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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中国有公司制度的剥离与重塑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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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改蓉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30-139,共10页
近年来的国有公司运营实践表明,《公司法》对国有公司的规范效果并不理想。这其中既有《公司法》自身规则难以满足国企治理现实需求的内因,也有《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大量政策性文件对《公司法》的外部冲击。客观来看,国有公司治理与... 近年来的国有公司运营实践表明,《公司法》对国有公司的规范效果并不理想。这其中既有《公司法》自身规则难以满足国企治理现实需求的内因,也有《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大量政策性文件对《公司法》的外部冲击。客观来看,国有公司治理与普通公司确有不同,尤其是为了降低经营中的代理成本以及实现国有资本的社会性功能,行政权对国企治理的适度介入无可避免。在我国新一轮《公司法》修订中,应将有关国有公司的特殊制度予以剥离,把《公司法》定位为公司型企业的普通法;与此同时,应以"分层分类"的指导思想构建《国有公司法》,并将其塑造为调整国有公司的特别法,使国有公司治理中的特殊规则能够得以系统化彰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国有公司 制度剥离与重塑 《国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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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以2006中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为核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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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鄢梦萱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98-102,113,共6页
大型公众公司中,董事会作为经营决策机关的地位受到经营者革命的冲击,为应对实践中的变化,公司法理论做出了应对,如将董事会的职能定位为“监控职能”而非“经营决策职能”。在公司法理论和公司实践均和传统公司法设定的运行环境有巨大... 大型公众公司中,董事会作为经营决策机关的地位受到经营者革命的冲击,为应对实践中的变化,公司法理论做出了应对,如将董事会的职能定位为“监控职能”而非“经营决策职能”。在公司法理论和公司实践均和传统公司法设定的运行环境有巨大变革的情况下,中国2006公司法从制度上对董事会和经理关系做出了修订,如不再规定公司法人代表单一制,法定的经理职权作为公司章程的补充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会 经理 公司法 修订 公司治理结构 2006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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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债券治理的组织法构造--以《公司法》修订为进路 被引量:5
3
作者 郑丁灏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71-79,共9页
《公司法》修订为完善公司债券的“组织法”治理创造契机。相较于新《证券法》及其配套规范下渐趋完善的契约型治理,公司债券的组织型治理长期以来缺乏顶层立法设计,导致实践中产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形同虚设、受托管理人组织定位模棱... 《公司法》修订为完善公司债券的“组织法”治理创造契机。相较于新《证券法》及其配套规范下渐趋完善的契约型治理,公司债券的组织型治理长期以来缺乏顶层立法设计,导致实践中产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形同虚设、受托管理人组织定位模棱两可、组织规范衔接自相冲突等现实问题。在债券违约常态化背景下,《公司法》修订不仅应从整体视角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团体法律地位,明确其与受托管理人的信托法律关系,而且需兼顾公司债券的内外部结构,对内填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性规则,对外廓清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效力,以发挥其组织法功能,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债券 组织法 《公司法》修订 债券法制 组织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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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功能重释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2
4
作者 冉克平 张仪昭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11,共11页
《公司法(二审稿)》对《公司法》立法目的条款进行了增订与完善,该款的法理本质、司法适用与功能发挥等问题亟待厘清。宏观上,立法目的条款塑造了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品格,为公司法修订提供价值指引;微观上,立法目的条款对于公司法案件... 《公司法(二审稿)》对《公司法》立法目的条款进行了增订与完善,该款的法理本质、司法适用与功能发挥等问题亟待厘清。宏观上,立法目的条款塑造了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品格,为公司法修订提供价值指引;微观上,立法目的条款对于公司法案件裁判亦具有指导功能。《公司法》立法目的条款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有现象,在规范层面,《公司法》立法目的条款能够促进企业家精神弘扬和经济增长,促进公司、股东、债权人、企业家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与中国式现代化;在实践层面,针对形式援引和场景单一的问题,应当引导《公司法》立法目的条款的有限司法适用,采取适当利益衡量方式进行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围绕立法目的之要求,为公司创新发展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推动中国经济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立法目的 企业家精神 司法适用 公司法修改 公司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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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提升中小公司治理灵活性及其适用与展望 被引量:1
5
作者 林一英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7-62,共16页
中小企业是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的重要引擎。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企业组织形式日趋融合,公司法立法的演进逐渐面向中小公司。中小公司股东人数少、股权转让受限,其治理不同于大型公司。中小公司所有权... 中小企业是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的重要引擎。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企业组织形式日趋融合,公司法立法的演进逐渐面向中小公司。中小公司股东人数少、股权转让受限,其治理不同于大型公司。中小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法律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运行方面多为任意性规范;基于人合性保护目的,允许公司章程约定股份转让限制规则;中小公司代理成本集中在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立法为控制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小股东权利提供事前和事后的救济措施。公司法修改提升中小公司治理灵活性,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做出限制,简化中小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优化组织机构职权配置。公司治理规则的修改也影响中小公司股东权利行使方式,公司章程可以扩大股东在经营方面的权利,股东基于监督权行使应当有更大的知情权,在权利行使方面公司章程有更多自治空间,司法应谨慎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未来应继续总结实践经验,优化公司类型设置,构建更为完善的中小公司治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小公司治理 灵活性 公司机构设置 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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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第5条第1款的实施——以《公司法》修改为视角 被引量:3
6
作者 肖海军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37-48,共12页
《公司法》第5条第1款作为约束公司"合法、正当营业"的强制性宣示条款,其设定的目的意义和制度功能在于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 《公司法》第5条第1款作为约束公司"合法、正当营业"的强制性宣示条款,其设定的目的意义和制度功能在于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类环境利益。但是,现行《公司法》的整体性制度构架中缺乏落实该条款立法主旨的对应罚则和配套措施。基于《公司法》第213、215条规定的不周延性和第20条第3款、第182条、第198条的不适用性,完善公司设立登记撤销制度,引入公司设立无效宣告制度,通过补充现行《公司法》第213条的规定,以民事救济和利益补偿的私法进路,以期达到有效遏止公司违法、不当营业之目的,确保公司设立登记具有足够的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第5条第1款 公司登记撤销 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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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判断规则在我国的引入:争议、实践与德国镜鉴 被引量:11
7
作者 杨大可 林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4期76-89,共14页
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呈现出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趋势,在明确勤勉义务内涵、加强董事权责的同时,应配套相应董事行为标准和免责出口,以实现权责平衡。为此,学界长期关注的美国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可为董事的决策提供法律保护,以鼓... 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呈现出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趋势,在明确勤勉义务内涵、加强董事权责的同时,应配套相应董事行为标准和免责出口,以实现权责平衡。为此,学界长期关注的美国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可为董事的决策提供法律保护,以鼓励商业创新并构建商业问题司法审查的谦抑性。司法实践中,早有法院通过商业判断规则为董事决策提供保护。但由于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指引,法院对该规则存在诸多适用问题,需要通过成文法规则予以导正。在此过程中,可考虑借鉴德国法将商业判断规则法典化的经验以解决我国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勤勉义务虚置、大股东压制等问题,包括采取严格的勤勉义务过错标准和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会中心主义 勤勉义务 商业判断规则 成文法 《公司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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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立法演进与司法驱动 被引量:4
8
作者 李欢 《经贸法律评论》 2023年第4期125-141,共17页
一人公司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围绕两条基线展开。第一条基线为理论静态,围绕公司社团理论的存与弃;第二条基线为实践动态,围绕一人公司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制衡。由此产生修法的两条路线,坚持现行公司法的特别规范模式,立法规制实质一... 一人公司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围绕两条基线展开。第一条基线为理论静态,围绕公司社团理论的存与弃;第二条基线为实践动态,围绕一人公司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制衡。由此产生修法的两条路线,坚持现行公司法的特别规范模式,立法规制实质一人公司,或者摒弃公司社团理论,不予一人公司特别义务,治理模式与普通公司无异。一人公司九成以上人格否认率表明,现行《公司法》的特别规范模式事实上剥夺(限制)了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选择后者具有合理性。具体表现在:对一人公司的设立限制,阻碍现实制度需求,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法院在“法人格滥用推定”规则适用中,过度倚重“财产混同”的形式标准,忽视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实质要件,实践中一人公司陷入难以“自证清白”的窘境。立法者认为,继续强化特别规范模式已无实际意义,解决问题的关键并非静态的形式立法,而应回归司法的实践理性。这符合本轮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增加制度选择、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修法宗旨,与世界通行做法一致。但是,《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又回归现行法的股东“自证清白”规则,这会将一审稿所做的努力付之阙如。毕竟,通过隔离股东财产鼓励社会创新,慎重揭开一人公司面纱,这是一人公司的制度初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人公司 公司法修订草案 法人格滥用推定 法人格否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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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的理解展开 被引量:4
9
作者 李耕坤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449-458,共10页
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但仍为原则性的规定。通过分析该法条,文章得出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基本架构,分为两个方面与四个... 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但仍为原则性的规定。通过分析该法条,文章得出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基本架构,分为两个方面与四个维度。两个方面主要体现在立法思路上的选择,从抽象角度而言,是追求效率与注重公平之间的立法价值选择;从具体角度而言,是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与保护公司多元利益主体权益之间的立法理念判断。四个维度则体现在具体制度的构建,即法律维度、道德维度、人权维度、公共维度。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平衡这两方面之间的关系,并从以上四个维度出发对具体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法修订草案 利益相关者 股东利益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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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被引量:18
10
作者 石少侠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33-39,共7页
文中就我国修订公司法时应当正确处理的三个关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权性质、先公司合同的法律效力、“一人公司”的取舍、公司资本制度的抉择以及公司的治理结构等六方面问题作出了深刻的分析,结合公司法修订草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深入... 文中就我国修订公司法时应当正确处理的三个关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权性质、先公司合同的法律效力、“一人公司”的取舍、公司资本制度的抉择以及公司的治理结构等六方面问题作出了深刻的分析,结合公司法修订草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深入的点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公司资本制度 正确处理 产权性质 法律效力 一人公司 治理结构 修订草案 立法建议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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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利润分配规则的逻辑结构与现实约束--基于法律与会计交叉分析的视角 被引量:10
11
作者 王秋豪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2-12,共11页
利润分配规则作为公司法中最具技术特征的部分,一方面展现了公司法传统资本规则的逻辑架构,另一方面受制于财务会计对于可分配金额计算模式的现实约束,后者又存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导向会计模式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股东导向会计模... 利润分配规则作为公司法中最具技术特征的部分,一方面展现了公司法传统资本规则的逻辑架构,另一方面受制于财务会计对于可分配金额计算模式的现实约束,后者又存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导向会计模式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股东导向会计模式。我国现行公司法下的利润分配规则相对完整地保留了资本维持理念以及“资本-盈余”两分的基本逻辑,但存在语义含混不清、法定公积金过严以及资本性交易未获同等财源限制等问题。此外,我国现行财务会计准则也不是一个计算可分配金额的合适标尺,但鲜有学者关注利润分配规则下公司法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比较法上,德、英、美三国分别形成了“资本维持+秘密公积金”“资本维持+利润调整”“清偿能力+灵活会计标准”三类各具特色的利润分配规则体系,它们超越了在“资本维持”与“清偿能力”两类模式之间简单选边的立法政策。因此,面对我国即将到来的公司法大修,新的利润分配规则不仅面临资本维持与清偿能力两种法定标准之间的选择,而且更需要(无论采纳何种模式)有效嵌入财务会计规则的现实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润分配 资本维持 清偿能力 谨慎性 真实公允 公司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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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制与自治之间的我国公司法 被引量:8
12
作者 周友苏 沈柯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71-77,共7页
公司的管制与自治是公司法的基础理论问题,管制意味着股东意思自治的空间较小,而自治则意味着股东享有较大的意思自治空间。进一步看,管制分为事前与事后两种模式,结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需要放宽和减少事前管制,但同时又必须强化事后管制。
关键词 管制 自治 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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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权力中心的生长与回归 被引量:9
13
作者 傅穹 陈洪磊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48-160,共13页
公司机关之间决策权力的分工配置,是公司治理的枢纽问题与要害所在。在中国公司分权的现代化进程中,呈现董事会中心渐进回归的趋势。董事会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权,尊重不同类型公司的治理差异,给予公司更多的自治空间,已成为全球公司决策... 公司机关之间决策权力的分工配置,是公司治理的枢纽问题与要害所在。在中国公司分权的现代化进程中,呈现董事会中心渐进回归的趋势。董事会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权,尊重不同类型公司的治理差异,给予公司更多的自治空间,已成为全球公司决策分工治理的经验共识。中国上市公司的商业治理实践显示,经由章程不断扩张的董事会权力,已经向股东会权力中心提出挑战。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治理分权边界的模糊,剩余权力归属不清的诉讼分歧,要求对公司决策权力分工进行立法改进。在公司法改革中,应考虑在股东会保留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罢免董事等有限的法定权力的基础上,重塑董事会经营决策中心,尊重董事会与经理分权的弹性。董事会的权力边界应当以法律和公司章程为限,股东会不得任意行使董事会职权。尊重公司治理的自生需求,改写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的简单定位,回归董事会中心主义,或许是中国公司治理胜出的自主道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会中心 股东会中心 公司治理 经营决策权力 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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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对《民法典》的因应和超越 被引量:7
14
作者 赵万一 雍晨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49-158,共10页
在中国《民法典》已被界定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背景下,以市场经济为主要作用对象的《公司法》的修改就有必要遵循《民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要求,以实现《公司法》与《民法典》在理念和制度层面的衔接与协调。其基本的要求是:... 在中国《民法典》已被界定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背景下,以市场经济为主要作用对象的《公司法》的修改就有必要遵循《民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要求,以实现《公司法》与《民法典》在理念和制度层面的衔接与协调。其基本的要求是:《公司法》的修改必须既能满足《民法典》对其理念和制度统摄的要求,又要尽可能满足其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助推器的特殊制度安排。为此,在宏观层面,《公司法》的修订需要同时兼顾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商法特殊的基本学科定位。在具体实现途径上,《公司法》具体制度的修订既可对《民法典》中的市场经济规则进行深化、转化和内化,也可结合公司法的特点对其抽象规则加以更新和改造,更重要的是结合公司法的特殊要求对民法的相关规则进行突破、扬弃和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民法典》 《公司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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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董事会的功能检视与再造 被引量:6
15
作者 冯果 吴雅璇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23-134,共12页
正值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之际,重新检视董事会在中国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与功能面向具有特殊的意义。面对监事会制度长期以来的形骸化现象与混合模式下出现的公司监管重叠与监管中空等现实问题,监督型董事会在中国公... 正值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之际,重新检视董事会在中国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与功能面向具有特殊的意义。面对监事会制度长期以来的形骸化现象与混合模式下出现的公司监管重叠与监管中空等现实问题,监督型董事会在中国公司代理权下沉现象普遍存在的背景中将应运而生。相比于传统董事会,监督型董事会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功能为核心,尤其在监事会缺省的一元制语境中更应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关而发挥作用。在保证主体独立性与对象全面性的基础上,新架构下的董事会将能实现监督的灵活性与深入性,宜建构强化弱势股东话语权的选任机制、保障监督主体抗衡力的行权机制、创新多元的激励机制与权责适应的追究机制,从而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监督功能,进而推动中国公司治理实践与现代公司制度的良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一元制 公司治理 董事会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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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语境下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探讨——以重大安全事项为核心 被引量:6
16
作者 郑依彤 李晋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29-137,共9页
2020年新《证券法》的实施,我国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朝前迈进一大步。但也必须看到,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离"完美"还有很大的距离。目前信息披露的核心问题包括:披露内容偏重财务数据而忽略公众对安全的追求,披露方式大多是... 2020年新《证券法》的实施,我国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朝前迈进一大步。但也必须看到,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离"完美"还有很大的距离。目前信息披露的核心问题包括:披露内容偏重财务数据而忽略公众对安全的追求,披露方式大多是事后被动披露却忽略日常经营中重要数据的主动披露,披露的监管主体以证监会系统独立监管为主,忽略不同部门间的交叉核对导致披露效率偏低。而这些问题最终导致上市公司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项时,在信息披露层面预期不足,监管不力,容易酿成严重后果。文章认为,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要通过改造信息公示制度来实现上市公司信息的延续性,从而构建起完整的企业信息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安全事项 信息披露 信息公示 公司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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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定类型的反思及逻辑建构 被引量:4
17
作者 樊纪伟 《交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1期96-110,共15页
自公司诞生以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就受到各国商业实践和立法的特别重视。各国商事立法均对公司类型加以规定,并分门别类地对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进行相应规范。虽然商事逻辑的共通性拉近了各国立法上的公司类型,但各国在公... 自公司诞生以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就受到各国商业实践和立法的特别重视。各国商事立法均对公司类型加以规定,并分门别类地对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进行相应规范。虽然商事逻辑的共通性拉近了各国立法上的公司类型,但各国在公司法定类型及相应公司规制上的差异仍旧鲜明。这也反映在我国学界对公司法定类型的争议上。我国公司法定类型改革应坚持本土商业实践逻辑,并确保改革成本最小化。由此,保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按公司规模大小进一步区分出大型公司与小型公司,就成为理性选择的结果。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增设大型公司,明确大型公司认定标准,并在公司机关设置、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给予相对严格的例外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设小型公司,对其赋予更加灵活、便捷的自治,并将上市公司扩增为公众公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改 公司法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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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外部责任条款的规范解构
18
作者 王琦 《北方法学》 CSSCI 2024年第5期37-54,共18页
董事外部责任条款是强化董事责任约束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公司法特殊机制。新《公司法》第191条作为董事外部责任的一般性条款,系以信义义务的扩张或转换理论作为理论依据,即公司陷于资不抵债状态时,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对象扩张或转移于... 董事外部责任条款是强化董事责任约束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公司法特殊机制。新《公司法》第191条作为董事外部责任的一般性条款,系以信义义务的扩张或转换理论作为理论依据,即公司陷于资不抵债状态时,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对象扩张或转移于公司债权人,董事必须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公司资产。董事职务行为可以分为对内管理行为与对外代理行为,董事对内实施不当管理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充分受偿,属于《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制范畴;董事对外实施代理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属于《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的调整范围。债权人直接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公司陷于资不抵债状态,此时董事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应为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外部责任 信义义务 补充责任 公司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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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存与废--比较法视野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改革 被引量:3
19
作者 刘丹妮 雷兴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年第3期128-140,共13页
在我国《公司法》进行结构性修改之际,对于公司类型的划分标准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废的重思甚有必要。公司类型的区分标准应以满足实践中的差异化需求为导向。而有限责任公司以人合性为其内在特征,以封闭性为其外在特征。在修改《公司法... 在我国《公司法》进行结构性修改之际,对于公司类型的划分标准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废的重思甚有必要。公司类型的区分标准应以满足实践中的差异化需求为导向。而有限责任公司以人合性为其内在特征,以封闭性为其外在特征。在修改《公司法》时,应以股份可否自由转让作为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确切标准,重新划定两类公司范围,并以此为基础,为不同类型公司提供差异化的制度配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 《公司法》修改 立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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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结构主义检视 被引量:3
20
作者 莫志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5期220-233,共14页
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规则并非孤立的存在,而是内嵌于公司法的结构当中,受到其他既有规则的结构性约束。虽然《公司法》第142条的最新修改与国际立法潮流吻合,回购的自由程度增加,但相比域外,分权样态、章程模式、资本制度及资产分配控制... 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规则并非孤立的存在,而是内嵌于公司法的结构当中,受到其他既有规则的结构性约束。虽然《公司法》第142条的最新修改与国际立法潮流吻合,回购的自由程度增加,但相比域外,分权样态、章程模式、资本制度及资产分配控制这四项结构性要素都有着不同的法律构造,从而导致对回购的规制结构的缺陷,并产生出具有本土特征的实践风险。因此,除了完善证券交易规则外,更需要从公司立法层面对结构要素之差异予以制度回应。针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回购规则,新一轮的《公司法》修改应考虑建立内部人的信义义务、细化授权董事会的路径与期限、明确库存股的留存与转让规则、引入偿债能力的底线测试,从而实现法移植的整体协调和细节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份回购 上市公司 公司法修改 结构主义 法定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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