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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生子不举”现象和弃婴故事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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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子今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8期30-36,共7页
秦汉时期基于神秘主义信仰的民间礼俗,导致"生子不举"和弃婴现象的频繁发生。贫穷,也是致使初生婴儿的生存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主要社会原因。多种历史文化信息告诉我们,当时溺杀女婴的情形更为普遍。弃婴故事的发生和流传,是... 秦汉时期基于神秘主义信仰的民间礼俗,导致"生子不举"和弃婴现象的频繁发生。贫穷,也是致使初生婴儿的生存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主要社会原因。多种历史文化信息告诉我们,当时溺杀女婴的情形更为普遍。弃婴故事的发生和流传,是有一定的社会意识背景的。当时法律有禁止"杀子"的条文,却并不能真正禁绝相关现象。有的行政官员通过有效的引导使得这种风习有所改变,其政策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首先在于重视经济发展,促成民间富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 初生婴儿 生存 溺杀女婴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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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竹简秦汉律中的“三环”——简牍中所反映的秦汉司法程序研究之一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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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红林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40-145,共6页
出土秦汉简牍律令中对于老年人告状,法庭采取“三环”的措施,意思是连续三次劝其返还,如果原告人坚持诉讼,法官才予以受理。这种做法是为了防止原告由于年老而误告,或凭借优待老年人的政策而滥告。唐宋明清诸律继承了秦汉律“三环”的... 出土秦汉简牍律令中对于老年人告状,法庭采取“三环”的措施,意思是连续三次劝其返还,如果原告人坚持诉讼,法官才予以受理。这种做法是为了防止原告由于年老而误告,或凭借优待老年人的政策而滥告。唐宋明清诸律继承了秦汉律“三环”的指导思想,同样限制老年人的一般性诉讼,而对于包括“不孝”罪及“谋反、逆、叛”等罪,则规定“老、幼、笃疾”者可以诉讼,司法机关必须受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律 唐律 宋刑统 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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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中的罪数形态及处罚原则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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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婧嵘 《古代文明》 CSSCI 2019年第3期76-86,M0005,共12页
秦汉法律与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各种犯罪形态的认定与处罚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规则,即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来确定犯罪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决定其适用刑罚,体现出了较强的法律逻辑。并且,秦汉法律以重刑吸收轻刑的方式来并罚数罪,减轻了犯... 秦汉法律与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各种犯罪形态的认定与处罚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规则,即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来确定犯罪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决定其适用刑罚,体现出了较强的法律逻辑。并且,秦汉法律以重刑吸收轻刑的方式来并罚数罪,减轻了犯罪人的执行刑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在处理犯罪时的恤刑,也反映出帝国早期的法律尤其是秦代法律并非只有严苛暴虐的一面。秦汉法律认定罪数形态的方式以及处罚原则对后代法律也有所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法律 数罪 一罪 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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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所见秦汉律令行政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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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太祥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第4期1-14,共14页
简牍中有大量的秦汉律令资料,内容涉及人事、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司法、监狱、田赋、户籍、赋役、交通、文化、教育、卫生、官手工业、官商业、工程兴造、水利事业、少数民族和属邦等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规范着国家机构及... 简牍中有大量的秦汉律令资料,内容涉及人事、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司法、监狱、田赋、户籍、赋役、交通、文化、教育、卫生、官手工业、官商业、工程兴造、水利事业、少数民族和属邦等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规范着国家机构及其行政运营方式,是行政的主要依据,为秦汉律令行政提供了法律保障。"如律令"是秦汉行政的基本要求,在简牍中多用"以律令从事"、"它如律令"、"受报如律令"、"书到如律令"、"如诏书"、"如诏书律令"、"如府书律令"等多种变化的形式,"移年籍"、"劾移狱"、"索关"、"舍传舍"、"代罢"、"计校"、"期会"等行政行为都要求按照与之相对应的具体律令条文规定办理,反映秦汉行政一概以律令为据。秦汉在行政实践中引用律令发布政令、解决行政纠纷、审判断狱,按律令规定的时间、职责权利、行政程序办理政务,依律令检举、惩罚行政违法失职的行为,注重责、权、利的结合,讲究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官吏的责任感,保障行政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提高行政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律令行政体现了秦汉依法治国的水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秦汉是中国律令制国家的确立时期,代表了当时世界法律发展的最高水平,它不仅为唐宋明清中华律令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为世界各国法律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也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促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简牍 秦汉 如律令 行政质量 行政效率 律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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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的性别特征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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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麦玲 张荣芳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5年第4期7-11,共5页
秦汉法律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具有性别性。这从秦汉时代法律的刑名、施刑、减刑、量刑及法律的断案精神等方面即可体现出来。其性别性不仅表现为某些情况下对男性利益的维护,而且表现为某些情况下对女性的体恤与宽容。其对男性利益的维... 秦汉法律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具有性别性。这从秦汉时代法律的刑名、施刑、减刑、量刑及法律的断案精神等方面即可体现出来。其性别性不仅表现为某些情况下对男性利益的维护,而且表现为某些情况下对女性的体恤与宽容。其对男性利益的维护不外是男权社会对男性权利尊重的反映;而对女性的体恤与宽容,一方面是受到先秦时代法律性别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与秦汉法律本身具有体恤弱势群体的精神有关,也与秦汉社会对女子生育功能的重视有一定的联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 法律 性别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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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以《属邦律》和《蛮夷律》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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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庆云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52-56,共5页
秦汉时期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之后,中央王朝采取政治、军事、法律等多种手段调整汉族与周边少数民族之间复杂的民族关系。《属邦律》和《蛮夷律》是秦汉时期中央王朝对民族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主要依据。秦汉之后,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已... 秦汉时期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之后,中央王朝采取政治、军事、法律等多种手段调整汉族与周边少数民族之间复杂的民族关系。《属邦律》和《蛮夷律》是秦汉时期中央王朝对民族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主要依据。秦汉之后,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已经被纳入整个社会管理体制之内,成为一种经常性的政府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时期 民族关系 法律调整 属邦律 蛮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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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汉法律的适用时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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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志成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4年第5期1-4,共4页
根据出土文献、传世典籍中有关律令记载和司法实践 ,秦汉法律适用时效的具体表现有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适用法律不追究赦前犯罪、罪犯死亡后不追诉。这些适用时效的法律规定 ,既符合经济原则 ,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审理现行案件 ;又... 根据出土文献、传世典籍中有关律令记载和司法实践 ,秦汉法律适用时效的具体表现有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适用法律不追究赦前犯罪、罪犯死亡后不追诉。这些适用时效的法律规定 ,既符合经济原则 ,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审理现行案件 ;又能防止少数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有效打击犯罪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 适用时效 简牍 秦朝 汉朝 适用法律 赦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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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孝之变——略论秦汉之际的政治伦理范式及其转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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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传林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5-13,共9页
纵观历史,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政治哲学与伦理范式。如果说短暂的秦朝(秦始皇统一六国至秦亡)是以法家的"法"为其政治哲学与伦理范式的,那么西汉初期则可以用"孝"来概括其政治哲学与伦理范式。秦亡汉兴,政权更迭,... 纵观历史,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政治哲学与伦理范式。如果说短暂的秦朝(秦始皇统一六国至秦亡)是以法家的"法"为其政治哲学与伦理范式的,那么西汉初期则可以用"孝"来概括其政治哲学与伦理范式。秦亡汉兴,政权更迭,秦与汉在政治哲学与伦理范式方面不仅悄然发生了转换,而且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伦理范式与价值向度。在西汉初期的历史进程中,"孝"的强化与"法"的弱化可谓是相逆而行;时至汉武帝时期,法孝之间又有新变化,呈现出同行并进、互为表里的特征。值得一提的是,董仲舒以"父为子纲"的论调对"孝"进行进一步的理论化与机制化,不仅拓展了"孝"的伦理意涵,而且增强了"孝"的绝对性与权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之际 政治伦理 伦理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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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君子”的制度身份、社会权势及其政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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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磊 《孔子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29-38,157,共11页
在秦律中,“君子”为法律身份。秦律对“君子”监督管理力役、徒卒、戍者的责任及其若令史守官啬夫、其子备员县小佐等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史传所见两汉士君子的吏任多以县乡啬夫起家,这与秦简《置吏律》的规定基本一致。两汉察举制与太... 在秦律中,“君子”为法律身份。秦律对“君子”监督管理力役、徒卒、戍者的责任及其若令史守官啬夫、其子备员县小佐等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史传所见两汉士君子的吏任多以县乡啬夫起家,这与秦简《置吏律》的规定基本一致。两汉察举制与太学制以郡国为责任单位,郡国由此成为君子仕进的重要场域。两汉之际士君子的豪强化使乡论成为选举的关键因素,“给事县廷”不再是必经的吏序。东汉后期,维护乡论的清流势力独占“士君子”名分,他们以天下为政治空间,并将“君子之望”名号化。曹魏君子士族化后,“君子—小人”之别被视作“吏—民”之别,士君子走上了通往寄生官僚的道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 君子 法律 政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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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与秦汉礼、法规范的基点 被引量:1
10
作者 王子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34-42,共9页
"礼"与"法"结合,共同成为社会秩序支柱的情形,自上古时代起始。至秦汉时期,对于人体支持站立与实现行走的"足","礼""法"制度有所规范,社会地位高贵者有减轻"足"的辛劳的... "礼"与"法"结合,共同成为社会秩序支柱的情形,自上古时代起始。至秦汉时期,对于人体支持站立与实现行走的"足","礼""法"制度有所规范,社会地位高贵者有减轻"足"的辛劳的种种便利条件,等级传统就此予以确定,而底层人群则以"徒步"为行走方式。所谓"步担"则指劳动者"负担""担负"的交通方式。执政阶层以"刖""剕""钳""釱"等对"足"的基本行走功能予以摧残和破坏的刑罚,实现对损害社会秩序者的严厉惩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 骑乘 徒行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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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官吏的婚姻约束
11
作者 程帆娟 《河西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87-91,共5页
秦汉之时非常重视对官吏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详细的法规约束其行为,这种约束甚至渗透到了官吏的婚姻生活中。据岳麓秦简“赘婿”令并结合历史文献记载,秦汉时代官吏的婚姻约束大致存在三种情况:其一,赘婿不得为吏,赘婿为吏被认为是“遗... 秦汉之时非常重视对官吏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详细的法规约束其行为,这种约束甚至渗透到了官吏的婚姻生活中。据岳麓秦简“赘婿”令并结合历史文献记载,秦汉时代官吏的婚姻约束大致存在三种情况:其一,赘婿不得为吏,赘婿为吏被认为是“遗礼仪、弃仁恩”的行为,因此这种身份规定是出于礼制方面的束缚;其二,外籍郡县长官不得在为吏之地娶妻为舍,若在当地娶妻会形成新的地方姻亲关系,亲私之弊难以戒除,不仅破坏当地廉政建设,也会影响中央的控制效力;其三,官吏在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归家或与妻子同居于官舍,这不但会影响行政效率,而且在注重官吏清廉的汉代会为人们所诟病,从而影响自己的仕进升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官吏 赘婿 婚姻约束 岳麓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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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商法特点浅析
12
作者 谢华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116-119,共4页
秦汉商法涉及商品生产、商品流通、货币铸造与流通等领域。对秦汉商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后发现,秦汉商法特点表现为以流通领域为主, 重点打击不法商人, 东汉商法出台相对疏落。
关键词 秦汉 商法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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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商法法律构成与发展演变
13
作者 谢华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 2005年第5期97-100,共4页
就法律形式而言,秦汉商法主要由“律”、“令”构成,另辅之以“式”、“科”、“比”等。战国晚期至秦朝为封建商法架构形成阶段,西汉前期为封建商法充实阶段,西汉中后期为封建商法强化阶段,东汉为封建商法疏落阶段。
关键词 秦汉 商法 构成 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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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所见秦汉行政法研究述评
14
作者 刘太祥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第1期9-18,共10页
秦汉简牍文献含有大量的律、令、科、品、式等成文单行行政法律和法规,弥补了秦汉传世文献史料的不足。当前学术界在中国行政法史、秦汉政治制度史、简牍资料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不少的成就。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简牍与秦汉行政组织法... 秦汉简牍文献含有大量的律、令、科、品、式等成文单行行政法律和法规,弥补了秦汉传世文献史料的不足。当前学术界在中国行政法史、秦汉政治制度史、简牍资料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不少的成就。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简牍与秦汉行政组织法、简牍与秦汉行政权力运作法、简牍与秦汉人事行政法、简牍与秦汉行政事务部门法、简牍与秦汉行政法表现形式、简牍与秦汉行政法立法思想等方面。通过对主要研究成果的梳理可知,简牍与秦汉行政法的研究随着简牍资料的不断出土和丰富,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研究内容进一步深化,研究方法不断更新,成绩喜人,进展迅速。但是也有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研究内容单一,主要集中在秦汉法律制度和行政制度两个方面,对其他领域缺乏深入认识;二是缺乏理论建构和系统性研究;三是对简牍中的秦汉行政法资料挖掘不足,重视不够。要改变这一现状,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转变观念,正确认识秦汉行政法的特点、地位和作用;二是要改进研究方法,注重加强对简牍中行政法资料的汇编、整理和释读;三是要进一步拓展简牍所见秦汉行政法的内容,全面展示秦汉行政法的成就;四是要特别重视简牍所见秦汉行政法规范体系的研究;五是从整体上利用简牍资料,对简牍所见秦汉行政法立法思想、内容、特点、地位、作用进行全面研究;六是要注重简牍行政法资料与传世文献记载的互证、对传世文献的补缺、对传世文献的考异,从而达到既重视简牍记载的行政法资料的作用,又能够全面展示秦汉行政法内容的研究之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简牍 秦汉 行政法 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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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法律用语考略——以出土简牍中的“与盗同法”为例
15
作者 陈光 《学术探索》 CSSCI 2021年第11期100-108,共9页
尽管秦汉时期仍处于中华法系的草创阶段,但在"盗罪"的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的原则与标准、刑罚体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已经较为成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与体系。正是基于这一点,"与盗同法"作为秦汉律中固定的法律术语... 尽管秦汉时期仍处于中华法系的草创阶段,但在"盗罪"的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的原则与标准、刑罚体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已经较为成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与体系。正是基于这一点,"与盗同法"作为秦汉律中固定的法律术语,扩大了"盗罪"法律规定的适用,按照"以赃论罪"的原则,将有关财物类犯罪的罪行规定从其他规定中剥离出来,为待定犯罪行为的判罚提供法律规定,构建了以"盗罪"为中心的财物性犯罪的定罪量刑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时期 法律用语 与盗同法 坐赃为盗 以赃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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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所见秦汉行政奖励制度
16
作者 刘太祥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第1期1-7,共7页
从秦汉出土简牍来看,秦汉政府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奖励机制,主要形式有增秩迁职、拜爵、赐钱物、赐劳记功等,各种奖励形式在行政实践中经常综合利用,既有物质奖励,又有精神奖励,还有权能奖励,以提高官员的积极性,激励他们恪尽职... 从秦汉出土简牍来看,秦汉政府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奖励机制,主要形式有增秩迁职、拜爵、赐钱物、赐劳记功等,各种奖励形式在行政实践中经常综合利用,既有物质奖励,又有精神奖励,还有权能奖励,以提高官员的积极性,激励他们恪尽职守。秦汉行政制度还制定了奖励的条件,主要是依据功与劳。劳是评定官吏在日常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一项标准,劳的多少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政绩的好坏,用年、月、日表示;功是体现官吏在边防安全、社会稳定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以斩敌捕盗的数量来计算。简牍所见秦汉行政奖励制度还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所有奖励依法都要向上级申报和审批,对下级上报的功劳,要派遣官吏进行核实,然后作出奖励决定,情况属实者,依法奖励;如情况不实,要受到处罚,以确保行政奖励的公正、公平和真实可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 简牍 行政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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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不孝罪考论 被引量:8
17
作者 贾丽英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68-79,共12页
中国古代家国合一的族姓统治形式和忠孝一体的哲学观念,是不孝入罪的社会背景。不孝罪随着时代的发展、孝观念的变迁而变迁。它在先秦社会是一种轻罪,到了战国时期的秦,始被刑罚认真对待。两汉四百余年,不孝罪又随着以礼入法的进程越来... 中国古代家国合一的族姓统治形式和忠孝一体的哲学观念,是不孝入罪的社会背景。不孝罪随着时代的发展、孝观念的变迁而变迁。它在先秦社会是一种轻罪,到了战国时期的秦,始被刑罚认真对待。两汉四百余年,不孝罪又随着以礼入法的进程越来越受到重视,涵盖的内容越来越多。西汉初不孝罪只限于不养亲、殴骂杀伤尊亲、诬告尊亲、不听教令等罪名。刑律似乎对轻慢父母、妻后母之类没有特殊关注,尤其是居丧奸、居丧嫁娶、居丧生子、别籍异财等更是社会正常现象而不被刑律所涉及。西汉中期以后,这些罪名相继入律,至东汉"与母别居"也成为不孝罪的内容之一。之后各代,沿着汉代以礼入法的进程步步深入,对于不孝罪的惩治愈来愈重,到唐律终入"十恶不赦"之条,永不得翻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 孝观念 不孝罪 以礼入法 忠孝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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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的礼制与法制初探 被引量:2
18
作者 刘志平 谭宝刚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3期9-13,共5页
在礼与法当如何配比以建构有效的政治文化模式,礼乐教化与刑杀,武功与威德当如何运用以调理民心,规范社会,巩固统一的问题上,秦汉统治者一直处于不断的摸索之中。这种摸索的过程就是礼与法从对立冲突逐渐走向融合协调的过程。从秦始皇开... 在礼与法当如何配比以建构有效的政治文化模式,礼乐教化与刑杀,武功与威德当如何运用以调理民心,规范社会,巩固统一的问题上,秦汉统治者一直处于不断的摸索之中。这种摸索的过程就是礼与法从对立冲突逐渐走向融合协调的过程。从秦始皇开始,直到汉武帝才摸索出了一套富有弹性和生命力的政治法律模式——“礼法结合”。在秦汉的历史长河中,礼制与法制两大社会控制系统处于动态发展的“混一”状态,这是我们认识秦汉礼制与法制真实状态的关键。“礼法结合”之所以能成为中国二千余年封建社会主要的政治法律模式,根本原因在于其适合中国古代国家和社会独特的内涵和结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 礼制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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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的礼法之争与秦汉时期的礼法合流 被引量:2
19
作者 谭宝刚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04年第1期25-28,共4页
礼法之争是先秦时期思想发生剧烈变化的体现,这一论争实际上就是先秦时期政治思想上处于显学地位的儒法两家治国主张的斗争。然而历史证明两家治国思想各有优劣,法家"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而"儒者难与进取,可... 礼法之争是先秦时期思想发生剧烈变化的体现,这一论争实际上就是先秦时期政治思想上处于显学地位的儒法两家治国主张的斗争。然而历史证明两家治国思想各有优劣,法家"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而"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礼法结合应是最好的治国方略,"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时期 政治思想 法治思想 礼治思想 先秦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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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绾等畏耎还走案”探析秦汉畏愞逗留罪
20
作者 张寒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14-18,共5页
目前未见秦汉军法已形成系统的罪名体系,幸得近年出土文献的不断刊布部分弥补了传世文献散佚的缺憾,以个案入手不失为一条梳理秦汉军法罪名体系、探查秦汉军法真实面目的路径。"绾等畏耎还走案"是岳麓书院藏秦简里非常珍贵的... 目前未见秦汉军法已形成系统的罪名体系,幸得近年出土文献的不断刊布部分弥补了传世文献散佚的缺憾,以个案入手不失为一条梳理秦汉军法罪名体系、探查秦汉军法真实面目的路径。"绾等畏耎还走案"是岳麓书院藏秦简里非常珍贵的一则记载较为完整的案例,依据此案可展开对秦汉畏愞逗留罪的粗略研究,并明晰该罪的立法意图、定罪量刑标准、发展变化过程以及此罪和彼罪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畏耎还走 畏愞逗留罪 逃亡罪 秦汉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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