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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 被引量:135
1
作者 张明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72-82,共11页
 主张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具有合目的性与具体的妥当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属于类推解释);但是,只有当某种利益内容属于财产权,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客观上具有经济价值,被害人丧失该利益必然同时导致财产损害时,该...  主张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具有合目的性与具体的妥当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属于类推解释);但是,只有当某种利益内容属于财产权,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客观上具有经济价值,被害人丧失该利益必然同时导致财产损害时,该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至于债权凭证、财物的返还请求权、货款请求权、财物的交付"请求权"、债务的延缓履行是否刑法上的财产性利益,则需要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性利益 诈骗罪 对象 罪刑法定原则 返还请求权 类推解释 经济价值 财产损害 债权凭证 具体分析 可能性 妥当性 目的性 财产权 被害人 财物 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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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刑法学中的财产罪保护法益问题之比较 被引量:16
2
作者 刘明祥 《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1期38-42,共5页
财产罪侵害何种法益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早有争议的问题。在德国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之争,在日本则有本权说、占有说及各种修正说之论。争论的实质在于:是扩大、缩小、还是适当限制财... 财产罪侵害何种法益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早有争议的问题。在德国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之争,在日本则有本权说、占有说及各种修正说之论。争论的实质在于:是扩大、缩小、还是适当限制财产罪的处罚范围。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学说而论,财产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所有权,似乎本权说更为可取;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要求对财产罪的处罚范围加以限制,采取本权说更符合刑法的精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罪 法益 所有权 占有说 德国 日本 刑法 本权说 修正说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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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单位行为与单位意志的认定 被引量:19
3
作者 李桂红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51-56,共6页
界定单位犯罪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是单位行为和单位意志。特别对单位行为的构成、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单位意志的整体性的体现、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等问题应着重加以梳理。
关键词 单位犯罪 单位行为 单位意志 单位利益 利益归属的团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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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新论——“数据内容的保密性和效用性”的证成与展开 被引量:14
4
作者 童德华 王一冰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54-64,共11页
理论上以数据为对象实施的犯罪统称为数据犯罪,数据犯罪已然成为各个法域的规范重点。数据犯罪的法益问题反映了新时期人们有关数据安全保护的价值共识,数据犯罪在司法适用中的诸多问题在于法益界定不清。数据犯罪的法益定位与阐明应统... 理论上以数据为对象实施的犯罪统称为数据犯罪,数据犯罪已然成为各个法域的规范重点。数据犯罪的法益问题反映了新时期人们有关数据安全保护的价值共识,数据犯罪在司法适用中的诸多问题在于法益界定不清。数据犯罪的法益定位与阐明应统筹法益的立法与司法两个面向的思考,即从应然与实然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证。首先,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应独立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次,刑法保护的数据安全是指数据内容安全而非数据载体安全;最后,数据犯罪保护的法益应为数据内容的保密性和效用性。据此,一方面,基于当前刑法规定,应合理运用“数据内容的保密性和效用性”法益的规范解释机能,使得部分有争议数据犯罪案件得到最大程度的妥当处理。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数据内容的保密性和效用性”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确立数据犯罪的独立地位,弱化数据犯罪的技术手段要求,加强普通数据内容的保密性保护,推进数据价值开发合规并确认数据的财产属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法益 数据内容安全 保密性 效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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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球行为的刑法定性 被引量:15
5
作者 潘星丞 陈芹 《体育学刊》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37-41,共5页
我国假球案以受贿定罪,遗漏了对假球行为的定性,形成"重反腐、轻打假"的错位;理论界对假球定性的探讨也缺乏说服力。域外司法不将假球认定为受贿罪,而均认定为诈骗罪,其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假球亦应定性为诈骗罪:参赛者未向组... 我国假球案以受贿定罪,遗漏了对假球行为的定性,形成"重反腐、轻打假"的错位;理论界对假球定性的探讨也缺乏说服力。域外司法不将假球认定为受贿罪,而均认定为诈骗罪,其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假球亦应定性为诈骗罪:参赛者未向组织者提供真实的比赛,获得"债务免除"利益;保护比赛是保护财产法益与保护体育诚信的完善契合;量刑时应考虑体育诚信的主观价值损失;不能以国家利益为借口打假球。因假球而受贿的,则触犯诈骗与受贿两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 体育诚信 诈骗罪 财产法益 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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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新探 被引量:4
6
作者 沈志民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73-78,共6页
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历来存在争议,尤其是1997年刑法典实施后,针对八种加重抢劫情节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刑法理论更是聚讼不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争议应立足于法益保护,立法者制定任何一条罪刑规范都有其欲意要保护的法益,只有... 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历来存在争议,尤其是1997年刑法典实施后,针对八种加重抢劫情节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刑法理论更是聚讼不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争议应立足于法益保护,立法者制定任何一条罪刑规范都有其欲意要保护的法益,只有当这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时,才成立犯罪既遂。据此,普通抢劫罪和加重抢劫罪除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外,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判断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抢劫罪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构成 中国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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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的再审视 被引量:9
7
作者 陈洪兵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年第3期75-81,共7页
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主要关系到共犯、罪数的认定与追诉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区分即成犯与状态犯仅具有观念上的意义,而区分状态犯与继续犯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属于何种犯罪形态,背后的规范性考量还是法益的保护。值得持续地肯定构成... 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主要关系到共犯、罪数的认定与追诉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区分即成犯与状态犯仅具有观念上的意义,而区分状态犯与继续犯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属于何种犯罪形态,背后的规范性考量还是法益的保护。值得持续地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属于继续犯,否则属于状态犯或即成犯。典型继续犯有非法拘禁罪、不真正不作为犯、持有型犯罪、危险驾驶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重婚罪、绑架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属于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属于继续犯而是即成犯。窝藏罪、赃物犯罪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根据行为表现具体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即成犯 状态犯 继续犯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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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犯罪客体的概念问题 被引量:6
8
作者 江礼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3-7,共5页
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客体的概念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将现行的犯罪客体概念修正为: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国家、社会、集体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权益,易于人们接受和理解,也避免了犯罪... 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客体的概念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将现行的犯罪客体概念修正为: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国家、社会、集体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权益,易于人们接受和理解,也避免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发生矛盾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客体 社会关系 法益 中国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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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危害实质及其抽象危险犯出罪机制 被引量:8
9
作者 崔志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66-79,共14页
关于经济犯罪与一般经济违法的衔接关系,量的区分说及其所依托的秩序法益论不具有实践合理性。秩序法益论的最主要缺陷在于容易导致“只见行政管理,不见利益主体”的“利益无主化”现象,甚至会造成市场管理与国民利益的对立;完全依附前... 关于经济犯罪与一般经济违法的衔接关系,量的区分说及其所依托的秩序法益论不具有实践合理性。秩序法益论的最主要缺陷在于容易导致“只见行政管理,不见利益主体”的“利益无主化”现象,甚至会造成市场管理与国民利益的对立;完全依附前置法的形式侧面判断也会使经济犯罪沦为形式犯。利益的可归属性是重塑法益观的基础。在对经济刑法的法益识别中,个人法益论与完全脱离“与人关联”的超个人法益都不合适。在人本法益论指导下,经济刑法意在保护的是市场参与者的具体利益。对于法条未规定危险或实害要素的经济犯罪,可以将其理解为以市场参与者利益为保护法益的抽象危险犯。这种设置旨在将单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类型予以实质出罪。犯罪认定作为一种规范化叙事,需以犯罪构成要件作为核心依据,“无害”的事实既可以通过对构成要件中“具有法益关联性的概念”的另类解释而体现出来,也可通过增补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而窄化犯罪的外延。如此,便能实现经济犯罪出罪机制的规范依据与理论依据的有效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犯罪 抽象危险犯 实质出罪 法益 利益可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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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生态利益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6
10
作者 陈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6期11-13,共3页
环境犯罪的实质是对生态利益的损害,保护环境生态利益是环境刑法的根本目的。我国现行环境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立法规定没有考虑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更多关注人身与财产利益,忽略对生态利益的保护,不利于促进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在绿色... 环境犯罪的实质是对生态利益的损害,保护环境生态利益是环境刑法的根本目的。我国现行环境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立法规定没有考虑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更多关注人身与财产利益,忽略对生态利益的保护,不利于促进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在绿色生态文明时代,环境刑法应具有明确的立法导向,注重对环境生态利益的刑法保护。文章对实现环境生态利益的刑法保护进行了分析与讨论,并对完善我国环境刑法提出了几点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法 环境犯罪 生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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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法益 被引量:5
11
作者 牛猛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7年第2期66-69,76,共5页
法益是研究受贿罪的起点和基础,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和主流学说对受贿罪法益的解释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在分析法益基本特点的基础上,主张受贿罪的法益应当是公正的职务行为所保障的正当社会利益,也就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关键词 受贿罪 法益 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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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作为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 被引量:2
12
作者 金鸿浩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8-165,共18页
保护法益是受贿犯罪研究中的核心论题之一。廉洁性说的通说地位瓦解后,客观进路的公正性说、不可收买性说、不可谋私利性说成为有力观点,但也面临外延不周等问题。主观进路的信赖法益说,主要因其内涵模糊而受到质疑,但上述质疑可以得到... 保护法益是受贿犯罪研究中的核心论题之一。廉洁性说的通说地位瓦解后,客观进路的公正性说、不可收买性说、不可谋私利性说成为有力观点,但也面临外延不周等问题。主观进路的信赖法益说,主要因其内涵模糊而受到质疑,但上述质疑可以得到解释与回应。在认识论上,通过明确受贿犯罪信赖法益的国家法益属性、感情法益属性、部分可恢复性法益属性,对其内涵进行必要填充,更能揭示受贿犯罪危害国家政治合法性的本质特征。在方法论上,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重点审查危害行为与信赖法益之间是否具有职权关联;对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应分别审查危害行为是否对廉洁性和公正性的信赖法益造成侵害,从而使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保持协调一致。在实践论上,针对受贿案件办理中的部分疑难问题,信赖法益说的审查方式,可以兼顾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犯罪 保护法益 信赖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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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包括信赖利益 被引量:6
13
作者 孙运梁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第2期125-138,共14页
关于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中外学者提出了诸多观点,对此通说认为对职务行为的信赖是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虽然对此在学理上有一定质疑,然而这些观点皆可被一一反驳。也就是说,信赖是值得保护的独立法益,其内容明确并且是客观实在的,对其... 关于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中外学者提出了诸多观点,对此通说认为对职务行为的信赖是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虽然对此在学理上有一定质疑,然而这些观点皆可被一一反驳。也就是说,信赖是值得保护的独立法益,其内容明确并且是客观实在的,对其的认定并不会脱离职务关联性;还有将信赖作为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符合当下放宽受贿犯罪处罚范围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再有有明确内容的信赖法益具有犯罪的界分功能,只是在对其进行判断时应当客观、事后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所以其能合理说明基于合法职务行为的受贿、事后受贿;最后法治社会中的职务行为值得被信赖,对职务行为的制约、监督也正是为了促进信赖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赖 受贿犯罪 保护法益 不可收买性 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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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演变及其发展——以网络虚拟财产为视角 被引量:4
14
作者 刘晖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53-56,共4页
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化信息,它既不是"有体物",也不是"无体物",而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是现实世界中人类劳动和财富的异化。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应严格区分"财物罪"与"利益罪&qu... 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化信息,它既不是"有体物",也不是"无体物",而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是现实世界中人类劳动和财富的异化。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应严格区分"财物罪"与"利益罪"。研究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对于我国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 数字信息 犯罪对象财物罪 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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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完善探析 被引量:1
15
作者 孟念 丁华宇 《红河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92-97,共6页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核心生产要素,数据以其独有的形式重塑着市场交易模式。作为新的经济发展引擎,数据安全也日益获得社会关注,而我国刑法对数据犯罪的规制过多依附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信息犯罪,司法解释也无法弥补立法漏洞。由...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核心生产要素,数据以其独有的形式重塑着市场交易模式。作为新的经济发展引擎,数据安全也日益获得社会关注,而我国刑法对数据犯罪的规制过多依附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信息犯罪,司法解释也无法弥补立法漏洞。由于数据法益的独立性,加之数据犯罪的严重侵害性、保护一般数据安全的必要性,同时涉及保障前置法有效实行的需要,对数据犯罪独立规制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不可回避的话题。为有效规制数据犯罪,保障数据安全,首先,必须建立数据法益独立保护的刑法模式,对数据犯罪的行为方式完整规制;其次,应确立客观的入罪标准,建立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同时以罪量要素限制刑罚权的滥用;最后,应通过建立企业数据刑事合规制度有效化解企业的刑事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刑法规制 法益 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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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犯罪的法益:职务行为不可交换性说的提倡与检视 被引量:5
16
作者 郑泽星 《时代法学》 2022年第6期31-40,共10页
受贿犯罪侵害的法益应为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判断法益是否适格时应当检验三个方面,即法益的专属性、涵摄性以及协调性,现有的受贿犯罪法益学说不能经受上述标准的检验。“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说”是指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不... 受贿犯罪侵害的法益应为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判断法益是否适格时应当检验三个方面,即法益的专属性、涵摄性以及协调性,现有的受贿犯罪法益学说不能经受上述标准的检验。“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说”是指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不可交换,其中,职务行为既包含收受利益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也包含其他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职务行为包括已经实施、正在实施以及将来实施的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说”是对不可收买性说的修正,其符合法益的专属性、涵摄性以及协调性要求,能够经受教义学的检视,是受贿犯罪的适格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犯罪 法益 不可交换性说 专属性 涵摄性 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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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恶劣影响情节的经验考察与理论构建 被引量:1
17
作者 郭旨龙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2-188,共17页
行为是否造成恶劣影响,会影响定罪量刑和程序适用。恶劣影响情节的性质较为复杂,涵盖了负面信息传播、公共信用贬损、公共安宁扰乱和稳定秩序冲击等四种类型。对于恶劣影响情节的适用,可以通过保护法益理论和犯罪情节理论来予以规范和... 行为是否造成恶劣影响,会影响定罪量刑和程序适用。恶劣影响情节的性质较为复杂,涵盖了负面信息传播、公共信用贬损、公共安宁扰乱和稳定秩序冲击等四种类型。对于恶劣影响情节的适用,可以通过保护法益理论和犯罪情节理论来予以规范和限定。媒体影响等因素的随机性和偶然性,的确是适用恶劣影响情节时应当考虑的问题,但不应一概否认媒体影响因素的合理性。对于犯罪行为及其后果被披露给公众的可能性,应当阶层式地考量披露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符合法律的道德信用和媒体的伦理规范。对于合理评估和客观测量恶劣影响的问题,应当强调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与机制,说明适用恶劣影响情节的理由,通过证人证言、信访情况、上级重视、信息因素的合理明确规则等,系统认定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劣影响 犯罪情节 情节严重 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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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型敲诈勒索的法益识别与入罪限缩
18
作者 郑泽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85-99,共15页
有因型敲诈勒索是否构成犯罪的考察应基于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进行规范判断。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为双层法益构造,其中,法益主体占有财产的平和状态为财产法益,法益主体处分财产的动态过程为处分法益。前者的内容是具有刑法保护价值... 有因型敲诈勒索是否构成犯罪的考察应基于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进行规范判断。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为双层法益构造,其中,法益主体占有财产的平和状态为财产法益,法益主体处分财产的动态过程为处分法益。前者的内容是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财产秩序,其判断方法是考察行为人的索财诉求是否具有合理根据;后者的内容是个人决策自由,其判断方法是考察被害人是否具有他行为可能性。行为只有同时侵害敲诈勒索罪的财产法益和处分法益才构成本罪。基于法定事由和道德优势的敲诈勒索行为无损敲诈勒索罪的财产法益,即使行为完全压制个人决策自由,也不宜评价为敲诈勒索罪;基于道德平势和道德劣势的敲诈勒索行为侵害敲诈勒索罪的财产法益,依行为对个人决策自由侵害程度的不同可以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因型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 法益识别 财产法益 处分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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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认定困境与规范路径
19
作者 张强 陈雅儒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15-122,共8页
不法原因给付所致的民事保护限缩效果具有不法给付行为和主体的规范侧重,投射于刑事可罚性层面,对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人单方及受领人不法程度更重时,不能对侵占行为予以绝对限缩甚至湮没。前置民事规范对越轨行为与不法状态的矫正主要通... 不法原因给付所致的民事保护限缩效果具有不法给付行为和主体的规范侧重,投射于刑事可罚性层面,对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人单方及受领人不法程度更重时,不能对侵占行为予以绝对限缩甚至湮没。前置民事规范对越轨行为与不法状态的矫正主要通过干预理性经济人间的财产关系予以实现,而后置刑事规范,其所聚焦的主要关系不再为私人主体间利益冲突与平衡,而系国家作为公权力主体与越轨行为人之间的公私二元对立,转向对挑战法秩序的越轨行为予以更强制化规制与预防的新维度。民刑规范在以宪法为基石的法秩序体系中虽然具有适用顺序位阶、规制目的侧重等层面的不同导向,但其适用均以消灭并矫正与法秩序相冲突的不法行为及状态、维护巩固法秩序的稳定为共同指涉与依归。民事前置法对不法给付人与不法给付行为单方侧重性规制与预防,不能实质性矫正不法受领后逾越法秩序的不法状态,其规范目的的侧重所显现的局限性需通过后置刑事规范予以补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占罪 不法原因给付 规范保护目的 法益 民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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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弥合:档案犯罪条款司法虚置化的调适路径
20
作者 张超 《档案管理》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3-67,共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档案犯罪条款是档案安全和档案管护秩序的有力保障,由于消极刑法观掣肘、入罪门槛与保护法益失衡以及司法理解适用偏差等原因,实践中该条款长期处于适用率低、案例少的虚置状态。这种司法虚置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档案犯罪条款是档案安全和档案管护秩序的有力保障,由于消极刑法观掣肘、入罪门槛与保护法益失衡以及司法理解适用偏差等原因,实践中该条款长期处于适用率低、案例少的虚置状态。这种司法虚置现象导致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安全无法得到周延保护,档案犯罪条款威慑力被极大削弱。对此,应遵循档案分级分类保护原则,对档案概念范畴予以类型划分,将档案实体、档案内容、档案保护秩序和档案管理秩序四种类型作为档案犯罪条款保护的具体法益,通过解释论有效激活该条款的司法适用,从而切实保障档案安全行稳致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档案 档案安全 档案犯罪 抢夺窃取 出卖转让 司法虚置 类型化思维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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