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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护目的与过失犯的归责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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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洋 《刑法论丛》 CSSCI 2018年第1期144-173,共30页
规范保护目的是限缩不法的构成要件阻却事由。法益侵害事实符合相当因果关系,但不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的,也不归责。仿照德国主张以规范保护目的取代预见可能性标准的观点过于激进,有违责任主义,因此我国不宜采纳。司法适用中,不同法条... 规范保护目的是限缩不法的构成要件阻却事由。法益侵害事实符合相当因果关系,但不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的,也不归责。仿照德国主张以规范保护目的取代预见可能性标准的观点过于激进,有违责任主义,因此我国不宜采纳。司法适用中,不同法条之间的过失规范保护目的竞合时,应当遵从特别法优先原则,禁止一般法回旋评价;同一法条中,没有必要采取义务个数单一说,而宜采取实质解释。在国民的预见可能性和常识性检验范围内,承认多个规范保护目的存在,妥当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犯 规范保护目的 预见可能性 归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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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多元性的理论依据与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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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秀梅 戴小强 《刑法论丛》 2022年第2期106-140,共35页
在违法性判断的问题上,是坚持严格的违法一元论还是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抑或违法多元论,在刑法理论上聚讼颇多。法秩序统一原理应当在目的层面作实质性理解,而不应仅停留在逻辑层面作形式性理解。在规范保护目的解释下的违法多元性理论并... 在违法性判断的问题上,是坚持严格的违法一元论还是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抑或违法多元论,在刑法理论上聚讼颇多。法秩序统一原理应当在目的层面作实质性理解,而不应仅停留在逻辑层面作形式性理解。在规范保护目的解释下的违法多元性理论并不违反法秩序统一原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违法性进行合目的的实质、独立的判断,这意味着:在民法和行政法上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未必具有刑事违法性;而在民法和行政法上不具有违法性,在刑法上也可能具有违法性。对于同一行为事实同时触犯了刑法和其他部门法,若不同法规范保护目的是一致的,则在达成该目的的前提下,行为人只承担择一的责任;若不同规范保护目的不一致,则应兼顾不同保护目的,使行为人承担聚合责任。在前一种情况下,确定行为人是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其他责任,同样需要根据社会危害性标准对行为进行和目的的实质、独立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秩序统一原理 违法多元性 违法一元性 规范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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