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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人格保护与经济激励机制 被引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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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培如 王锡锌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6-119,共14页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的"知情—同意"框架偏向于通过信息主体自治以保护个人信息,这一路径选择对信息的合理流通和利用构成了严苛的限制,实践中也存在形式化问题。从理论基础和经验逻辑看,"知情—同意"规则需要考虑...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的"知情—同意"框架偏向于通过信息主体自治以保护个人信息,这一路径选择对信息的合理流通和利用构成了严苛的限制,实践中也存在形式化问题。从理论基础和经验逻辑看,"知情—同意"规则需要考虑更为具体的场景;而在具体场景中,对信息主体的经济激励机制可以引导和促成信息主体的"同意"。因此可以将经济激励作为同意的促成机制,这有助于在不偏离"知情—同意"规则的前提下,为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理利用双重目标的实现提供一种平衡方案。通过经济激励机制,信息处理者可与信息主体共享数据利用产生的经济收益,由此适当突破"必要性原则",获得超出为信息主体提供服务之目的的数据处理权限。但经济激励机制亦需受到内容和形式上的限制,避免被泛化为普遍适用的数据处理后门。在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中,可以考虑引入经济激励制度,构建人格保护与利益激励相结合的"二元机制",在坚持人格保护的原则下,通过经济激励机制有效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的合理流通和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人格保护 经济激励 知情—同意 数据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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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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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身健 张涛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95-110,共16页
在大数据时代,面对个人信息大规模收集使用的现实情况,普遍存在的认知问题与结构问题破坏了个人信息自我控制的基础,大数据的特征与运行规律限制了告知-同意、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等工具(原则)的效用,需要超越个人控制范式,迈向社会保... 在大数据时代,面对个人信息大规模收集使用的现实情况,普遍存在的认知问题与结构问题破坏了个人信息自我控制的基础,大数据的特征与运行规律限制了告知-同意、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等工具(原则)的效用,需要超越个人控制范式,迈向社会保护范式。检察公益诉讼是社会保护范式得以实现的重要机制,个人信息的公共性是检察公益诉讼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正当性基础。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案件类型、诉讼请求范围、诉讼规则、赔偿金归属等方面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对现有问题进行了回应,但内容仍然较为笼统和粗疏,难以给司法实践提供具体指引。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将风险预防作为该项制度的主要功能,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简化前置性程序,积极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示范引领作用。还应当进一步细化诉讼事由,避免将“侵害”简化为“损害”,落实举证责任倒置,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赔偿金管理等配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告知-同意 个人信息社会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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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中告知和同意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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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昳婧 杜蕾 +4 位作者 李梦月 王敏 杨骁涵 刘笑岑 田申 《信息技术与标准化》 2024年第S01期169-175,共7页
为落实GB/T 42574—202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处理中告知和同意的实施指南》标准的核心内容和关键要求,抖音集团结合自身App实际情况进行产品改造设计,使得标准主要规定得以在三类典型场景中落地。同时,抖音集团构建起内部一体化机制... 为落实GB/T 42574—202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处理中告知和同意的实施指南》标准的核心内容和关键要求,抖音集团结合自身App实际情况进行产品改造设计,使得标准主要规定得以在三类典型场景中落地。同时,抖音集团构建起内部一体化机制,从组织保障、技术保障、制度保障等三方面入手,推动标准条款向具体业务合规要求转化。本案例中相关产品作为垂类App,其机制设计和功能实现,对行业内企业自我合规和配合监管合规都具有示范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处理 告知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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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利益豁免 被引量: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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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琳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74-84,共11页
在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机制已无法有效应对大数据生态系统的多元性和复杂性,无需取得数据主体同意的合法利益豁免可成为大数据信息使用的另一重要合法依据,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灵活空间。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中可引入合法利... 在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机制已无法有效应对大数据生态系统的多元性和复杂性,无需取得数据主体同意的合法利益豁免可成为大数据信息使用的另一重要合法依据,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灵活空间。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中可引入合法利益豁免机制。引入该机制时,对合法利益应采用广泛的定义,只要是未违法的使用利益均属合法利益。但数据控制者必须进行一个平衡测试,证明数据使用的合法利益高于数据主体的个人利益,方可适用合法利益豁免。平衡测试可采用个案分析方式,并遵循必要性原则、目的限定原则和比例原则。此外,数据控制者还应对平衡测试进行全程记录,以接受数据主体、政府数据保护部门和法院的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保护 合法依据 知情同意机制 合法利益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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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行为数据的法律属性与利用规则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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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夏英 朱开鑫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32-41,共10页
大数据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行为数据的商业化利用日益深入,所引发的纠纷亦愈发频繁。信息处理技术的进步与网络商业模式的发展使得网络行为数据具备了对用户身份的间接可识别性,因而网络行为数据应归属于间接个人信息的范畴。... 大数据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行为数据的商业化利用日益深入,所引发的纠纷亦愈发频繁。信息处理技术的进步与网络商业模式的发展使得网络行为数据具备了对用户身份的间接可识别性,因而网络行为数据应归属于间接个人信息的范畴。网络行为数据的技术特征与商业利用模式决定了其与用户的隐私利益关涉甚微,传统个人信息理论中的"知情同意原则"也不再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在肯定用户对网络行为数据享有所有权的基础上,引入网络著作权利用领域的"选择性排除规则",有望实现保护用户隐私与促进数据经济发展的合理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行为数据 间接个人信息 知情同意原则 选择性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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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告知—同意”规则优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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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本鑫 张瑞豪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20-26,共7页
遵循“告知—同意”规则,是保护和利用个人金融信息的基础。实践中,告知标准模糊、同意方式单一和“告知—同意”规则运行失范,导致金融信息主体难以决策、金融信息处理者负担加重、信息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建议通过细化“告知”情... 遵循“告知—同意”规则,是保护和利用个人金融信息的基础。实践中,告知标准模糊、同意方式单一和“告知—同意”规则运行失范,导致金融信息主体难以决策、金融信息处理者负担加重、信息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建议通过细化“告知”情形、拓宽“同意”边界、规范“告知—同意”规则,更好地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告知—同意”规则 金融信息 个人信息 数据权利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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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中“告知—同意”原则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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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霖 贾爱玲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105-112,共8页
个人信息被称为“站在大数据顶峰的宝石”,“告知—同意”原则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的黄金原则,却在实际适用中面临困境:“敏感信息”与“一般信息”难以界定,信息保护和信息利用之间的动态平衡空间难以建立。这就导致“告知”的结构性缺陷... 个人信息被称为“站在大数据顶峰的宝石”,“告知—同意”原则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的黄金原则,却在实际适用中面临困境:“敏感信息”与“一般信息”难以界定,信息保护和信息利用之间的动态平衡空间难以建立。这就导致“告知”的结构性缺陷和“同意”的认知性缺陷。在现行法律框架中,根据“告知—同意”原则的价值基础,采取两分法将信息处理行为分为涉人格尊严的行为和无涉人格尊严的行为,以此作为“告知”与“同意”不同适用程度要求的标准,在解释论的立场为破解“告知—同意”原则的适用困境寻求出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告知—同意”原则 信息处理行为 两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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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2574-2023个人信息处理告知同意指南在视频场景下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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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克鹏 谭雨瑶 +3 位作者 李丛 代威 杨阳 邱少林 《信息技术与标准化》 2024年第S01期161-163,186,共4页
围绕视频App中应用需求,基于GB/T 42574—202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处理中告知和同意的实施指南》等国家标准,在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前,向用户告知处理规则,取得用户同意。实现了对移动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用户权益保障,为移动... 围绕视频App中应用需求,基于GB/T 42574—202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处理中告知和同意的实施指南》等国家标准,在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前,向用户告知处理规则,取得用户同意。实现了对移动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用户权益保障,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示范效应,提高了用户参与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意愿,提升用户活跃度,助力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告知同意 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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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告知同意原则的法理阐释与规范建构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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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健鹏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3期31-42,共12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以告知同意原则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但告知同意原则的实际效果一直遭到质疑,这主要是由于信息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对“实质性告知同意”产生了障碍。对此,有必要重申人格尊严作为告知同意原则的理据,并...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以告知同意原则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但告知同意原则的实际效果一直遭到质疑,这主要是由于信息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对“实质性告知同意”产生了障碍。对此,有必要重申人格尊严作为告知同意原则的理据,并充分认识到“信息茧房”“数据权力”以及“个人信息价值对于个体和对于群体的巨大差异”对实现人格尊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告知同意原则理论的三大支柱包括: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自由流动的平衡、提升个人用户的数字理性、范围和边界的确定是分层次和动态化的。相应地,应当以“实质性参与”作为规范完善的路径取向:明确“知情、同意、撤回、删除、更正”的权利体系,保障多方参与的程序机制,建立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体系。围绕告知同意原则的这一完善思路,对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治理格局也有所启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告知同意 共建共治共享 网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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