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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合同法》第51条的体系解释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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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中缘 黄学里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53-63,共11页
在不动产、动产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中,《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物权法》所构成的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不相融。特殊物权变动情形下,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能够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与我国相关政策相适应,但在实践中并无适用余地... 在不动产、动产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中,《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物权法》所构成的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不相融。特殊物权变动情形下,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能够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与我国相关政策相适应,但在实践中并无适用余地,法释〔2012〕7号第3条对此予以确认。善意取得作为区分规则下物权变动的模式,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体例的要求。受让人的善意,仅能补正处分权的瑕疵,并不能补正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无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并不是德国法意义上的处分行为,而是仅适用于合同法中的处分行为。该规定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使得原权利人能够享受无权处分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合同法》第51条不具有存在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处分 物权变动 法释〔2012〕7号第3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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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线性特征集的非授权代码敏感路径检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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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涛 李毅成 段玉莹 《计算机仿真》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373-377,共5页
当前的非授权代码的检测过程忽略了获取线性特征集,代码类型无法得以高精度匹配,导致传统方法出现检测准确率低、耗时长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提出基于线性特征集的非授权代码敏感路径检测方法。引入深度学习,设计非授权代码特征检测步... 当前的非授权代码的检测过程忽略了获取线性特征集,代码类型无法得以高精度匹配,导致传统方法出现检测准确率低、耗时长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提出基于线性特征集的非授权代码敏感路径检测方法。引入深度学习,设计非授权代码特征检测步骤。以非授权代码为目标样本,基于线性特征集判断非授权代码敏感路径判断,利用深度学习提取正常代码样本的函数图特征,并设置阈值,实现非授权代码敏感路径的检测。实验结果表明:与传统方法相比,所提非授权代码敏感路径检测方法具有更高的检测准确率,且耗时更短,为该领域的深入研究提供理论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授权代码 敏感路径 线性特征集 深度学习 特征提取 函数图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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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德国普通商法典》缔结法律行为时的代理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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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洋(译) 柯伟才(校)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1年第4期137-158,共22页
代理是辅助法律行为缔结并实现行为效果归属的重要私法制度,然而它却遭到不少学者从伦理角度提出的批评和否定。但是,这依然未能阻碍代理制度博得新近民事立法的青睐,《德国普通商法典》亦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其予以肯定和确认。代理与为... 代理是辅助法律行为缔结并实现行为效果归属的重要私法制度,然而它却遭到不少学者从伦理角度提出的批评和否定。但是,这依然未能阻碍代理制度博得新近民事立法的青睐,《德国普通商法典》亦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其予以肯定和确认。代理与为他人提供事实上的服务、使者、居间人、法律行为参与人、利益第三人合同、间接代理以及经由家庭隶属性成员而实现的权利或义务取得等法律制度或现象均不相同,应予区分。代理与委任也并非必然共生同在,有委任而无代理、有代理而无委任、代理和委任并存的状况在实践中都可能发生。《德国普通商法典》在针对代理制度进行规范设计时,基本贯彻了显名原则,要求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行为,但也不否认个别例外案型的生成空间。就代理权的范围而言,可经由类型化的方式区隔出范围法定化的代理权及范围有待查明的代理权两种基本类型,不同的类型归属对于交易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会产生关键影响。在效果的面向上,代理行为的效果,即权利义务均由被代理人承受。可是,鉴于代理行为本身源自代理人独立的意志,故代理行为的瑕疵唯以代理人方面的情状为据进行判断。在无权代理的场合,代理人承担的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应属缔约过失,赔偿范围应将直接损失及所失利润一并涵括在内。但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承担,应以代理人存在过失而相对人并无过失为前提。代理制度是现代交易法的名片,也是现代私法发展的重要动因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理 委任 代理权范围 无权代理 《德国普通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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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场合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权利瑕疵担保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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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腾 《交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1期20-32,共13页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承认权利人的追认会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适宜承认存在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解释论上具有可取之处。在传统债法上,无权处分致...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承认权利人的追认会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适宜承认存在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解释论上具有可取之处。在传统债法上,无权处分致使给付不能的,存在适用债务不履行责任抑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争论,两方面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有实质区别。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实行救济进路,第三人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或第612条,两者在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效果上并无实质区别。《民法典》第612条中规定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文义范围较窄,应当对其进行目的论扩张,将第三人“过去享有权利”且主张权利的一些情形纳入其中;即使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仍可认定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处分 民法典 权利瑕疵 善意取得 救济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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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一般规则之“回归”——以《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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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军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85-93,194,共10页
相较于《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确立消弭履行行为(或物权变动)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两条均以“处分权”控制交易过程,但... 相较于《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确立消弭履行行为(或物权变动)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两条均以“处分权”控制交易过程,但不同的物权变动理论对处分权如何具体控制交易过程有不同理解。债权形式主义是以处分权控制“事实行为”(交付或登记的物权公示方法),物权形式主义则是以处分权控制“法律行为”(处分行为)。由于前者与民法基本原理有所抵牾,使无权处分在我国民法(理论)体系上殊难定位,易使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疏离乃至造成价值判断失衡,应以后一理解为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 物权变动模式 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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