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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资源版权化中的公共利益保护 被引量:2
1
作者 陈笑春 邓肯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4-32,共9页
版权化是传统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途径。私权性质的版权权利与文化资源的公共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所有者”与“所有的人”的利益冲突、“无形”资源与保护“有形”制度的矛盾,以及“公共利益”学说与操作性规定之间... 版权化是传统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途径。私权性质的版权权利与文化资源的公共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所有者”与“所有的人”的利益冲突、“无形”资源与保护“有形”制度的矛盾,以及“公共利益”学说与操作性规定之间的冲突。具有“公共政策”属性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和其它相关政策一起为文化传承和安全设计路径。在具体做法上,首先要明确公共职责主体作为“所有的人”的代理;其次通过数字化与数据化,实现文化资源的“可见”和使用的“有序”;最后要借道既有的地理标志制度对文化资源数据从操作性路径上实现“正源”,为未来的版权性流转中文化资源的归属和受益进行具体的制度准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统文化资源 版权化 公共利益 数字化 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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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 被引量:441
2
作者 熊琦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3-8,共6页
人工智能在新闻和视觉艺术领域参与创作活动的现象虽然在如今已成常态,但如何认定由此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在法律上却并未形成统一意见。作为非自然人和法人的人工智能首次成为内容来源后,如果将该内容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 人工智能在新闻和视觉艺术领域参与创作活动的现象虽然在如今已成常态,但如何认定由此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在法律上却并未形成统一意见。作为非自然人和法人的人工智能首次成为内容来源后,如果将该内容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将冲击传统著作权的客体认定标准和权利归属原则,引发权利变动和侵权认定规则的全面混乱。作为激励"理性人"创作和传播的制度工具,著作权法无法脱离从移植自有体物财产权的制度体系和主客体不得互换的基本私法原理,因而围绕创作者和投资者构建的制度设计不应也无法因人工智能而被颠覆。作为遵循人工智能软件设计者意志创作的产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结果不但仍可由独创性判定标准来认定,权利归属也应借鉴早已存在且运作成熟的法人作品制度安排,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视为著作权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著作权 独创性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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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 被引量:382
3
作者 易继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37-147,共11页
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判断,应该以"额头出汗"原则建立起独创性判断的客观标准。虽然人工智能不是"人",但也不是"物"。不能因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主体不是自然人,就否定其可版权性。将智能作品... 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判断,应该以"额头出汗"原则建立起独创性判断的客观标准。虽然人工智能不是"人",但也不是"物"。不能因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主体不是自然人,就否定其可版权性。将智能作品纳入传统版权分析框架,它实际上是一种人工智能对设计版权的演绎作品。人工智能之"智能",将设计者之设计版权与智能作品上的版权区分开来。而对于智能作品上的权利配置,应该以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约定优先,建立起以所有者为核心的权利构造,以鼓励投资人并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长足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作品 自然人 版权 邻接权
原文传递
基于奇异值分解的数字图像水印方法 被引量:217
4
作者 刘瑞祯 谭铁牛 《电子学报》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期168-171,共4页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 ,数字图像、音频和视频产品愈来愈需要一种有效的版权保护方法 ,另外通信系统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显露出来 .数字图像水印技术为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潜在的解决方案 .所谓水印技术就是将数...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 ,数字图像、音频和视频产品愈来愈需要一种有效的版权保护方法 ,另外通信系统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显露出来 .数字图像水印技术为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潜在的解决方案 .所谓水印技术就是将数字、序列号、文字、图像标志等版权信息嵌入到多媒体数据中 ,以起到版权保护、秘密通信、数据文件的真伪鉴别和产品标志等作用 .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基于奇异值分解的数字水印算法并且对该方法的理论基础给出分析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水印 奇异值分解 鲁棒性 数字图像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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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文化产业IP开发的受众定位和价值演进 被引量:140
5
作者 向勇 白晓晴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23-132,共10页
IP(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文化产业化进程中经济资本入注文化生产的产物。优质内容的明星IP具有广泛的受众基础和多元的开发价值,推动了文化经济的业态升级。"IP化"生产和"IP驱动",是文化产业进入新常... IP(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文化产业化进程中经济资本入注文化生产的产物。优质内容的明星IP具有广泛的受众基础和多元的开发价值,推动了文化经济的业态升级。"IP化"生产和"IP驱动",是文化产业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后的主要生产范式。根据内容的生产时间和影响力的持久性,可将明星IP分为老经典(Old Classic)、新经典(New Classic)和快时尚(Fast Fashion)。三种明星IP具有独特的受众价值,能够满足不同受众定位的差异化需求。三种明星IP不是彼此割裂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其价值演变的过程——不论是老经典IP的时尚化改编,还是快时尚IP的经典化沉淀,都在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双重维度上具有重要的产业价值和文化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星IP 受众价值 老经典 新经典 快时尚
原文传递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正当性研究 被引量:92
6
作者 冯晓青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29-41,共13页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内容。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可以从多方面加以认识,包括激励与接近之...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内容。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可以从多方面加以认识,包括激励与接近之平衡、宪法与公共利益、以交易成本和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学分析等。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即是这种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合理使用 正当性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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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三个出版学议题 被引量:95
7
作者 方卿 丁靖佳 《出版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5-10,共6页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技术及其应用的发展,将彻底改变出版的内容生产范式和内容供给模式,在创新推动出版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风险与问题。对此,出版学需重点关注AIGC的权利归属、侵权、权益保障等著作权问题,技术伦理和学术伦理失范...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技术及其应用的发展,将彻底改变出版的内容生产范式和内容供给模式,在创新推动出版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风险与问题。对此,出版学需重点关注AIGC的权利归属、侵权、权益保障等著作权问题,技术伦理和学术伦理失范等伦理问题,以及进一步引发的意识形态渗透、文化价值观偏离等文化安全问题,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探寻解决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 出版学 著作权 技术伦理 学术伦理 文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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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探究 被引量:92
8
作者 杨利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02-114,共13页
人工智能的出现,改变了以人类为主导的传统作品创作方式,引发了诸多著作权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人工智能本身无法成为权利主体,符合作品特征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原则上应当归属... 人工智能的出现,改变了以人类为主导的传统作品创作方式,引发了诸多著作权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人工智能本身无法成为权利主体,符合作品特征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原则上应当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但同时也要兼顾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为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还应当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一定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 可著作权性 权利归属 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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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高速公路知识产权问题探讨 被引量:78
9
作者 陈传夫 《情报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期63-68,共6页
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引起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并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产生重大影响。本文着重讨论了数据的网络传输引起的发表权、数字化技术引起的复制权、数据包装技术引起的数据库权、下载与印出引起的版权行使、虚拟图书馆引起的合理使... 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引起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并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产生重大影响。本文着重讨论了数据的网络传输引起的发表权、数字化技术引起的复制权、数据包装技术引起的数据库权、下载与印出引起的版权行使、虚拟图书馆引起的合理使用、全球通讯引起的跨国版权问题,以及我国在建立信息高速公路过程中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高速公路 版权 国际版权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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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及其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77
10
作者 冯晓青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3-13,共11页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也愈发明显,其中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未经许可直播他人网络游戏画面侵犯了何种主体的何种权利抑或不构成侵权,在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中存在较大分歧。基...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也愈发明显,其中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未经许可直播他人网络游戏画面侵犯了何种主体的何种权利抑或不构成侵权,在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中存在较大分歧。基于著作权法对独创性作品保护的精神和规定,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应当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相关权利主体则由于网络游戏种类的不同而不同。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受著作权保护,有利于协调网络游戏设计者、直播平台、玩家和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直播画面 作品 著作权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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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之非惩罚性 被引量:73
11
作者 蒋舸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80-97,共18页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应引入加重赔偿,但不应追求惩罚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术语在创新规则体系中有误导性。创新领域的救济以最佳预防为上限,而惩罚的本质是独立于预防目的的责难,二者无法兼容。创新具有连续性,在后创新常常无法...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应引入加重赔偿,但不应追求惩罚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术语在创新规则体系中有误导性。创新领域的救济以最佳预防为上限,而惩罚的本质是独立于预防目的的责难,二者无法兼容。创新具有连续性,在后创新常常无法绕开在前创新的产权瓶颈,因此合理的创新规则不能只保护在先创新者,还需激励在后创新者。同时,集体理性选择了模糊的智力成果产权边界,从而给在后创新带来巨大的侵权风险,这要求救济不仅要避免补偿不足、预防不力,还要警惕预防过度。在著作权与专利法领域,加重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个案中的完全补偿,特殊情况下也可追求宏观层面的最佳预防,但不应超出预防之需追求非功利的惩罚效果。加重赔偿之"非惩罚性"能够缓解其与填平原则的冲突,有助于降低主观要件给损害赔偿带来的不确定性。加重的幅度应与后来者利用在先智力成果的创新程度相关,而与侵权人的支付能力无关。如有可能,法官应在衡量其他救济手段威慑效果的前提下,确定损害赔偿所追求的最佳预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专利法 惩罚性赔偿 加重赔偿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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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 被引量:71
12
作者 孙山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44-49,共6页
短视频保护中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是短视频的独创性。独创性的高低与有无以及短视频制作者的主体身份,决定了短视频将会受到何种保护。虽然短视频的选择空间小、时间短,但它依旧可能具有独创性,以视听作品的身份获得狭义上著作权的保护... 短视频保护中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是短视频的独创性。独创性的高低与有无以及短视频制作者的主体身份,决定了短视频将会受到何种保护。虽然短视频的选择空间小、时间短,但它依旧可能具有独创性,以视听作品的身份获得狭义上著作权的保护。基于短视频传播的特性和我国对音像制品制作实行严格管理的现状,理论上成立的音像制作者权根本不会出现在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的商业实践中。对于无法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不符合视听作品之独创性要求的短视频,只要其中包含了人的表演,可以通过表演者权主张获得著作权法上的救济。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不包含人的表演的短视频,著作权法不能提供任何保护。以狭义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为基础,短视频的权利人可以在现行法的框架下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对制度作出任何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独创性 著作权 音像制作者权 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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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 被引量:68
13
作者 祝建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27-34,共8页
分析我国各地法院判决的涉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件,可以发现案件当事人、法官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方面存在着不同观点。成文法的滞后性与经济发展模式创新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导致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体育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 分析我国各地法院判决的涉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件,可以发现案件当事人、法官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方面存在着不同观点。成文法的滞后性与经济发展模式创新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导致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体育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快速增长点和盗播网络直播节目行为的频发所带来的危害,要求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人控制网络直播行为的专有权利。由于立法具有缓慢性,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方式,将具有独创性的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视听作品,或者扩张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范围,从而使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人有权控制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之前,各地法院可按照著作权法解释的规则,妥当裁判涉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节目 著作权 作品 制品 转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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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方法——以著作权为例 被引量:68
14
作者 李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14-22,共9页
法律不能领先于社会现实,以猜想为基础、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提出过于琐细的规则设计,没有太大价值。技术有变,法理有常。要评估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影响,先要返回制度原理,研究现行制度蕴含的回应能力。有关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的讨论,反映... 法律不能领先于社会现实,以猜想为基础、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提出过于琐细的规则设计,没有太大价值。技术有变,法理有常。要评估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影响,先要返回制度原理,研究现行制度蕴含的回应能力。有关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的讨论,反映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在方法上存在缺陷。与想象性规则设计相比,对讨论方法本身的先行批判、对现有制度回应新技术之潜力的发掘,更具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著作权 法律主体 创造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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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 被引量:66
15
作者 王迁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8-35,共18页
NFT数字作品的交易不会导致有体物所有权的转移,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构成要件。美国法院将交互式传播解释为发行行为是因为美国版权法没有规定交互式传播权,欧盟法院将“转售”计算机程序解释为与版权指令有不同规定的计算机程... NFT数字作品的交易不会导致有体物所有权的转移,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构成要件。美国法院将交互式传播解释为发行行为是因为美国版权法没有规定交互式传播权,欧盟法院将“转售”计算机程序解释为与版权指令有不同规定的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中的发行行为,对我国也无借鉴意义。NFT数字作品的首次“出售”形成了购买者对“铸造者”的债权,后续“转售”应被定性为债权转让。该定性可以实现对合法NFT数字作品的后续交易适用“发行权用尽”所要达到的目的——保障交易自由,不会对著作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而且有利于保护购买者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 发行权 发行权用尽 债权转让 著作权 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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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 被引量:66
16
作者 刘银良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2-13,共12页
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文化发展,赋予作者著作权是一种制度工具,其条件是被激励创作的作品需有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基石,其前提是由自然人作者创作,其特征包括多样性、价值性和稀缺性;它们与作品的可... 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文化发展,赋予作者著作权是一种制度工具,其条件是被激励创作的作品需有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基石,其前提是由自然人作者创作,其特征包括多样性、价值性和稀缺性;它们与作品的可版权性密切相关,决定了著作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无论是从著作权法基本目标出发,还是藉由作品的前提与特征考察,人工智能作品都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从而难以成为著作权客体。对人工智能作品可通过网络登记加开放许可等措施予以管理,其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可以得到化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作品 著作权 邻接权 可版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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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 被引量:65
17
作者 熊琦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86-98,178,共13页
由于合理使用处在权利与限制的交界处,其适用范围的任何变化,都可能重塑著作权法。面对新技术的冲击,在确定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时,不能因技术的便利而干涉著作权市场对信息资源的配置,而应恪守合理使用最初的立法理由,将其定位为对市场... 由于合理使用处在权利与限制的交界处,其适用范围的任何变化,都可能重塑著作权法。面对新技术的冲击,在确定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时,不能因技术的便利而干涉著作权市场对信息资源的配置,而应恪守合理使用最初的立法理由,将其定位为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在利用行为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考察其是否符合"交易不能"或"正外部性"市场失灵,同时把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视为最关键的判断标准。这不但维护了著作权的私权属性,更是界定合理使用适用范围的最佳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理使用 著作权 市场失灵 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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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运动竞赛表演的知识产权保护 被引量:59
18
作者 张厚福 《体育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期18-22,33,共6页
把运动竞赛表演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助于体育的发展。研究通过查阅国内外的有关法律和研究动态,将现代运动竞赛同过去比较,同法律的规范性及排除性对照,论证其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属性。研究结果: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智力成果... 把运动竞赛表演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助于体育的发展。研究通过查阅国内外的有关法律和研究动态,将现代运动竞赛同过去比较,同法律的规范性及排除性对照,论证其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属性。研究结果: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智力成果,具有思想性、技术性和固定性,有竞赛表演、电视转播、会徽等客体,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结论。运动员可以作为表演者,运动竞赛表演可以作为作品,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经济 运动竞赛表演 知识产权保护 发展趋势 思想性 技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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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制度设计 被引量:63
19
作者 朱梦云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18-126,共9页
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在著作权法范畴内的主要争议问题包括两个。其一,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适用对象;其二,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应如何确定。针对世界现有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理论学说进行利弊分析和比较研究可... 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在著作权法范畴内的主要争议问题包括两个。其一,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适用对象;其二,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应如何确定。针对世界现有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理论学说进行利弊分析和比较研究可知,相比于"人工智能作者说"或"虚拟法律人格说"将著作权赋予人工智能本身,以及"社会公有领域说"将著作权纳入社会公共资源,采用"人工智能使用者说"更能够发挥著作权对于人类主体进行创造的激励作用;并且,从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产生的实际贡献等角度来看,将"人工智能使用者"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更具有合理性。因此,在我国构建以"人工智能使用者说"为基础,并类推适用职务作品的相关规定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制度,能够实现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充分保护和有效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 利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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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的独创性--以对作品概念的科学建构为分析起点 被引量:62
20
作者 王坤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5-22,共8页
独创性分析的关键在于准确地界定作品概念。作品是一种具有精神功能的符号组合,由存量要素和增量要素构成,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在于具备一定的增量要素。独创性分为表层、中层和深层三个层次,作品可版权性的条件在于具备表层独创性和中层... 独创性分析的关键在于准确地界定作品概念。作品是一种具有精神功能的符号组合,由存量要素和增量要素构成,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在于具备一定的增量要素。独创性分为表层、中层和深层三个层次,作品可版权性的条件在于具备表层独创性和中层独创性,深层独创性是判断作品可版权性的奢侈条件。除了判断作品可版权性以外,作品独创性分析还有助于判断特定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论证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 独创性 可版权性 存量要素 增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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