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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物权法》第2条的法教义学解读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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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军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24-38,共15页
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了三款内容:"(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3)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 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了三款内容:"(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3)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如果从法教义学的视角看,该条的规定与整个物权法的规范体系存在不协调的矛盾和冲突,表现在:(A)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如何理解?"占有"在物权法中究竟应该划归于"归属"还是"利用"呢?(B)我国《物权法》为什么将物权法的客体限定在动产和不动产这样的有体物上?权利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C)无排他性的"物权"是否属于物权?该条第3款规定的关于物权的核心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支配性 物权 用益物权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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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法律属性辨析 被引量:9
2
作者 张冲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63-166,共4页
矿业权为矿业权人在特定区域和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勘察与开采特定矿产资源而获取利益的权利,它虽然派生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矿业权本质为私权,但一产生就带有公权色彩。对矿业权的性质众说纷纭,有债权说、自物权说、用... 矿业权为矿业权人在特定区域和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勘察与开采特定矿产资源而获取利益的权利,它虽然派生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矿业权本质为私权,但一产生就带有公权色彩。对矿业权的性质众说纷纭,有债权说、自物权说、用益物权说、物权取得权说、准物权说、准用益物权说等。本文认为,矿业权虽然规定在《物权法》的用益物权编,与用益物权最为接近,但仍具有很多特性。矿业权制度的实质是将矿产资源这一自然财富转变为社会财富,并在个人和国家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只有承认矿业权的财产权性质,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矿业权人对财富的进取心,更好地推动矿业开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业权 矿产资源所有权 用益物权 准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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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层利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8
3
作者 王燕霞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101-107,共7页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由此创造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制度。如何保证该制度顺利实施,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由此创造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制度。如何保证该制度顺利实施,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通过对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范围的界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公示制度构建以及土地立体空间的不同用益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如何协调等问题的全面研究,试图构筑科学的土地分层利用制度,使得我国土地的空间利用成为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分层利用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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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初探——关于森林资源产权立法化过程和趋势的考察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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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柏海 余涛 余琦殷 《林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26-31,78,共7页
林权是林业资源管理的核心概念。在理论上,林权在经济学范畴和法学范畴里具有不同的内涵和类型。经济学范畴里的林权就是一组“权利束”,包含各种森林资源收益权利。法学范畴里的林权可以说一项财产权,包括若干森林资源所有权和用益物... 林权是林业资源管理的核心概念。在理论上,林权在经济学范畴和法学范畴里具有不同的内涵和类型。经济学范畴里的林权就是一组“权利束”,包含各种森林资源收益权利。法学范畴里的林权可以说一项财产权,包括若干森林资源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我国林权构建已历时近40年,这一过程不管是从制度构建还是从改革实践来看,森林资源产权立法化——林权构建是从以所有为核心向以利用为核心的转变。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林权构建虽然取得重大进步,但是依然任重道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林权 森林资源产权立法化 财产权 用益物权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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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物权制度解析 被引量:3
5
作者 诸江 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25-28,共4页
林业物权是权利人对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以及与森林、林木、林地有关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是构建我国林业物权制度体系的... 林业物权是权利人对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以及与森林、林木、林地有关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是构建我国林业物权制度体系的主要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林业物权 森林资源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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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思政探索——以用益物权为例展开
6
作者 熊小琼 刘树桥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9期14-18,共5页
高职法律院校不光要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技巧,更要培养学生公正严明的法律道德操守和以人为本的法律人文关怀。高职法律专业课如何进行课程思政,培养德法兼修法治人才,是摆在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迫切问题。虽然目前法学... 高职法律院校不光要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技巧,更要培养学生公正严明的法律道德操守和以人为本的法律人文关怀。高职法律专业课如何进行课程思政,培养德法兼修法治人才,是摆在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迫切问题。虽然目前法学界对课程思政的探讨已不少,但大多停留在比较宏观的层面,尤其是专门针对物权法课程思政的研究还比较少见。相较于其他法学课程,物权法课程思政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结合物权法的专业内容进行个性化的课程思政,从每一项物权制度的历史由来和背景,制度设计的目的和意义,制度的中外对比等环节进行滴灌式的价值渗透,才能避免模式化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课程思政 用益物权 思政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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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体系设计与规则完善 被引量:4
7
作者 施志源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36-147,共12页
自然资源作为特殊的“物”,与民法存在着天然的密切的关联性。当前,应在《民法典》确定的自然资源权利制度框架下,处理好民法典与自然资源单行法的分工与衔接,进一步整合各个自然资源单行法的零散规定,科学设计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体系。... 自然资源作为特殊的“物”,与民法存在着天然的密切的关联性。当前,应在《民法典》确定的自然资源权利制度框架下,处理好民法典与自然资源单行法的分工与衔接,进一步整合各个自然资源单行法的零散规定,科学设计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体系。就具体规则的立法完善而言,应当规范表达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利术语,并完善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权利义务规则、权利存续期限规则和权利继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自然资源 使用权 体系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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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应建立地上权制度 被引量:3
8
作者 王洪双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21-23,共3页
地上权制度作为一项用益物权起源于罗马法 ,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继承和发展 ,并进而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有效解决了大陆法系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所有与土地用益之间的矛盾 ,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在制定... 地上权制度作为一项用益物权起源于罗马法 ,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继承和发展 ,并进而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有效解决了大陆法系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所有与土地用益之间的矛盾 ,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使用“地上权”概念和确立地上权制度是理性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上权 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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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矿业权行政法保护的建议 被引量:3
9
作者 张文 《中国煤炭》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23-26,共4页
认为矿业权的行政法保护对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可或缺,它构成了我国对矿业权保护制度的一部分。对我国矿业权的行政法保护现状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针对其不足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 用益物权 矿业权 行政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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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土地发展权的法理基础与入法路径 被引量:3
10
作者 吕翾 《法治社会》 2020年第2期47-55,共9页
土地发展权是一项具有动态、立体和增量意涵的新型土地用益物权。在土地开发利用关系的调整时点与权利内涵上,土地发展权与其他土地用益物权之间存在一定区隔性。在权利来源上,土地发展权也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与其他土地用益... 土地发展权是一项具有动态、立体和增量意涵的新型土地用益物权。在土地开发利用关系的调整时点与权利内涵上,土地发展权与其他土地用益物权之间存在一定区隔性。在权利来源上,土地发展权也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与其他土地用益物权及其构成的体系间具有兼容性。将土地发展权纳入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符合民事物权生成与发展的规律,具体路径上,须明确土地发展权的入法方式与权利构造,在此基础上协调静态土地物权和动态土地权利的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发展权 用益物权 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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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未来构造——基于解释论的中间路线 被引量:2
11
作者 王洪 李兆利 《长白学刊》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75-82,共8页
对“自动续期”的解读应具备一定的解释论基础: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不同特点、市场自由竞争与政府增进公益、法治人文关怀的不同功用、土地使用权上对住宅与非住宅的不同法律构造。基于上述基础,永久续期论无法成立,有偿续期论也需进... 对“自动续期”的解读应具备一定的解释论基础: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不同特点、市场自由竞争与政府增进公益、法治人文关怀的不同功用、土地使用权上对住宅与非住宅的不同法律构造。基于上述基础,永久续期论无法成立,有偿续期论也需进行修正。“自动续期”的未来设计可以走一条介于无偿与有偿、永久与期限的中间道路:期限上,一次性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延长至权利人的终生,而不是永久;对价上,为有条件无偿续期,但在完成保障基本居住条件的使命后转变为有偿申请续期,即权利期满后权利人转移权利或死亡的,受让人或继承人需要提出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方可取得法定期限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非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亦适用物权法“自动续期”的规定,并无偿续期至权利人的终生,但在进入申请续期阶段应由申请人补缴费用,以体现公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 住宅 用益物权 生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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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矿业权制度的系统性治理
12
作者 张凌寒 《中国矿业》 2021年第3期14-17,共4页
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我国矿业权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治理。在权利性质方面,《民法典·物权编》确立了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有助于《矿产资源法》的相关修订消除矿业权制度与物权因素的冲突。在矿业权流转方面,《民法典》绿... 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我国矿业权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治理。在权利性质方面,《民法典·物权编》确立了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有助于《矿产资源法》的相关修订消除矿业权制度与物权因素的冲突。在矿业权流转方面,《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确立,使符合生态资源保护成为矿业权流转合同的生效要件;而矿业权的得丧变更需符合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从许可制转向登记制,突出了行政许可因素的剥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则对采矿挖掘等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责任如何认定与分配损失,确立了“绿色原则”指导下的生态损害赔偿规则与集体诉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矿业权制度 用益物权 采矿权转让 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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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权分置”中经营者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13
作者 吴祖祥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9年第3期33-37,共5页
“三权分置”政策的实质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间接行使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间接行使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转让、互换、转包、入股等方式将自己享有的土地经营权让与给经营者,使经营... “三权分置”政策的实质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间接行使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间接行使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转让、互换、转包、入股等方式将自己享有的土地经营权让与给经营者,使经营者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二是通过租赁、代为耕种、短期托管、无偿耕种等方式为经营者设定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因此,“三权分置”中经营者之“土地经营权”,可以是用益物权,也可以是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用益物权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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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荒地治理法律制度完善
14
作者 黄锡生 杨睿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47-53,共7页
荒地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但由于历史上土地开发的惯性,荒地作为一种土地类型长期被忽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荒地被过度开发、无序利用,荒地资源不断减少,荒地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荒地治理已成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 荒地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但由于历史上土地开发的惯性,荒地作为一种土地类型长期被忽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荒地被过度开发、无序利用,荒地资源不断减少,荒地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荒地治理已成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荒地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荒地用益物权制度没有形成体系,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荒地不够关注,荒地生态价值评估制度缺失。可以从完善荒地用益物权制度、健全荒地用途管制制度、增设荒地生态价值评估制度以及落实荒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四个方面完善我国荒地治理法律制度,实现荒地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平衡,推进荒地治理规范化、生态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荒地 用益物权 用途管制 生态评估 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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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式的用益物权问题探讨——一起用益物权纠纷中的情理法
15
作者 张丽琴 《凯里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53-55,共3页
民事诉讼系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定纷止争是解决民事纠纷追求的最终目的。经济发展使得不动产尤其是一线城市的不动产的市值不断提升,人们对巨额财产拥有的诱惑使得因不动产引发的各种权利的诉争风波层出不穷。传统的亲情、伦理在司... 民事诉讼系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定纷止争是解决民事纠纷追求的最终目的。经济发展使得不动产尤其是一线城市的不动产的市值不断提升,人们对巨额财产拥有的诱惑使得因不动产引发的各种权利的诉争风波层出不穷。传统的亲情、伦理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很大的冲击。文章以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为例来解读司法实践中的情理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益物权 情理法 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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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私法逻辑 被引量:39
16
作者 刘征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26-33,共8页
"三权分置"土地改革的理论动因来自于经济学界,而非法学界。对"三权"法律关系的厘清不能僭越现有大陆法系私法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应当将对绝对所有权概念的坚持作为基础,拒绝借用普通法系的地产权和保有概念。"... "三权分置"土地改革的理论动因来自于经济学界,而非法学界。对"三权"法律关系的厘清不能僭越现有大陆法系私法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应当将对绝对所有权概念的坚持作为基础,拒绝借用普通法系的地产权和保有概念。"双重物的用益"和"物的用益—权利的用益"体系框架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不宜采纳。"物的用益—用益权的行使"和"成员权—物的用益"框架各具利弊。"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本质是通过债权实现物权和资本的结合。放宽物权性流转限制是当前改革的主要方向。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是土地权利私法化改革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所有权 保有 用益物权 物的用益 权利的用益 用益权的行使 成员权 私权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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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权利缺损及其补全——从以集体所有权为中心到以农民用益物权为中心 被引量:13
17
作者 张力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30-35,共6页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缺乏一级市场上的价值发现机制,同时公益性征收中土地改变用途未必能产生地价增值,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权利缺损难以通过以集体所有权为中心的补偿制度来弥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缺乏一级市场上的价值发现机制,同时公益性征收中土地改变用途未必能产生地价增值,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权利缺损难以通过以集体所有权为中心的补偿制度来弥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不仅是未来农民个体生存权与发展权获得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农民用益物权流通市场的发展也使之更充分的被市场发现价值,从而针对农民用益物权的专门补偿适合成为弥补农村集体土地公益性征收中被征收人权利缺损的新的制度中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征收补偿 集体所有权 农民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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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准用益物权 被引量:11
18
作者 刘自俊 贾爱玲 《环境污染与防治》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104-107,112,共5页
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是碳排放权交易良性运行的法律保障。学界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公私权两个维度。不管是公权角度的行政许可、环境权、发展权,还是私权角度的带有公权色彩的私权、特殊的用益物权、准物权均具有其局限性。碳排放权具有前... 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是碳排放权交易良性运行的法律保障。学界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公私权两个维度。不管是公权角度的行政许可、环境权、发展权,还是私权角度的带有公权色彩的私权、特殊的用益物权、准物权均具有其局限性。碳排放权具有前置行政许可程序、客体相对特定等特性与准用益物权的特性契合。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为准用益物权,既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又迎合了现实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排放权 私权 准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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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水域使用权:法定物权抑或习惯物权
19
作者 周红星 《民间法》 2019年第1期192-207,共16页
在遵循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下,养殖权不能纳入法定物权的范畴中,只能视为一种习惯物权。若采取遵循物权法定缓和主义,虽然可以将其解释入法定物权中,但是养殖权的权利定位会带来许多理论与实务界问题,如养殖权与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 在遵循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下,养殖权不能纳入法定物权的范畴中,只能视为一种习惯物权。若采取遵循物权法定缓和主义,虽然可以将其解释入法定物权中,但是养殖权的权利定位会带来许多理论与实务界问题,如养殖权与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冲突。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缺乏对内陆水域使用权的规定,内陆水域使用权应当作为法定物权在民法典物权编中予以规定,内陆水域使用权是利用水域权利的上位权利,其下位权利包括内陆水域承包经营权、建设项目水域使用权、娱乐水域使用权、公益水域权。内陆水域使用权的设立应当遵循用益物权设立的法理,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予以取得,自然人或法人在与行政机关签订水域使用权合同后,还应当去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才能取得该水域使用权。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新成立的自然资源部为内陆水域使用权的设立主体。内陆水域使用权的构造能够充分发挥物权的效力,保障水域使用权人的利益,并且弥补立法空白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物权 习惯物权 内陆水域使用权 养殖权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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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下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3
20
作者 代杰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4期66-69,共4页
我国自然资源以公有为原则,并建立了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制度。然而上述权利制度与自然资源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自然资源公有会导致公地悲剧,用益物权人可能破坏性使用自然资源。为此,必须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国有制度;完善自然资... 我国自然资源以公有为原则,并建立了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制度。然而上述权利制度与自然资源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自然资源公有会导致公地悲剧,用益物权人可能破坏性使用自然资源。为此,必须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国有制度;完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保护机制,延长权利期限,构建畅通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流转渠道;加强对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管理,对非关乎生存权保障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获得应当是有偿的,并满足一定的资源保护条件;用益物权人利用自然资源时,应当遵守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性规定;破坏性使用自然资源的责任首先是民事责任,其次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资源公有 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自然资源保护 破坏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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