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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的法理逻辑及设立规则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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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运书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72-83,共12页
以股权衍生路径和创设语境为视角,农民集体资产股权兼具持股农民行使集体所有权的资格属性与分享集体所有权收益权能的请求权属性。股权的资格属性使持股农民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股东资格,而请求权属性使持股人取得具有让与性的股权收... 以股权衍生路径和创设语境为视角,农民集体资产股权兼具持股农民行使集体所有权的资格属性与分享集体所有权收益权能的请求权属性。股权的资格属性使持股农民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股东资格,而请求权属性使持股人取得具有让与性的股权收益权。因持股农民作为出质人,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混同,农民集体资产股权权能异化为收益请求权一元权能,使得农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的客体为股权收益权。农民集体资产股权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二元化”的特征,决定了农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的设立规则既涉及股权质押又涉及应收账款质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产权 股权量化 集体资产股权 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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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法人属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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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惠梅 张运书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42-45,共4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社区合作基础上的股份制改革并没有改变组织性质,仍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经营户为基础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不仅是一个经营社群,而且是一个生活社群,承载着集体经济发展诉求与乡土民生和谐传承的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社区合作基础上的股份制改革并没有改变组织性质,仍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经营户为基础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不仅是一个经营社群,而且是一个生活社群,承载着集体经济发展诉求与乡土民生和谐传承的双重功能。在民法典编纂之际,不应当简单地基于外部交易的功利主义,赋予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以特别法人“商人证”,还应当秉承外部交易功利与内部互助秩序绵延交融的立法理念,确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中间法人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 集体产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资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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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本质属性:现实迷失与理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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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惠梅 张运书 《苏州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34-40,108,共8页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作为一个以集体资产为纽带、以农村社区为区隔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承载着历史赋予的社会主义政治理想和经济理想。在民法典编纂之际,我们不应简单地基于外部交易的功利主义,赋予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以法人"...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作为一个以集体资产为纽带、以农村社区为区隔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承载着历史赋予的社会主义政治理想和经济理想。在民法典编纂之际,我们不应简单地基于外部交易的功利主义,赋予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以法人"商人证",而应秉承外部交易功利与内部互助秩序绵延交融的立法理念,厘清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角色定位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实践特征,其法人属性定位不应以个人主义和经济理性为基点,而应以集体主义和社会理性为基点,理应界定为中间法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资产股权 法人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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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纠纷的司法实证研究——基于129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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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任怡多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2-17,共16页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国家政策赋予农民的一项新型权利,旨在保障广大成员的集体资产权益,并切实增加每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但伴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涉及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纠纷的案件数量却与日俱增,而囿于相关法律规则的...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国家政策赋予农民的一项新型权利,旨在保障广大成员的集体资产权益,并切实增加每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但伴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涉及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纠纷的案件数量却与日俱增,而囿于相关法律规则的严重缺失,法院面临着成员自治权限不明、股权配置标准多样、股权享有主体争议、股权权能实现受阻等司法裁判困境。通过明确司法机关的介入范围、遵循成员权逻辑分配股权、坚持成员个人的主体地位以及明晰股权权能实现的规则,为司法机关化解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纠纷提供应对之策,从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成员自治 股权权能
原文传递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可继承性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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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怡多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75-82,共8页
赋予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享有继承权能,不仅是当前中央政策文件精神的一致导向,还是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重点规范的内容。然而,目前在学理层面、地方实践和司法裁判中,均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可继承性存有争议。鉴于农村集体... 赋予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享有继承权能,不仅是当前中央政策文件精神的一致导向,还是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重点规范的内容。然而,目前在学理层面、地方实践和司法裁判中,均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可继承性存有争议。鉴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满足立法上对遗产的特征要求,且《民法典》继承编为其纳入遗产范围预留了制度空间,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应当作为遗产继承。在此基础上,通过明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属于身份性权利、不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不同于其他涉农权利以及并非成员专属权益,对否认其遗产能力的观点进行辩驳,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的充分证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继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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