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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 被引量:31
1
作者 李扬 许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29-138,共10页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存在主观和客观双重判断标准,因而造成司法不统一的现象,这亟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统一标准。然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除了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修...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存在主观和客观双重判断标准,因而造成司法不统一的现象,这亟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统一标准。然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除了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进行简单合并外,并无任何作为。虽然日本有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构造采取了严格主观标准,但从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已经出现超越严格主观标准的种种迹象来看,并不值得我国借鉴。综合考量《伯尔尼公约》规定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水准,以及著作权保护和作品利用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宜采客观判断标准,以客观上损害作者声誉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 歪曲 篡改 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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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合同编对可撤销合同变更权的有限保留 被引量:5
2
作者 侯国跃 何鞠师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75-84,共10页
《民法总则》没有沿袭《民法通则》《合同法》就可撤销合同变更权设置明文的传统,但在解释上否定变更权的依据并不充分。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和变更权并非同一权利。保留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权不仅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而且还可... 《民法总则》没有沿袭《民法通则》《合同法》就可撤销合同变更权设置明文的传统,但在解释上否定变更权的依据并不充分。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和变更权并非同一权利。保留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权不仅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而且还可缓和撤销权行使引发的僵化后果,进而符合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特定的适用空间。在民法典合同编以追求市场经济繁荣发展为立法侧重的背景之下,在合同编优先于总则编适用的原则之上,保留可撤销合同中的变更权也具有可行性。可撤销合同中的变更权之制度构造,应合理协调和平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而生撤销权时,应同时肯定这些情形所生的变更权;但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并非任一方合同当事人故意导致,故在该情形之下不宜赋予当事人合同变更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可撤销合同 撤销权 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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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权的性质、归属与体系安排——以《著作权法》的修改和民法典的制定为背景 被引量:3
3
作者 王玉凯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第7期33-44,共12页
著作人格权的性质是关系到著作权法乃至知识产权法权利体系的关键问题。作品反映作者人格的观念在不同类型作品上有所区别,著作人格权是否具有专属性不应一概而论,其归属设置应兼顾保护作者人格与作品经济利用。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 著作人格权的性质是关系到著作权法乃至知识产权法权利体系的关键问题。作品反映作者人格的观念在不同类型作品上有所区别,著作人格权是否具有专属性不应一概而论,其归属设置应兼顾保护作者人格与作品经济利用。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专属于作者,修改权可以转让。修改中的《著作权法》应保留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同时将修改权纳入著作财产权。在明确著作人格权之限定性与专属性的基础上,以可分离性作为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分标准,则著作人格权属于广义上的人格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人格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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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竞争:从市场分割到经济整合——基于“差序格局”视角的分析与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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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军委 钱有飞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42-47,共6页
打破市场分割,建立统一、协调的全要素自由流动市场是提升城乡均等交换水平和缩小区域经济差距的客观要求。文章基于顶层设计的整体视角提出地方政府竞争和行政势力下的"差序格局"是造成市场分割的主要原因,根据区域竞合关系... 打破市场分割,建立统一、协调的全要素自由流动市场是提升城乡均等交换水平和缩小区域经济差距的客观要求。文章基于顶层设计的整体视角提出地方政府竞争和行政势力下的"差序格局"是造成市场分割的主要原因,根据区域竞合关系演进的经验顺序,提出构建区域统一市场的行为范式。并基于优化政府治理的视角考量,提出官员基于模糊视野理性预期下的异地交流和调动,有利于辖区间统一市场的建立;跨区域的公共经济部门的建立是协调府际边界和谐发展的有益借鉴;整体性治理上的利益补偿和让渡是争取微观经济主体支持区域统一市场建设的重要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分割 市场整合 差序格局 权利交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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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被引量:61
5
作者 于海涌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4期3-11,共9页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 ,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 ,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 ,二者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 ...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 ,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 ,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 ,二者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 ,但两者之间无法相互替代。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 ,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 ,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 ,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制度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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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制度的适用规则 被引量:13
6
作者 于海涌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67-71,共5页
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均具有保护第三人的重要功能 ,但对于如何在适用中保持这两个制度的和谐统一 ,始终未能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本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 ,应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而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 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均具有保护第三人的重要功能 ,但对于如何在适用中保持这两个制度的和谐统一 ,始终未能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本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 ,应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而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善意取得制度 公示公信制度 适用规则 物权变动 第三人 民法 财产所有权 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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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8
7
作者 梁亚荣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7-52,共6页
"宅基地退出"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其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目前对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法律规定基本上还是空白,各地方的实践主要以政府推动、行政行为为主,农村集体和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没... "宅基地退出"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其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目前对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法律规定基本上还是空白,各地方的实践主要以政府推动、行政行为为主,农村集体和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体现,土地权利没有保障,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性质不清、程序不明确、补偿不合理,应在明确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事由与方式,并对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进行适当的规制与扶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变动 主动退出 强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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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困境与现实出路 被引量:16
8
作者 曾大鹏 《中国农村观察》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5-26,共12页
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立法存在诸多不足,譬如抵押自由受到发包方与集体成员的干扰、抵押客体界限模糊、抵押变动规则不明晰等,不利于农民有效融资。本文基于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多元价值目标的体系化考量,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立法存在诸多不足,譬如抵押自由受到发包方与集体成员的干扰、抵押客体界限模糊、抵押变动规则不明晰等,不利于农民有效融资。本文基于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多元价值目标的体系化考量,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主体、客体、变动三方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在宏观的价值理念上,尤须转变法律父爱主义思维,确立农户成员的物权主体地位,废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中的发包方同意权和本集体成员优先权。在微观的规则设计中,农户成员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人,不得附加稳定的非农职业和收入来源之限制;只有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金融商事行为时,抵押权人才应为金融机构;不应对抵押土地的性质、取得方式及面积大小设限;抵押登记宜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抵押权可以通过折价方式实现,而抵押权拍卖、变卖的实现程序应为非诉裁判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权客体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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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的适用 被引量:14
9
作者 肖立梅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70-78,共9页
2007年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我国《婚姻法》及其系列司法解释规范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这两部法律因调整的对象不同、确立的规则不同,所以在适用时产生许... 2007年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我国《婚姻法》及其系列司法解释规范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这两部法律因调整的对象不同、确立的规则不同,所以在适用时产生许多矛盾。在调整夫妻内部的财产关系时,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在调整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物权关系时,应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随着物权基本法律规范的明确与统一实施,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在遵守其原本规则的同时也要遵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以达到两部法律的有序衔接与和谐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 夫妻财产协议 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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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效力 被引量:8
10
作者 刘卉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48-51,共4页
按照动产物权变动原则,对中国《物权法》第24条进行解释,结果表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应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除外,登记仅是该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关键词 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 登记 交付 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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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与物权变动之效力辨析 被引量:3
11
作者 王淑华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68-73,共6页
土地使用权的移转需要具备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和土地使用权移转登记两个要件。债权合同的生效区别于物权变动的生效,有效的债权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基础行为和法律上的原因。债权合同的效力区别于物权变动的效力,请求交付和办理物权变... 土地使用权的移转需要具备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和土地使用权移转登记两个要件。债权合同的生效区别于物权变动的生效,有效的债权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基础行为和法律上的原因。债权合同的效力区别于物权变动的效力,请求交付和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属于债权合同的效力,因登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移转属于物权变动的效力。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投资开发限制规定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亦不应影响物权变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使用权转让 债权合同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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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之有因性、无因性及其罗马法渊 被引量:5
12
作者 约勒.法略莉 赵毅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8-24,共7页
物权变动是私法的中心问题之一,在欧陆民法典中,它在三个层面上体现出相反原则之对立:合意原则与交付原则,统一原则与分离原则,无因性原则和有因性原则。德国法和瑞典法在物权变动上的规定几乎完全不同,前者采纳的是无因性原则,后者则... 物权变动是私法的中心问题之一,在欧陆民法典中,它在三个层面上体现出相反原则之对立:合意原则与交付原则,统一原则与分离原则,无因性原则和有因性原则。德国法和瑞典法在物权变动上的规定几乎完全不同,前者采纳的是无因性原则,后者则采纳了有因性原则。两种原则各有利弊,但都起源于罗马法。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与无因性原则有关,罗马法上的交付则是有因性原则的渊源。因此,罗马法可能是更好地理解物权变动中的有因性原则、无因性原则并比较两者优劣之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有因性原则 无因性原则 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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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司法困境及解决路径 被引量:5
13
作者 邹小琴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128-141,共14页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纠纷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而同案异判的司法裁判现状助长了婚姻中的不诚信行为,也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事实上,对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的不同认识,主要归因于对夫妻财产约定契约性质的不同理解。《民法典》第...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纠纷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而同案异判的司法裁判现状助长了婚姻中的不诚信行为,也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事实上,对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的不同认识,主要归因于对夫妻财产约定契约性质的不同理解。《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规定突破了原有合同规则对婚姻关系的适用限制,即使规则的实用性有待验证,仍然被学界视为连接婚姻家庭编与合同编和总则编的桥梁。夫妻之间的约定兼具情感性、团体性和利益共同性,其内容往往包含潜在的附随义务,若允许婚姻家庭行为适度向合同靠拢,既尊重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有利于维护诚信和谐的婚姻家庭秩序。因此,夫妻之间的契约不应该排除契约法一般规则的调整,建议将夫妻财产约定视为一种特殊民事契约,在家事法领域对契约规则进行适度的修正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财产约定 契约 物权变动 公序良俗 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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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两国两元物权变动模式比较研究 被引量:3
14
作者 周喜梅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44-148,共5页
《泰王国民商法典》中意思表示引起的物权变动采用了两元模式:债的效力引起物权变动的模式和债的履行引起物权变动的模式。多年的法律实践让泰国法学者发现这种"两元模式"存在严重的民法典体系和逻辑问题。而《中华人民共和... 《泰王国民商法典》中意思表示引起的物权变动采用了两元模式:债的效力引起物权变动的模式和债的履行引起物权变动的模式。多年的法律实践让泰国法学者发现这种"两元模式"存在严重的民法典体系和逻辑问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样规定了上述两元物权变动模式,这将对中国未来民法典体系的协调制造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逻辑点 泰国 债的效力 债的履行 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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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不动产“归一方所有” 的性质、效力与物权变动--对《民法典》第1065条的解释论展开 被引量:2
15
作者 罗师 颜凌云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77-85,共9页
夫妻约定不动产“归一方所有”在性质上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非赠与合同,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范畴,故应受夫妻财产法的管辖。夫妻财产制契约遵循债权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规则,即对内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使约定的不动产物权在夫妻之... 夫妻约定不动产“归一方所有”在性质上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非赠与合同,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范畴,故应受夫妻财产法的管辖。夫妻财产制契约遵循债权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规则,即对内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使约定的不动产物权在夫妻之间发生移转;对外则采公示对抗制度,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唯有如此,才能在维护夫妻财产制度的同时避免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危及市场交易安全,进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契约 债权意思主义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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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形式主义背景下无权处分与合同的效力归属 被引量:1
16
作者 孙仕祥 《长春大学学报》 2009年第3期90-92,共3页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立法对物权变动主要模式的确立,以及我国立法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划分的承认与严格区分,《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的冲突已客观存在,并且此规则定与客观实践相抵触。无权处分...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立法对物权变动主要模式的确立,以及我国立法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划分的承认与严格区分,《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的冲突已客观存在,并且此规则定与客观实践相抵触。无权处分规定涵需改革:有无处分权应成为物权行为及物权变动效力的判断因素,而非影响债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处分权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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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认物权变动的理论模式的选择 被引量:1
17
作者 唐琴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年第3期42-44,共3页
通过追溯物权行为理论起源,梳理物权变动理论模式及应考虑的因素,得出的结论是应建立以物权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的确认物权变动的理论模式。
关键词 物权变动 理论模式 模式的选择 物权行为理论 善意取得制度 无因性理论 公信制度 梳理 起源 基础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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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被引量:1
18
作者 代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7年第4期137-143,共7页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采独创式立法例,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属夫妻财产制契约。基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若严格按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判断的唯一标准,会导致钢化性的结果。应当承认该协议具有直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采独创式立法例,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属夫妻财产制契约。基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若严格按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判断的唯一标准,会导致钢化性的结果。应当承认该协议具有直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并采"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是由于其本身的伦理特性,另一方面,"登记"公示为外部交易安全保护之需,夫妻内部物权归属可酌情不适用登记生效主义。至于登记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一般情况下,该第三人指与不动产存在交易关系的第三人,而不包括继承人和债权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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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行为及物权变动的理论思考
19
作者 杨颖辉 《河北法学》 2002年第B11期36-38,共3页
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事实,物权行为应当与债权行为同样受到重视。通过实例对物权行为的结构深入分析,使我们充分认识到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债权行为完成对物权变动的理论探讨,进一步证明物权行为存在的价值及建立物权制... 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事实,物权行为应当与债权行为同样受到重视。通过实例对物权行为的结构深入分析,使我们充分认识到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债权行为完成对物权变动的理论探讨,进一步证明物权行为存在的价值及建立物权制度的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行为 物权变动 债权行为 法律事实 物权制度 理论思考 应当 独立性 价值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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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拟右交错BCI-代数及其结构
20
作者 杨永保 张小红 《西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CAS 1991年第1期7-10,共4页
本文引入广义拟右交错BCI-代数的概念,讨论了它的基本性质。利用LX并代数的概念,证明了结构定理:拟交错BCK-代数、广义结合BCI-代数以及任意拟交错BCK-代数与任意纯广义结合BCI-代数的LX并代数都是广义拟右交错的BCI-代数;反之,广义拟... 本文引入广义拟右交错BCI-代数的概念,讨论了它的基本性质。利用LX并代数的概念,证明了结构定理:拟交错BCK-代数、广义结合BCI-代数以及任意拟交错BCK-代数与任意纯广义结合BCI-代数的LX并代数都是广义拟右交错的BCI-代数;反之,广义拟右交错BCI-代数或者是拟交错BCK-代数,或者是广义结合BCI-代数或者是拟交错BCK-代数与纯广义结合BCI-代数的LX并代数。从而解决了该类代数的结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BCI-代数 LX并代数 广义拟右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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