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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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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24-137,共14页
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采取登记或者交付的公示方法。此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并非意味着交付的效力优先于登记。相反,交付后如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登记权利人。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中... 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采取登记或者交付的公示方法。此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并非意味着交付的效力优先于登记。相反,交付后如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登记权利人。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中,尤其是在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情况下,登记应当优先于交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 公示 登记 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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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之法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评析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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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江洪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72-81,192,共10页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时的履行顺序规则。依该条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遵循"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债权多重让与与股权多重转让问题原则上不能参照适用该条。登记虽不能产生所有权,但其履...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时的履行顺序规则。依该条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遵循"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债权多重让与与股权多重转让问题原则上不能参照适用该条。登记虽不能产生所有权,但其履行请求优先于未受领交付之买受人;既未受领交付也未登记之情形,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该司法解释虽然便于法院确定多重转让时的履行顺序问题,但也存在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法理逻辑的不连贯以及可能破坏债权平等原则及债务人任意履行原则等问题。通过限制该条的适用范围,可部分避免上述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多重买卖 物权变动 履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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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兼析法释〔2012〕8号第10条的得与失 被引量:14
3
作者 冉克平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53-162,共10页
我国《物权法》第24条对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立法模式,即"物权生效(合意+交付)→登记对抗"的混合主义。交付与登记两种公示方法具有不同的功能:前者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具有形成力,后者为物权变动的... 我国《物权法》第24条对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立法模式,即"物权生效(合意+交付)→登记对抗"的混合主义。交付与登记两种公示方法具有不同的功能:前者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具有形成力,后者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具有对抗力。对抗力的发生以物权的变动为前提,善意第三人的界定应当借鉴日本民法相关学说与判例。对于特殊动产的多重让与,应该在交付的形成力与登记的对抗力的前提之下,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进行分析。法释〔2012〕8号第10条虽然以交付的形成力与登记的对抗力为法理基础,但是在逻辑上并不连贯,而且不顾当事人的意思,强制性的贯彻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这些均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交付 登记 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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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解释与完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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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俊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11-123,共13页
关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既不能类推适用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不能随意超越《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字面涵义范围,把交付和登记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应当按照"登记对抗"的立法... 关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既不能类推适用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不能随意超越《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字面涵义范围,把交付和登记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应当按照"登记对抗"的立法宗旨进行目的解释,只有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才能在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中出现"善意且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利益"的多个买受人("善意第三人"),而为了解决"善意第三人"之间"物权利益"的冲突,《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登记对抗的效力才能真正发挥规范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交付 登记意思表示 第三人 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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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与对抗——《物权法》第24条及《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评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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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超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36-47,共12页
就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交付说"的构造意味着对第三人的恶意推定,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采纳的"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说",还是"登记亦得生效说",皆几无适用余地。就海船所有权让与,"合意生效说"最合乎法之客观目的,但就船舶、航空器... 就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交付说"的构造意味着对第三人的恶意推定,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采纳的"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说",还是"登记亦得生效说",皆几无适用余地。就海船所有权让与,"合意生效说"最合乎法之客观目的,但就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应加以区别规制。《物权法》第24条当是法律移植失败的范本,解释论难有作为,亟待立法机关审慎择定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所有权变动 多重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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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兼及民法典草案物权编若干规定之改善 被引量:3
6
作者 戴永盛 《地方立法研究》 2020年第1期113-128,共16页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物权公示方法之履行为要件,但不以此为要件者,亦有之。已履行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者,除所有权保留外,必然已生物权变动。物权公示方法与物权变动要件系两个不同概念;所谓观念交付,非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物权公示方法之履行为要件,但不以此为要件者,亦有之。已履行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者,除所有权保留外,必然已生物权变动。物权公示方法与物权变动要件系两个不同概念;所谓观念交付,非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一种物权,或一种物权的变动,有且只能有一个公示方法。物权公示,不仅与物权的取得发生联系,亦与物权的变更(例如效力变更)及物权的消灭(物权的丧失)发生联系。我国现行物权法及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有关质权和留置权消灭的规定有待完善。物权和物权优先顺位的善意取得,以公示方法之履行为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公示 物权变动 特殊动产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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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重买卖中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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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小琴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7年第7期58-61,共4页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针对具体不同的多重买卖情形,确定了交付在先、登记在先、合同成立在先以及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以此来解决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问题。第10条规定为人民法院处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较为明确...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针对具体不同的多重买卖情形,确定了交付在先、登记在先、合同成立在先以及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以此来解决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问题。第10条规定为人民法院处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裁判依据,但其亦存在未充分考虑交付买受人的主观意思、先行支付价款情形、破坏债权平等性与债务人任意履行原则等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多重买卖中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的初衷能否充分实现,有待于进一步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重买卖 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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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一)》下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兼论民法典的立法回应 被引量:1
8
作者 谢德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26-31,40,共7页
"交付+登记"为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所特有的形式要件,这一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在司法实践中易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数宗司法解释均注意到这一问题,早在《买卖合同解释》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就表明了欲以交... "交付+登记"为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所特有的形式要件,这一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在司法实践中易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数宗司法解释均注意到这一问题,早在《买卖合同解释》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就表明了欲以交付取代登记的态度,至《物权法解释(一)》出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实质上仅剩对特殊动产享有物权的人。在司法解释的冲击下,综合考量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未来民法典不应再坚守原来的二元体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 形式要件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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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浅析
9
作者 程思瑾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121-122,共2页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制度,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在我国形成了"四要件"的通说。本文首先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及其立法目的,解读《物权法》得出其四方面构...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制度,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在我国形成了"四要件"的通说。本文首先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及其立法目的,解读《物权法》得出其四方面构成要件,介绍我国有关善意取得的其他规定。继而本文在对一些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适用方面,本文认为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其适用善意取得应参照不动产,赃物、遗失物应则与一般动产一样适用善意取得,而禁止流通的动产以及具有特殊性质的动产则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特殊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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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
10
作者 张珊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37-41,共5页
《物权法》以定分止争为目标阐述有关物权的基本原则。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是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由于登记对抗主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性,使得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在生效要件、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的性质和... 《物权法》以定分止争为目标阐述有关物权的基本原则。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是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由于登记对抗主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性,使得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在生效要件、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的性质和范围方面还存在分歧。消除《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的分歧,应完善登记对抗制度内容:重视登记对抗的应用价值;推动立法技术成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特殊动产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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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思考——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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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雨岑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74-77,共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以"交付生效"和"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针对特殊动产一物数卖可能出现的情形确立了"交付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以"交付生效"和"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针对特殊动产一物数卖可能出现的情形确立了"交付优先""登记优先""合同成立优先"以及"交付优先于登记"四项规则,以期解决实务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此条规定,有效填补了特殊动产一物数卖方面的立法空白,具有重要意义。但该规定同时也忽视了对于"交付"范围和买受人主观心态的考量,并与债权平等性和出卖人意思自治原则发生了一定冲突。该规定能否有效解决特殊动产一物数卖中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一物数卖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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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动产所有权的登记对抗与多重处分——以物权变动的内在逻辑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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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密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09-118,共10页
基于体系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所有权采“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规则,仍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登记对抗仅用以弥补占有或交付权利外观功能的缺陷与不足,与基于意思主义的登记对抗存在本质区别。一是... 基于体系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所有权采“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规则,仍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登记对抗仅用以弥补占有或交付权利外观功能的缺陷与不足,与基于意思主义的登记对抗存在本质区别。一是交付与登记同为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交付后生效的特殊动产所有权即使未登记,仍具有绝对效力。二是登记对抗制度主要为削减特殊动产之上善意取得的适用空间,故已经具备登记基础的特殊动产,按交易习惯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的,须以出让人为登记名义人作前提。三是当出让人尚未将特殊动产交付他人时,交易双方的登记行为足以吸收观念交付的形式价值,使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所有权 交付生效 登记对抗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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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效力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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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卉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48-51,共4页
按照动产物权变动原则,对中国《物权法》第24条进行解释,结果表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应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除外,登记仅是该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关键词 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 登记 交付 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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