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4篇文章
< 1 2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生态恢复法律责任的实践创新与制度跟进 被引量:15
1
作者 徐本鑫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2期158-163,共6页
恢复受损生态环境是环境法律责任追责的首要目的,但是传统环境法律责任机制尚不能完全承载恢复生态损害的功能。随着环境司法功能的拓展,生态恢复法律责任作为环境损害救济的重要责任方式得到广泛灵活的适用,但也面临着责任性质不清晰... 恢复受损生态环境是环境法律责任追责的首要目的,但是传统环境法律责任机制尚不能完全承载恢复生态损害的功能。随着环境司法功能的拓展,生态恢复法律责任作为环境损害救济的重要责任方式得到广泛灵活的适用,但也面临着责任性质不清晰、法律依据不明确、适用条件不统一、责任方式不规范等制度困境,欲健全生态损害救济法律责任机制,亟待从完善生态恢复法律责任的认定依据、明确生态恢复法律责任的适用规则、规范生态恢复法律责任的责任方式以及健全生态恢复责任社会化实现制度等方面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恢复 环境司法
下载PDF
生态环境损害担责之民事责任认定 被引量:15
2
作者 何燕 李爱年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71-180,共10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全面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的民事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学术界对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权益性质存在争论,部分学者认为属于"国益"。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全面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的民事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学术界对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权益性质存在争论,部分学者认为属于"国益"。但从概念范畴、法律界定、利益诉求等角度深入分析发现,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权益属性应为"公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界定不明,有关"赔偿磋商"与"修复生态环境"的规定呈现出一种民事责任与行政管理的交织。厘清上述基本概念,辨明生态环境损害担责之责任属性,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推进与实践效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属民事责任。"赔偿磋商"的本质是民事行为。"修复生态环境"是特殊的环境民事责任承担形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上,应注意起诉主体顺位的设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顺位依次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人民检察院。其中,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政府机关"应当在第一顺位的社会组织起诉时,予以"支持起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担责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公益诉讼 赔偿磋商 修复生态环境
原文传递
环境修复理念下环境侵权责任形式司法适用之局限与补强 被引量:13
3
作者 刘超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69-82,共14页
作为环境法治理念的环境修复,应当贯彻于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中。基于部门法的逻辑边界,虽然环境修复理念不能直接通过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实现,但可据以检视当前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内生缺陷并予以补强。我国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则创制,赋予恢复... 作为环境法治理念的环境修复,应当贯彻于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中。基于部门法的逻辑边界,虽然环境修复理念不能直接通过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实现,但可据以检视当前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内生缺陷并予以补强。我国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则创制,赋予恢复原状承载环境修复功能,恢复原状成为最具特色的环境侵权责任形式,但在司法适用中呈现出适用比例很低、适用环境侵权纠纷类型狭窄、判决的可操作性留有较大争议空间等局限性。应将恢复原状的程度拓展至私人权益所依附的环境资源,并以环境质量标准作为环境要素恢复原状的判断依据。赔偿损失是最频繁适用的环境侵权责任形式,当前的赔偿损失责任仅能救济被侵权人的财产实体损害、静态损害和预期损失,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当拓展至环境损害、污染场地损失和交易损失,以贯彻对环境侵权损害的完全补偿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 责任形式 环境修复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下载PDF
生态环境损害中的私益辨识与责任界分 被引量:11
4
作者 刘长兴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1期17-25,共9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成为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其具体规则还在不断完善中。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保护目标,理论和制度上已经将生态环境损害界定为公益损害,但事实上生态环境损害可能包括私益损害,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成为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其具体规则还在不断完善中。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保护目标,理论和制度上已经将生态环境损害界定为公益损害,但事实上生态环境损害可能包括私益损害,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并将私益损害排除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在分析生态环境损害与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之具体关联的基础上,按照主体特定化、利益特定化的标准辨识私益损害,以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中,须完善责任认定程序,根据私益认定标准区分出私益赔偿责任,并通过责任方式的衔接和配合,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的二元区分结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公共利益 私人利益 赔偿责任 修复责任
原文传递
认购森林碳汇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替代修复承担方式
5
作者 蒋安庆 杨云 《特区经济》 2024年第5期71-74,共4页
以认购森林碳汇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替代修复的承担方式,是近年来司法界广受关注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认购森林碳汇来承担损害责任替代修复的现实需求,分析实施森林碳汇的正当属性和合法性。旨在明确森林碳汇作为生态... 以认购森林碳汇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替代修复的承担方式,是近年来司法界广受关注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认购森林碳汇来承担损害责任替代修复的现实需求,分析实施森林碳汇的正当属性和合法性。旨在明确森林碳汇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方式的权利客体和法律属性,确定森林碳汇的实现路径,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森林碳汇 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 替代修复
下载PDF
PROMOTION AND REFLECTION O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A COMMENTARY ON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CASE WITH SKY-HIGH AWARD IN TAIZHOU, JIANGSU PROVINCE 被引量:1
6
作者 陈贻健 Gong Li Yang Ying 《China Legal Science》 2016年第3期130-142,共13页
In August 2014,Taizhou Environment Federation instituted a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action against 6 chemical plants in Taizhou,Jiangsu Province f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aused by hazardous wastes.The court a... In August 2014,Taizhou Environment Federation instituted a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action against 6 chemical plants in Taizhou,Jiangsu Province f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aused by hazardous wastes.The court adjudged 6 chemical plants over 160 million yuan in punitive damages.This case has been an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with th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liability COURT Jiangsu restoration DAMAGES hazardous 江苏泰州 remediation compensation
原文传递
基于环境恢复的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与建立
7
作者 张天柱 《中国环境管理》 2012年第4期5-10,共6页
环境本身损害的责任缺失是我国环境污染管理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文章从社会经济系统与其支撑环境间作用关系过程链的三个响应环节出发,分析了建立环境本身损害责任机制的作用、意义及环境本身损害赔偿的内涵与构成。提出了围绕突发... 环境本身损害的责任缺失是我国环境污染管理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文章从社会经济系统与其支撑环境间作用关系过程链的三个响应环节出发,分析了建立环境本身损害责任机制的作用、意义及环境本身损害赔偿的内涵与构成。提出了围绕突发性污染排放问题,以恢复环境为目标,衔接我国环境应急管理系统实施环境本身损害责任的构架。结合突发性污染排放建立环境损害的恢复责任,对推进环境污染损害管理和深化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具有重要支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本身损害 赔偿责任 恢复 突发性污染排放 环境应急系统
下载PDF
环境侵权责任体系的重新构建——以实现环境修复为视角
8
作者 胡傲梅 《昆明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83-86,98,共5页
环境侵权行为侵害的是所有公民的环境权,经济补偿难以弥补其带来的恶果,因此,构建以绿色原则为基础、以私法公法共同救济为手段、以修复环境为目的的环境侵权责任体系才能有效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具体可从三个方面来思考:一、应将环保部... 环境侵权行为侵害的是所有公民的环境权,经济补偿难以弥补其带来的恶果,因此,构建以绿色原则为基础、以私法公法共同救济为手段、以修复环境为目的的环境侵权责任体系才能有效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具体可从三个方面来思考:一、应将环保部门与具体侵权行为人共同列为责任主体,以保证环境侵权责任义务的切实履行;二、应降低受害人的证明义务,明确国家环保部门的监督评测职责;三、以"恢复原状"作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 侵权责任 绿色原则 生态修复 责任主体
下载PDF
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 被引量:199
9
作者 吕忠梅 窦海阳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25-142,共18页
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在实践中面临两大难题:一是生态环境损害难以认定;二是修复的裁判要求难以达到妥当程度。对此,需结合法律规范和司法判决,对"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进行解析。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认识应在两方面展开... 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在实践中面临两大难题:一是生态环境损害难以认定;二是修复的裁判要求难以达到妥当程度。对此,需结合法律规范和司法判决,对"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进行解析。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认识应在两方面展开:一是损害是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不利改变以及提供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破坏、损伤;二是损害应可评估。基于修复范围、标准、方式、方案的限定和筛选,裁判中的修复要求应作出尽可能精确的妥当表达。"修复生态环境"与民法中的"恢复原状"存在很大差异,在救济对象、标准、方式等方面两者无法相提并论。民法总则未将"修复生态环境"纳入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科学、妥当的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 恢复原状 民法总则
原文传递
损害赔偿与民事责任 被引量:68
10
作者 李承亮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35-149,共15页
德国法中损害赔偿的外延远远大于我国民法中的赔偿损害和赔偿损失。弄清损害观念的源流和德国民法中的赔偿方式,才能澄清由于将德国法中的损害赔偿等同于我国法中的损害赔偿所造成的误解。以德国损害赔偿法为参照,可以发现我国现行侵权... 德国法中损害赔偿的外延远远大于我国民法中的赔偿损害和赔偿损失。弄清损害观念的源流和德国民法中的赔偿方式,才能澄清由于将德国法中的损害赔偿等同于我国法中的损害赔偿所造成的误解。以德国损害赔偿法为参照,可以发现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方式的缺陷。侵权责任方式不应只停留在列举的层面,不同的侵权责任方式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至少在侵权法领域,集中系统地解决民事责任的方式与范围问题是可能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方式 分离模式 恢复原状 价值赔偿
原文传递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探析 被引量:42
11
作者 朱晓勤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71-181,共11页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私人的财产与人身损害。由于传统民法上的恢复原状制度无法对生态环境损害提供充分的救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明显区别于恢复原状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私人的财产与人身损害。由于传统民法上的恢复原状制度无法对生态环境损害提供充分的救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明显区别于恢复原状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有技术性、公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为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点问题,急需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相关制度,以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环境法律制度
原文传递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二元耦合结构--基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考察 被引量:32
12
作者 陈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37-47,共11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举证责任倒置 无过错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 环境侵权 环境修复责任
原文传递
论民法总则之民事责任规定 被引量:25
13
作者 刘士国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39-148,共10页
《民法总则草案》民事责任一章提取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共同规则并可适用于其他民事责任,适当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进行取舍,增加了环境责任规定和对见义勇为者利益保护的规定。鉴于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要素,该章应规定于民... 《民法总则草案》民事责任一章提取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共同规则并可适用于其他民事责任,适当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进行取舍,增加了环境责任规定和对见义勇为者利益保护的规定。鉴于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要素,该章应规定于民事权利之后和法律事实规定之前;应删除司法不能适用的纯教义学条款并对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条款作相应修改;应增加归责原则这一根本性规定;"恢复生态环境"应修改为"修复环境、恢复生态";责任竞合的前提应修改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应增加规定民事责任优先不限于同一行为引起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草案 民事责任 恢复生态环境 责任竞合
原文传递
从制裁到治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机制研究 被引量:15
14
作者 胡淑珠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1期95-106,共12页
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机制的现状考察,本文梳理了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制裁轻修复的司法理念偏差,判决不规范欠明确难执行、修复费用监管主体乱、修复执行问效差等问题;继而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应然发... 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机制的现状考察,本文梳理了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制裁轻修复的司法理念偏差,判决不规范欠明确难执行、修复费用监管主体乱、修复执行问效差等问题;继而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应然发展方向进行理论探讨和“江西模式”的实践经验考量后,分析得出司法理念应从实然的制裁为主转向应然的环境修复为主的结论,并据此提出了规范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生态环境修复判决执行标准、建立以治理为中心的“多元共执”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机制、设立统一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资金管理机构的具体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侵权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 执行机制
下载PDF
论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兼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的完善 被引量:12
15
作者 丁霖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57-66,150,共11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生态环境代修复 私法公法化 生态环境损害 绿色原则
原文传递
生态修复目标司法确认的类型化构造 被引量:2
16
作者 高利红 张俊生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50-163,共14页
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决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配置程度。司法确认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实践中存在损害前状态和功能的适用不合理、可接受风险水平被基本弃用和具体指向笼统模糊等问题,其原因在于司法中恢复原状思维的影响难以消弭以及现实... 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决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配置程度。司法确认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实践中存在损害前状态和功能的适用不合理、可接受风险水平被基本弃用和具体指向笼统模糊等问题,其原因在于司法中恢复原状思维的影响难以消弭以及现实危害的规制被过度关注。司法应当将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划分为基线水平、人体健康可接受风险水平和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然后根据生态环境的特质确认适宜的修复目标。对于价值较高的生态环境应当将其修复到基线水平,对于价值特殊的生态环境,即便在经济不合理的情况下,也应当将其修复到基线水平。对于人类密切相关的受污染生态环境应当将其修复到人体健康可接受风险水平。当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较为宽松之时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修复目标进行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修复目标 司法确认 类型化
下载PDF
生态损害修复责任的功能定位与实现路径--以某公益诉讼案为例
17
作者 张彩云 《西部学刊》 2024年第9期137-140,共4页
生态修复责任是环境损害救济的主要责任方式之一,但传统的生态修复责任并不能完全承载恢复环境损害的功能。广州市白云区鱼塘污染公益诉讼案是环境损害修复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该案得知生态修复责任并不能达到恢复原状的效果,其面临着... 生态修复责任是环境损害救济的主要责任方式之一,但传统的生态修复责任并不能完全承载恢复环境损害的功能。广州市白云区鱼塘污染公益诉讼案是环境损害修复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该案得知生态修复责任并不能达到恢复原状的效果,其面临着裁量依据不足、生态修复标准欠缺和损害赔偿责任成本高昂等困境。因此建议用“恢复生态”作为一种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以便与传统生态修复责任的“恢复原状”区分开来,找准生态修复的功能定位,厘清恢复原状与生态修复二者之间的差异,明确恢复生态的责任内容和方式,科学制定生态修复标准,完善资金保障机制等,实现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的修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修复责任困境 恢复原状 恢复生态 生态修复责任的功能定位
下载PDF
《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规范属性及实现框架 被引量:4
18
作者 张馨元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59-67,共9页
《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重要的救济途径,但立法间私法抑或公法的规定,极有必要明确其规范属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体阐释为修复整体生态环境,使不特定多数人对修复效果达到可接受的状态,保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利益。然... 《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重要的救济途径,但立法间私法抑或公法的规定,极有必要明确其规范属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体阐释为修复整体生态环境,使不特定多数人对修复效果达到可接受的状态,保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利益。然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非等同于恢复原状之民事责任,受制于私法责任实现的技术风险以及割裂利益的趋同性,其无法在私法责任下得到契合解释。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制度保护主体和设立目的出发,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归属公法责任。因此,从公法框架建立磋商后责令修复,之后选择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公法框架展现的制度效果远大于私法框架下的制度效果,其有效运行也有赖于其他法律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下载PDF
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困境与规范路径
19
作者 李毅 《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75-185,共11页
作为直接修复无法实现情形下的一种补充性责任承担方式,替代性修复责任以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救济受损害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为目的。近年来,虽然判决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但是囿于理论上与恢复原状混同、生态环... 作为直接修复无法实现情形下的一种补充性责任承担方式,替代性修复责任以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救济受损害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为目的。近年来,虽然判决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但是囿于理论上与恢复原状混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体系化构建缺乏等原因,使得替代性修复责任在实践中存在适用泛化、与金钱赔偿的适用顺位不明、修复方案的内容精细度不足等困境。规范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路径,要从适用基础、选择标准和技术方法三个方面合理限定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边界;从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理顺替代性修复责任与金钱赔偿的适用顺位;从技术性与法律性角度凸显替代性修复方案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替代性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金钱赔偿
下载PDF
《民法典》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内部逻辑与外部衔接 被引量:6
20
作者 周峨春 吕靖文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49-56,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外源性责任纳入《民法典》,在补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同时冲击着民法体系的自洽性。在《民法典》内部,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应在尊重民法逻辑的基础上体现生态规律,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外源性责任纳入《民法典》,在补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同时冲击着民法体系的自洽性。在《民法典》内部,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应在尊重民法逻辑的基础上体现生态规律,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环境侵权责任;同时,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形式的适用优先于金钱赔偿。民法体系的功能有限,《民法典》应与《环境保护法》一起,协调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由《环境保护法》起主导作用。这两部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全面规定,在理顺相关请求权主体顺位关系的基础上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未违反国家规定却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进行合理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