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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场域中法官谨慎言行义务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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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梅珠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99-102,共4页
司法场域中法官谨慎言行义务边界的合理划定与司法公信力的维系密切相关。从国际性条约和主要法治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看,司法场域中法官谨慎言行义务集合中的可具化元素包括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限制义务和禁止单方面交流义务。从... 司法场域中法官谨慎言行义务边界的合理划定与司法公信力的维系密切相关。从国际性条约和主要法治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看,司法场域中法官谨慎言行义务集合中的可具化元素包括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限制义务和禁止单方面交流义务。从理论上看,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限制义务边界由时间限度、范围限度、内容限制三要素划定,禁止单方面交流义务边界则由规制主体、客体和例外性规定三要素廓清。我国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限制义务的立法存在时间限制规定不明确、案件范围限制存在立法疏漏等不足,有必要将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的时间限度设定在案件判决产生既判力之前,同时将法官对自己正在审理案件加以评论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我国禁止单方面交流义务边界的划定存在单边性信息携带者法定范围过窄、非联络性单方面交流行为缺乏规制等不足,有必要使用拓宽单边性信息携带者的范围、规制非联络性单方面交流行为等方式予以纠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官 谨慎言行义务 司法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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