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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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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健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122-127,共6页
法院作为社区矫正的第一道关口,必须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适时适度地选择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使罪犯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治,控制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院 社区矫正 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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