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3篇文章
< 1 2 3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共犯人关系的再思考 被引量:37
1
作者 张明楷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34-153,共20页
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参与人,刑法对共犯人如何分类(参与类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情形,但不能据此认为这四种情形就是对共犯人的分类。刑法理论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据,确定刑法... 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参与人,刑法对共犯人如何分类(参与类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情形,但不能据此认为这四种情形就是对共犯人的分类。刑法理论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据,确定刑法总则应当规定哪些参与类型。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正犯,所以,只有当刑法总则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时,才能扩张地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共同正犯不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所以,如果对共同正犯按照正犯处罚,就必须有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主张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主犯与正犯是交叉关系、递进关系或者等同关系以及双层次区分说的观点,都存在缺陷。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该规定贯彻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属于(共谋)共同正犯,按正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是狭义共犯中的教唆犯,应当按从犯量刑。基于实质标准,对起次要作用的实行者,也只能按从犯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人 主犯 共同正犯 教唆犯
原文传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再探讨 被引量:16
2
作者 张明楷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1-41,共21页
“共犯的正犯化”以对正犯与共犯采取区分制为前提,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若不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则是共犯的正犯化,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故不可能是共犯的正犯化。行为的危害性大、能被独立定罪,以及刑法对帮助... “共犯的正犯化”以对正犯与共犯采取区分制为前提,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若不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则是共犯的正犯化,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故不可能是共犯的正犯化。行为的危害性大、能被独立定罪,以及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了独立罪状与法定刑等,都不是共犯正犯化的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共犯正犯化的法律依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的案件之所以多,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误解共犯的成立条件、错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未运用想象竞合原理,以及为了减轻对正犯的证明责任,导致将大量诈骗等罪的共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在抽象的认识错误、正犯的犯罪性质未能查明等场合,才可能对相关帮助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在所谓“一对多”的场合,若各被帮助者的行为没有达到罪量要求,则帮助者的行为也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立法论上说,废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许是良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共犯的正犯化 诈骗罪 共犯
原文传递
共犯中止的认定标准论析 被引量:4
3
作者 陈瑞林 杨志成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57-61,共5页
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这两种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的结合,具有双重的特殊性。各国学者对其认定标准存在很大争议,各国的立法各不相同,我国刑法对共犯中止的规定也不明确。在充分了解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和借鉴一些国家的... 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这两种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的结合,具有双重的特殊性。各国学者对其认定标准存在很大争议,各国的立法各不相同,我国刑法对共犯中止的规定也不明确。在充分了解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和借鉴一些国家的立法例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共犯中止的认定标准进行较深入的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刑法 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 共犯中止 原因力 认定标准
下载PDF
论共同犯罪中的身份 被引量:6
4
作者 赵合理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82-91,共10页
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能够对共同犯罪的性质产生影响。中外刑法通说主张的共犯从属于正犯的观点,较好地解决了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对于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其定罪可分为:非身份者教唆、帮助身份者的共犯关系;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共同实行... 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能够对共同犯罪的性质产生影响。中外刑法通说主张的共犯从属于正犯的观点,较好地解决了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对于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其定罪可分为:非身份者教唆、帮助身份者的共犯关系;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共同实行或组织实行的共犯关系;身份者教唆、帮助非身份者实行的共犯关系等情况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身份 正犯 共犯
下载PDF
不作为共犯与犯罪阻止义务 被引量:3
5
作者 杜文俊 陈洪兵 《刑法论丛》 CSSCI 2009年第3期234-264,共31页
不作为共犯的实质是犯罪阻止义务;具有犯罪阻止义务的不作为者原则上成立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但为避免量刑畸轻畸重,应尽量以单独正犯定罪处罚;旅馆、饭店、住宅、公交车等封闭空间的管理者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原则上不负有犯罪阻止义务;... 不作为共犯的实质是犯罪阻止义务;具有犯罪阻止义务的不作为者原则上成立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但为避免量刑畸轻畸重,应尽量以单独正犯定罪处罚;旅馆、饭店、住宅、公交车等封闭空间的管理者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原则上不负有犯罪阻止义务;正犯行为实施完毕后结果发生前,对法益存在保护义务而不阻止结果发生的,成立单独正犯;网络服务商对不良信息不予消除的,构成单独正犯或者不作为共犯;先行行为只要是合法的,即便被人利用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也不负有犯罪阻止义务;共同犯罪的同伙对于超出共谋范围实施犯罪的,原则上具有犯罪阻止义务,不予阻止的可能成立不作为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共犯 犯罪阻止义务 共犯 单独正犯
原文传递
论共同犯罪人的违法所得没收形态 被引量:2
6
作者 冯文杰 《时代法学》 2023年第4期20-28,共9页
就共同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共犯人间如何分配没收数额,严重影响共犯人的财产权能否被合理保护。连带责任说与按份责任说均无法提供具有可操作性且合理的解决方案,应坚持修正的连带责任说,保护国民合法财产权与刑法处罚优待权利。若涉及... 就共同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共犯人间如何分配没收数额,严重影响共犯人的财产权能否被合理保护。连带责任说与按份责任说均无法提供具有可操作性且合理的解决方案,应坚持修正的连带责任说,保护国民合法财产权与刑法处罚优待权利。若涉及返还被害人,则共犯人间应承担连带责任,且依实际分配数额进行内部追偿,在无法确定分配数额时,需根据人数区分内部责任;若不涉及返还被害人,则共犯人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即依实际分配数额承担退赔责任,在无法确定分配数额时,需根据人数平均分配退赔责任;无论各共犯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若违法所得财物总额已追缴完,则不应对剩余共犯人重复追缴;若违法所得财物总额多于被害人损失,则应在足额返还被害人后上缴剩余财物于国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所得财物没收 共同犯罪人 连带责任说 按份责任说 修正的连带责任说
下载PDF
共犯人分类比较研究
7
作者 李祖华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2期88-93,共6页
由于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如何准确地追究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成为困扰刑事立法和理论界的一个难题。为解决共犯人的刑事责任,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采取了对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进行类型划分的方法。那么,将共犯人划分为不同的... 由于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如何准确地追究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成为困扰刑事立法和理论界的一个难题。为解决共犯人的刑事责任,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采取了对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进行类型划分的方法。那么,将共犯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是否必要?按照什么标准来划分共犯人?不同共犯人的体系设置是否合理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分析探讨。本文以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和我国的立法规定及理论研究为基础,对上述问题予以比较分析,并提出自己的陋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人 体系 法定种类 区分标准 分类的标准
下载PDF
诈骗与骗取的悖论——对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分析
8
作者 李杰豪 周铭川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3年第3期80-83,共4页
对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 ,关键在于区分保险公司是否确被诈骗。保险公司作为抽象整体 ,其一切意思表示和行为都是由其代理人作出的 ,如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被诈骗 ,就不能认定保险公司被诈骗。至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对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 ,关键在于区分保险公司是否确被诈骗。保险公司作为抽象整体 ,其一切意思表示和行为都是由其代理人作出的 ,如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被诈骗 ,就不能认定保险公司被诈骗。至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骗取保险公司的财产 ,是贪污或职务侵占 ,而非诈骗。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之各行为人先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已被后实施的贪污或职务侵占行为所吸收 ,故对其应定贪污或职务侵占共犯 ,而非保险诈骗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保险金行为 骗取保险金行为 定性分析 内外勾结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保险诈骗罪
下载PDF
间接正犯概念及其成立范围的比较研究
9
作者 蔡新苗 马玉美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3期34-37,共4页
在德日刑法学界及台湾地区学界,关于间接正犯的概念及其成立范围的问题存在诸多论述与争议。借用德日间接正犯概念的大陆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稍显薄弱。间接正犯需要理论上的重新审视与结构分析,以求得对于该理论的正确认知,从而明... 在德日刑法学界及台湾地区学界,关于间接正犯的概念及其成立范围的问题存在诸多论述与争议。借用德日间接正犯概念的大陆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稍显薄弱。间接正犯需要理论上的重新审视与结构分析,以求得对于该理论的正确认知,从而明确其在现有刑法体系中的适当位置与理论定位,最终澄清间接正犯理论概念的来龙去脉、存与不存之根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正犯 成立范围 幕后行为人 共犯
下载PDF
网络共同犯罪的多元挑战与有组织应对 被引量:20
10
作者 孙道萃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47-154,192,共8页
网络环境使得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具有突出的片面性、模糊性、间接性、偶发性,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单方性、中立性、预备性、危险性等特征,导致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与立法规定深陷适法"过敏"症状。"共犯正犯化"的扩张... 网络环境使得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具有突出的片面性、模糊性、间接性、偶发性,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单方性、中立性、预备性、危险性等特征,导致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与立法规定深陷适法"过敏"症状。"共犯正犯化"的扩张解释应声而出,而其争议可以通过理论变革或立法解决。网络片面共犯及按照片面帮助犯处理网络技术帮助行为、独立处罚网络预备行为等路径应持续发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共犯 共犯正犯化 片面帮助犯 中立帮助行为 网络预备行为
下载PDF
共犯人关系论纲
11
作者 毛海利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1期32-43,共12页
国内学界关于共犯人关系的交叉关系说与递进关系说均存在疑问,重合关系说原则上具有妥当性,但也存在不足。共犯人之间具有何种关系,取决于其背后采取的基本立场,根本上则与共犯人关系据以解决的基本问题,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与量刑问... 国内学界关于共犯人关系的交叉关系说与递进关系说均存在疑问,重合关系说原则上具有妥当性,但也存在不足。共犯人之间具有何种关系,取决于其背后采取的基本立场,根本上则与共犯人关系据以解决的基本问题,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密切相关。前者关涉共犯人的犯罪成立及刑法的处罚范围,后者关涉共犯人的处罚前提及刑罚个别化。根据共犯人关系据以解决的基本问题,区分制共犯人关系更为妥当,值得借鉴。据此,解释论上,我国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第27条与第28条规定的均是帮助犯;第29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的含义是指“判处正犯的刑罚”,第2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中的“罪”应限制解释为“重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共犯人关系 正犯 共犯 主犯 从犯
下载PDF
海峡两岸共同犯罪之比较研究
12
作者 郑鹤瑜 《韶关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92-95,共4页
海峡两岸因刑事立法背景不同导致在共同犯罪问题上产生难以融合的差异。海峡两岸采用不同标准的共同犯罪人分类法——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二者都不能圆满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大陆刑法在确定身份与共同犯罪时,存在着按... 海峡两岸因刑事立法背景不同导致在共同犯罪问题上产生难以融合的差异。海峡两岸采用不同标准的共同犯罪人分类法——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二者都不能圆满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大陆刑法在确定身份与共同犯罪时,存在着按主犯的犯罪特征决定共同犯罪性质的法理误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 主犯
下载PDF
胁从犯立法之反思 被引量:15
13
作者 刘之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14-18,共5页
我国刑法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上划分出胁从犯 ,对于实行刑罚处罚上的区别对待虽有可取之处 ,但将胁从者一律纳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不合理的。又由于胁从犯的划分根据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根据不同一 ,导致胁从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种... 我国刑法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上划分出胁从犯 ,对于实行刑罚处罚上的区别对待虽有可取之处 ,但将胁从者一律纳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不合理的。又由于胁从犯的划分根据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根据不同一 ,导致胁从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种类之间的相容和界限不清。为此建议 :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上 ,实行分类标准同一化 ,不再将胁从犯作为独立的共同犯罪人种类 ;立法上应将一定条件下的被胁迫作为一种免责事由 ;对于不能免责的被迫行为 ,应将被胁迫作为一种量刑情节予以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胁从犯 免责事由 共同犯罪人分类
下载PDF
刑法视域中的P2P融资担保行为 被引量:10
14
作者 乔远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22-29,共8页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P2P融资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种融资模式。在目前作为主流的P2P融资模式"担保模式"和"混合模式"下,P2P融资担保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P2P融资面临着怎样的刑法风险。鉴于此,...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P2P融资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种融资模式。在目前作为主流的P2P融资模式"担保模式"和"混合模式"下,P2P融资担保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P2P融资面临着怎样的刑法风险。鉴于此,有必要对P2P融资担保行为进行刑法规范学意义上的分析。实践中常见的P2P融资担保行为,或在"担保模式"下,以直接正犯的形式出现;或在"混合模式"下作为共同正犯出现。同时,应区分那些并未侵害金融交易秩序这一法益,对正犯之实行行为并无重要影响,并缺乏帮助故意的中立的P2P融资担保帮助行为,将其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2P融资担保 正犯 共同正犯 帮助犯
下载PDF
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法理及适用 被引量:7
15
作者 陈洪兵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43-52,共10页
根据因果共犯论,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根据在于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我国立法明确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故解释论上难以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但司法实务中所讨论的过失共同正犯的实例,常常存在回... 根据因果共犯论,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根据在于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我国立法明确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故解释论上难以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但司法实务中所讨论的过失共同正犯的实例,常常存在回避结果发生的义务违反,因而完全可以以过失的同时犯对结果承担责任;肇事"逃逸"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而非过失,故指使"逃逸"可以成立共犯。只要片面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物理的因果性,就应肯定片面共同正犯的成立。承继共犯正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归结,因而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中途参与取财的,仅成立盗窃罪共同正犯,而非抢劫罪共同正犯;未参与盗窃仅事后参与暴力的,不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过失共同正犯 片面共同正犯 承继共同正犯
下载PDF
论共同正犯的犯罪未遂与中止 被引量:1
16
作者 赵新彬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6期23-25,共3页
共同正犯的犯罪未遂问题应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来判定,因而包括共同正犯的亲手犯在内均不存在部分正犯犯罪既遂、部分正犯犯罪未遂的现象。应从是否脱离了共同关系出发具体认定共同正犯的部分实行犯的犯罪中止行为。
关键词 共同正犯 未遂 中止行为
下载PDF
片面共犯理论问题研究 被引量:2
17
作者 何畔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54-57,共4页
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在中外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概括起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主张。从哲学和犯罪论的角度来看,片面共犯是能够成立的,在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共犯类型中只有帮助犯才能成立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在中外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概括起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主张。从哲学和犯罪论的角度来看,片面共犯是能够成立的,在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共犯类型中只有帮助犯才能成立片面共犯。我国《刑法》应在"总则"中对片面共犯问题作出规定,从而使片面共犯的定罪处罚有法可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片面共犯理论 片面帮助犯 片面帮助故意 刑法
下载PDF
论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属逻辑——以反思“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为中心 被引量:2
18
作者 王俊 冀洋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2期123-128,135,共7页
共同正犯之"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根据在于参与人对结果的实现具有心理的因果性且共同分担了法益侵害事实,即共同性与正犯性的统一,这才是"共同正犯的本质"。行为共同说将共同正犯视为客观违法形态,不能正视"... 共同正犯之"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根据在于参与人对结果的实现具有心理的因果性且共同分担了法益侵害事实,即共同性与正犯性的统一,这才是"共同正犯的本质"。行为共同说将共同正犯视为客观违法形态,不能正视"共同实行的意思"这一主观要素对于共同正犯之违法性的意义,无法区分同时犯与共同正犯。部分犯罪共同说纠结于共同正犯"犯的是哪一个罪"这种无实际意义的问题,并且在业已确定的共同正犯之外确定结果归属,不能说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所以,行为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不能独立承担共同正犯的认定,应当放弃这一对概念图式,而直接从"共同性·正犯性"这一真正的共同正犯本质上确定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和责任归属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行为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
下载PDF
论背信罪的成立要件(2) 被引量:2
19
作者 王昭武(译)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第2期153-167,共15页
事务处理者出于牟利加害的目的,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给本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的,成立背信罪。其中,“牟利加害的目的”只是从反面显示“不存在为本人谋求利益的动机”,无须属于积极的行为动机;“财产上的损害”是指从经济的角度而非仅仅... 事务处理者出于牟利加害的目的,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给本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的,成立背信罪。其中,“牟利加害的目的”只是从反面显示“不存在为本人谋求利益的动机”,无须属于积极的行为动机;“财产上的损害”是指从经济的角度而非仅仅从法律的角度评价本人的财产状况,因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得本人的财产价值减少或者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对于背信罪的共同正犯,无须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特别限定,凡能认定成立共同正犯的,事实上就已经被限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的共同性或者实施了积极的参与行为的情形。一般而言,根据究竟是以行为人自己还是以本人的名义或者出于本人的计算而处分财物,可以区分侵占罪与背信罪,但这种区分不具有排他性,以本人的名义或者出于本人的计算处分财物的,虽然也可以成立背信罪,但应优先适用侵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背信罪 牟利加害的目的 财产上的损害 共同正犯 侵占罪
下载PDF
论不作为共同正犯
20
作者 刘瑞瑞 张大志 《行政与法》 2005年第9期107-109,共3页
不作为共同正犯成立与否在学术界并未达成共识,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否定论者从目的行为论角度出发,否定不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本文从复数不作为行为的整体性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理论来论证不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并探讨了其具体... 不作为共同正犯成立与否在学术界并未达成共识,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否定论者从目的行为论角度出发,否定不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本文从复数不作为行为的整体性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理论来论证不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并探讨了其具体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 共同犯罪 因果关系 正犯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