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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及工具创新研究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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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要家 尹钰锋 《产经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5-16,共12页
在数字经济领域,数字商务企业采用算法定价会明显提高合谋的可能性和可实施性,具有较大的价格合谋风险,因而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学理上,尚待明确的问题有:算法定价促进合谋的内在机理和类型化机制;如何创新反垄断执法体制以有效规... 在数字经济领域,数字商务企业采用算法定价会明显提高合谋的可能性和可实施性,具有较大的价格合谋风险,因而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学理上,尚待明确的问题有:算法定价促进合谋的内在机理和类型化机制;如何创新反垄断执法体制以有效规制自主学习算法;在反垄断事后执法无效情况下,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实行事前规制等。研究表明: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宜坚持分类治理原则,采取事后反垄断禁止为主并辅之以事前规制的政策组合,反垄断政策工具创新应主要针对自主学习算法合谋。算法合谋反垄断规制政策需重新界定构成非法合谋的"协议"要件,明确当事企业的主体责任,重在采取以"软执法"为主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事前规制政策应坚持"基于设计来遵守法律"的原则,强化算法审查机制和审查能力建设,并将提升算法透明度和可问责性作为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合谋 自主学习算法 反垄断 事前规制 政策工具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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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垄断势力与反垄断事前监管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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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要家 唐春晖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61-72,共12页
有效的数字平台反垄断体制需要基于平台垄断的独特规律和竞争损害。数字平台垄断势力形成的基础是数据驱动的网络效应,平台垄断势力具有多层次性,表现为绝对垄断势力、相对垄断势力和生态垄断势力,会对消费者、商家、竞争平台等产生多... 有效的数字平台反垄断体制需要基于平台垄断的独特规律和竞争损害。数字平台垄断势力形成的基础是数据驱动的网络效应,平台垄断势力具有多层次性,表现为绝对垄断势力、相对垄断势力和生态垄断势力,会对消费者、商家、竞争平台等产生多重经济社会损害。以事后查处违法行为为主的传统反垄断体制无法有效规制平台垄断势力,无法充分实现保护市场竞争和增进社会福利的目标。因此,数字平台反垄断应重点强化事前监管,构建“事前监管+事后执法”反垄断新体制。“事前监管+事后执法”反垄断监管并非传统的行业监管,依然是市场监管,维护普遍的市场竞争是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职责和目标。在“事前监管+事后执法”反垄断新体制中,事前监管与事后执法是互补关系,可以实现最佳执法效果。为从根本上消除数据驱动的平台垄断势力,构建规范、透明、可预期的数字平台反垄断新体制,事前监管应确立以安全、公平、可竞争性为核心的有限多元目标,主要针对具有强垄断势力的平台,重点明确强垄断势力平台认定标准与合规经营行为规则,创新以赋能消费者、促进数据接入、对数据整合利用实施结构性限制为核心的反垄断监管政策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平台垄断势力 反垄断 事前监管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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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势力的生成、异化与事前事后二元融合治理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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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荻迪 《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24-38,共15页
平台经济治理需要依托新的“平台势力”监管概念,实现理念变革和框架重构。平台势力的核心在于二重性视角下的“平台企业—用户”关系,其复杂生成机理可从价值体系和内部治理两方面来剖析。平台势力的特性意味着其可能发生两重异化,即... 平台经济治理需要依托新的“平台势力”监管概念,实现理念变革和框架重构。平台势力的核心在于二重性视角下的“平台企业—用户”关系,其复杂生成机理可从价值体系和内部治理两方面来剖析。平台势力的特性意味着其可能发生两重异化,即推卸公共责任、向用户过度攫取租和利润,给公共价值带来危害。平台势力不同于反垄断中的“平台的市场势力”,需要引入“平台到用户”(P2U)新型事前监管,与反垄断共同构建事前事后二元融合的监管框架,实现两者的分工互补、交叉强化和协调转化。构建事前监管时,需要重点关注责任设置、用户权利和平台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治理 平台势力 平台反垄断 事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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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方案:欧盟对数字平台“守门人”监管革新的启示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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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本 徐欢颜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5-119,共15页
互联网平台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少数超级平台基于强双边连接性与强数据垄断性的特点,很容易滥用市场权力,成为设置市场进入壁垒的数字平台“守门人”,从而损害消费者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 互联网平台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少数超级平台基于强双边连接性与强数据垄断性的特点,很容易滥用市场权力,成为设置市场进入壁垒的数字平台“守门人”,从而损害消费者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平台的行业立法,欧盟出台的《数字市场法》突破了传统竞争法下的监管框架,其中加强事前监管、对“守门人”施加数据可携带以及互操作义务等监管革新,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国际互联网平台监管新趋势。我国未来可适当借鉴欧盟立法经验,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事前监管及分类监管,并进一步探索平台数据可携带以及互操作的本土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市场法》 “守门人” 竞争法 数字平台 事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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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市场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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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莹莹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3年第2期14-31,共18页
囿于传统反垄断法应对平台市场力量的不足,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问题,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了改良传统反垄断法、全面的事前规制和持续的机构监管三种路径。作为事前规制路径的典型代表,欧盟《数字市场法》已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囿于传统反垄断法应对平台市场力量的不足,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问题,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了改良传统反垄断法、全面的事前规制和持续的机构监管三种路径。作为事前规制路径的典型代表,欧盟《数字市场法》已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通过考察该法出台的主要动因、政策目标和调整机制可以得出启示:中国竞争政策目标设定不仅应关注本国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更应本着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中美欧数字博弈的大背景下综合考量;数字竞争政策存在多种路径,应综合权衡个中利弊,结合本国制度基础和市场发展阶段谨慎选择;在数字竞争政策的设定中也应注意与其他数字、数据政策的冲突与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数字市场法》 守门人 事前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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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视角下促进大型平台开放数据的三重路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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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磊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1期33-50,共18页
数据是平台企业参与数字市场竞争的关键资源,大型平台获取海量数据后拒绝开放数据将产生排挤竞争对手的效果,损害数字市场上的创新与竞争。促进大型平台开放数据,保障数据自由流动是平台数据垄断的核心治理策略。促进大型平台开放数据... 数据是平台企业参与数字市场竞争的关键资源,大型平台获取海量数据后拒绝开放数据将产生排挤竞争对手的效果,损害数字市场上的创新与竞争。促进大型平台开放数据,保障数据自由流动是平台数据垄断的核心治理策略。促进大型平台开放数据的路径有三:其一,反垄断合规路径,大型平台建立内部控制机制,预防数据封锁风险,自愿开放数据;其二,反垄断事后执法路径,针对大型平台封锁数据行为开展反垄断执法,破除数据壁垒;其三,反垄断事前监管路径,事先为大型平台设定特定义务,通过强制大型平台履行数据携带、数据互操作等义务保障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反垄断合规路径重引导,强调平台自治,反垄断事后执法路径与反垄断事前监管路径重强制,强调外部管控。三条路径内外共治、紧密协作,形成对大型平台拒绝开放数据行为的综合性治理体系,保障数据有序、有度、有效开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放数据 反垄断合规 反垄断事前监管 反垄断事后执法 必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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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事先审查:原理、基准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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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理万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1期64-77,共14页
确定某类法规纳入事先审查范围,需要考虑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分权原则,发挥实际审查效果,同时兼顾立法成本和立法效率。在我国法规事先审查制度中,对自治法规的事先审查旨在提升其效力位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持多民族国家的法制统... 确定某类法规纳入事先审查范围,需要考虑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分权原则,发挥实际审查效果,同时兼顾立法成本和立法效率。在我国法规事先审查制度中,对自治法规的事先审查旨在提升其效力位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持多民族国家的法制统一;对设区的市法规的事先审查基于现阶段设区的市的立法水平的局限性,从而对其立法权力予以适当限制,保持多层级政府间的法制统一。法规的事先审查基准重在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自治法规还需审查其是否属于自治范围事项以及立法变通事项。法规事先审查形成了“非正式程序中的严格指导”与“正式程序中的宽松审查”相结合的制度安排。在非正式程序中,经由全程参与、广泛咨询和统一审议,提升了法规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使得审查深入至适当性、协调性和技术性层面;在正式程序中,批准虚化为法定的确认步骤,发展出“附修改意见的批准”“退回修改后再提请批准”等多元方式,使得法规事先审查更具弹性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先审查 自治法规 设区的市法规 制度原理 审查基准 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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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监管与事前监管——互联网平台监管模式的二元建构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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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希梁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2期89-103,共15页
反垄断监管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管,表现为禁止性规范为主的立法模式、合理原则为主的分析模式和消极性义务为主的救济措施,应用于平台监管中存在滞后性、威慑效果不佳等不足,反垄断法内部变革举措的实际效果也较为有限。相较反垄断监管... 反垄断监管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管,表现为禁止性规范为主的立法模式、合理原则为主的分析模式和消极性义务为主的救济措施,应用于平台监管中存在滞后性、威慑效果不佳等不足,反垄断法内部变革举措的实际效果也较为有限。相较反垄断监管的事后属性,事前监管通过创设积极性法律义务,实现对垄断结构引致不可逆损害的风险预防。为避免“假阳性”错误,引入事前监管须证明细分市场存在高而持续性的进入壁垒、欠缺有效竞争的动态趋势、事前监管收益大于成本三个累积性标准。平台事前监管的总体目标是推动市场从封闭到开放的回归,监管主体上成立专门事前监管机构并且采取合作制监管架构,监管对象的选取遵循“相关市场分析+显著市场力量确定”的基本框架,监管措施包括服务互操作、开放特定数据、平等对待不同主体提供的服务等。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包括建立分工监管的机制和可反驳的违法推定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监管 反垄断监管 事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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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反垄断与事前管制--数字市场竞争治理的范式选择 被引量:16
9
作者 张浩然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37-48,共12页
互联网平台经济具有较强的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的特征,这决定其具有“赢者通吃”的市场结构。在数字环境下,数据已成为平台的核心竞争力资源并在网络交易中事实上承担着“对价”功能,在由少数超级平台掌握有限服务供应即数据收集端口且... 互联网平台经济具有较强的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的特征,这决定其具有“赢者通吃”的市场结构。在数字环境下,数据已成为平台的核心竞争力资源并在网络交易中事实上承担着“对价”功能,在由少数超级平台掌握有限服务供应即数据收集端口且互不兼容的前提下,用户一旦选定服务提供数据便被平台锁定而难以转换,极大地限制了用户的选择自由,间接造成竞争者进入壁垒,为数字平台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了广泛空间,故有必要加强竞争执法,保障数字市场的充分开放性和竞争性。以谦抑性为基本立场的事后反垄断执法难以及时纠正动态竞争中的市场失灵,由于数字市场存在高而持续的市场进入壁垒、欠缺有效竞争的动态趋势、反垄断法调整效力不足的特性,应基于竞争法原则建立事前管制机制,强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者与竞争者建立数据互操作性环境,保障用户在不同网络间实现数据自由携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垄断 锁定效应 反垄断执法 特殊行业管制 事前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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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数据携带权益保障的制度路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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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浩然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47-69,共23页
基于宪法人格尊严和经济自由的基本权利,国家对用户数据处分负有保护义务。从私法赋权角度出发,《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携带权”的新型民事权利,但普遍性地要求企业实现用户数据可携带将扭曲市场竞争、阻碍创新,难以符合比... 基于宪法人格尊严和经济自由的基本权利,国家对用户数据处分负有保护义务。从私法赋权角度出发,《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携带权”的新型民事权利,但普遍性地要求企业实现用户数据可携带将扭曲市场竞争、阻碍创新,难以符合比例原则,故“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并未明确其义务主体和实施条件,仅具有宣示意义而难以发挥实质保护功能。在不宜“一刀切”地划定用户与企业权利边界的前提下,可顺应市场规律引导市场力量自发地保障用户数据自由携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将用户数据携带行为明确为企业数据财产利益保护之例外,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经营者正当且必要地获取他人控制的用户数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此引入第三方市场力量化解用户与平台之间技术力量对比悬殊的问题;在市场公平竞争监管中,为弥补反垄断执法的局限性,在数字市场构建事前管制制度,强制“守门人”企业与第三方平台建立数据互操作性环境并为用户提供持续、实时的数据携带服务,重启企业在平台开放层面的竞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锁定 数据可携带权 反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 市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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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事前监管与事后规制——数字市场反垄断的新方向 被引量:1
11
作者 申乐诚 马辉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38-44,共7页
数字市场的崛起向传统反垄断事后规制模式提出挑战——基础理论和技术失灵、严重的滞后性以及威慑度不足等缺陷在网络效应的影响下被无限放大。对欧盟和美国电信行业的成功案例进行分析发现,诸如《数字市场法》等事前监管措施介入数字... 数字市场的崛起向传统反垄断事后规制模式提出挑战——基础理论和技术失灵、严重的滞后性以及威慑度不足等缺陷在网络效应的影响下被无限放大。对欧盟和美国电信行业的成功案例进行分析发现,诸如《数字市场法》等事前监管措施介入数字环境下的反垄断领域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事前监管与事后规制之间存在天然界限,需要在错误成本最小化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管控范围,同时两者务必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不可贸然将事前监管纳入既有的反垄断体系,而应坚持其对市场秩序和安全的追求,发挥其独特的价值功用。我国在引入事前措施的过程中应立足国情,建立公平竞争的审查机制,明确司法程序各阶段的主导治理力量,事前与事后呼应以保证良好的衔接与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前监管 事后规制 反垄断 数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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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领域产品跳转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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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传凯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75-85,共11页
药品领域的产品跳转不仅限制了药品销售者的经营自由,阻碍了仿制药上市,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更对药品领域的创新产生抑制作用。药品领域的产品跳转可通过强化新版原研药专利审查、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方式进行事前规制。但事前规制不... 药品领域的产品跳转不仅限制了药品销售者的经营自由,阻碍了仿制药上市,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更对药品领域的创新产生抑制作用。药品领域的产品跳转可通过强化新版原研药专利审查、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方式进行事前规制。但事前规制不足以完全杜绝药品领域的产品跳转,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对已经发生的、造成排除或限制竞争后果的产品跳转进行事后规制,以维护竞争秩序,平衡原研药企业与仿制药企业的利益。在事后规制的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积极拓展线索来源,妥善界定相关市场,评估涉案企业市场力量,明确竞争损害分析所需考察的主要因素,合理确定反垄断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领域 产品跳转 事前规制 事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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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反垄断事前规制模式的反思与制度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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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传凯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35-51,共17页
特定平台企业以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等重要平台服务为核心,通过要素与资源的整合,建构起多种业务相互配合的商业生态系统。此类平台企业造成的竞争问题已引发诸多国家和地区关注,美国、德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主张通过事前... 特定平台企业以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等重要平台服务为核心,通过要素与资源的整合,建构起多种业务相互配合的商业生态系统。此类平台企业造成的竞争问题已引发诸多国家和地区关注,美国、德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主张通过事前规制模式解决前述问题。事前规制模式以预防性规制理论为基础,以5类义务性规范为核心内容。针对特定反竞争行为的义务性规范有其可取之处,而其他义务性规范则在合理性或可行性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通过对事前规制模式的反思,该模式对我国平台反垄断制度具有如下启示:现行反垄断制度体系有待完善,反垄断制度体系的实施需要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现数据自由流通和平台互联互通方面的作用应被重视,平台反垄断应与数据保护、算法规制形成制度合力,平台反垄断的补充机制值得期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平台企业 平台反垄断 事前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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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2
14
作者 陈群峰 周恩惠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3期207-219,共13页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算法技术迅速发展,掌握算法的平台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对不同消费者实施个性化定价,逐渐形成在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新型价格歧视,此行为对公众基本权利、经营者竞争性利益以及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算法技术迅速发展,掌握算法的平台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对不同消费者实施个性化定价,逐渐形成在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新型价格歧视,此行为对公众基本权利、经营者竞争性利益以及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亟待规制。我国现有法律只能够实现对算法价格歧视的行为认定以及事后处罚,并不能实现对算法价格歧视的事前规制。本文基于对算法价格歧视产生缘由及其危害的分析,对其进行违法性认定,进而从标准、行为规范、利益保障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事前反垄断法规制措施,以保证算法的公平透明,避免价格歧视对公众、经营者、市场造成损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算法价格歧视 垄断 事前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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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IDC市场监管进展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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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路阳 徐恩庆 罗欧 《现代电信科技》 2014年第11期22-25,共4页
随着近几年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市场的快速发展,IDC市场需求极度膨胀,于2012年底IDC/ISP市场准入停滞多年后重新启动,市场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希望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加强作IDC和ISP的管理,确保互联网相... 随着近几年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市场的快速发展,IDC市场需求极度膨胀,于2012年底IDC/ISP市场准入停滞多年后重新启动,市场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希望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加强作IDC和ISP的管理,确保互联网相关业务发展安全可控。目前,通过增加技术评测,事前监管关工作已经有效开展,服务能力及水平不断提升,良好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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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编辑与有效监管:基于政府治理序列转换个案的考察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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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志建 《中国行政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67-74,共8页
有效的政府监管涉及"具体监管行动的有效展开"和"前监管环节政府干预"两个部分。对象编辑乃是前监管环节政府干预的主要方式。对象编辑的作用点是行业形态和内容而非主体资质和行为。简言之,"对象编辑=形态编... 有效的政府监管涉及"具体监管行动的有效展开"和"前监管环节政府干预"两个部分。对象编辑乃是前监管环节政府干预的主要方式。对象编辑的作用点是行业形态和内容而非主体资质和行为。简言之,"对象编辑=形态编辑+内容编辑"。依据形态和内容编辑"度"的取舍,可将"对象编辑"划分为"强形态-强内容""强形态-弱内容""弱形态-强内容"以及"弱形态-弱内容"对象编辑等四种基本类型。对象编辑旨在从塑造"合格的监管对象"的角度为具体监管行动的有效展开确立有效"抓手"。就其功能来讲,对象编辑既有助于政府治理序列转换与分流,亦可以在同一政府治理序列内推动治理优化和进阶。知识界关于中国特色政府监管及其创新的研究需要重视对象编辑,以构建更加完整的政府监管知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象编辑 有效监管 事中事后监管 监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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