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及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简称《名古屋议定书》)于2014年10月正式生效.而在此之前,中国民间已存在初步的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 ABS)实践.本文以贵州...《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及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简称《名古屋议定书》)于2014年10月正式生效.而在此之前,中国民间已存在初步的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 ABS)实践.本文以贵州省三都县水族马尾绣、云南省贡山县畜禽遗传资源和贵州省黎平县香禾糯3个民间实践为例,总结和分析了中国民族地区民间ABS的现状、内容和机制特点.结果表明:(1)水族马尾绣的惠益分享机制建设尚处于萌芽状态,惠益分享模式仍然十分模糊,缺乏惠益分享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等;(2)贡山县畜禽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处于起始阶段,建立了清晰的惠益分享模式并签订了合同,体现了一定的惠益分享理念;(3)黎平香禾糯惠益分享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取得成效,持有方—地方社区、使用方—企业、监管方—政府部门三方权责明确,各方基本利益得到维护.分析认为:(1)ABS利益相关方—持有方、使用方、监管方—的意识提高和能力建设对于ABS实践成败具有关键性作用;(2)监管方在ABS制度建设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3)惠益分享模式设计合理是建立和完善ABS制度的基本保障.上述ABS民间实践与真正意义上的ABS制度尚有很大差距,需要进一步探索,但这些民间经验和民族智慧能够为建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家制度提供参考借鉴.展开更多
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ABS)涉及三个主要利益相关方,即提供方、使用方和监管方。在我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的过程中,需深刻理解《名古屋议定书》中对于提供方、使用方和监管方的...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ABS)涉及三个主要利益相关方,即提供方、使用方和监管方。在我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的过程中,需深刻理解《名古屋议定书》中对于提供方、使用方和监管方的相关规定,分析三方关系内涵及各自义务,对有效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提出,为促进公平和公正的惠益分享,提供方有义务明确生物遗传资源的原产地并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原产的生物遗传资源,确定生物遗传资源的原始持有社区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原始持有人(或地方社区);通过调查、登记和编目,分析遗传资源的起源、形成及利用历史,建立当地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档案;通过ABS知识培训,提高参与"获取与惠益分享"事务的能力,特别是与使用方谈判ABS协议的能力。使用方有义务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原则,在征得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和实质性参与下,与土著和地方社区经共同商定条件,签订体现公平惠益分享的ABS协议;使用方要尊重土著和地方社区对保护和提供生物遗传资源的贡献,制定行为守则,履行社会责任;还要在论文发表及专利申请时披露所使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来源和原产地。监管方有责任建立完善的ABS政策和法规体系;建立ABS信息交换机制,发布ABS相关信息;规定提交获取申请所要求的材料,提供"ABS协议"的模本,并审查和批准"ABS协议",签发"合法来源证书";并通过建立检查点,监督和监测ABS协议的履行。展开更多
文章以高度依赖生物遗传资源的植物制剂行业为例,研究分析了我国《名古屋议定书》履约工作与生物技术产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共同挑战。当前,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存在生物遗传资源引出规模大但专利保护少,被引出遗传资源信...文章以高度依赖生物遗传资源的植物制剂行业为例,研究分析了我国《名古屋议定书》履约工作与生物技术产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共同挑战。当前,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存在生物遗传资源引出规模大但专利保护少,被引出遗传资源信息不透明,企业未落实“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管理要求等问题。要加强对国内企业的监管,发挥行业协会帮扶作用,促进我国《名古屋议定书》履约工作和产业发展协同增效。其中,对国家监管措施建议:(1)完善“获取与惠益分享”(A B S)法律框架;(2)成立国家级的主管机构,推动构建ABS国家管理体系;(3)明确ABS国家管理体系承担的具体职责。对行业协会帮扶措施建议:(1)为企业提供信息、知识、工具,加强能力建设,帮助企业了解相关国际性公约及法律政策;(2)在《行业指引》等规划文件中纳入A B S要求和指标;(3)研究外国获取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隐蔽性,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监管办法提供建议;(4)增加基础研究投资,促进国内生物科技创新和产业可持续发展。展开更多
文摘《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及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简称《名古屋议定书》)于2014年10月正式生效.而在此之前,中国民间已存在初步的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 ABS)实践.本文以贵州省三都县水族马尾绣、云南省贡山县畜禽遗传资源和贵州省黎平县香禾糯3个民间实践为例,总结和分析了中国民族地区民间ABS的现状、内容和机制特点.结果表明:(1)水族马尾绣的惠益分享机制建设尚处于萌芽状态,惠益分享模式仍然十分模糊,缺乏惠益分享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等;(2)贡山县畜禽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处于起始阶段,建立了清晰的惠益分享模式并签订了合同,体现了一定的惠益分享理念;(3)黎平香禾糯惠益分享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取得成效,持有方—地方社区、使用方—企业、监管方—政府部门三方权责明确,各方基本利益得到维护.分析认为:(1)ABS利益相关方—持有方、使用方、监管方—的意识提高和能力建设对于ABS实践成败具有关键性作用;(2)监管方在ABS制度建设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3)惠益分享模式设计合理是建立和完善ABS制度的基本保障.上述ABS民间实践与真正意义上的ABS制度尚有很大差距,需要进一步探索,但这些民间经验和民族智慧能够为建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家制度提供参考借鉴.
文摘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ABS)涉及三个主要利益相关方,即提供方、使用方和监管方。在我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的过程中,需深刻理解《名古屋议定书》中对于提供方、使用方和监管方的相关规定,分析三方关系内涵及各自义务,对有效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提出,为促进公平和公正的惠益分享,提供方有义务明确生物遗传资源的原产地并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原产的生物遗传资源,确定生物遗传资源的原始持有社区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原始持有人(或地方社区);通过调查、登记和编目,分析遗传资源的起源、形成及利用历史,建立当地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档案;通过ABS知识培训,提高参与"获取与惠益分享"事务的能力,特别是与使用方谈判ABS协议的能力。使用方有义务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原则,在征得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和实质性参与下,与土著和地方社区经共同商定条件,签订体现公平惠益分享的ABS协议;使用方要尊重土著和地方社区对保护和提供生物遗传资源的贡献,制定行为守则,履行社会责任;还要在论文发表及专利申请时披露所使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来源和原产地。监管方有责任建立完善的ABS政策和法规体系;建立ABS信息交换机制,发布ABS相关信息;规定提交获取申请所要求的材料,提供"ABS协议"的模本,并审查和批准"ABS协议",签发"合法来源证书";并通过建立检查点,监督和监测ABS协议的履行。
文摘文章以高度依赖生物遗传资源的植物制剂行业为例,研究分析了我国《名古屋议定书》履约工作与生物技术产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共同挑战。当前,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存在生物遗传资源引出规模大但专利保护少,被引出遗传资源信息不透明,企业未落实“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管理要求等问题。要加强对国内企业的监管,发挥行业协会帮扶作用,促进我国《名古屋议定书》履约工作和产业发展协同增效。其中,对国家监管措施建议:(1)完善“获取与惠益分享”(A B S)法律框架;(2)成立国家级的主管机构,推动构建ABS国家管理体系;(3)明确ABS国家管理体系承担的具体职责。对行业协会帮扶措施建议:(1)为企业提供信息、知识、工具,加强能力建设,帮助企业了解相关国际性公约及法律政策;(2)在《行业指引》等规划文件中纳入A B S要求和指标;(3)研究外国获取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隐蔽性,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监管办法提供建议;(4)增加基础研究投资,促进国内生物科技创新和产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