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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居住有其屋”到“住有所居”——我国民法典分则创设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被引量: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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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卫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05-118,共14页
渊源于罗马法的居住权制度广泛存在于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诸多国家与地区的民法典中,我国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未纳入该制度,实属立法政策上的失误。当前民法典分则立法应于物权编创设居住权制度,此举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不仅... 渊源于罗马法的居住权制度广泛存在于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诸多国家与地区的民法典中,我国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未纳入该制度,实属立法政策上的失误。当前民法典分则立法应于物权编创设居住权制度,此举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不仅可以更好地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可以更好地体现所有权人的意志。具体而言,我国民法典分则物权编应围绕居住权的一般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人的使用权、居住权人的义务、所有权人的义务等十二个方面对居住权制度做出系统性规定,从而在丰富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同时,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提供法律管道,实现我国住房之策由"居住有其屋"向"住有所居"的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用益物权 住房保障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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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意定居住权与居住权合同解释论 被引量: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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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洋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05-119,共15页
居住权具有社会性与投资性双重功能,后者通常以意定方式设立。意定居住权关系可分为物权、物务(物上之债)以及债之关系三个层次。《民法典》未规定居住权关系中的物上之债内容,可由当事人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并经登记发生绝对效力。物权... 居住权具有社会性与投资性双重功能,后者通常以意定方式设立。意定居住权关系可分为物权、物务(物上之债)以及债之关系三个层次。《民法典》未规定居住权关系中的物上之债内容,可由当事人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并经登记发生绝对效力。物权性内容包括设立方式、权利主体与客体、权利期限、权能范围、消灭事由、不可转让性以及登记生效,《民法典》物权编本应聚焦于意定居住权的一般规则,却从社会性居住权立场进行了严苛限制,需要通过解释论进一步厘清并拓展。《民法典》中涉及居住权合同的规范缺失严重,存在大量法律漏洞,应当参照租赁合同的相关规范进行类推适用,涉及不同性质修缮义务及其费用的分配、可否替代处分不破租赁等一系列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居住权合同 物上之债 不动产登记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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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的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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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灿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9-118,共10页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保障宅基地使用权身份属性的基础上,扩大分享宅基地权益主体的范围,从而使宅基地的资产功能得以彰显。社会主体盘活宅基地有两种方式:第一,直接盘活宅基地。第二,通过盘活农房,间接盘活宅基地。对宅...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保障宅基地使用权身份属性的基础上,扩大分享宅基地权益主体的范围,从而使宅基地的资产功能得以彰显。社会主体盘活宅基地有两种方式:第一,直接盘活宅基地。第二,通过盘活农房,间接盘活宅基地。对宅基地的直接盘活,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直接流转、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分离出物权性子权利流转、分离出债权性子权利法定租赁权流转,但是相关方式因违反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内在逻辑、会造成宅基地大量流失、与《民法典》之物权法定原则、房地一体原则相悖等原因无适用空间。而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间接盘活则大有可为:在农房之上设立《民法典》新规定之居住权和租赁权,从而达到对农房的物权化和债权化盘活,通过采取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居住权及租赁权的分置路径来实现改革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宅基地 “三权分置” 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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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立法意旨、功能演化及制度重构——基于人役性向用益性转变之视角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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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俭 罗亚文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19-29,共11页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的人役权,具有鲜明的保障功能,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在承继罗马法居住权的基础上逐步淡化居住权的人役性特征,以期摆脱人役性对居住权制度的功能限制。我国居住权“入典”的立法意旨置重于“住有所居”的实现及住房的多...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的人役权,具有鲜明的保障功能,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在承继罗马法居住权的基础上逐步淡化居住权的人役性特征,以期摆脱人役性对居住权制度的功能限制。我国居住权“入典”的立法意旨置重于“住有所居”的实现及住房的多元利用。在新型不动产用益物权格局形成的背景下,人役性居住权的立法规范极大限缩了居住权的制度功能。除传统人役性的保障功能外,居住权可为以房养老、合资买房(建房)、分时度假酒店、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多领域提供不可替代的制度支持。《民法典》应采用“多编协同”的立法模式,将人役性居住权置于婚姻家庭编及继承编中加以规范,同时以物权编的立法规范实现居住权用益物权本质下的多元制度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居住权 人役性 用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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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住权从身份性权利到契约性权利的变化——从罗马法到法、德民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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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钟太朗 杨环 《攀枝花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21-24,共4页
本文通过对西方国家居住权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发现居住权制度在演进的过程中,抛弃了原有的身份性权利的性质,而转变为一种契约性权利;其制度的功能也从原有的弱者保障拓展到促进财富流转、增强物之效用。基于此,居住权在法、德等国长... 本文通过对西方国家居住权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发现居住权制度在演进的过程中,抛弃了原有的身份性权利的性质,而转变为一种契约性权利;其制度的功能也从原有的弱者保障拓展到促进财富流转、增强物之效用。基于此,居住权在法、德等国长盛不衰,且其形式趋于多样。我国学者对居住权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对居住权之价值认识不全面,对居住权的形式的理解也较为僵化。缘于此种局限,居住权制度在《物权法》中消失了。作者故撰此文,以对居住权制度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长期居住权 身份性权利 契约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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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住权的价值——以我国为考量归依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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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钟太朗 杨环 《攀枝花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27-30,34,共5页
我国学界对居住权的引入与否一直存在争议,最终《物权法》并未规定居住权相关制度。本文从居住权设与不设之争议焦点入手,即居住权对我国是否存在价值和居住权在我国是否存在的生存的土壤。认为居住权的弱者保障功能之于我国仍然具有价... 我国学界对居住权的引入与否一直存在争议,最终《物权法》并未规定居住权相关制度。本文从居住权设与不设之争议焦点入手,即居住权对我国是否存在价值和居住权在我国是否存在的生存的土壤。认为居住权的弱者保障功能之于我国仍然具有价值,且居住权在我国构建并无障碍,并发现,法国民法、德国民法中所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已经不是原有的仅具弱者保护意义的居住权制度,而是具有促进财富流转功能的现代居住权制度,而我国学者对居住权的讨论还囿于传统的居住权,这显然是有局限性的。故作者认为,我们应建立兼具弱者保障功能和促进财富流转功能的现代居住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传统意义 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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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居住权制度功能及规则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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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进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第6期76-78,共3页
居住权几经争论最终作为一项全新的用益物权类型被确立于《民法典》之中,居住权兼具理论和实践功能,既能缓和物权法定主义的僵硬性,贯彻私人自治,亦能够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特殊群体的住房需要,并实现住房形式的多元化,促进物尽其用... 居住权几经争论最终作为一项全新的用益物权类型被确立于《民法典》之中,居住权兼具理论和实践功能,既能缓和物权法定主义的僵硬性,贯彻私人自治,亦能够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特殊群体的住房需要,并实现住房形式的多元化,促进物尽其用。从现有规则来看,我国居住权的设立、主体、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居住权的权能以及消灭等存有模糊之处,有待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用益物权 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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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应如何规定居住权? 被引量: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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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卫星 杨旭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65-83,共19页
我国当前的居住权立法趋于封闭且内容缺失,有必要予以完善。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应确立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多元化价值基础,据此可以发现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居住权规定的不足。德国法的经验已然表明,居住权的人役权属性以... 我国当前的居住权立法趋于封闭且内容缺失,有必要予以完善。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应确立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多元化价值基础,据此可以发现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居住权规定的不足。德国法的经验已然表明,居住权的人役权属性以及由此推出的不可移转原则并非金科玉律,只有破除这一概念枷锁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回归我国的当前语境,社会性居住权的公私法双重面向以及投资性居住权在私法上的渐次展开,共同说明了开放式居住权立法的现实基础。基于此,便可以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居住权的规定予以修改和补充,最终走向统一的居住权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立法 多元价值 人役权概念 现实类型 法典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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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社会性居住权立法模式探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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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琳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8-12,共5页
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社会性居住权,居住关系由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现行的社会性居住权立法模式缺乏社会性别意识。以社会性别平等的视角,重新审视社会性居住权立法模式,阐述社会性居住权立法目的和功能,并进行社会性居住权制度的... 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社会性居住权,居住关系由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现行的社会性居住权立法模式缺乏社会性别意识。以社会性别平等的视角,重新审视社会性居住权立法模式,阐述社会性居住权立法目的和功能,并进行社会性居住权制度的理论构造和制度设计,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性居住权 社会性别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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