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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封禁”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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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江莉 张镭 《竞争政策研究》 2020年第5期21-32,共12页
平台封禁是互联网平台竞争中一类行为和现象的总称,包括平台经营者强制用户二选一、对其他平台或者应用内容不予直链、平台的降维与自我优化以及关闭API。如果是市场中的小平台对用户提出独家的要求,或者决定对平台内容进行限制,抑或通... 平台封禁是互联网平台竞争中一类行为和现象的总称,包括平台经营者强制用户二选一、对其他平台或者应用内容不予直链、平台的降维与自我优化以及关闭API。如果是市场中的小平台对用户提出独家的要求,或者决定对平台内容进行限制,抑或通过API政策决定合作对象,一般会被认为是市场中的经营自由。当平台成长到一定规模,经营者的这些“封禁”行为便有了“垄断”的嫌疑。但是,要真正在法律上确认平台“垄断”,必须要经过界定相关市场、评估企业在其中的市场力量、考察行为合理性等一系列法定的步骤。平台封禁行为可能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关于排他性交易、拒绝交易、差别待遇等规定,这需要分辨“封禁”行为的具体类别,并结合与之相对应的具体制度和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封禁 反垄断 拒绝交易 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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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封禁”行为合法性探析——兼论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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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立志 喻张鹏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5期39-45,共7页
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实质上是平台拒绝向相对人提供技术服务与技术许可,属于拒绝交易行为。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规制制度在分析平台垄断时面临着特殊的困难。反垄断法上的必需设施原则被提出作为限制平台拒绝交易行为的路径之一。必... 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实质上是平台拒绝向相对人提供技术服务与技术许可,属于拒绝交易行为。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规制制度在分析平台垄断时面临着特殊的困难。反垄断法上的必需设施原则被提出作为限制平台拒绝交易行为的路径之一。必需设施原则起源于美国判例法,发展于欧盟的反垄断实践,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尽管中国《反垄断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必需设施原则,但拒绝交易规制条款可以作为该原则的规范基础。适用必需设施原则应当从设施的必需性与拒绝行为的正当性两方面进行分析。互联网平台聚合了多种业务形态,在必需性分析时可以围绕争议行为展开,但同时要考虑到业态区分以及平台间的受众差异。正当性分析要考虑到平台对自身经营模式及根本商业利益的维护,以及相对方可能存在违约等不当行为。同时,正当性分析也要充分考量平台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承担的公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封禁 反垄断法 拒绝交易 必需设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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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局限与突破:由“腾讯封禁抖音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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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利阳 《商业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88-96,共9页
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频发引发社会争议,也促使中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过,《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凸显执法困难的问题。对腾讯封禁抖音行为的分析显示:虽然腾讯可能在即时通讯市场和短文字社交... 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频发引发社会争议,也促使中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过,《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凸显执法困难的问题。对腾讯封禁抖音行为的分析显示:虽然腾讯可能在即时通讯市场和短文字社交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其限制抖音外部链接转发的行为也符合拒绝交易的行为特征,但该行为可能并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不属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多个层面冲击既有的反垄断分析框架。欧盟的《数字市场法》草案为我国规制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反垄断 拒绝交易 排除、限制竞争 互联网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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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分析的七个误区——以“微信封禁飞书”事件为中心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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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波 《竞争政策研究》 2020年第1期46-58,共13页
互联网产业普遍具有网络效应、跨界竞争、创新驱动和多边市场等新特点,这给诞生于传统工业时代的反垄断法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不少挑战和新问题,其中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受此影响最大,近日发生的“微信封禁飞书... 互联网产业普遍具有网络效应、跨界竞争、创新驱动和多边市场等新特点,这给诞生于传统工业时代的反垄断法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不少挑战和新问题,其中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受此影响最大,近日发生的“微信封禁飞书”事件便能说明。在该事件中,系争垄断行为是微信关闭分享API接口,有观点认为它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性规定,即涉嫌构成拒绝交易行为,但若对该等观点的论证依据进行仔细研判,便能发现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尤其是在双边市场条件下,该事件所涉需求为APP宣传推广服务,由此相关市场应是APP宣传推广服务市场,而非即时通讯服务市场或者企业协作办公软件市场。归纳起来,该案折射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分析的常见七个误区,包括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滥用行为的分析范式、相关市场的界定思路、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等,对其进行辨正,可为以后同类案件的分析和处理带来思考和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拒绝交易 必需设施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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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与反垄断法的最新国际实践——美国FTC诉高通公司垄断一审案研究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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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仲春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17-30,共14页
2019年5月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在FTC诉高通公司垄断案一审判决中认定高通公司垄断成立。十六万多字的判决详尽地阐述了法院如何认定高通公司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与芯片销售领域的做法排除竞争并构成垄断。涉及法律问题覆盖专利权用尽、... 2019年5月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在FTC诉高通公司垄断案一审判决中认定高通公司垄断成立。十六万多字的判决详尽地阐述了法院如何认定高通公司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与芯片销售领域的做法排除竞争并构成垄断。涉及法律问题覆盖专利权用尽、搭售、拒绝交易、专利计费单元等,是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司法的重大推进。案件发生在全球贸易摩擦频繁发生的历史背景下,判决的未来走向将反映美国在国家利益、政治考量与法律事实发生激烈冲突时的选择。该案暴露的法律与政策问题将督促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尽快在制定、执法与司法方面从跟随者向引领者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垄断 忠诚回扣 搭售 拒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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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探讨 被引量:9
6
作者 张志伟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21-128,共8页
互联网企业的拒绝交易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节约交易成本、推动市场进入和提高经营效率等合理性,但是较少存在防止搭便车和保障产品质量或品质的效率合理性。中国现行相关反垄断法律规则存在标准不明晰、可操作性差等不足。对于互联网企... 互联网企业的拒绝交易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节约交易成本、推动市场进入和提高经营效率等合理性,但是较少存在防止搭便车和保障产品质量或品质的效率合理性。中国现行相关反垄断法律规则存在标准不明晰、可操作性差等不足。对于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应当遵循"谦抑性"的基本原则,将"市场封锁效应"作为衡量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反竞争效应最主要的因素,并增加其他效应作为补充考察因素,重点关注互联网企业拒绝进入必需设备的行为,并引入"安全港"标准,在认定滥用行为时主要考察行为的反竞争效果而非反竞争意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拒绝交易 反垄断 必需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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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基础设施条款探析 被引量:5
7
作者 姚保松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第4期45-51,共7页
基础设施条款为竞争执法机构提供了一种强迫企业允许竞争对手利用其设施的手段,能够防止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竞争的发展。基础设施条款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企业设定不得拒绝其他企业以适当的条件进入自己的... 基础设施条款为竞争执法机构提供了一种强迫企业允许竞争对手利用其设施的手段,能够防止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竞争的发展。基础设施条款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企业设定不得拒绝其他企业以适当的条件进入自己的网络或其他基础设施的义务,科学界定其适用条件,这是正确适用反垄断法的重要条件。我国已颁布《反垄断法》,科学地引入这一制度可以推动企业的改革以及竞争秩序的建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础设施 拒绝交易 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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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微软案件比较研究——以软件产业中滥用支配地位的认定和规制为视角 被引量:6
8
作者 罗先觉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176-185,共10页
关于拒绝交易,欧盟、美国的司法救济没有本质差别。至于捆绑,美国要求微软隐藏被捆绑软件的图标;欧盟要求微软提供删除多媒体播放器源代码的视窗版本,但仍允许销售提供捆绑播放器的视窗版本;韩国除了采用类似于欧盟的救济以外,还要求微... 关于拒绝交易,欧盟、美国的司法救济没有本质差别。至于捆绑,美国要求微软隐藏被捆绑软件的图标;欧盟要求微软提供删除多媒体播放器源代码的视窗版本,但仍允许销售提供捆绑播放器的视窗版本;韩国除了采用类似于欧盟的救济以外,还要求微软在视窗操作系统中安装辅助软件,以方便用户下载微软竞争对手的软件;在针对微软IE浏览器与视窗的调查中,欧盟迫使微软承诺在视窗操作系统中设置选择屏,以便用户自由选择浏览器。比较而言,欧盟2004年的救济比美国的有力,韩国的救济比欧盟2004年的救济又更进一步,而欧盟2009年迫使微软在视窗中设置选择屏是迄今为止解决软件捆绑最彻底的救济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微软 滥用支配地位 拒绝交易 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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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中的拒绝交易分析框架之重构
9
作者 侯利阳 《产业组织评论》 2023年第1期10-31,共22页
我国对于拒绝交易法律规定存在三个问题:(1)未明确不同行为表现方式的竞争损害;(2)未明确拒绝交易必需设施的表现形式;(3)未指出拒绝交易的救济措施。这些立法不足使得实践执法困难重重。基于国外成熟的执法实践,有必要将必需设施作为... 我国对于拒绝交易法律规定存在三个问题:(1)未明确不同行为表现方式的竞争损害;(2)未明确拒绝交易必需设施的表现形式;(3)未指出拒绝交易的救济措施。这些立法不足使得实践执法困难重重。基于国外成熟的执法实践,有必要将必需设施作为拒绝交易执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并佐以歧视性拒绝交易的特殊执法模式;同时,还需针对拒绝交易设立后续供应的承诺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绝交易 必需设施 竞合 歧视性拒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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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FRAND承诺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兼评美国高通案 被引量:5
10
作者 赫伯特·霍温坎普 兰磊(译) 《竞争政策研究》 2020年第5期49-88,共40页
FRAND义务属于合同义务,大多数违反合同行为并不违反反垄断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因为违反FRAND义务构成违约,所以它不能同时构成垄断行为。垄断行为的认定问题并不取决于行为是否违反某个具体协议,而是取决于它是否造成竞争损害。任何反... FRAND义务属于合同义务,大多数违反合同行为并不违反反垄断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因为违反FRAND义务构成违约,所以它不能同时构成垄断行为。垄断行为的认定问题并不取决于行为是否违反某个具体协议,而是取决于它是否造成竞争损害。任何反垄断法案件都必须结合发生被评价行为的市场环境进行考察。由多家企业共同运营的标准制定组织(SSO)属于合营事业。在此场景下,反垄断法的目的是要评估受诉限制在该合营事业中的运作机制,并谴责具有不合理反竞争性的限制。第9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在美国高通案中并没有采用这种评价方式;它还判决采用损害竞争者而非消费者的行为评价标准,这与数十年来形成的反垄断法理相冲突。单方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问题经常与必需设施法则混为一谈。该法则立基于如下观点,即某些资产对商业成功极其重要,因此所有者有义务与他人进行分享。阿斯攀案确立的拒绝交易规则则立基于具体的先期合同义务、信赖和路径依赖以及后期毁弃承诺。必需设施法则助长竞争者消极被动,阿斯攀案的拒绝交易规则则鼓励竞争者投资。许多合营事业都涉及对专用资产的大量沉没投资,因此更契合适用阿斯攀案规则。相反,并没有发生证据表明系统性的“反向劫持”,即标准实施者共谋排斥专利权人或者压制许可费。就附FRAND义务的专利获得禁令的权利取决于原告自身的“清洁之手”,而违法FRAND协议或反垄断法会致其“不洁之手”;这一权利还受到专利权人自身如下承诺的约束,即向愿意支付FRAND许可费的任何人许可专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标准制定 FRAND 标准 拒绝交易 高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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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排他性行为 被引量:3
11
作者 斯科特.安德鲁.谢尔 吴一尘 《竞争政策研究》 2015年第2期97-103,共7页
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对于案件中排他性行为的分析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本文首先梳理了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关于排他性行为的基本界定和规范性判例,指出其中最关键的是应用合理原则,在鼓励促进正常的市场竞争和防止损害竞争的排他性行... 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对于案件中排他性行为的分析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本文首先梳理了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关于排他性行为的基本界定和规范性判例,指出其中最关键的是应用合理原则,在鼓励促进正常的市场竞争和防止损害竞争的排他性行为这二者之间寻求平衡。随后本文聚焦于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其中产品再设计或"掠夺性创新"案件增加较快,在分析评估这些案件时,美国法院往往考量是否存在实质性的产品改进之处;此外,互联网平台封锁类的案件同样变得越来越多,美国法院在分析判决这类案件时,往往会肯定垄断者对自身产品进行控制之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排他性行为 产品再设计 掠夺性创新 平台封锁 拒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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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欧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2
12
作者 彭景 陈萍萍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113-116,共4页
对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反垄断规制一直是保护竞争的反垄断法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法相交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而规制的重点在于界定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是否合法的审查标准。通过纵向分析美欧各自的判例沿革,对两者的做法和立场进行对比... 对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反垄断规制一直是保护竞争的反垄断法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法相交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而规制的重点在于界定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是否合法的审查标准。通过纵向分析美欧各自的判例沿革,对两者的做法和立场进行对比,找出了二者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福利的共性,同时对美欧的不同立场进行了比较并探讨原因。最后,分析我国对美欧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反垄断规制的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拒绝交易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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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2
13
作者 曹伟 吴叶青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9年第1期64-66,共3页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是知识产权人合法行使权利的方式之一,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第三人不得任意干涉的合法权利。但是知识产权人如果滥用该权利限制了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意图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则会引起反垄断法的规制,承担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是知识产权人合法行使权利的方式之一,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第三人不得任意干涉的合法权利。但是知识产权人如果滥用该权利限制了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意图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则会引起反垄断法的规制,承担反垄断法上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拒绝许可 基础设施规则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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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市场中的拒绝交易行为机制研究
14
作者 宋晓璇 钟根元 《上海管理科学》 2022年第4期45-51,共7页
自1994年美国柯达公司(Kodak)售后市场反垄断案例开始,售后市场垄断逐渐成为学者关注的热点话题。现有理论阐述了售后市场垄断的成因,却没能解释厂商拒绝向独立维修商出售零配件(拒绝交易)这一行为的经济学动机。论文基于不完全信息和... 自1994年美国柯达公司(Kodak)售后市场反垄断案例开始,售后市场垄断逐渐成为学者关注的热点话题。现有理论阐述了售后市场垄断的成因,却没能解释厂商拒绝向独立维修商出售零配件(拒绝交易)这一行为的经济学动机。论文基于不完全信息和价格歧视理论,探讨厂商通过拒绝交易牟取超额利润的可能性。研究表明:拒绝交易为厂商对售后产品进行歧视性定价提供了保证;双寡头垄断竞争模型下,采取价格歧视的厂商会压低初级产品价格,抢占市场份额从而增加利润;当且仅当双方厂商均采取歧视性定价策略时,博弈存在纳什均衡;在博弈均衡状态,产品的低频使用者(L型消费者)面临更高的产品配件定价,高频使用者(H型消费者)增加了维修产品的学习成本,厂商迫于竞争压低初级产品价格却无法增加利润,这种恶性竞争最终会导致损害效率,导致社会总福利下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售后市场垄断 拒绝交易 价格歧视 纳什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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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垄断领域必需设施原则的审慎适用
15
作者 石吉祥 《皖西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92-97,共6页
数据日益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伴随而来的数据垄断行为频繁发生。与其他垄断行为相比,数据垄断更容易跨越市场边界、形成多层垄断,适用必需设施原则可以有效打破杠杆效应导致的多层垄断现象。但也面临着数据构成必需设施... 数据日益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伴随而来的数据垄断行为频繁发生。与其他垄断行为相比,数据垄断更容易跨越市场边界、形成多层垄断,适用必需设施原则可以有效打破杠杆效应导致的多层垄断现象。但也面临着数据构成必需设施的标准繁杂、适用必需设施原则的竞争者范围不明、数据共享的合法性边界模糊、强制数据共享打击投资动力等问题。通过分析研究,数据垄断领域需要在限定条件下审慎适用必需设施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必需设施 数据垄断 拒绝交易 审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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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分析
16
作者 张添舒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87-93,共7页
拒绝许可是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但是当其产生排斥、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时,又会被反垄断法所调整。美国采用关键设施理论和主观意图理论规制拒绝许可行为,欧盟在关键设施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微软案丰富和发展了知识... 拒绝许可是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但是当其产生排斥、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时,又会被反垄断法所调整。美国采用关键设施理论和主观意图理论规制拒绝许可行为,欧盟在关键设施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微软案丰富和发展了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要件。基于此,我国对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行为规制应主要从四个要件进行考察:首先,当事人在上游市场拥有支配地位;其次,其拒绝许可行为有可能在下游市场消除有效竞争,为其带来支配地位;再次,拒绝许可阻碍了具有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产生;最后,这一拒绝没有合理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拒绝交易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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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交易权的限制问题研究 被引量:10
17
作者 孟雁北 《广东商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81-85,共5页
为了防止市场主体滥用拒绝交易权,损害实质的公平和正义,反垄断法从维护竞争的角度对市场主体的拒绝交易权进行了限制。本文从拒绝交易权的分类出发,探讨反垄断法限制拒绝交易权行使的具体情形和限制拒绝交易权行使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 拒绝交易权 市场主体 《反垄断法》 中国 《民法通则》 限制竞争 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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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抵制交易的违法性判断标准 被引量:4
18
作者 李剑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04-109,共6页
联合抵制交易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包括两个要件:第一,市场主体实施了联合抵制行为,这是形式要件。第二,行为对市场带来损害,这是实质要件。同时,判断联合抵制交易的违法性还需要考虑联合抵制的豁免条件,综合考虑抵制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的... 联合抵制交易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包括两个要件:第一,市场主体实施了联合抵制行为,这是形式要件。第二,行为对市场带来损害,这是实质要件。同时,判断联合抵制交易的违法性还需要考虑联合抵制的豁免条件,综合考虑抵制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抵制交易 行为要件 效果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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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互联互通义务及其实现 被引量:46
19
作者 焦海涛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18-128,179,共12页
基于解决平台封禁问题的现实考虑,我国监管机构对互联网平台提出了互联互通的要求。在《反垄断法》中,互联互通体现为平台互操作性,它是解决封禁问题的基本路径,也有助于降低数字经济中网络效应可能造成的市场进入壁垒,促进平台领域的... 基于解决平台封禁问题的现实考虑,我国监管机构对互联网平台提出了互联互通的要求。在《反垄断法》中,互联互通体现为平台互操作性,它是解决封禁问题的基本路径,也有助于降低数字经济中网络效应可能造成的市场进入壁垒,促进平台领域的竞争。在传统反垄断制度中,拒绝互联互通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拒绝交易行为。不过,拒绝交易的认定以双方存在交易关系为前提,且受到反垄断法一系列严格条件的约束。基于此,欧美国家和地区尝试引入一种新型的事前监管工具,即另行颁布新法,将互联互通确立为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法定义务。事前监管工具的好处是确定性强,避免了传统反垄断法分析方法不适应平台经济的发展,也能与事后处罚相结合,形成对数字平台的全链条监管。事前监管工具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共同推进,并在监管部门主导下通过相应的技术与程序设计确保互联互通义务的真正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封禁 互联互通 拒绝交易 事前监管工具 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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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绝交易反垄断规制的立法完善——以原料药反垄断执法为切入点 被引量:15
20
作者 郑鹏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58-173,共16页
十年原料药反垄断执法特别是关于拒绝交易的执法整体上存在定性不准、说理不清、救济乏力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反垄断法》对拒绝交易的规制不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每个经营者都应当有权自主选择其交易对象、决定其交易条件,在经营者... 十年原料药反垄断执法特别是关于拒绝交易的执法整体上存在定性不准、说理不清、救济乏力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反垄断法》对拒绝交易的规制不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每个经营者都应当有权自主选择其交易对象、决定其交易条件,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拥有必需设施并拒绝其竞争对手使用该必需设施等少数例外情况下,反垄断法才视其为违法。鉴于拒绝交易反垄断规制立法不完善同样使司法机关产生困惑,《反垄断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拒绝交易的违法要件,并完善相关救济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拒绝交易 必需设施 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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