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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权力的失焦与矫正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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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斌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60-172,共13页
面对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契机,公司治理中心的探讨应该从抽象的公司治理范式转向具体的权力配置。当前公司法修订思路承继了《民法典》对董事会的执行机构定位,并通过剩余权力概括归属于董事会的方式重新定义了董事会权力,是十分重要的... 面对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契机,公司治理中心的探讨应该从抽象的公司治理范式转向具体的权力配置。当前公司法修订思路承继了《民法典》对董事会的执行机构定位,并通过剩余权力概括归属于董事会的方式重新定义了董事会权力,是十分重要的制度创新。但是,在我国复杂的公司治理语境下,这种权力配置方式会导致董事会权力的失焦,使其难以真正负担公司经营管理的职责。为矫正董事会权力配置的失焦,首先应当重置董事会的职能定位,避免将其简单定性为公司执行机构,更不应定性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其次,剩余权力概括归属于董事会的立法模式仅提供了一个公司权力分配的单向流动管道,并未改变股东会和董事会权力的实质调整空间。为实现对董事会权力失焦的实质矫正,应删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发行债券等条款。最后,与董事会权力失焦的矫正相配套,应当减少法定代表人对董事会权力的抑制,将公司代表人选任的权力归于董事会,与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强化相匹配,实现权责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会中心 法定权力 剩余权力 商事判断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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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中自我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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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广新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122-134,共13页
代理法领域内的自我交易甚为复杂,可在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或法定代表情形下单独或交错发生。在解释与适用《民法典》第168条关于代理人自我交易的规定时,不应拘泥于法条的外在体系约束,将它严格限制在委托代理之下。鉴于《民法典》第35... 代理法领域内的自我交易甚为复杂,可在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或法定代表情形下单独或交错发生。在解释与适用《民法典》第168条关于代理人自我交易的规定时,不应拘泥于法条的外在体系约束,将它严格限制在委托代理之下。鉴于《民法典》第35条第1款有关被监护人财产保护的规定在规范法定代理人的自我交易上弊端更大,依据同法第168条裁断涉及法定代理人的自我交易更为可取。在《民法典》未对法定代表人的自我交易予以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代理与代表在功能、构造及效果上的相似性,对于纯粹由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自我交易,可参照适用第168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与自己同时意定代理或法定代理的其他人实施的自我交易,可适用《民法典》第168条的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或无代表权时实施的自我交易,可依据《民法典》第171条或第61条第3款确定法律后果的归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理 自我交易 代表 无权代理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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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等相似词语译法辨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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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长栓 《东方翻译》 2021年第4期48-53,共6页
"法定代表人"在各种法律文本中几乎无一例外被译为legal representative,虽然在法律条文中可以通过定义做到自洽,但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同样叫作legal representative,两个职能完全不同的人使用同一名称,必然引起混淆。经... "法定代表人"在各种法律文本中几乎无一例外被译为legal representative,虽然在法律条文中可以通过定义做到自洽,但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同样叫作legal representative,两个职能完全不同的人使用同一名称,必然引起混淆。经过反复查证,笔者认为可以把"法定代表人"译为statutory representative,必要时解释为the sole corporate representative designated by law。同时,建议把"法人代表"译为corporate representative,把另一语境中的"法定代理人"译为statutory agen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 法定代理人 legal representative statutory representative statutory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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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上市公司CEO法律责任与企业脱虚向实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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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梦晓 董雅浩 +1 位作者 彭博 贺晨 《财经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108-122,共15页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法律环境的优化,本文聚焦民营企业脱虚向实的现实需要,以2008—2020年为样本区间对CEO法律责任能否促进企业脱虚向实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当CEO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时,企业的金融化程度更低。机制检验结果...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法律环境的优化,本文聚焦民营企业脱虚向实的现实需要,以2008—2020年为样本区间对CEO法律责任能否促进企业脱虚向实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当CEO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时,企业的金融化程度更低。机制检验结果表明,CEO法律责任的增加是通过降低代理成本和缓解融资约束,从而抑制企业金融化。进一步分析发现,当CEO任期较短、市场竞争程度较高时,两者的负向关系更显著;CEO法律责任能够削弱企业金融化对研发创新的挤出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EO 企业金融化 法定代表人 代理成本 融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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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经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薪酬契约设计——基于风险补偿的解释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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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雅浩 邓博夫 吉利 《财务研究》 CSSCI 2022年第5期79-91,共13页
法定代表人制度作为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安排,规定由单一自然人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个人法律责任。本文以2006~2020年A股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经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其薪酬契约设计的影响。研究发现,经理人担任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制度作为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安排,规定由单一自然人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个人法律责任。本文以2006~2020年A股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经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其薪酬契约设计的影响。研究发现,经理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薪酬水平更高,薪酬业绩敏感性更低。异质性检验发现,当经理人为外部空降、企业前期有诉讼记录、对外提供担保、经营风险加剧时,经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薪酬业绩敏感性更低。进一步研究发现,法定代表人身份对薪酬风险补偿的影响主要存在于董事长和经理人两职分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身份使其更倾向于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本文的研究结论丰富了经理人薪酬契约设计的影响因素,验证了法定代表人制度下公司层面的应对逻辑,为我国完善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配套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 薪酬契约 薪酬业绩敏感性 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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