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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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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宏伟 《甘肃理论学刊》 2014年第2期26-32,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创设了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规制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然而该规定过于粗陋。本文分析了设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纠纷的可诉性、当事人适格、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创设了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规制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然而该规定过于粗陋。本文分析了设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纠纷的可诉性、当事人适格、及诉之类型和诉讼请求等基本问题予以界定。同时,本文认为构建与适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应脱离我国的司法状况和具体国情,而应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 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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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 被引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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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辉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58-67,共10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特有的公益性、预防与补救功能、惩罚性决定了不能直接套用传统普通环境侵权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而应当设计出符合其自身性质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特征为基础,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特有的公益性、预防与补救功能、惩罚性决定了不能直接套用传统普通环境侵权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而应当设计出符合其自身性质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特征为基础,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中,排除危害责任适用的核心问题是环境侵害标准的确定与禁止令的适用;恢复原状责任的适用应当考虑恢复原状的可能性与成本问题、"原状"的标准、环境修复方案的制定、恢复原状费用的范围、数额计算和支付方式;赔偿损失责任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排除危害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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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衔接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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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中遥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69-180,共12页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我国对生态环境损害之救济采取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通过分析典型案件可以发现,现行立法未能为化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制度"碰撞"...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我国对生态环境损害之救济采取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通过分析典型案件可以发现,现行立法未能为化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制度"碰撞"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南,导致"两诉"之间时常会陷入管辖冲突与衔接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以及相关立法规定的缺失,是导致"两诉"衔接陷入困境之根由。为此,应当在准确识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之前提下,通过立法对"两诉"之间的顺位规则、索赔主体机制等核心规范予以明确。具体而言,未来我国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并建立"行政机关—环保组织—检察机关"三位一体且逐层递进的索赔主体结构,最大程度发挥"两诉"之制度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诉讼性质 衔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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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执行功能及其实现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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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慧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503-1522,共20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环境法制的一大创新。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设计及其实践看,其发挥了环境行政司法执行的功能,如此方可合理解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行为违法性和环境行政的强调,有效协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环境法制的一大创新。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设计及其实践看,其发挥了环境行政司法执行的功能,如此方可合理解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行为违法性和环境行政的强调,有效协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使法院一定程度上参与环境行政执法,在我国大力推行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时代背景下,法院有资源和能力处理涉案环境事务,不会替代传统的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为了有效发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执行功能,应当适度扩张而不是严格限制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范围。在尊重环境行政机构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应有效衔接,通过行政答复制度或诉前通知等待制度来强化环境行政参与是可选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诉讼 行政执法 环境司法 行政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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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发展困境与对策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视角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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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栗楠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60-66,共7页
环保组织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参与者,在《民事诉讼法》与《环境保护法》赋予起诉资格后,并没有发挥预设的作用。通过对比分析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后的状况,揭示环保组织虽有较大的发展,但早期面临的困难仍然影响其发... 环保组织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参与者,在《民事诉讼法》与《环境保护法》赋予起诉资格后,并没有发挥预设的作用。通过对比分析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后的状况,揭示环保组织虽有较大的发展,但早期面临的困难仍然影响其发展,并且随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出现发生新的变化。不适合的管理体制、缺失的保障制度、较低的参与意愿、组织自身能力建设的不足限制了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有必要树立环境优先的发展理念,放宽环保组织的登记注册方式,建立保障体系,统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保组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政府 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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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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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洋 毋爱斌 《中国环境管理》 CSSCI 2020年第2期138-144,共7页
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是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将预防为主环保原则落实于诉讼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核心要素的"重大风险"仍存在内涵模糊... 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是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将预防为主环保原则落实于诉讼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核心要素的"重大风险"仍存在内涵模糊、认定主体错位、认定路径不清等认定困境.为此,应逐一做以下完善:通过界定基础对象和划定程度要求,进而明确内涵;矫正认定主体,澄清法院是唯一决定性认定主体,但同时为行政机关和专家辅助认定设计制度渠道;最后,还应适宜地构建具体认定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重大风险 内涵 认定主体 认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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