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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保险人法定免责事由的故意犯罪认定立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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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选洪 《经济研究导刊》 2011年第8期166-169,共4页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作为保险人的法定免责事由,其立法根据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避免保险制度被滥用。对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的故意犯罪认定与刑法保持一致之立场,既符合保险法与刑法各自的功能与立法目的,不违...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作为保险人的法定免责事由,其立法根据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避免保险制度被滥用。对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的故意犯罪认定与刑法保持一致之立场,既符合保险法与刑法各自的功能与立法目的,不违背保险法把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作为保险人法定免责事由的立法根据,也是由保险法免责要件规范的不明确性决定的,同时也符合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基本原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法 故意犯罪 认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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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是犯罪故意的构成要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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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秀 张君清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76-78,共3页
社会危害性认识是不是犯罪故意的构成要件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在了解了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实质与违法认识的联系与区别后,通过论述犯罪故意成立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为构成要件将导致的不利后果阐释了自己的观点:社会危害性认... 社会危害性认识是不是犯罪故意的构成要件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在了解了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实质与违法认识的联系与区别后,通过论述犯罪故意成立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为构成要件将导致的不利后果阐释了自己的观点: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是犯罪故意的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危害性 犯罪故意 构成要件 刑法学 违法 成立 后果 观点 区别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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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看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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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爱辉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第6期86-89,共4页
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属于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要就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展开判断主要包括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两环节。而在盗取财物后又故意毁坏财物的,应该认定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均成立。
关键词 盗窃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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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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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光君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09年第1期69-73,共5页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统一了单位与个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是统一定罪量刑标准之后仍然存...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统一了单位与个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是统一定罪量刑标准之后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作为故意型单位犯罪,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仍然应当体现出其特殊性,如此才能有效地解决统一定罪量刑标准之后仍然存在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定罪量刑标准 故意型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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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误拆”中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以规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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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健 黄琰 卢山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1期23-27,共5页
故意"误拆"以"误拆"之名行强拆之实,事实上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故意"误拆"的情形下,无论权力大小,权力寻租的背后,必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故意"误拆"中职务犯罪存... 故意"误拆"以"误拆"之名行强拆之实,事实上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故意"误拆"的情形下,无论权力大小,权力寻租的背后,必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故意"误拆"中职务犯罪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个别领导片面追求政绩、具体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当地追求经济利益、监督机制不力以及官商相互勾结导致腐败,致使职务犯罪滋生。彻底避免故意"误拆",应该科学合理配置权力,改变干部考核机制,让基层官员有升迁的正常途径;同时加强媒体舆论监督,发动舆论监督的人民战争,让故意"误拆"没有办法遁形;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从根本上避免拆迁权力寻租,强拆而非"误拆"贪官的保护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误拆”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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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罪过视野中的“明知”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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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闻志强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58-73,共16页
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都有关于"明知"的规定。虽然使用的语词相同,但内在涵义却发生了变化,即"明知"与故意主观罪过形式的关系由一致走向分歧。与此相关的是刑法总则中的"明知"与刑法分... 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都有关于"明知"的规定。虽然使用的语词相同,但内在涵义却发生了变化,即"明知"与故意主观罪过形式的关系由一致走向分歧。与此相关的是刑法总则中的"明知"与刑法分则中的"明知"之关系问题,二者的内涵存在差异,并不等同,不可相互替代。"明知"不等于故意,"明知"的存在和证成只是成立故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更非充要条件。因而,存在"明知"并不必然成立故意。从更为宏观的视角来看,"明知"与故意罪过认定的"合与分",实际上彰显的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在故意领域中的认识论与意欲论之争。对此,认知论单纯依据作为认识因素的"明知"认定故意不能成立,坚持意志因素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于故意的认定仍然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意志要素必要论应当得到维护和坚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知 故意 主观罪过 意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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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维度下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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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容 王筱 《怀化学院学报》 2019年第9期58-61,共4页
在规范论的角度下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其结果是相关论者各持己见、互不退让,这于司法实践并无裨益。与其陷入无止境的理论争讼中,倒不如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采用证据学的思维来确定该罪的责任形式问题。任何犯罪的主观要... 在规范论的角度下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其结果是相关论者各持己见、互不退让,这于司法实践并无裨益。与其陷入无止境的理论争讼中,倒不如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采用证据学的思维来确定该罪的责任形式问题。任何犯罪的主观要件都存在证明困难的问题,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讲,有必要承认污染环境罪的双重罪过形式。在本罪中,实际上是故意犯罪适用了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虽然可能导致重罪轻判,但绝不会导致轻罪重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 过失 故意 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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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帮助行为入罪类型之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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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成添翼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117-122,共6页
快播案宣判落幕,但是对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网络技术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仍然讨论不断。网络技术的多样性使得其在不同犯罪情形中的地位不同,责任认定就存在争议。本文从网络技术行为本身出发,从不同类型出发,区分不同犯罪... 快播案宣判落幕,但是对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网络技术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仍然讨论不断。网络技术的多样性使得其在不同犯罪情形中的地位不同,责任认定就存在争议。本文从网络技术行为本身出发,从不同类型出发,区分不同犯罪活动中技术帮助行为的作用和影响,从而认定其刑事责任。分类讨论技术帮助行为本身即为实行行为以及作为和不作为形式的技术帮助行为两类问题,在厘清中立帮助行为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相关罪名,检视不同类型网络技术帮助行为的入罪路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行行为 中立帮助行为 帮助的故意 不作为 拒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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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寻衅滋事罪”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关系、优化路径与规制场域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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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瀛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第2期119-129,共11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其所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由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关系十分微妙。从规范条文来看,前者的规制范围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后者的规制范围不受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其所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由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关系十分微妙。从规范条文来看,前者的规制范围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后者的规制范围不受限制;且前者的刑罚配置轻于后者。从逻辑上看,立法者并没有必要制定重复性规定来增设规制范围小且刑罚轻的特殊罪名,并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外的危害程度不一的各类虚假信息交由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并存适用论”的理论预设违背了法益批判之比例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具备正当性。当然,为了优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范围,可采取拓展“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解释空间的解释论路径。日后,若须在“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外扩充虚假信息类型,应延续明确列举的立法模式。而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适用中,将现实的社会秩序之扰乱作为危害后果的评价对象更具目的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 适用关系 优化路径 规制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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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背景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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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慎海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67-71,共5页
近20年来,我国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已日臻严密,笔者特予以梳理;同时,探讨了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恐怖信息的特征及恐怖疫情与普通疫情的区别,并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三个常见罪名的定罪分歧予以辨析。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恐怖信息 恐怖疫情与普通疫情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
原文传递
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场域——以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界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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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恒 付雷荣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72-78,97,共8页
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效力争论就从未停止。源于该解释确定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未能从理论上厘清“险情”的涵摄范围,导致... 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效力争论就从未停止。源于该解释确定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未能从理论上厘清“险情”的涵摄范围,导致在实践中存在模糊界域,以致司法实务难以把握二者的适用场域。基于承认解释有效的立场,从事实和规范的双重维度,采用限缩解释的技巧,确立“公共设施”标准界定“险情”内涵,可以较清晰解决两罪适用场域模糊之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 互联网谣言型犯罪 适用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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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RITIQUE OF THE CRIME OF DELIBERATELY RENDERING AN ARBITRAL AWARD IN VIOLATION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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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ONG Lianbin YANG Xiaoqiang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Selected Publications from Chinese Universities》 2016年第4期718-734,共17页
The crime of deliberately rendering an arbitral award in violation of law was provided at the end of Article 20 of the Amendment VI 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uch a crime is likely to be ... The crime of deliberately rendering an arbitral award in violation of law was provided at the end of Article 20 of the Amendment VI 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uch a crime is likely to be misunderstood because views are sharply divided on its implication and scope of application. In addition, pertinent provisions are not manipulable. The wording of violation of law should not be included in articles of the law, as legalese. The charge is the product of redundant legislation, whose provisions are bound to be considered as pieces of blank paper. The creation of the crime disrespects arbitration, and removes the peculiarities of it. The charge of the crime undermines the profession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Therefore, the crime should be repealed. Where cases were arbitrated wrongly, and social harms were caused, criminal law and other laws would serve as remedi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rime of deliberately rendering an arbitral award in violation of law arbitrators'liability arbitration view criminal law amendment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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