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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规定之明知:以表现犯为解释进路 被引量: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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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兴良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79-96,178,共18页
在围绕关于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的争议中,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与刑法总则规定的明知之区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对德国及日本刑法学界关于主观违法要素理论的态度作了梳理之后,需要明确,有必要接受表现犯的概念,并以此作为刑法分则规定之... 在围绕关于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的争议中,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与刑法总则规定的明知之区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对德国及日本刑法学界关于主观违法要素理论的态度作了梳理之后,需要明确,有必要接受表现犯的概念,并以此作为刑法分则规定之明知的解释进路。根据表现犯的逻辑,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是主观违法要素,同时也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而刑法总则规定的明知则是责任要素。因此,没有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是欠缺违法性,而没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明知是在具备违法性的前提下缺乏有责性。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认知问题,而是一个反真实的问题。在认定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的时候,必须从确切性认识的意义上去把握其内容,并注重运用推定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知 主观违法要素 表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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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教义学阐释:以司法解释为中心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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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圣欣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64-74,共11页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提高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其中如何理解《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定罪数额较大提升的现象,关乎到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圈"的限缩问题...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提高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其中如何理解《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定罪数额较大提升的现象,关乎到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圈"的限缩问题,《解释》对定罪量刑数额的总体规定关乎到刑罚资源的配置问题,以及对定罪量刑数额规定之应然道理的体现,首先应加以阐释;由于基于对非财产性利益收受或享用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仍然具备法益侵害的本质特点,应当将非财产性利益规定为受贿罪受贿行为之对象;《解释》第13条对受贿犯罪主观违法要素"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性地规定了四种情形,其中第3和4情形系刑法的拟制性规定,对该种拟制性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其本身的合理性应当进一步探讨;对于贪污数额不满足"数额较大"且同时不具备《解释》第2条第二款所列"较重情节"的行为,从刑法分则的逻辑上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和诈骗罪,这里涉及到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释 数额 非财产性利益 主观违法要素 盗窃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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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成罪评价的一体化分析——以施某某等聚众斗殴案为例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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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美满 《刑法论丛》 CSSCI 2018年第1期335-356,共22页
文章通过对近7年来施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处理效果的持续追踪和社会各界对施案的各种关注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聚众斗殴罪虽属于复行为犯,但本案既有聚众行为又有斗殴行为,因而是既遂;主观违法要素上,流氓罪分解而来的四个罪名不需要无一... 文章通过对近7年来施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处理效果的持续追踪和社会各界对施案的各种关注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聚众斗殴罪虽属于复行为犯,但本案既有聚众行为又有斗殴行为,因而是既遂;主观违法要素上,流氓罪分解而来的四个罪名不需要无一例外地继承其“母罪”的流氓动机,且认定本案不具备“私仇或争霸一方”的“此动机”并未否认其“逞强耍横”的“彼动机”,因此主客观相一致,应当认定成立聚众斗殴罪。检察机关决定对施某某等人作相对不起诉前后,始终遵循法律的边界指引和刑事政策的目的引导,通过充分的情势预判,创造性地输出让公民'信法而不至于去信访'的典型案例,对传统文化浓郁的石狮市当地民众逐步建立对法治和司法的内心认同与实践偏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案件也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斗殴 复行为犯 主观违法要素 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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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构成要件理论的嬗变——贝林及其之后的理论发展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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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军男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59-69,共11页
德日刑法学上的构成要件理论发端于贝林提出的构成要件概念。然而,在此之后,德日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近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发现以及"消极的构成要件理论"的影... 德日刑法学上的构成要件理论发端于贝林提出的构成要件概念。然而,在此之后,德日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近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发现以及"消极的构成要件理论"的影响,构成要件概念已然脱离了原初的"客观的"、"价值中立的"特点,进而发展成为内含有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并具有不同内涵和多层次的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构成要件 主观的违法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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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缩的二行为犯“目的”的体系归属及其共犯问题探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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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兵兵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23-28,共6页
在我国刑法中实质的故意概念之下,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的"目的"无法纳入到故意之中,是和故意并列的主观要素。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的"目的"应例外地被承认为主观的违法要素。短缩的二行为犯的共犯问题应依据客观违法论&qu... 在我国刑法中实质的故意概念之下,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的"目的"无法纳入到故意之中,是和故意并列的主观要素。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的"目的"应例外地被承认为主观的违法要素。短缩的二行为犯的共犯问题应依据客观违法论"违法是客观连带的,责任是主观个别的"的基本立场加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缩的二行为犯 目的 主观的违法要素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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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的两个侧面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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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运梁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2年第5期131-146,共16页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两个侧面组成。排除意思是指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使用、以合法占有者的意思支配他人的财物。从本质上来说,排除意思就是试图造成可罚的妨害利用的意思,成为判断法益侵害之危险的基础素材,被视为主观违...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两个侧面组成。排除意思是指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使用、以合法占有者的意思支配他人的财物。从本质上来说,排除意思就是试图造成可罚的妨害利用的意思,成为判断法益侵害之危险的基础素材,被视为主观违法要素。在控制使用盗窃的处罚范围上,排除意思作为主观违法要素发挥作用,是不可缺少的。在占有转移的时点,如果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是轻微地妨害权利人使用财物,那么行为人就没有排除意思,这种行为只是轻微的暂时使用,并不可罚,因此排除意思起到了限制入罪的机能。利用意思就是享受财物本身效用的意思,至于是按照经济用途利用还是按照本来用途利用,则无关紧要。在出于毁坏的意图而夺取他人财物的情形中,行为人不存在对财物予以利用的意思,不成立盗窃罪。转移占有时带有利用意思的,是出于更为强烈的动机而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具有更重的责任。利用意思不仅是为取得罪奠定违法性的主观要素,还带有主观责任要素的性质。对于财产罪,我国刑法也未明文要求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评析日本刑法理论上的各种观点和审判实务的做法,对于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审判实务来说有着较强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 利用意思 利用可能性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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