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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国际投资法中的“帝王条款”?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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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崇利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23-134,共12页
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得到了最广泛的运用,并显现了极度扩张解释之势;同时,一些西方学者也将之与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提并论,实际上是尊奉该待遇标准为国际投资法中的"帝王条款"。但倘若如此,不仅将... 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得到了最广泛的运用,并显现了极度扩张解释之势;同时,一些西方学者也将之与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提并论,实际上是尊奉该待遇标准为国际投资法中的"帝王条款"。但倘若如此,不仅将严重损害东道国管理外资的主权,而且,法理上也存在诸多疑点。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对于国际投资条约的具体规定,并无"帝王条款"意义上的补缺、修正及解释之功能;同时,该标准应是"国家造法",而非"法官造法"的产物,其与"帝王条款"的实质也不相符。我国应转而支持以国际习惯法的具体规则来诠解该项外资待遇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与公正待遇 国际投资条约 国际投资争端 国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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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实践中的税收措施问题 被引量:10
2
作者 蔡从燕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10年第2期113-133,共21页
近年来一些国家由于征收"暴利税"而引发一系列重大投资争端凸显了投资条约实践中妥善处理税收措施问题的重要性。当前,多数投资条约在处理税收措施时采取"一般例外条款"模式。为更好地平衡维护东道国税收主权、保... 近年来一些国家由于征收"暴利税"而引发一系列重大投资争端凸显了投资条约实践中妥善处理税收措施问题的重要性。当前,多数投资条约在处理税收措施时采取"一般例外条款"模式。为更好地平衡维护东道国税收主权、保护投资者权益及协调不同涉税条约的不同需求,应该在"一般例外条款"模式基础上建构"特定例外条款"模式。中国投资条约在处理税收措施时采取的"一般肯定模式"不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过度抑制了我国政府的政策空间,与我国涉税条约实践不相协调甚至造成条约冲突,与当前国际投资条约实践中日益重视平衡东道国主权权益与投资者私人权益的指导思想不相符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条约 税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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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中投资的确定与东道国发展的考量 被引量:8
3
作者 黄世席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36-146,共11页
根据《ICSID公约》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庭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是有关投资是否属于《ICSID公约》以及相关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的适格投资,而在判定适格投资的标准中,东道国发展是争议最大的一个标准,相关仲裁庭依据"Salini标准",在裁... 根据《ICSID公约》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庭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是有关投资是否属于《ICSID公约》以及相关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的适格投资,而在判定适格投资的标准中,东道国发展是争议最大的一个标准,相关仲裁庭依据"Salini标准",在裁决中或者认为东道国发展是判定投资的标准之一,或者否认,并在措辞用语上有所不同。《ICSID公约》、世界银行集团的相关文件以及国际投资条约对有关问题的规定表明,东道国发展是大多数国际投资法文件规定的目的或宗旨,其是裁定适格投资的参考因素,但不是必要条件。不过鉴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国际投资活动的要求,有关投资应当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纯粹的经济发展。中外双边投资条约中"促进缔约国繁荣"的原则要适时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条约 投资仲裁 投资定义 东道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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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投资条约对规制权的表达:内涵、目的及原则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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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海波 张庆麟 《国际商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36-44,共9页
晚近投资条约在序言、实体和程序等条款上确认与维护规制权逐渐成为一种普遍做法。投资条约中的规制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种表达,是一国对外国投资进行规制的一般权利,而对规制权的限制只是一种例外。南北国家在晚近投资条... 晚近投资条约在序言、实体和程序等条款上确认与维护规制权逐渐成为一种普遍做法。投资条约中的规制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种表达,是一国对外国投资进行规制的一般权利,而对规制权的限制只是一种例外。南北国家在晚近投资条约中所表达之规制权的目的有些不同;不过,它们的共同目的不是为了倒退至投资保护主义,而是为了纠正投资条约仲裁造成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非正常状态。为此,晚近投资条约对规制权的表达遵循关于国际投资市场体制的两项原则,这将会进一步推动可持续的国际投资自由市场体制的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制权 国际投资条约 外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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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条约中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强化 被引量:3
5
作者 黄世席 《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78-192,共15页
传统国际投资条约侧重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对责任承担视而不见,此一特点给当前国际投资规范机制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加强投资者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呼声促使一些国家开始在投资条约中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但是,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本... 传统国际投资条约侧重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对责任承担视而不见,此一特点给当前国际投资规范机制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加强投资者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呼声促使一些国家开始在投资条约中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但是,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身的软法性质和其弹性的模糊概念,使其在投资条约中的规定范式各异且无太强的约束力。为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投资条约需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规范的“硬法”性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应当适度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权益,在裁量相关争端时考虑投资者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我国在投资条约谈判和起草中也应当注重对投资者社会责任的强化,以此促进和提升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条约 企业社会责任 投资者义务 投资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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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视角下双边投资协定例外条款的扩张与限缩 被引量:5
6
作者 张倩雯 王鹏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96-106,共11页
国际投资协定实体条款改革和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改革并行不悖。例外条款在协定文本和仲裁实践中呈现背离的发展趋势。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纳入例外条款的数量和种类均快速增长,表明主权国家在“正当性危机”的背景下强化国... 国际投资协定实体条款改革和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改革并行不悖。例外条款在协定文本和仲裁实践中呈现背离的发展趋势。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纳入例外条款的数量和种类均快速增长,表明主权国家在“正当性危机”的背景下强化国家规制权,并回应新的安全风险。国际投资仲裁庭适用例外条款时,则在条款效力、适用阶段等问题上采用限缩解释,以防止例外条款滥用。中国在未来谈判和修订国际投资协定时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立足点,以利益平衡为出发点,补充纳入并区分种类设置例外条款,同时在《外商投资法》的配套立法中适当构建例外条款适用路径,既要发展也要安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同时维护中国的合法规制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例外 国际投资协定 利益平衡 《外商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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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治理与国际投资法的应对 被引量:5
7
作者 黄世席 《国际法研究》 2017年第2期12-31,共20页
当前世界范围的气候变化需要全球性的治理规则,在尊重传统国际气候变化规则的同时,发达国家也应当在气候融资和资本输出方面作出贡献以增加减缓气候变化所需要的技术和资金。但是这种气候友好型投资的实施有时会导致国家承担的投资保护... 当前世界范围的气候变化需要全球性的治理规则,在尊重传统国际气候变化规则的同时,发达国家也应当在气候融资和资本输出方面作出贡献以增加减缓气候变化所需要的技术和资金。但是这种气候友好型投资的实施有时会导致国家承担的投资保护义务和气候变化义务发生冲突,故需要制定合理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权益保护的国际投资规则。国际投资协定相关条款可以根据气候变化的情况作出某些修改,譬如加强缔约国的管制权、增加例外条款以及强化投资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等,国际投资仲裁庭也应当从保护全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处理投资者保护和气候变化应对措施之间的关系,从而有助于全球气候治理的进一步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协定 国际投资仲裁 气候变化法全球气候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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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条款“失控”了吗?——论国际投资条约保护的“双边主义”与“多边化” 被引量:5
8
作者 徐树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13年第1期256-278,共23页
在双边互惠主导的投资条约体制下,最惠国待遇条款可将投资条约的"双边承诺"转化为"多边承诺",从而协调不同条约的投资保护标准。但是,最惠国待遇条款不能将投资条约的任何承诺予以"多边化"。该条款适用... 在双边互惠主导的投资条约体制下,最惠国待遇条款可将投资条约的"双边承诺"转化为"多边承诺",从而协调不同条约的投资保护标准。但是,最惠国待遇条款不能将投资条约的任何承诺予以"多边化"。该条款适用于条约中的投资实体待遇,但不适用于条约的适用范围条款以及投资争端解决事项,除非该条约有明确的相反约定。将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的仲裁实践,超出了投资条约的本意。为应对其扩张解释倾向,缔约国可在投资条约中明确予以限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惠国待遇条款国际投资条约双边互惠多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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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国籍认定标准的制度演进与中国的法律调适
9
作者 冯硕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33-46,共14页
公司国籍认定的成立地标准、住所地标准、实际联系标准和实际控制标准共存,使公司国籍认定标准在国内法中呈现出以实用主义为导向的多元复合化发展、在投资条约中则有向实际联系标准和实际控制标准倾斜之势。虽然我国投资条约中的公司... 公司国籍认定的成立地标准、住所地标准、实际联系标准和实际控制标准共存,使公司国籍认定标准在国内法中呈现出以实用主义为导向的多元复合化发展、在投资条约中则有向实际联系标准和实际控制标准倾斜之势。虽然我国投资条约中的公司国籍认定标准有多元化发展的倾向,但是我国国内法仍坚持单一的成立地标准。国内法与投资条约关于公司国籍认定标准的分化脱节对我国外资审查、保护海外投资利益和对接高标准国际规则形成掣肘。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不断增多和风险加剧,我国应通过国内公司法的修订完善公司国籍认定标准体系的架构,并在投资条约中重视实际联系标准和实际控制标准,实现国内公司法与投资条约的公司国籍认定标准体系的协调共进,以扩大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国籍 公司法 投资条约 海外投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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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路径的重构
10
作者 张倩雯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3年第3期92-102,共11页
国际投资协定文本改革应与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改革并行不悖。文本改革的关键在于合理平衡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规制权。作为代表世界三大重要经济体近年改革立场的国际投资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投资章节和《中欧全面投... 国际投资协定文本改革应与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改革并行不悖。文本改革的关键在于合理平衡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规制权。作为代表世界三大重要经济体近年改革立场的国际投资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投资章节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通过细化实体待遇条款、拓展规制权内涵、增设程序透明度要求的方式试图重构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平衡。虽然两协定在关注投资者利益和东道国规制权问题上的侧重点不同,但都同样体现着强化东道国话语权的“国家回归”趋势。中国兼具资本输入大国和资本输出大国的双重身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应合理构建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规制权的平衡,并应改革国内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规制权 投资者 国际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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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仲裁实践对国际投资协定时间效力的认定——争端、争端诱因和争端程序在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界定中的应用 被引量:1
11
作者 任强 《北京仲裁》 2015年第4期101-120,共20页
国际投资协定在投资争端中的适用具有时效性,受争端解决时间效力条款的约束。然而条约实践就国际投资协定时间效力范围的规定缺乏一致性和清晰性,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实践对协定时间效力的解释也不尽相同。Toto、ABCI和平安等案中的国际投... 国际投资协定在投资争端中的适用具有时效性,受争端解决时间效力条款的约束。然而条约实践就国际投资协定时间效力范围的规定缺乏一致性和清晰性,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实践对协定时间效力的解释也不尽相同。Toto、ABCI和平安等案中的国际投资仲裁庭近来从"争端发生"、"争端诱因"和"争端解决程序"等不同视角认定投资协定的时间效力,对仲裁庭管辖权的范围给出了不同答案。在以"不溯及既往"为基础的时间效力认定中,仲裁庭已开始将投资协定没有明确排除、也没有明确纳入的"既往"置于投资协定适用范围内,加剧了国际投资仲裁的不一致性。在投资协定中清晰界定时间效力的范围和效力对象,是降低国际投资仲裁不确定性的根本方法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协定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 时间效力 争端 诱因 司法程序 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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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业投资中农民土地权的国际法保护
12
作者 齐静 王立君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20年第4期71-77,共7页
随着国际农业投资的发展,海外农业投资者、以地为生的农民和东道国政府之间关于土地权的矛盾日益突出。在现有国际投资法框架下,农民土地权益受到损害时,难以得到东道国国内法的保护。国际社会须推动建立国际农业投资规则,各国在新一代... 随着国际农业投资的发展,海外农业投资者、以地为生的农民和东道国政府之间关于土地权的矛盾日益突出。在现有国际投资法框架下,农民土地权益受到损害时,难以得到东道国国内法的保护。国际社会须推动建立国际农业投资规则,各国在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中应补充保护农民土地权的人权条款,土地权受到损害时应积极寻求国际救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农业投资 国际投资协定 农民土地权 ISDS机制 国际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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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与制约 被引量:1
13
作者 高岚君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37-40,共4页
直至晚近以来的国际投资协定仍然重视和强化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兴起,使国际投资协定越来越关注国际投资在经济价值之外的环保、人权、公共健康等领域的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在变化的条件下,我国须... 直至晚近以来的国际投资协定仍然重视和强化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兴起,使国际投资协定越来越关注国际投资在经济价值之外的环保、人权、公共健康等领域的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在变化的条件下,我国须摒弃简单的身份立场判断,对每个国际投资协定的谈判和签署进行细致的权利义务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协定 投资者利益 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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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被引量:1
14
作者 李娟 《东南亚纵横》 CSSCI 2012年第5期22-25,共4页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存在多层级的国际投资条约的适用问题。有的投资条约侧重投资自由化,有的注重对投资的保护,强调投资保护和强调投资自由化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这些条约的缔约国在履行双重条约义务时就难免会发生冲突。就条...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存在多层级的国际投资条约的适用问题。有的投资条约侧重投资自由化,有的注重对投资的保护,强调投资保护和强调投资自由化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这些条约的缔约国在履行双重条约义务时就难免会发生冲突。就条约具体条款而言,存在实体性规则的冲突和程序性规则的冲突。对于条约冲突的解决可以运用动态的条约解释方法和条约自身的冲突条款予以解决。但条约冲突是一个复杂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的方法就可以解决所有冲突,我们只能减少条约的冲突而不能消除所有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条约 冲突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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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集体性请求的强制合并构想
15
作者 黄丽萍 《北京仲裁》 2020年第1期121-142,共22页
为统一化解决投资仲裁集体性请求,有针对性的强制合并是相对可行的机制。其基础包括投资条约和仲裁规则中的强制合并规定、ICSID规则修订的相关趋势和投资仲裁的合并先例。对于其潜在障碍,应强调投资仲裁区别于商事仲裁的公法性。构建... 为统一化解决投资仲裁集体性请求,有针对性的强制合并是相对可行的机制。其基础包括投资条约和仲裁规则中的强制合并规定、ICSID规则修订的相关趋势和投资仲裁的合并先例。对于其潜在障碍,应强调投资仲裁区别于商事仲裁的公法性。构建这一机制:其一,可由ICSID受理合并请求并协调设立仲裁庭;其二,设置专门环节确定当事方,允许合并请求未列明当事方请求加入,并考虑由合并仲裁庭依职权纳入;其三,要求待合并的请求源于同一事件或情形且涉及共同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合并有利于公平和有效率地解决请求,并询问当事方意见;其四,明确合并仲裁庭可处理合理期限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且可能需要分组审理和确定按比例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条约 投资仲裁 集体性请求 强制合并 IC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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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的仲裁异议研究
16
作者 蔡莉妍 《北京仲裁》 2014年第4期1-11,共11页
投资条约仲裁在当今的国际投资争议中运用的越来越广泛,与传统的商事仲裁相比,投资条约仲裁体现的是一种"拟制的合意"。从投资条约仲裁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入手对仲裁异议作出两种划分,并结合管辖权异议和受理可能性异议的仲裁实例分析... 投资条约仲裁在当今的国际投资争议中运用的越来越广泛,与传统的商事仲裁相比,投资条约仲裁体现的是一种"拟制的合意"。从投资条约仲裁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入手对仲裁异议作出两种划分,并结合管辖权异议和受理可能性异议的仲裁实例分析了仲裁庭应审慎地对仲裁异议作出审查,以防止管辖权的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条约 合意 仲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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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与国际投资法的革新 被引量:42
17
作者 刘笋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96-208,共13页
国际法的人本化要求国际社会不仅要关注跨国经济交往带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增加,而且要关注和解决经济活动所伴生的环保问题和人权问题。现有的多数国际投资条约,无论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视角来考察,都无法适应人本化的需求,也无... 国际法的人本化要求国际社会不仅要关注跨国经济交往带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增加,而且要关注和解决经济活动所伴生的环保问题和人权问题。现有的多数国际投资条约,无论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视角来考察,都无法适应人本化的需求,也无助于与投资相关的人权、环保等社会价值的实现,因而导致了近年来一系列的相关改革。改变现有投资条约过分偏袒投资者而忽略东道国管辖权及与投资关联的各种社会价值的立法导向,强化投资者的社会责任,给予东道国政府及其国民直接依据国际法追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和机会,将是未来国际投资法革新的重要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法人本化 环境保护 人权保护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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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以国际投资条约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为视角 被引量:20
18
作者 蒋小红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42-56,共15页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国际投资条约中的许多国际投资规则虽不能直接促进可持续发展,其规定却可能会严重制约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要从规则和制度设计上消除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国际投资条约中的许多国际投资规则虽不能直接促进可持续发展,其规定却可能会严重制约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要从规则和制度设计上消除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对有关的实体规则和投资者诉东道国投资仲裁机制进行批判和解构。修改目前的国际投资条约的某些具体规定以增加政府规制外资的空间,对投资者施加保护环境、保护劳工权利、禁止贿赂等义务的规定,改革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并增加可持续影响评估程序是值得探索的路径。总体的方向是实现投资者、东道国、投资母国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平衡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条约 可持续发展 规制权 投资者义务 国际投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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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贸投资规则对履行要求的规制 被引量:11
19
作者 韩立余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16-128,共13页
履行要求是东道国行使国家规制权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施加的一种规制措施,对保障外国投资促进东道国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履行要求对外国投资的规制,与以保护投资为根本目标的国际投资规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引发了对国际投资... 履行要求是东道国行使国家规制权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施加的一种规制措施,对保障外国投资促进东道国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履行要求对外国投资的规制,与以保护投资为根本目标的国际投资规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引发了对国际投资规则应否禁止履行要求以及多大限度内禁止履行要求的分歧。鉴于禁止履行要求不是习惯国际法规则,包括投资协定和贸易协定在内的国际经贸投资规则对履行要求的规制、对东道国规制权的限制,取决于缔约方的发展战略、外资政策和具体权利义务配置。承诺与例外结合、权利与义务平衡,应是正确选择。中国"入世"作出的履行要求承诺,可能使中国面临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规制权 履行要求 国际经贸投资规则 中国 “入世”承诺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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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可行性研究 被引量:7
20
作者 梁丹妮 戴蕾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20年第6期98-118,共21页
国际投资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机制,从诞生至今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和投资者的普遍接受。然而,随着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不断增多,该制度存在的不足逐渐显现。目前国际社会正在积极探索改革投资仲裁制度的方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 国际投资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机制,从诞生至今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和投资者的普遍接受。然而,随着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不断增多,该制度存在的不足逐渐显现。目前国际社会正在积极探索改革投资仲裁制度的方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建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尽管在当前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下建立多边上诉机制面临挑战,但上诉机制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毛里求斯公约》所带来的以多边文书修改双边条约的成功经验让上诉机制的建立成为必要且可行。目前我国已经提交了主张建立常设上诉机制的立场文件,在未来投资争端解决制度改革过程中也需要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上诉机制 国际投资条约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毛里求斯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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