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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合理规制 被引量: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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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雁北 赵泽宇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70-82,共13页
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在可能损害数字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因此应适用合理原则根据反垄断法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违法性判断。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拒绝交易、搭售以及差别待遇三类行为。由于这三类... 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在可能损害数字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因此应适用合理原则根据反垄断法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违法性判断。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拒绝交易、搭售以及差别待遇三类行为。由于这三类行为的违法判断并非遵循统一的衡量规则,在我国《反垄断法》没有将自我优待行为作为一种独立滥用行为的情形下,应注意发挥《反垄断法》第17条兜底条款的规制作用。在反垄断实践中,应当采用更为简化的"合理原则"进行判断,识别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产生的垄断"杠杆"效应,以及探讨通过"必需设施原则"或是"守门人制度"进行规制的可能性,以实现反垄断法对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合理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我优待行为 超级平台 合理原则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杠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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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问题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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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茂中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87-97,共11页
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2020年发布的《数字市场竞争调查》直接将自我优待与掠夺性定价、排他性交易列为平台进行市场力量传导的手段,这种做法缺乏必要的科学性。范畴的不明确和可能涉嫌的垄断行为主要类型客观决定了无法对自我优待直接... 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2020年发布的《数字市场竞争调查》直接将自我优待与掠夺性定价、排他性交易列为平台进行市场力量传导的手段,这种做法缺乏必要的科学性。范畴的不明确和可能涉嫌的垄断行为主要类型客观决定了无法对自我优待直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进行定性。要认定自我优待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必须按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进行规范分析。在构成要件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存在三要件和四要件两种潜在的选择。根据以往经验来看,大型以上的互联网平台采取一些特定举措确实会影响到市场公平竞争,应当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关注的重点。但是因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认定往往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所以有必要对自我优待的竞争合规作出进一步的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我优待 竞争规制 本身违法原则 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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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基于自我优待的视角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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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围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163-178,共16页
数字经济的繁荣释放了平台企业内生的扩张属性,导致了平台利用跨市场竞争优势排除竞争的行为泛滥。平台封禁在行为外观、适用条件、抗辩理由等方面均难被纳入拒绝交易行为的规制框架。在行为动机上,封禁旨在巩固现有市场的支配地位或加... 数字经济的繁荣释放了平台企业内生的扩张属性,导致了平台利用跨市场竞争优势排除竞争的行为泛滥。平台封禁在行为外观、适用条件、抗辩理由等方面均难被纳入拒绝交易行为的规制框架。在行为动机上,封禁旨在巩固现有市场的支配地位或加强关联市场的竞争优势;在行为表现上,封禁本质上是优待自营业务的一种形式;在行为效果上,封禁能够产生跨市场的竞争扭曲。将封禁行为纳入自我优待的规制框架,能为克服商业生态化系统引发的市场失灵问题提供合理的分析基础。对封禁行为本质与种属的提炼也为厘清规制的基本原则、明确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构建效果评估标准提供了强大理据,能够发现以封禁为代表的自我优待行为不应被概括禁止,而应根据其市场表现进行综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竞争 平台封禁 自我优待 封锁效应 杠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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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自我优待反垄断规制研究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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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东 傅子悦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51-61,共11页
不同于欧美科技平台以纵向发展为主,我国诸多平台以横向发展和构建平台生态系统为表征,超级平台之间以对外平台封禁和对内自我优待构成数字经济反垄断的基本样态。当前,我国反垄断法多着眼于平台间彼此封禁的研究,忽略了社交生态系统自... 不同于欧美科技平台以纵向发展为主,我国诸多平台以横向发展和构建平台生态系统为表征,超级平台之间以对外平台封禁和对内自我优待构成数字经济反垄断的基本样态。当前,我国反垄断法多着眼于平台间彼此封禁的研究,忽略了社交生态系统自我优待对整体市场竞争的抑制。自我优待多体现为具有支配地位的网络平台在纵向市场内所实施的具有封锁效果的行为。以投入品封锁、客户封锁为视角,分析了自我优待的不同封锁类型。已形成社交生态系统的超级平台实施自我优待行为导致平台间相互割据,迫使中小企业依附于“大型数字帝国”,损害了消费者福利,扰乱了竞争秩序。针对超级平台自我优待的规制路径,竞争政策与政府管制各有其规制的特点,竞争政策应更侧重于采取预防性措施。政府规制具有举证责任减轻、破坏性小等优势,并为企业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未来需要进一步探索与实践的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我优待 社交生态系统 超级平台 封锁效应 流量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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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视角下的平台挑战与制度因应——以自我优待为视角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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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利阳 贺斯迈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09-118,共10页
当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格局趋于稳定后,头部平台及其关联企业打造“互联网生态圈”的现象开始凸显,自我优待逐步成为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首要竞争话题。自我优待包含头部平台拓展和持续巩固市场力量的一系列综合行为。行为表现方式的多样化... 当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格局趋于稳定后,头部平台及其关联企业打造“互联网生态圈”的现象开始凸显,自我优待逐步成为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首要竞争话题。自我优待包含头部平台拓展和持续巩固市场力量的一系列综合行为。行为表现方式的多样化使得自我优待的违法性认定与其他滥用行为类型产生交叉和争议,反垄断法出现适法不足的问题。欧盟《数字市场法》以互联互通为基本原则的救济方案为自我优待的治理提供了新路径。以此为基础,我国可以引入数据可携带权来缓解自我优待引发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我优待 反垄断法 行业规制 互联互通 数据可携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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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自我优待:性质、影响和应对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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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永伟 《竞争政策研究》 2023年第5期5-24,共20页
在平台经济时代,自我优待是一类备受关注的潜在垄断行为。无论是在欧洲、美国,还是我国,都对应该如何应对这类行为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文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对自我优待的性质、影响和应对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对一些相关的理论问题进... 在平台经济时代,自我优待是一类备受关注的潜在垄断行为。无论是在欧洲、美国,还是我国,都对应该如何应对这类行为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文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对自我优待的性质、影响和应对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对一些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平台自我优待可能同时带来有害竞争和有利竞争的结果,因而“一刀切”式地用结构性拆分等方式将其禁绝并不合适。相比之下,采用一种管制和反垄断结合的思路,对不同的行为类别、不同的个案进行具体分析是一种更为合理的规制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我优待 平台 管制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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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类型与法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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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梦懿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79-89,119,共12页
数字平台的健康发展、做优做强须强化反垄断监管,而自我优待是数字平台反垄断的重点之一。作为一个伞状概念,自我优待不宜泛化讨论,应将其限定在平台内部讨论,具体指“双角色平台”对平台内自营商业活动的优待。自我优待的实践样态可分... 数字平台的健康发展、做优做强须强化反垄断监管,而自我优待是数字平台反垄断的重点之一。作为一个伞状概念,自我优待不宜泛化讨论,应将其限定在平台内部讨论,具体指“双角色平台”对平台内自营商业活动的优待。自我优待的实践样态可分为三个类型,即算法操纵型、数据利用型、平台规则支持型,不同类型的自我优待有不同的行为特征。自我优待存在“双轮垄断”的反竞争性,会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创新产生竞争损害,其法律规制既不可失之于宽也不能失之于严,应采用行为主义理论,着重分析行为效果,坚持惩戒性规制与激励性规制相统一,鼓励并引导数字平台就自我优待行为建立合规审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双轮垄断 算法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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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被引量:1
8
作者 许光耀 刘盈 《竞争政策研究》 2024年第2期31-41,共11页
平台经济领域的自我优待行为因其呈现出的新颖外观而备受关注,但目前学界并未能就对其采用何种分析方法形成相对一致的共识。通过分析谷歌比较购物案和亚马逊黄金购物车案中自我优待的行为方式发现,该行为只是在歧视方式上与传统的差别... 平台经济领域的自我优待行为因其呈现出的新颖外观而备受关注,但目前学界并未能就对其采用何种分析方法形成相对一致的共识。通过分析谷歌比较购物案和亚马逊黄金购物车案中自我优待的行为方式发现,该行为只是在歧视方式上与传统的差别待遇行为存在不同,本质并未改变,因而反垄断法中关于差别待遇行为的理论与规则仍然适用。欧盟委员会对这两个案件的调整过程也印证:(1)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传统的需求替代性标准并未受到挑战;(2)在支配地位认定方面,以市场份额为首要因素的传统方法仍然适用;(3)在竞争效果考察中,仍需要关注优待行为排斥下游竞争的效果;(4)在行为效率考察中,仍由当事人提出合理理由进行抗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自我优待 差别待遇 双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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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滥用规则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以苹果公司App Store垄断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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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智科 《竞争政策研究》 2024年第3期71-85,共15页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新增禁止经营者利用平台规则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条款。以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为例,其平台规则受到越来越多的竞争关注。美国、欧盟等均对在iOS设备应用分发市场占据支配地位的苹果公司发起反垄断调查。苹果公...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新增禁止经营者利用平台规则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条款。以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为例,其平台规则受到越来越多的竞争关注。美国、欧盟等均对在iOS设备应用分发市场占据支配地位的苹果公司发起反垄断调查。苹果公司针对付费应用和应用内付费数字内容收取最高达30%的佣金涉嫌构成不公平高价;强制使用自营应用内购买系统且附加“反转向条款”涉嫌构成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竞争应用收取高额佣金、操纵App Store搜索排名、强制下架竞争应用、不当利用竞争应用的非公开信息涉嫌构成自我优待。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持续追踪域外相关执法动态,做好移动应用分发市场的竞争状况评估,推进常态化监管;及时精准认定利用平台规则实施的滥用行为,并设计有效的救济措施,强化反垄断监管;推动构建平台事前规制制度,要求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提高运营透明度,实现全链条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移动应用分发 平台规则 平台反垄断 “苹果税” “反转向条款” 自我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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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的平台互联互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
10
作者 焦海涛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10-120,共11页
平台互联互通案件的反垄断法分析主要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应以涉案行为发生的市场为起点,而非平台企业的主营业务。“流量通道”市场构成了平台互联互通案件的主相关市场;平台主营业务所在市场和竞争损... 平台互联互通案件的反垄断法分析主要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应以涉案行为发生的市场为起点,而非平台企业的主营业务。“流量通道”市场构成了平台互联互通案件的主相关市场;平台主营业务所在市场和竞争损害发生的下游市场则可以辅助判断行为人的市场力量和涉案行为的竞争损害。大多情况下被限制方和平台不存在交易关系,平台不互通行为难以认定为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或差别待遇,以平台双重身份为基础的“自我优待”理论也不具有足够的解释力。从竞争损害看,平台不互通行为既可能对被限制方造成封锁效果,也可能直接损害用户的选择自由。平台拒绝或限制互联互通可能基于保护用户利益、应对竞争对手不当行为、解决“搭便车”问题等正当目的,但只有相关行为与这些目的相适应,即适当、必要且仅造成最小损害时,反垄断法才能接受这种抗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互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关市场 自我优待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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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11
作者 殷继国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70-86,共17页
近年来,数字平台实施的自我优待行为及其规制成为全球反垄断法领域热议的话题。自我优待是承担双重角色的数字平台给予自营业务比具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业务更为优惠待遇的行为。自我优待不构成拒绝交易、搭售或者差别待遇,而是一种独立... 近年来,数字平台实施的自我优待行为及其规制成为全球反垄断法领域热议的话题。自我优待是承担双重角色的数字平台给予自营业务比具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业务更为优惠待遇的行为。自我优待不构成拒绝交易、搭售或者差别待遇,而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自我优待可能背离“基于优势竞争”的法理,通过进攻性杠杆和防御性杠杆损害主导市场和相邻市场竞争,侵害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为有效规制自我优待行为,应规范数字平台的双重角色和“基于优势竞争”的权利,确立准必需设施理论并赋予数字平台有限的中立义务,构建自我优待行为的抗辩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自我优待行为规制专门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反垄断法 基于优势竞争 杠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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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平台利用数据实施自我优待行为的规制研究
12
作者 王俊 杨朋霖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117-141,共25页
对于超级平台利用数据实施自我优待行为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存在广泛的争议。在对超级平台获取数据和实施自我优待行为两阶段的特征和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超级平台的特征和行为规制目的,发现相对于其他竞争相关法律制度,《反垄断法... 对于超级平台利用数据实施自我优待行为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存在广泛的争议。在对超级平台获取数据和实施自我优待行为两阶段的特征和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超级平台的特征和行为规制目的,发现相对于其他竞争相关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是更为适当的规制路径。然而,由于利用数据实施自我优待行为与反垄断法中的类型化行为特征不符,而适用兜底条款存在不确定性和滥用风险,因此,一方面,设定事前预防性监管措施,包括强化平台内部规则和算法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审查,确保平台内数据的可携性和互操作性,能够最大限度避免潜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发挥;另一方面,考虑到行为具备的合理性和潜在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应确定具备可操作性和科学性的事后规制条件,包括分析数据利用是否超越合理边界,从成本、收益和必要性三个方面评估超级平台实施自我优待行为的动机,从而对超级平台利用数据实施自我优待行为进行适当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超级平台 数据利用 自我优待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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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经济领域下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3
13
作者 朱晓颜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2年第10期84-89,共6页
自我优待行为是伴随互联网经济产生的综合性竞争行为,对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平台内部生态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过度的自我优待行为也将给市场竞争带来极大的挑战和不确定性。平台经营者可能通过自我优待行为弱化平台的互... 自我优待行为是伴随互联网经济产生的综合性竞争行为,对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平台内部生态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过度的自我优待行为也将给市场竞争带来极大的挑战和不确定性。平台经营者可能通过自我优待行为弱化平台的互操作性,造成数据垄断,损害信息安全和消费者的选择权,从而达到排除限制竞争和攫取超额利益的目的。考虑到自我优待行为的复杂性,在对自我优待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应当确立行为主义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违法性的因素对自我优待行为的性质及竞争效果进行《反垄断法》考量,并给予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豁免权,同时坚持《反垄断法》的规制与平台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对自我优待行为的有效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自我优待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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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广告市场自我优待行为的竞争效应 被引量:2
14
作者 喻玲 刘珅 陈百豪 《产业经济评论(山东)》 2022年第2期1-20,共20页
对数字广告市场自我优待行为的竞争效应研究,应深入数字广告市场的交易模型进行观察,在自我优待行为场景化的基础上对竞争效果进行分析,不同的自我优待行为将会对数字广告交易模型中的单个或数个市场以及消费者福利产生不同影响。因此,... 对数字广告市场自我优待行为的竞争效应研究,应深入数字广告市场的交易模型进行观察,在自我优待行为场景化的基础上对竞争效果进行分析,不同的自我优待行为将会对数字广告交易模型中的单个或数个市场以及消费者福利产生不同影响。因此,本文从不同主体和不同场景出发,对数字广告市场自我优待行为的竞争效应进行分析,包括位于市场供给侧的发布商广告服务器、位于市场需求侧的购买工具以及位于数字广告交易模型中间的广告交易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广告 平台自我优待 竞争效应 场景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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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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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宜君 陈永国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22年第3期42-48,共7页
电商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实施的,借助其所具有的数据、算法、流量等垄断优势,通过平台市场的规模经济、网络效应和自然垄断属性加持,以多行业布局为起点,投入品封锁为表现形式的行为,旨在将整合实体于平台... 电商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实施的,借助其所具有的数据、算法、流量等垄断优势,通过平台市场的规模经济、网络效应和自然垄断属性加持,以多行业布局为起点,投入品封锁为表现形式的行为,旨在将整合实体于平台市场具有的竞争优势向下游市场传递。平台具有的企业—市场二重性使电商平台拥有实施行为和实现目标的控制力,加剧了对平台内经营者权益、消费者福利和市场竞争的损害。应当将电商平台的自我优待视为垄断行为,对以搜索降级为代表的投入品封锁适用《反垄断法》的差别对待和限定交易条款;对数据垄断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侵犯商业秘密与一般规则条款。同时,应引入政府对算法歧视和数据垄断的事前技术监督,减轻自我优待对市场竞争的破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自我优待 平台—市场二重性 投入品封锁 数据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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