386条中,将"受贿所得数额"删除,保留"受贿情节",按照受贿情节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贿款 受贿数额 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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