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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后果——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与分析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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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58-169,共12页
不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设立,但仅此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针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在不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系因登记部门原因的情形下,该不动产抵押权具有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该第三人仅限于抵押当事人之外就标的财... 不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设立,但仅此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针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在不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系因登记部门原因的情形下,该不动产抵押权具有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该第三人仅限于抵押当事人之外就标的财产具有物权利益的人。在抵押合同有效、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的情形之下,抵押人未尽登记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继续履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亦可以就主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为限,向抵押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抵押人已经向抵押权人提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而抵押权人未予以协助的,构成受领迟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抵押人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登记不动产抵押权 登记义务 受领迟延 违约责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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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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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21-130,共10页
在不动产抵押合同与登记的关系上,《担保法》的"同一主义原则"已被《物权法》的"区分原则"所取代,"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应景式补救规范应当限制适用(第7条)或废止(第56、57条)。将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 在不动产抵押合同与登记的关系上,《担保法》的"同一主义原则"已被《物权法》的"区分原则"所取代,"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应景式补救规范应当限制适用(第7条)或废止(第56、57条)。将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转换为抵押财产范围内的连带保证,既不符合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适用条件,亦未遵循合同的补充性解释规则,不仅有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未考虑其处理结论的体系辐射效果。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在合同法的框架之下考查不动产抵押合同未能登记的具体原因,通过登记请求权、合同解除、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与有过失)等,合理分配抵押人与债权人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合同 登记 无效转换 违约责任 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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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特定财产债权担保效果——一种融合人保与物保的非典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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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寇枫阳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60-173,195,196,共16页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看似采纳了违约责任的通说,实与担保责任杂糅。违约责任说着眼于抵押登记的单一效果,不仅导致意思表示解释方法失当,且忽视了其理论构造对担保责任的吸收。不动产抵押合同包含担保合意与登记合意,分别产生...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看似采纳了违约责任的通说,实与担保责任杂糅。违约责任说着眼于抵押登记的单一效果,不仅导致意思表示解释方法失当,且忽视了其理论构造对担保责任的吸收。不动产抵押合同包含担保合意与登记合意,分别产生担保责任与抵押登记请求权,前者具有的以特定财产担保债务履行之效果,才是其担保功能所在,随之带来了违约责任说所欠缺的效率优势。此种担保效果本质上系债权担保,但责任财产限于特定不动产,非典型保证说混淆了人保与物保的基本界限,因而应定性为“特定财产+债权担保”之非典型担保。作为类型融合合同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经《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的准用,得分别参照适用保证合同与生效创设担保物权合同的规范,从而产生“变价权+受偿权”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合同 抵押登记 担保功能 非典型担保 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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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规则解释论--兼评《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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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杨 文悦莹 张文朋 《贵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42-49,共8页
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规则分为效力评价与效力内容规则,后者在《民法典》中仍未得以明确规定,致使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法效果认定,尤其是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学理上,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亦因存在债... 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规则分为效力评价与效力内容规则,后者在《民法典》中仍未得以明确规定,致使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法效果认定,尤其是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学理上,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亦因存在债权性担保合同、无名合同与赠与合同的不同解释路径而具有不同的效力内容。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内容规则类推适用赠与合同情形下,未登记抵押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须满足一定的要式性要求。抵押人就未进行不动产抵押合同登记而承担违约责任时,其责任形式为继续履行登记义务与损失赔偿,二者不具有顺位性,债权人损失为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赔偿范围以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担保债权范围与抵押责任财产范围为限,抵押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为连带责任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合同 赠与合同 效力内容规则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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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的效力——以有关案例评析为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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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学立 《盛京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21-37,共17页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动产抵押权变动采公示生效主义——没有登记公示就不生抵押权设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之间设有不动产抵押合同但尚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如出现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对抵押人可得采取何种行动?司法实践中...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动产抵押权变动采公示生效主义——没有登记公示就不生抵押权设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之间设有不动产抵押合同但尚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如出现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对抵押人可得采取何种行动?司法实践中颇费思量:一者,实践中坚持债权思维导向的司法救济模式,审判法院判决抵押权人违约损害赔偿,债权人对抵押人可得类推行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二者,理论上坚持物权思维导向的司法救济模式,法院可判决抵押人构成违约并承担实际履行责任,通过抵押人的继续履行或者法院的司法判决效力,完成登记公示手续以实现抵押权设立,并继而行使抵押权。司法实践在探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时,发现立法与司法的脱节——立法关于不动产抵押权采公示生效主义的立法体例用力过猛。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修正不动产抵押权公示生效主义为公示对抗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权 公示生效 公示对抗 债权思维导向 物权思维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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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第400条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之法律效果——兼评“双重效果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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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清林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2年第1期225-245,共21页
《民法典》第400、402条虽规定了应订立书面合同且通过登记设立不动产抵押权,但对未经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未作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0条将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法律效果确定为违约,排除了债权担保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400、402条虽规定了应订立书面合同且通过登记设立不动产抵押权,但对未经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未作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0条将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法律效果确定为违约,排除了债权担保法律效果的可能。这一规定是区分原则适用的结果。“双重效果论”主张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产生担保效果与违约效果,是对现行制度解释的超越,具有立法论含义。该理论将冲击区分原则、担保分类体系、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制度以及整个意定担保物权公示要件主义。若采纳该理论,《民法典》物权编与担保制度体系在上述四个方面都需要修正,会耗费巨大的体系成本。实际上,可以根据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选择权、违约连带责任以及否定债权人在抵押人未履行登记义务时的过错分担实现“双重效果论”的立法论目的。如果通过解释论即可以达到立法论宏旨,大刀阔斧的体系改造便毫无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 区分原则 债权式抵押担保 人保 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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