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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制度重构:精准问责、合理容错、宽容失败——以弘扬企业家精神为视角 被引量:16
1
作者 刘俊海 《交大法学》 2023年第3期94-119,共26页
基于权力(利)、义务、利益、责任与风险相匹配的基本逻辑,新《公司法》既要健全董监高的差异化公平问责规范体系,也要建立人性化合理减免责任制度。董监高问责能力取决于其职位的含权量、含金量、实际控制力与影响力,也取决于所在公司... 基于权力(利)、义务、利益、责任与风险相匹配的基本逻辑,新《公司法》既要健全董监高的差异化公平问责规范体系,也要建立人性化合理减免责任制度。董监高问责能力取决于其职位的含权量、含金量、实际控制力与影响力,也取决于所在公司治理实况。要重点锁定并严惩关键少数者,严格区别独董与内部执行董事的法律角色。董监高责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例外。为精准识别董监高过错,建议采取法商、德商、智商、情商合一的理性人标准。要坚持责任自负为主、连带责任为辅。连带责任规范要保持统一化与谦抑化,赋予董监高在承担连带责任后的法定追偿权。要坚持有限责任为主、无限责任为辅。董监高对第三人不负责任为原则,负责为例外。建议精准甄别董监高个人责任与公司法人责任。章程或公司决议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只要登记、备案或公示,即可对抗相对人。建议导入商事判断规则,允许公司自主豁免或减轻董监高责任,要求董监高自担最低责任限额,导入董监高责任保险制度。董监高问责机制要与股权激励相匹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差异化责任 职务行为 过错责任 有限责任 连带责任 商事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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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中现物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探析——关于《公司法》第28条规定的解读 被引量:8
2
作者 朱炎生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40-47,共8页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物出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实际上包括出资不实股东的补缴差额责任,以及其他股东的连带差额填补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设立过滥及虚假出资。然而,由于该责任设计本身存在的瑕疵,该...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物出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实际上包括出资不实股东的补缴差额责任,以及其他股东的连带差额填补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设立过滥及虚假出资。然而,由于该责任设计本身存在的瑕疵,该条规定实际上非但不能满足立法目的的需要,而且给善意当事人带来损害。因此,未来《公司法》修订时应当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及过失责任原则对之进行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不实 补缴差额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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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的法理评析——兼论公司立法的价值抉择 被引量:4
3
作者 毛卫民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62-167,共6页
我国《公司法》第64条规定的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着质的差别。对一人公司实行"法人格滥用推定",实质上是自始就没把一人公司当"公司"。这不仅在逻辑上自相... 我国《公司法》第64条规定的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着质的差别。对一人公司实行"法人格滥用推定",实质上是自始就没把一人公司当"公司"。这不仅在逻辑上自相矛盾,而且在法律上有违平等原则,并有可能打击人们创设一人公司的热情,从而使"一人公司"仅仅停留于纸面而失去实际意义。为追求自由、效率、公平、安全等价值目标,我国《公司法》应当取消专门针对一人公司的"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转而对包括一人公司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公司统一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人公司 法人 有限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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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履职的困境、定位与重构
4
作者 陈计 张卫彬 廖嘉诚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101-108,共8页
康美药业事件的发生,暴露了独立董事履职方面的弊端。社会和学术界都认为,应对独立董事的职能与责任进行重新界定和改革。独立董事不应承担参与公司决策以及监督上市公司共享收益的职能,其制度目标在于监督并制止控制权人谋取私有收益... 康美药业事件的发生,暴露了独立董事履职方面的弊端。社会和学术界都认为,应对独立董事的职能与责任进行重新界定和改革。独立董事不应承担参与公司决策以及监督上市公司共享收益的职能,其制度目标在于监督并制止控制权人谋取私有收益。对于未勤勉履职的独立董事,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责任,适用有限连带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并根据独立董事的专业不同设置差异化责任,从而体现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应有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独立董事 监督职能 私有收益 有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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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雇主替代责任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5
作者 林丹红 《西部法学评论》 2007年第6期1-5,共5页
我国现行的雇主替代责任立法仍有不尽完善之处。按所有制类型区分适用雇主替代责任的主体和适用法人侵权责任的主体,这种立法模式既没有比较法上的依据,也缺少独特的制度价值。我国雇主替代责任应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立足点,危险分担理... 我国现行的雇主替代责任立法仍有不尽完善之处。按所有制类型区分适用雇主替代责任的主体和适用法人侵权责任的主体,这种立法模式既没有比较法上的依据,也缺少独特的制度价值。我国雇主替代责任应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立足点,危险分担理论为支撑,并契合责任之实质内涵。理顺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以雇主替代责任涵盖法人侵权责任。在责任形式上,雇主雇员应承担有限制的连带责任,即雇主承担第一顺位责任,并在诉讼程序上对传统连带责任的实现方式作出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雇主替代责任 雇佣关系 法人侵权责任 有限制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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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应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6
作者 钟扬飞 《学术探索》 2006年第4期38-40,共3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对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由于股东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并责令其股东直接对法人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对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由于股东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并责令其股东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反思,其目的不是消灭公司的法人人格,而是在具体个案中,对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利益权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 股东 债权人 人格否认 有限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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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缴制下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
7
作者 龙克琼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7年第2期41-45,51,共6页
资本充实责任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股东间权利义务相统一。其内容包括缴纳担保责任和差额填补责任,均为无过错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规定出资期限章程自治、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和废除验资程序,加重了资本充实责任的严苛性。认缴... 资本充实责任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股东间权利义务相统一。其内容包括缴纳担保责任和差额填补责任,均为无过错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规定出资期限章程自治、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和废除验资程序,加重了资本充实责任的严苛性。认缴制下资本充实责任的适用增加了有限责任原则突破的可能性,公司交易功能削弱,投资者间的利益平衡易被打破。我国现行的社会信用体系难以给予商事主体足够的信息获取途径以达到发起人之间应有的特殊信赖关系,因此宜构建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同时确定发起人的先诉抗辩权、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等路径以解决认缴制下资本充实责任的适用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本充实责任 有限责任原则 连带责任 过错责任 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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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适法性与妥当性——以法解释论为视角
8
作者 孙学亮 张泽华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0年第5期77-80,F0003,共5页
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已得到多数国家的普遍承认。一人公司在存续期间,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的方式转换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其应当肯定、支持,而不是否定、阻挠。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人公司转换为普通有限... 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已得到多数国家的普遍承认。一人公司在存续期间,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的方式转换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其应当肯定、支持,而不是否定、阻挠。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人公司转换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会在实体法的意义上加重债权人的风险和责任。本文首先采用驳论的论证方式,以法解释论为视角,对"一人公司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适法性予以分析,进而借助理论推导,认为一人公司转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妥当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人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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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 被引量:24
9
作者 杨立新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48-56,共9页
教唆人、帮助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其责任与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同,原因在于多数教唆人或者帮助人与监护人的未尽监护责任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为单向... 教唆人、帮助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其责任与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同,原因在于多数教唆人或者帮助人与监护人的未尽监护责任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在法律适用中,规定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和该法第32条是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则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人 帮助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 单向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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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面纱 被引量:10
10
作者 徐琼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6年第6期83-87,共5页
新《公司法》已正式采用了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但该理论不仅在名称、推理路径、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关系、否认公司人格后股东承担责任的性质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且到底应该采取关联企业法模式还是采取公司人格否认理论模式也是值得研究的。
关键词 公司人格否认理论 股东有限责任 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 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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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行为对被避险人的法律效果——以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为中心 被引量:18
11
作者 蔡桂生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04-114,共11页
《刑法》第21条上的避险行为,分为正当的紧急避险(第1款)、免除刑罚的避险行为(第2款)和减轻处罚的避险行为(第2款)。如果被告人不得已的避险行为旨在保护明显更优越的公共利益、人身权利或更大的财产利益,那么,其避险行为处于必要限度... 《刑法》第21条上的避险行为,分为正当的紧急避险(第1款)、免除刑罚的避险行为(第2款)和减轻处罚的避险行为(第2款)。如果被告人不得已的避险行为旨在保护明显更优越的公共利益、人身权利或更大的财产利益,那么,其避险行为处于必要限度内,可期待被避险人忍耐相应的避险行为。必要限度内的避险行为是正当行为。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不应局限于功利主义的法益权衡说,而应引入公平视角,进而采取限制的社会连带说。限制的社会连带是被避险人对避险行为负有忍耐义务,进而不再实施防卫或转嫁危险的学理根据。如果避险行为所保全的利益并不明显优于被损害的利益,或者会产生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列暴力犯罪相等同的效果,则难以期待被避险人忍耐相应的避险行为,此时可采取反抗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险行为 被避险人 正当化根据 限制的社会连带 忍耐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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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游走于无限与有限责任之间 被引量:12
12
作者 郭富青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94-100,共7页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制度设计虽然对无辜的合伙人以提供有限责任保护方式,使之具有了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优势,但是,同时也加大了交易相对人的风险和司法成本。它的责任二元化构造中,所确立的二元责任在合伙人之间具有不确定性、交替互换...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制度设计虽然对无辜的合伙人以提供有限责任保护方式,使之具有了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优势,但是,同时也加大了交易相对人的风险和司法成本。它的责任二元化构造中,所确立的二元责任在合伙人之间具有不确定性、交替互换性。二元责任既有纵向又有横向配置,其立足点是执业合伙人有无过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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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修订中商事连带责任的重构——基于“连带”的历史发展脉络 被引量:8
13
作者 王莹莹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28-136,共9页
我国《公司法》存在用连带责任替代连带之债、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混同使用的现象,给理论与司法实践造成困扰。究其原因是对商事连带责任与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界定不清,对公司法中的商事连带责任制度缺乏体系化思考与精细化设... 我国《公司法》存在用连带责任替代连带之债、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混同使用的现象,给理论与司法实践造成困扰。究其原因是对商事连带责任与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界定不清,对公司法中的商事连带责任制度缺乏体系化思考与精细化设计。连带之债起源于罗马法的整体之债,形成于中世纪注释法学的理论抽象,发展于近现代民法。近现代商法将法定原因连带责任引入商事规范,构建了商事连带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与民法连带之债共同具有给付与清偿的整体性特征,但商事连带责任也具有自身的商事特性。由于商事信义义务的道德标准高于民事诚信义务,商事法定连带责任相对于民事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基于商事领域的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可为有限连带也可为无限连带。我国《公司法》未来的修订应在我国《民法典》连带之债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事连带责任进行体系化贯通,谨慎设定法定连带责任,厘清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关系,对有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与补充清偿责任进行细化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连带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 商事连带责任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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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被引量:2
14
作者 皮晓雨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2期32-35,共4页
法人能否被赋予普通合伙人资格,一直以来在学界是个颇受争议的话题。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实务中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理论分析,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以及中国快速发展... 法人能否被赋予普通合伙人资格,一直以来在学界是个颇受争议的话题。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实务中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理论分析,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以及中国快速发展之自由化、多元化、开放化的市场经济要求,认为,应当赋予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普通合伙人 有限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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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的未届期出资义务承担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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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景善 郜俊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14-127,共14页
我国《公司法》经过2014年的修改,自“部分的认缴制”改为“完全的认缴制”,引发如下问题:股权转让时出资义务尚未届期,转让股东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该未届期出资义务。对此,司法实践以及学界主要存在“单独承担模式”与“共同承担模式”... 我国《公司法》经过2014年的修改,自“部分的认缴制”改为“完全的认缴制”,引发如下问题:股权转让时出资义务尚未届期,转让股东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该未届期出资义务。对此,司法实践以及学界主要存在“单独承担模式”与“共同承担模式”的不同规制路径:前者要求受让股东单独承担该义务,后者则要求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共同承担该义务。检讨既有的规制路径,可以发现在通常情形中股东退出机制的保障功能更值得尊重,而债权人保护的需求则仅在例外情形中才显其正当性。《公司法》草案第8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单独承担模式”,而作为例外的“共同承担模式”则需要体系化地适用第48条与第89条第2款才能得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单独承担 未届期 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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