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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中关联性企业及财产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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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明 褚础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9-60,共12页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来,为扫除经济社会中残余的黑社会势力,与黑社会组织、恶势力勾连的企业成为打击重点。对"关联性企业"的含义和类型作出界定、对"关联性企业财产"中&qu...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来,为扫除经济社会中残余的黑社会势力,与黑社会组织、恶势力勾连的企业成为打击重点。对"关联性企业"的含义和类型作出界定、对"关联性企业财产"中"涉黑"要素的认定进行法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认定标准:关联性企业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具有多样性;关联性企业为涉黑组织生存、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门性财产;专门性财产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最后,依法确立关联性企业"涉黑"财产的二元分类处置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扫黑除恶 关联性企业 经济特征 涉黑财产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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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经济学的成本与收益理论谈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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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莹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2年第5期10-13,共4页
犯罪经济学的成本与收益理论重在分析影响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的各种因素 ,通过改变各种因素 ,增加犯罪的成本、降低犯罪的收益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该理论的前提基础是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 ,即认为犯罪人是有理性的经济人 ,犯罪... 犯罪经济学的成本与收益理论重在分析影响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的各种因素 ,通过改变各种因素 ,增加犯罪的成本、降低犯罪的收益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该理论的前提基础是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 ,即认为犯罪人是有理性的经济人 ,犯罪是其理性选择的结果。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就要提高犯罪的直接成本、时间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 ,从而降低犯罪收益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经济学 犯罪成本 犯罪收益 贪污贿赂犯罪 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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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预防政策的实施效果及其国际比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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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陵霞 张成虎 郭培利 《财经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0-19,共10页
1989年伊始的国际反洗钱预防政策,急需一套规范的研究体系来分析其实施效果。本文首先利用微观经济学、博弈论等方法,分析非法资金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流转行为和特征。其次构建基于45个国家的异质面板数据模型,论证人口规模、FATF的建立... 1989年伊始的国际反洗钱预防政策,急需一套规范的研究体系来分析其实施效果。本文首先利用微观经济学、博弈论等方法,分析非法资金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流转行为和特征。其次构建基于45个国家的异质面板数据模型,论证人口规模、FATF的建立对非法资金流转的影响。最后,通过国家之间的横向对比和跨年度的纵向对比,得出人口规模较大的国家、FATF成员国的反洗钱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FATF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等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洗钱 预防政策 非法资金 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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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收益没收的性质与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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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可尚 吴光升 《刑法论丛》 CSSCI 2018年第3期355-390,共36页
犯罪收益没收应当是一种在一定情况下带有惩罚色彩的财产原状恢复措施,而非保安处分措施或刑罚措施。犯罪收益没收一般应当以没收原物为原则,但因犯罪行为人原因导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没收原物,且犯罪行为人从中享受利益的,可没收其... 犯罪收益没收应当是一种在一定情况下带有惩罚色彩的财产原状恢复措施,而非保安处分措施或刑罚措施。犯罪收益没收一般应当以没收原物为原则,但因犯罪行为人原因导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没收原物,且犯罪行为人从中享受利益的,可没收其与此利益等价的其他财物。犯罪收益没收对象不能限于犯罪直接收益及该收益的收益,只要可溯源至犯罪直接收益,犯罪间接收益的收益也可作为犯罪收益没收。犯罪收益的计算既不能采净利润原则,也不能采总收入原则,而是应当允许从总收入扣除合法边际成本,但应当由申请扣除边际成本一方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犯罪收益计算的时间点,应根据犯罪收益是否升值或贬值,以及导致贬值原因加以确定。在犯罪收益没收中不可采取连带责任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收益 没收方式 犯罪收益计算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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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罚没收入作为司法经费用途的历史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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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冷必元 《刑法论丛》 2021年第2期440-472,共33页
罗马法通过适用罚金刑收取罚没收入,作为一种司法收入形式,支撑和促成了专业刑事司法队伍的形成,培育并不断发展了古罗马的专业刑事司法体系。我国清末的刑制改革确立罚金刑作为主刑,主要原因在于罚金刑存在筹款功能,能让司法部门提取... 罗马法通过适用罚金刑收取罚没收入,作为一种司法收入形式,支撑和促成了专业刑事司法队伍的形成,培育并不断发展了古罗马的专业刑事司法体系。我国清末的刑制改革确立罚金刑作为主刑,主要原因在于罚金刑存在筹款功能,能让司法部门提取部分经费,切实解决司法运行经费不敷问题。民国政府为解决司法经费短缺,暂行特别会计制度,由司法部主抓刑事罚没收入。用刑事罚没收入支用司法经费,刑事罚没收入成了民国司法机关的物质供给生命线。新中国成立后,司法机关也形成了罚没收入提成、退库或返还的传统,罚没收入为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行提供了重要支持。从古到今,司法经费都很难摆脱与罚没收入之间的联系。刑事罚没收入支用于司法经费的制度,学界形成了较为普遍的反对意见。多数刑事案件中,刑事司法服务的半公共性半私人性、半公务性半私务性,才是导致司法经费斩断不了罚没收入依赖惯性的根本原因。由政府利益诉求和私人利益诉求共同培植起来的刑事司法,总难免出现半国家经费半罚没收入、半官方资本半民间资本经费混搭运行的财经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罚没收入 司法经费 罚金刑 公诉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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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实践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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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炜 严妍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2期46-50,共5页
从构成要件该当性、保护法益侵害性、刑法介入正当性等方面进行层进式分析,应当认定居间介绍盗窃者与被害人买卖赃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合并进行诉讼,能够在全面把握共生犯... 从构成要件该当性、保护法益侵害性、刑法介入正当性等方面进行层进式分析,应当认定居间介绍盗窃者与被害人买卖赃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合并进行诉讼,能够在全面把握共生犯罪的同时查明派生犯罪的前提性事实,准确认定犯罪,防止出现撼动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况。将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以上理解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具有解释论上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居间 上游犯罪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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