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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补救路径的整合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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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卫先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40-53,共14页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实现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补救的法制路径主要有三条,即行政命令路径、政府索赔路径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这三条路径在生态环境损害补救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冲突。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治化进程的...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实现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补救的法制路径主要有三条,即行政命令路径、政府索赔路径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这三条路径在生态环境损害补救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冲突。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对我国现有的三条生态环境损害补救路径进行整合是一种必然选择。通过对三条路径优点与缺点的比较分析,基于各路径主导者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利害关联关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类型与补救路径的联系,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补救的法制路径整合应当以行政主体主导的行政命令路径和政府索赔路径为主,社会主体主导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为必要补充,并对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补救路径 行政命令 政府索赔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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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路径调适及入典规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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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义松 闫媛媛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0-77,共8页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包括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执法路径,政府部门提起的政府索赔路径,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多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并非井然有序,存在法理基础逻辑障碍、制度衔接不畅、相关主体角色错位等困境...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包括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执法路径,政府部门提起的政府索赔路径,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多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并非井然有序,存在法理基础逻辑障碍、制度衔接不畅、相关主体角色错位等困境。构建途径畅通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持续改善环境治理,是当前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法典化塑造的特定背景中,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仍面临入典规则如何安排的新挑战。厘清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中行政执法、政府索赔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尊重行政执法的首次判断权,以行政执法为首要选择,政府索赔次之,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补充。为保证路径内部逻辑一贯,并处理好路径之间的衔接,必须类型化区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路径,最大程度发挥制度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行政执法 政府索赔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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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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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悦心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7-10,共4页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适用范围的规定较为模糊,各地区为此出台了地域性改革方案。对各地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进行梳理发现,目前适用范围的规定呈现一个混乱的局面,这给制度的发展进程埋下了如下隐患:不利于各地索赔工作的开展;适...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适用范围的规定较为模糊,各地区为此出台了地域性改革方案。对各地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进行梳理发现,目前适用范围的规定呈现一个混乱的局面,这给制度的发展进程埋下了如下隐患:不利于各地索赔工作的开展;适用范围的扩张欠缺正当性;可能造成制度功能混乱;增加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难度。鉴于此,我们首先要矫正制度定位,理顺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合理界定适用范围;其次,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做到全国一盘棋;最后,各地区要细化规则,以保证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的顺利开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适用范围 政府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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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挑战与因应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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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中遥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5-69,共15页
在建设海洋强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充分填补、有效救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已然成为一个重要的法治命题。检视相关规范文本与法治实践不难发现,当前我国业已建立起以政府索赔为主导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但其在运行中却存在法理基础... 在建设海洋强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充分填补、有效救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已然成为一个重要的法治命题。检视相关规范文本与法治实践不难发现,当前我国业已建立起以政府索赔为主导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但其在运行中却存在法理基础不清、法律定性不明等理论质疑,同时面临政府行权模式分散、索赔权与监管权“重叠”“冲突”、多元主体缺乏必要联动等实践困局。鉴于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共享性及公共性特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理论基础应回归公法框架寻求合理解说,据此可将其定性为“公法性质、私法操作”的公权行使之新样态。就其规范进路而言,我国应结合国家机构改革之发展趋向,以新一轮《海洋环境保护法》之施行为契机,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设置“分散式监管+集中式索赔”的权限运行模式,明确“行政监管优先、索赔诉讼补充”的行权规则,并实现政府部门、检察机关及环保组织等多元索赔主体之间的有效联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强国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 公法性质 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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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与监管权的适用关系辨析 被引量: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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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宝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4-21,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旨在解决环境保护"公地悲剧"引发的"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但也与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消除、修复环境并适用代履行的规定发生矛盾,故政府索赔应限缩到生态环境无法修复、因而无法适用上述...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旨在解决环境保护"公地悲剧"引发的"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但也与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消除、修复环境并适用代履行的规定发生矛盾,故政府索赔应限缩到生态环境无法修复、因而无法适用上述规定的情形。从法律的体系性和逻辑的一致性来看,宜在未来修改法律时进一步增加不能修复时责令赔偿的规定,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政府履行监管职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政府索赔权 环境监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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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诉权基础:反思与重塑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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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社坤 吴亦九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5期34-47,67,共15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必须首先准确界定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诉权基础。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政府索赔的诉权基础,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诸多问题。以淡化权利、强调义务的国家环境义务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必须首先准确界定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诉权基础。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政府索赔的诉权基础,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诸多问题。以淡化权利、强调义务的国家环境义务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重塑是目前较为适宜的选择。基于国家环境义务构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理论上可以弥补现行权利论作为诉权基础的弊端,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国家环境义务论为出发点构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廓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位,优化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制度,改进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政府索赔 诉权基础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国家环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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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诉权基础:反思与重塑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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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晞萌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3期51-58,共8页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虽然已确立,但对其性质的认识并未统一。综合学界观点,发现分歧核心在于诉权基础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实质源于海域国家所有权私权化视角与海洋环境公益保护属性的矛盾。对相关论述进行分析后认为,海域国家所...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虽然已确立,但对其性质的认识并未统一。综合学界观点,发现分歧核心在于诉权基础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实质源于海域国家所有权私权化视角与海洋环境公益保护属性的矛盾。对相关论述进行分析后认为,海域国家所有权并非一种私法所有权,而是一种明示的公共财产权体制,其将海洋这种环境公共物品视为公共财产并防止其成为私法交易的对象,实质赋予国家的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公权力。相似地,领海外国家管辖海域基于环境管制为公众保留了享有良好环境的公共利益,使海洋生态环境脱离自由获取,确立了一种隐含的公共财产权。因此,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是一种基于财产权的救济思路,其将海洋生态环境视作“公产”,政府基于对公共财产保护和管理的公权力诉请救济,是一种公益属性的“公产诉讼”。在功能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强调以“损害赔偿”完成生态修复,在诉讼顺位上应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需实现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完善诉讼前置程序,明确行政先于司法的救济顺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 政府索赔 海域国家所有权 公共财产权 公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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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的性质与定位 被引量: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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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宝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78-93,共16页
我国正在推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面临诸多争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请求权基础存在法理困境;政府同时享有行政执法权和民事索赔权导致逻辑悖论;政府索赔与公益诉讼制度关系不明引发适用分歧。尽管两大法系对于生态环境损害... 我国正在推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面临诸多争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请求权基础存在法理困境;政府同时享有行政执法权和民事索赔权导致逻辑悖论;政府索赔与公益诉讼制度关系不明引发适用分歧。尽管两大法系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采取了公私有别的应对路径,但衡诸我国的现实情境,纯粹的私法责任或公法责任均难以实现事理与法理的平衡。因此,宜采取一种混合责任体制,目的是建立"公法性质、私法操作"的公益保护请求权,来源是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适用对象应为责任人造成的所有生态环境损害,适用程序上应首先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责令修复+代履行"机制进行公法救济,无法修复时则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金钱索赔,赔偿金用于替代修复。同时,为防止政府索赔出现恣意与专断现象,应通过环保督察、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并以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兜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政府民事索赔 环境公益诉讼 行政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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