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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生态环境损害之债受偿顺序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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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敏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31-34,共4页
依据《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污染者负担原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由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由于生态环境损害涉及众多不特定人的环境权益,有学者主张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生态环境损害之债的优先受偿以解决“企业... 依据《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污染者负担原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由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由于生态环境损害涉及众多不特定人的环境权益,有学者主张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生态环境损害之债的优先受偿以解决“企业排污,百姓遭殃,政府买单”的问题,改善生态环境。但该主张与别除权相冲突,未谨慎考虑到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性,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并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巨大若使其优先受偿,对在后债权人不公平。为解决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来源,我国应建立破产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制度,替代存有争议较大的生态环境损害之债的优先受偿,切实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破产 清算阶段 生态环境损害之债 优先受偿 生态环境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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