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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司法职员的薪俸问题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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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天宏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5-18,共14页
司法职员的薪俸被认为直接关系到司法独立,研究者甚多。普遍认为民国时期司法职员薪俸偏低,并将其视为斯时司法未能独立的重要原因。实际上,与享受国家薪俸的其他政府部门职员相比,至少从官等俸级之制度设定这一角度观察,司法职员薪俸... 司法职员的薪俸被认为直接关系到司法独立,研究者甚多。普遍认为民国时期司法职员薪俸偏低,并将其视为斯时司法未能独立的重要原因。实际上,与享受国家薪俸的其他政府部门职员相比,至少从官等俸级之制度设定这一角度观察,司法职员薪俸并不低下,加上司法部门名目繁多的"法收",其待遇应属差强人意。尽管国家对司法部门财政投入不多,却没有厚此薄彼。不能领取十足薪俸并遭遇货币贬值,实际生活水准下降,是政府各部门职员面临的共同困境,并非司法职员的特殊际遇。民国时期司法不能独立的根本原因,在于军阀及国民政府对司法的肆意干扰,离开这一方向去探究,显然不得要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国时期 司法职员 官等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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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与京师司法官员的满汉比例(1901-1912)——基于《缙绅录》数据库的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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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祥雨 《清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21-35,共15页
清末新政改变了京师司法官员的满汉比例。在1906年官制改革前,京师三法司额设官员中,满(旗)人始终占有优势,且低级官吏几乎被满人垄断。官制改革以后,司法人员大大扩充,尽管满人官员有所增加,但汉(民)人官员增加更多。负责司法行政事务... 清末新政改变了京师司法官员的满汉比例。在1906年官制改革前,京师三法司额设官员中,满(旗)人始终占有优势,且低级官吏几乎被满人垄断。官制改革以后,司法人员大大扩充,尽管满人官员有所增加,但汉(民)人官员增加更多。负责司法行政事务的法部,汉人官员人数逐步增加并超过满人。在大理院和京师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官员中,汉人官员最终占有绝对多数。由此可见,破除"满汉畛域"对京师司法官员的任命产生了实际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政 司法官员 满汉 缙绅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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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清代的司法回避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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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晓敏 《政法学刊》 2001年第2期27-29,共3页
清代回避制度集中国历代回避制度之大成,司法回避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传统法制下的清代司法回避,可分为任官回避和听讼回避,朝廷对全国司法官吏的回避情况进行监察和处分,其间利弊互见。
关键词 司法回避制度 任官回避 听讼回避 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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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考试制度对司法官员知识结构的影响
4
作者 张文勇 《北方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40-144,共5页
韦伯等学者认为,传统中国的司法官员是非专业化的,因而司法审判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西方则与之相反。通过对宋代科举考试和法律考试的内容进行考察,可以发现通过科举和法律考试选拔出的司法官员基本具备了较好的"法理"知... 韦伯等学者认为,传统中国的司法官员是非专业化的,因而司法审判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西方则与之相反。通过对宋代科举考试和法律考试的内容进行考察,可以发现通过科举和法律考试选拔出的司法官员基本具备了较好的"法理"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总的来说,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宋代司法官员的知识结构能够满足宋代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司法官员 知识结构 科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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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乡村民事纠纷的化解机制与现实困境--基于清代州县司法实践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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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松梅 王洪兵 《齐鲁学刊》 CSSCI 2022年第3期30-45,共16页
追寻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秩序是清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但是在乡村日常生活中矛盾、冲突不断,相应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从而对乡村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考验。为了应对繁杂的乡村民事纠纷,无论民间社会还是国家政权都不断探索符合乡村秩序... 追寻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秩序是清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但是在乡村日常生活中矛盾、冲突不断,相应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从而对乡村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考验。为了应对繁杂的乡村民事纠纷,无论民间社会还是国家政权都不断探索符合乡村秩序和国家治理需要的解决方案。受儒家“无讼”观念影响,礼治规范与调处息讼成为清代解决民事纠纷的首选策略,州县官也因此具有了民之父母的宗法身份。但是清代的司法实践表明,“健讼”是社会的常态,民事诉讼的化解机制呈现多元模式。清代州县官兼具父母官与刑名官的双重身份,在民事纠纷的化解实践中,无论是国家还是民间都重视发挥官方“法治”的解决途径,并将其作为根本依据。清王朝在调整、完善、强化州县司法审判体制的同时,充分调动乡村社会的各项资源,力争实现国家对地方社会秩序的有效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司法 审判体制 民事纠纷 州县官 乡村秩序 礼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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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钦差大臣之司法权 被引量:1
6
作者 许颖 马骎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81-86,共6页
清代钦差大臣司法权主要体现在审理地方官员违法犯罪案件和京控案件两个方面,由于钦差大臣具有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其司法权的行使对清代地方官员行政失职和腐败案件的发现与彻查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同时也对地方司法审判起到了重要的监督... 清代钦差大臣司法权主要体现在审理地方官员违法犯罪案件和京控案件两个方面,由于钦差大臣具有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其司法权的行使对清代地方官员行政失职和腐败案件的发现与彻查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同时也对地方司法审判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但由于钦差大臣本身也是官僚群体中不可分割的一员,其司法权的行使不可避免的受到各方因素的掣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钦差大臣 司法权 官员犯罪 京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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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ABLISHING AN INTEGRATED JUDICIAL MECHANISM TO SEEK SUBSTANTIVE FAIRNESS FOR ANTI-CORRUPTION COLLABORATION AMONG APEC MEMBERS:IMPLEMENTING THE GOAL OF UNACC
7
作者 楼伯坤 《China Legal Science》 2016年第4期70-99,共30页
The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 as a reg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 with close economic ties among the member states, has a common request for curbing corruptions in economic activities. The United Nation... The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 as a reg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 with close economic ties among the member states, has a common request for curbing corruptions in economic activities.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UNCAC), which raises requirements for its members to engage in anti-corruption, is the fundamental basis for anti-corruption cooperations among APEC members. However, due to structural hurdles and differences of political, legal, and economic systems among member states, it is difficult for them to establish common grounds for effective and in-depth cooperations. On the one hand, this situation makes some transnational corruption crime cases impossible to be processed in a timely manner as members cannot reach a consensus on cooperative conditions. On the other hand, unfair treatments such as'dual liability'and that in sentencing occur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gating and trying corruption cases, due to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different jurisdictions and legal rigidity. This paper proposes that APEC members should, on the basic integrated crime preventing and tracing mechanisms advocated by the UNCAC, implement the consensus reached by Beijing Declaration on Fighting Corruption(BDFC) and establish integrated anti-corruption mechanisms for punishing corruption crimes. Through negotiations, APEC should come up with a set of unified procedures for dealing with corruption cases, which enables one of the member states(or separate jurisdictions) to exercise its jurisdiction, responsible for investigations(including joint investigations), prosecutions, and adjudications of the cases. Besides the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lex fori shall be applied to the procedures of investigations, prosecutions and adjudications, while lex loci actus shall be applied as substantive rules for deciding punishments. Last but not the least, favorable law shall be selected and applied to criminals when the crimes take place in more than two member states(or separate jurisdiction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PEC成员 一体化机制 judicial cooperation crime 腐败犯罪 legal 法院地法 判处刑罚 offic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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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官员司法实践中的“变通”
8
作者 李俊丰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第2期59-67,共9页
受《周易》中"利用以变"的思想观念的影响,明清时期的司法官员在其司法实践中,会存在着"变通"的做法。为了令案件得到合适的解决方法,官员会在技术、结果等方面进行变通。但是,对"变"的认可,也让官员在... 受《周易》中"利用以变"的思想观念的影响,明清时期的司法官员在其司法实践中,会存在着"变通"的做法。为了令案件得到合适的解决方法,官员会在技术、结果等方面进行变通。但是,对"变"的认可,也让官员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私人利益而实行"诡变"成为了可能,成为明清时期司法腐败的一个思想根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清时期 官员 司法实践 “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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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内容及特征
9
作者 钱付涛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66-69,共4页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是古代吏治中的关键内容。它内容丰富,规范详密,自成体系,几乎涉及现代诉讼的每个环节,甚至在某些环节的责任要求比现代更为严格。它强调对违法的司法官吏课以刑事惩罚和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很严,但实际执行很少...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是古代吏治中的关键内容。它内容丰富,规范详密,自成体系,几乎涉及现代诉讼的每个环节,甚至在某些环节的责任要求比现代更为严格。它强调对违法的司法官吏课以刑事惩罚和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很严,但实际执行很少,立法与实践相脱节;皇权主宰着它的功能的发挥,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它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对于减少或缓解冤狱对人民的摧残有积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官吏 责任制度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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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法院、檢察院‘員額制’改革亮點頻出
10
作者 蔡長春 Wu Kangping 《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16年第4期66-69,共4页
當前,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員額制作為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基礎,更是備受矚目。隨著員額制改革的陸續開展和逐步推進,各地試點法院和檢察院進行了大量積極有益的探索,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為其他地區進行改革提供了一種可複製可推廣的借鑒... 當前,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員額制作為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基礎,更是備受矚目。隨著員額制改革的陸續開展和逐步推進,各地試點法院和檢察院進行了大量積極有益的探索,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為其他地區進行改革提供了一種可複製可推廣的借鑒與參考。業務能力辦案實績是硬指標在法官員額制改革過程中,員額法官究竟依據什麼樣的標準遴選出來?這不僅是關係每一名法官個人前途命運的事情,更是關係司法改革是否具有公信力的大問題。江蘇法院堅持能力和業績為導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QUOTA 程中 professional judicial STAFF committee competence HANDLE BACKBONE offic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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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發佈首個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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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16年第4期13-14,共2页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正式印發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規定共二十七條,細化了司法人員各類權益保障機制、拓展丁司法職業保障範圍,是首個全面加強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保護的綱領性文件。保護司法人員依法...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正式印發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規定共二十七條,細化了司法人員各類權益保障機制、拓展丁司法職業保障範圍,是首個全面加強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保護的綱領性文件。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規定》的出台,對於全面推進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司法體制改革,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長期以來,權益保障機制不健全是妨礙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重要障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權益 judicial COURT ENFORCEMENT 獨立 officials RESPONSIBILITY LEGAL emphasized fai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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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部说帖的撰写及司法权威的生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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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明 《清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47-56,共10页
法律建议书含义上的“说帖”出现于明代中叶后。清乾隆四十九年刑部开启了汇辑编纂刑部说帖文献的先河。刑部说帖是清代刑部内伴随案牍流转程序,由刑部长于刑名的司员所撰写的案件办理意见,是律例馆修例时的储备素材。到了清后期,律例... 法律建议书含义上的“说帖”出现于明代中叶后。清乾隆四十九年刑部开启了汇辑编纂刑部说帖文献的先河。刑部说帖是清代刑部内伴随案牍流转程序,由刑部长于刑名的司员所撰写的案件办理意见,是律例馆修例时的储备素材。到了清后期,律例馆官员直接撰写说帖也渐成常制,因此惯称“律例馆说帖”。刑部说帖在乾、嘉朝汇辑时多按时间先后编排,至道光朝后,编纂体例发展为按律例次序,以方便检览。刑部说帖虽不能在案件拟判中直接援用,但由于它辨惑析疑,有助于开拓心思、扩展识见,同时也由于它出自刑部精英之手,因人生权,地方希望在办案时与中央意见保持一致,减少来自上级的批驳,因此各级司法工作者无不重视说帖,也由此形成了刑部说帖在例案文献中的权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说帖 律例馆 例案集 法律知识 清代刑部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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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员更替与民营企业研发投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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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洲 李雅梦 冉戎 《科研管理》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137-146,共10页
本文基于行为信号理论,以2009—2016年中国高院院长更替数据匹配民营上市企业研发数据,证实了地方司法部门领导人更替具有"凸显效应",通过缓解民营企业融资约束和技术信息约束,在短期内使民营企业产生正向心理偏差并增加研发... 本文基于行为信号理论,以2009—2016年中国高院院长更替数据匹配民营上市企业研发数据,证实了地方司法部门领导人更替具有"凸显效应",通过缓解民营企业融资约束和技术信息约束,在短期内使民营企业产生正向心理偏差并增加研发投入。对于在高科技行业、竞争激烈行业中、无政治关联、处于成长期的民营企业,司法官员更替对其研发投入的正向作用更加显著;来自其他政法部门的司法官员对民营企业的研发具有最显著的促进效应;籍贯为外省、在政法系统长期任职的司法官员对民营企业研发有更大的促进作用;省委书记和司法官员同年更替不利于民营企业的研发投入。本文对推进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战略实施具有启示性含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官员更替 民营企业 研发投入 行为信号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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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家”非彼“法家”:古籍所称“法家”词义考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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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荣根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2年第3期1-17,共17页
从四库古籍和古代法律文献序跋中搜得123次“法家”用例,考其词义,可分三类:学术史上之学派名称,律学、刑幕学、司法检验学等刑名之学,典狱之官。典狱之官这一“法家”新义,泛指古代刑事司法官吏,作为一种职业名称,系《四库全书总目》... 从四库古籍和古代法律文献序跋中搜得123次“法家”用例,考其词义,可分三类:学术史上之学派名称,律学、刑幕学、司法检验学等刑名之学,典狱之官。典狱之官这一“法家”新义,泛指古代刑事司法官吏,作为一种职业名称,系《四库全书总目》之“法家类”提要所未揭示。这三类“法家”词义均非先秦诸子百家中“法家”的原型含义,即“此‘法家’非彼‘法家’”。窥此一斑,可以印证中国古代之主流思想和居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为儒家思想,先秦法家学说被秦汉以后的儒学所吸融;中国古代法和中华法系远不限于“律令法”与“律令体制”,而是由礼典、律典、礼俗习惯法构成的“礼法体制”;从刑事法,即律典的角度而言,瞿同祖先生所谓的“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乃是不刊之论,而今日中国之现代法治绝不是法家之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家学派 刑名法术 典狱之官 礼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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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三法司制度考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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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陈铖 《长沙大学学报》 2014年第3期65-67,共3页
三法司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起源于唐朝,在明清发展完善,具有基础性、稳定性以及非最后性等特点。它对明清的司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它具备合议制形式,是对延续数千年之久的独任制审判所进行的修正,弥补了... 三法司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起源于唐朝,在明清发展完善,具有基础性、稳定性以及非最后性等特点。它对明清的司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它具备合议制形式,是对延续数千年之久的独任制审判所进行的修正,弥补了独任制的弊端。研究三法司会审在明清得以完善的背景、原因及影响,对今日诉讼制度之建设亦有所启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清 审判制度 三法司制度 合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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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与功能的背离:宋代州府司法中的长属分职与长官专权 被引量:1
16
作者 汪庆红 《北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5期141-152,共12页
宋代州级司法职能配置在长官与属官之间存在明确的分工。这种职能分工被赋予了防范长官干预属官司法行为的权力约束功能。但在审判实践中,长官往往借助官制特权或法定特权赋予的优势地位,干预或控制属官的审判行为,操纵州府审判的过程... 宋代州级司法职能配置在长官与属官之间存在明确的分工。这种职能分工被赋予了防范长官干预属官司法行为的权力约束功能。但在审判实践中,长官往往借助官制特权或法定特权赋予的优势地位,干预或控制属官的审判行为,操纵州府审判的过程与结果,使州府审判过程呈现出鲜明的长官专权特质。从其司法制度演进的历史考察,两宋时期之所以出现司法体制上的控权倾向与审判过程中的专权特质并存的局面,根源在于其政权建设中难以克服的"祖宗之法"与"汉唐故事"之间的深刻抵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州府司法 长属分职 长官专权 祖宗之法 汉唐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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