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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必要专利与抗衡力量 被引量:21
1
作者 李剑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54-65,共12页
我国《反垄断法》从结构法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依赖于市场份额推定与市场因素的综合考虑。在具体市场因素分析中,因为忽视抗衡力量所产生的制约作用,导致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事实上被自动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抗衡力量因素的考虑不... 我国《反垄断法》从结构法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依赖于市场份额推定与市场因素的综合考虑。在具体市场因素分析中,因为忽视抗衡力量所产生的制约作用,导致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事实上被自动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抗衡力量因素的考虑不仅将理论视角从卖方转换到了买方,而且关注到上下游企业相互之间的利益依赖以及相互制约,因而能够更为全面地分析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抗衡力量有多种来源,具体到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而言,交易的相对重要性、交易规模带来的成本节省以及专利的公开性产生的纠纷成本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 推定 标准必要专利 抗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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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类型化的不正当限制交易行为——以“二选一”行为规制为视角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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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均晓 《价格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23-28,119,共7页
“二选一”等限制交易行为是当前多发的反竞争行为。我国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立法过程中,对规制限制交易行为的路径进行了探索,但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除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具... “二选一”等限制交易行为是当前多发的反竞争行为。我国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立法过程中,对规制限制交易行为的路径进行了探索,但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除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实施的限定交易行为外,相关法域还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不公正交易方法等规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实施的限制交易行为。我国宜采取《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协同规制的模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类型化的不正当限制交易行为,并进一步明确不正当限制交易行为的适用标准和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选一 限制交易 市场支配地位 相对优势地位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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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权力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6
3
作者 兰江华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38-148,共11页
平台经营者拥有在平台市场内制定规则、控制准入、分配资源的权力,在平台企业自利性的驱使下易于被滥用,进而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平台权力本质上是市场力量的再表现,应当适用具有限制权力“基因”的反垄断法规制,无须借助其他公法理论... 平台经营者拥有在平台市场内制定规则、控制准入、分配资源的权力,在平台企业自利性的驱使下易于被滥用,进而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平台权力本质上是市场力量的再表现,应当适用具有限制权力“基因”的反垄断法规制,无须借助其他公法理论或者构建新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规制作为一种限制平台权力的工具被忽视和低估,主要源于传统规制框架的僵化和滞后,忽略平台市场力量来源多元化和平台权力滥用损害多样化、动态化的特殊性。为此,应当创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纳入平台权力要素,并拓宽竞争损害分析维度,关注平台权力滥用对竞争过程与市场结构的影响。为避免抑制自治激励、损害平台系统本身的价值,还应当将合理的自治作为正当理由之一,并明确其成立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权力 反垄断法 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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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 被引量:1
4
作者 石英 尚芹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79-83,共5页
近年来我国有关互联网企业的一系列反垄断诉讼,特别是360诉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表明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主要集中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互联网企业的主要经济特性是网络效应,它决定了反垄断法在... 近年来我国有关互联网企业的一系列反垄断诉讼,特别是360诉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表明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主要集中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互联网企业的主要经济特性是网络效应,它决定了反垄断法在正确规制互联网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照搬界定相关市场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传统方法是不行的,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除了考虑市场份额外还要考虑进入壁垒,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要结合互联网企业的特殊性,运用合理原则本着谨慎的态度予以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关市场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互联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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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技术巨头:技术力量作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之再审视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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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东 李子硕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92-105,共14页
如何有效规制技术巨头已然成为当前《反垄断法》修订的重要任务。技术力量虽然作为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要素,但长期以来呈现被虚置化的客观状态,致使技术巨头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难度增大,技术力量自身的传导效应被显著低估。数字技... 如何有效规制技术巨头已然成为当前《反垄断法》修订的重要任务。技术力量虽然作为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要素,但长期以来呈现被虚置化的客观状态,致使技术巨头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难度增大,技术力量自身的传导效应被显著低估。数字技术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异于以往,其通过平台、数据、算法的数字市场三维结构框架影响生产与交易的全过程。技术与三维结构结合所形成的技术力量极为强大,超越了以控制价格为主的传统市场力量,结合社会与资本力量形成了更牢固的市场固化结构。在判断技术巨头的市场支配地位时,亟需发挥技术力量作为非价格型认定要素的重要作用。应当摒弃虚置技术力量作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要素的固有症结,提高技术力量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所占权重,回归结构性视角,妥善防范技术巨头无序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力量 技术巨头 市场支配地位 非价格要素 平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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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兼评“腾讯与奇虎360”案 被引量:14
6
作者 何培育 钟小飞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57-61,共5页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方面进行。腾讯公司强制性要求软件用户在360产品和QQ之间进行选择,其行为本身是一种限定用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即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需要从完善现行立法与加强行业自律等两大方面同时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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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学与反垄断政策研究新进展——“互联网经济学与反垄断政策研讨会”观点综述 被引量:11
7
作者 于左 高建凯 周红 《中国工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65-70,共6页
本文对"互联网经济学与反垄断政策研讨会"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综述,涉及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与竞争态势、互联网反垄断案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互联网反垄断案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重点对互联网技术经济特征、商业模式... 本文对"互联网经济学与反垄断政策研讨会"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综述,涉及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与竞争态势、互联网反垄断案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互联网反垄断案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重点对互联网技术经济特征、商业模式、假定垄断者测试的适用性、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政策等问题展开研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 互联网 相关市场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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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的正当理由 被引量:6
8
作者 徐丽枝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85-91,共7页
我国反垄断法以不具备"正当理由"作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限定条件。利用自己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行为是否具备"正当理由"成为判断此行为是合法利用还是违法滥用的重要标志。对"正当理由"地认定应... 我国反垄断法以不具备"正当理由"作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限定条件。利用自己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行为是否具备"正当理由"成为判断此行为是合法利用还是违法滥用的重要标志。对"正当理由"地认定应该贯彻合理原则,符合反垄断法的目的,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所以应以提高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公平与竞争为考查要素。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用"正当理由"进行抗辩并负有举证义务,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或法院予以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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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1
9
作者 林丽敏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46-50,共5页
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为超高定价、强制交易、搭售等。尽管在一般竞争领域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应受到规制,但是公用企业为社会生产、人民日常生活提供基础性支持,其特殊的经营领域更凸显了这种规制的重要性。世界各... 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为超高定价、强制交易、搭售等。尽管在一般竞争领域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应受到规制,但是公用企业为社会生产、人民日常生活提供基础性支持,其特殊的经营领域更凸显了这种规制的重要性。世界各国都通过立法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发展。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作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比较全面周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用企业 市场支配地位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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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研究 被引量:3
10
作者 李尧 严格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16-21,69,共7页
互联网经济在全球范围持续高速增长,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间垄断纠纷日益增加。由于互联网行业具有的双边市场、免费服务、网络外部性和用户锁定效应等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特点,其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和滥用市场支... 互联网经济在全球范围持续高速增长,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间垄断纠纷日益增加。由于互联网行业具有的双边市场、免费服务、网络外部性和用户锁定效应等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特点,其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趋势。应当深入分析互联网行业特点及其对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判定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现实,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和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企业 双边市场 网络效应 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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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行为的立法思考
11
作者 陈岷 《财贸研究》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110-113,共4页
从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行为的危害性来分析,法律禁止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行为主体只能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法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附赠式有奖销售与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规定有不协调之处,应给予界定;对... 从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行为的危害性来分析,法律禁止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行为主体只能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法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附赠式有奖销售与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规定有不协调之处,应给予界定;对违法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之立法规定也应给予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成本价格销售 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 立法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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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以利乐反垄断案为例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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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雁北 《竞争政策研究》 2017年第3期5-12,共8页
我国反垄断法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会遵循相对固定的四步分析框架,即:界定相关市场;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从事了滥用行为;分析滥用行为是否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 我国反垄断法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会遵循相对固定的四步分析框架,即:界定相关市场;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从事了滥用行为;分析滥用行为是否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这四步分析步骤应当具有内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利乐反垄断案的分析框架表明,不同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还需要遵循个案分析原则来进行。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利乐反垄断案主要是从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两个角度进行考虑,选择适用的是定性分析方法而没有采用定量分析或其他的分析方法。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基于市场份额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作用的弱化趋势,利乐反垄断案选择了认定分析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推定分析模式面临被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实践搁置的可能性。在滥用行为认定时,"没有正当理由"的立法规定要求权衡滥用行为所带来的正、反两方面的经济效果,利乐反垄断案遵循了个案分析原则,判断经营者的抗辩理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该判断还会与反竞争后果进行权衡。在评估反竞争效果时,尽管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要件是否是典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构成要件之一存在立法解读上的争论,但利乐反垄断案表明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中,排除、限制竞争后果要件的论证必不可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分析框架 个案分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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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12
13
作者 李陶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34-40,共7页
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牵头起草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4条细化了反垄断法在规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和调整对象。但对于如何认定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如何协调著作权法与反垄... 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牵头起草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4条细化了反垄断法在规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和调整对象。但对于如何认定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如何协调著作权法与反垄断法在规制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时的关系问题,立法者和学界的认识存在偏差。鉴于集体管理组织在平衡著作权法各主体利益上的制度功能,应优先适用著作权法专门性监督。反垄断一般执法作为补充,可在专门性监督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时,在个别情况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一般执法监督 著作权法专门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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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力量分析下反垄断规制体系的完善 被引量:11
14
作者 郭传凯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09-120,共12页
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支撑的规则体系为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激化,三大制度皆在不同程度上出现适应性与灵活性不足的问题。问题出现的根... 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支撑的规则体系为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激化,三大制度皆在不同程度上出现适应性与灵活性不足的问题。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正是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囿于制度移植的固有路径而忽视了对市场力量的分析与把握,进而缺乏制度反思的能力。以市场力量的分析为指引,三大制度应当进行以下完善:以"路线图法"规制垄断协议类案件,强化对默示共谋的规制,并实现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的精准化;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并审慎采用直接法认定市场力量,以拓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完善协同效应与单边效应的审查标准,并着力修订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标准。三大反垄断制度相互配合,促使反垄断规制体系更加严密。反垄断法的修改和完善应在市场力量分析的指引下进行,在推进反垄断法及配套指南体系化的同时,应增强反垄断法实施的开放性与灵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力量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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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层级的选择 被引量:6
15
作者 黄武双 谭宇航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25-52,共28页
SEP许可层级选择包括“对任一人许可”与“对任一人开放”两种。德国法院支持“对任一人开放”,认为权利人在保证SEP“开放”的前提下,并无义务对任何实施者均直接提供许可。该观点总体合理,但应对“开放”的程度加以要求。从FRAND声明... SEP许可层级选择包括“对任一人许可”与“对任一人开放”两种。德国法院支持“对任一人开放”,认为权利人在保证SEP“开放”的前提下,并无义务对任何实施者均直接提供许可。该观点总体合理,但应对“开放”的程度加以要求。从FRAND声明和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看,权利人不因FRAND声明而负有“对任一人许可”义务,除非标准组织明确要求或明显能读出该种要求。大多数标准组织用语模糊,无法直接读出其对“开放”的要求程度。从专利法看,尽管权利人负有许可义务,但该义务未达到“对任一人许可”的严厉程度。专利法可通过理顺某些单方或双方法律行为的性质、重构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救济颁发的条件、畅通许可信息有效公开的渠道等有效保障“开放”。从反垄断法看,反垄断法不要求“对任一人许可”,但权利人仅应就其SEP向一条供应链上各许可层级的实施者收取一次许可费,不能重复收费。权利人主张获得专利应用在供应链下游产品而产生的价值,不违反反垄断法。为切实保障必要专利的“开放”,权利人一些禁令请求行为可能因具有反竞争性而受到禁止。从我国产业发展看,选择“对任一人开放”并保障适当的“开放”程度,不会损害我国产业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层级 FRAND声明 强制许可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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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扩大适用——以阿斯利康公司诉欧盟委员会一案为视角 被引量:4
16
作者 尹雪萍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55-160,共6页
自由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国家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两把利剑。以往判例所确立的原则是欧盟竞争法在特殊情形下被有限的适用于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的某些行为,竞争法的适用通常要满足非常严格的条件。而在新近作... 自由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国家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两把利剑。以往判例所确立的原则是欧盟竞争法在特殊情形下被有限的适用于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的某些行为,竞争法的适用通常要满足非常严格的条件。而在新近作出的一份判决中,欧盟普通法院首次将《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①适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行为,而且在适用过程中,明显放宽适用条件。这种在知识产权领域扩大适用竞争规则的行为有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独立性,而且在今后类似案件中也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仅具有特例性,而非普遍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由竞争 知识产权保护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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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市场价格领导的反垄断法应对——以主要快递企业集体涨价为例证 被引量:2
17
作者 郭传凯 《竞争政策研究》 2022年第1期20-30,共11页
主要快递企业集体涨价使“价格领导”成为值得关注的对象。价格领导是指在相关市场中某一企业先行上调价格,其他企业相继跟随涨价的现象,其以寡头型市场结构为必要前提,以涉案企业间不存在直接意思联络为主要特征。以结构主义为起点的... 主要快递企业集体涨价使“价格领导”成为值得关注的对象。价格领导是指在相关市场中某一企业先行上调价格,其他企业相继跟随涨价的现象,其以寡头型市场结构为必要前提,以涉案企业间不存在直接意思联络为主要特征。以结构主义为起点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不能有效回应该现象,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对该制度的适用亦存在误区与僵化。基于默示通谋的回应性规制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寡头市场的相关属性使经营者更倾向于将其他主要竞争者的价格水平作为自身定价的起点,致使经营者仅通过单方行为即可实现意思联络。以寡头市场的相关属性为基础,特定的行为特征可使价格领导被认定为默示通谋。价格领导现象以寡头型市场结构为前提,这意味着规制者可通过经营者集中等制度对市场结构采取措施,以预防价格领导出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寡头市场 价格领导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 默示通谋 回应性规制 预防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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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垄断规制的适用性 被引量:1
18
作者 黄彦钦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2年第4期125-136,共12页
实践中,政府采购主体的垄断行为被认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第五章“行政垄断规制制度”,然而,由于行政垄断规制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的逻辑基点不同,两者在主体范围、行为模式、规制方式上存在着无法调和的冲突。因此,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对政... 实践中,政府采购主体的垄断行为被认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第五章“行政垄断规制制度”,然而,由于行政垄断规制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的逻辑基点不同,两者在主体范围、行为模式、规制方式上存在着无法调和的冲突。因此,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对政府采购主体的垄断行为不具有可适用性。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除主体范围外,行为模式与规制方式均兼容,将政府采购主体拟制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体以后,便可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调整政府采购主体的垄断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达到垄断行为事前规制的效果,可以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融入政府采购法中,实现对政府采购主体垄断行为的程序性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采购 行政垄断 主体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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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2
19
作者 罗方园 《三明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47-52,共6页
我国旅游市场中一些景区由于自身垄断属性和行政垄断相结合,加上相关市场范围小,景区经营者容易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有必要预防和制约景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现实中景点门票不公平高价、独立景点门票捆绑销售、景区内物... 我国旅游市场中一些景区由于自身垄断属性和行政垄断相结合,加上相关市场范围小,景区经营者容易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有必要预防和制约景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现实中景点门票不公平高价、独立景点门票捆绑销售、景区内物价高昂等问题是景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应推进景区特许经营制度改革,完善门票价格听证制度,加强政府监管,同时要注意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旅游景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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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立法完善 被引量:1
20
作者 郭晓庆 《产业组织评论》 2020年第4期-,共12页
我国有关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立法尚不完善,只规定了转售价格维持的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对其适用纵向垄断协议,但未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单方行为进行法律规定。只对固定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作了规定,未对最高和建议转售价格维持作出规定... 我国有关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立法尚不完善,只规定了转售价格维持的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对其适用纵向垄断协议,但未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单方行为进行法律规定。只对固定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作了规定,未对最高和建议转售价格维持作出规定。建议在反垄断法修订之际,对转售价格维持相关内容予以完善,在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对转售价格维持进行规定,使得转售价格维持的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适用纵向垄断协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单方行为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适用合理推定原则,并对最高和建议转售价格维持作出明确规定,对其适用"安全港"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方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最高转售价格维持 建议转售价格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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